保定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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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定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2023年7月前百为切实提高我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行业内具备丰富经验的施工图设计审查人员,对近几年我市在住宅设计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以及群众关切度比较集中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梳理,并结合现行主要设计规范,编制了保定市住宅工程设计质量提升指引。本指引涵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勘察六个专业。本指引作为提升住宅工程设计质量的主要措施,供相关单位在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时参考使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与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取得联系。主编单位:河北世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保定市城乡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卓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冀石

2、化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勘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人:田建武吴笛王文通吕大鹏王卫军谭志斌审查人:穆丽红王立波张旭孙军政联系电话:0312-3090030目录目录31 建筑专业41.1 指标计算41.2 室外场地51.3 套型部分61.4 公共部分81.5 门窗91.6 人身安全101.7 无障碍设计101.8 地下车库131.9 装饰、装修-15-1.10采光和通风-15-1.11防水、防潮-16-1. 12隔声、减振-19-2结构专业202. 1场地203. 2规则性及超限的判定254. 3计算分析325. 4地基基础-39-6. 5混凝土结构-45-7. 6人防部分-60-3给水排水

3、专业643.1 建筑给水643.2 建筑排水-26-3.3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654暖通专业674.1 供暖通风与空调674.2 防排烟675电气专业695 .1强电-21-6 .2弱电706勘察专业716.1勘探点布置716.2 勘探点深度716.3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727引用的主要规范731建筑专业1.1指标计算.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疔)、套内使用面积(11T套)、套型阳台面积(m,/套)、套内总建筑面积(m,/套)、住宅楼总建筑面积(11T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1条。1.1.2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功能空

4、间使用面积应按功能空间墙体内表面(不含饰面层)所围合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1.7条;有更合保温层时,应按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3条。b)套内使用面积应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c)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应计入套内使用面积;d)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应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套内使用面积;1.1.3套型总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含饰面层)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求出住宅楼

5、建筑面积;b)应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得出计算比值;c)套型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计算比值所得面积,再加上套型阳台面积,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4条。d)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L5条。1.1.4住宅楼总建筑面积应等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4.0.2条。1.1.5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Om及以上的,

6、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3.1.4条:a)有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b)无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C)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d)无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1. 1.6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7、第3.1.6条:a)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m的建筑空间;b)无顶盖的建筑空间;c)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d)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e)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D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1.2室外场地1.2.1有洪涝威胁的场地应采取可靠的防洪、防内涝措施;当场地标高低于市政道路标高时,应有防止客水进入场地的措施;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常年最高地下水位,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1.5条。1.2.2 除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以及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设施外,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

8、B55031-2022)第4.2.1条。1.2.3 除地下室、地下车库出入口,以及窗井、台阶、坡道雨篷、挑檐等设施外,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应突出建筑控制线,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2.2条。1.2.4 建筑基地内机动车车库出入口与连接道路间应设置缓冲段,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3.3条。1.2.5 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不应直接与城市快速路相连接;距周边中小学及幼儿园的出入口最近边缘不应小于20.0m;应有良好的视线,行车视距范围内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3.4条。1.2.6 建筑基地内道路

9、与城市道路连接处应设限速设施,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主要出入口;当机动车道路改变方向时,路边绿化及建筑物应满足行车有效视距要求,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3.5条。1.2.7 场地内的人行道、广场等硬质铺装应保隙人员通行的安全,且地面铺装面层应防滑,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4.1条。1.2.8 允许车辆通行的广场,应满足车辆行驶、停放和载重的要求,且地面铺装面层应平整、防滑、耐磨,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4.2条。1.2.9 人工水体岸边近2.Om范围内的水深大于0.5Onl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10、55031-2022)第4.4.3条。1.2.10 10地下车库、地下室有污染性的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或取风口;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小于IOm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场所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5.1条。1.2.11 当建筑物上设置太阳能热水或光伏发电系统、暖通空调设备、广告牌、外遮阳设施、装饰线脚等附属构件或设施时,应采取防止构件或设施坠落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应满足建筑结构及其他相应的安全性要求,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5.2条。1.2.12 基地内的生活垃圾收集站房应配置上

11、下水设施,地面、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应满足垃圾分类储存的要求:应设置满足垃圾车装载和运输要求的场地,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4.5.3条。1.2.13 城市开敞空间、建筑场地、建筑内部及其之间应提供连贯的无障碍通行流线,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L1条。无隙碍通行流线在临近地形险要地段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要时应同时设置安全警示线,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1.3条。无障碍通行设施的地面应坚固、平整、防滑、不积水,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1.4条。1.2.14

12、 无障碍通行流线上的标识物、垃圾桶、座椅、灯柱、隔离墩、地灯和地面布线(线槽)等设施均不应妨碍行动障碍者的独立通行。固定在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楼梯的墙或柱面上的物体,突出部分大于100mm且底面距地面高度小于2.0Onl时,其底面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60OmIn,且应保证有效通行净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L2条。1.2.15无障碍标识应纳入室内外环境的标识系统,应连续并清楚地指明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和方向,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4.0.1条。无障碍设施处均应设置无障碍标识。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

13、021)第4.0.3条。1.2.16用地红线范围内,民用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的室外和室内空间均应设置标识系统。标识系统设计应参照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GB/T51223-2017o1.3套型部分1.3.1 套内各通道的宽度要求,均为净宽尺寸,装修层及设备突出物等不应计入,通道宽度需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7.1条的相关规定。1.3.2 户门净宽及开启方向应便于日常使用、担架进出及家具搬运,并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的相关规定。1.3.3 户

14、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保温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不应与相邻户门启闭过程和人员进出产生冲突,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5条。(不提倡采用180度开启的户门;户门180度开启时,仍应按照开启90度时考虑其对人员活动和疏散的影响)。1.3. 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L1条。1.3.5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Onb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该空间使用面积的1/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U)

15、第5.5.2条。1.3.6 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得低于2.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并应兼顾楼地面面层及吊顶设置的影响。1.3.7 厨房宜结合垃圾分类,预留垃圾存放位置。1.3.8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案台布置应合理,应满足基本使用要求。单排布置设备的地柜前宜留有不小于L50m的活动距离,双排布置设备的地柜之间净距不应小于900mm。洗涤池与灶具之间的操作距离不宜小于60Oninb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2015)第4.5.3条。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住宅设计规范(GB5

16、0096-2011)第5.3.3条。1.3.10厨房排油烟机、吊柜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外窗的自然通风和直接采光;窗的开启不应影响厨房内洗涤池水龙头的安装和使用;厨房及卫生间排水立管的设置应避免遮挡窗户。1.3.11当卫生间空间狭小,布局时应综合考虑卫生间门的开启方式及方向、洁具布置、洗衣机位置、热水器位置、淋浴隔间及其开门方式、采暖设施等相互关系,避免影响洁具安装及使用。1.3.1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4.3条。1.3. 1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住宅设计规范(GB5009

17、6-20U)第5.4.4条。1.3.14 住宅的空调室外机位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合理有序配置室外机搁板或设备平台。并应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踏面),防止室外机及安装、维修人员坠落。1.3.15 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占用公共人行道,突出人行道上空的空调室外机位的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2.5米。1.3. 16室外机位置应预留合理,方便安装及检修,避免因位置不合理而导致住户自行更改位置,破坏外墙保温、防水。空调室外机位宜靠近所对应的使用房间,并距离可开启的窗扇水平距离不宜大于0.4米,且预留穿墙套管。安装应能从本户或公共区域完成。1.4. 17室外机安装位置应能通畅地向室外排放空气和自室外吸入空气。在

18、排出空气一侧不应有遮挡物。1.4.18 室外机安装位置不应对室外人员和相邻窗口形成热污染及噪声干扰等不利影响,也不应布置在对相邻住户有干扰的部位。1.4.19 室外机位处应做防水处理,周边设置上返沿的空调搁板应有排除雨水的措施。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能有组织地排放,不得排入屋面雨水管。1.3. 20设有户式中央空调或空气源热泵(供热水)时,应设置设备平台,设备平台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外墙,且应设置排水设施。1.3.21当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组合或贴邻建造时,其他功能的室外空调机位不得对周围住宅形成视线遮挡和噪声干扰。1.3 .22空调室外机平台推荐尺寸建议参照建筑外墙空调器室外机平台技术规程

19、(T/CCES10-2020),当采用户式集中空调时,每户应设置一处满足户式集中空调室外机位尺寸的搁板。公共部分1.4.1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3条;入口、门厅等人员通达部位采用落地玻璃时,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设置防撞提示标识,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L2条;建筑出入口处应采取防止室外雨水侵入室内的措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1.3条。1.4.2台阶、人行坡道总高度达到或超过0.70m时,应在临空面采取防护措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

20、2)第5.2.1条;建筑物主入口的室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Onb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2.2条;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踏步数不足2级时,应按人行坡道设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2.3条;台阶、人行坡道的铺装面层应采取防滑措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2.4条。1.4.3公共楼梯单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计算。当公共楼梯两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按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计算。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靠墙扶手边缘距墙面完成面净

21、距不应小于40m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3条;当梯段改变方向时,楼梯休息平台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并不应小于L20m;当中间有实体墙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净宽不应小于L30m。直跑楼梯的中间平台宽度不应小于0.90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3.5条;1.4.4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首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7.1.10-3条1.4.5设置电梯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应按相关规范

22、要求设置消防及无障碍电梯;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台无障碍电梯;电梯井道和机房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布置时,应采取隔振、隔声措施,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4.2-3条;电梯机房应采取隔热、通风、防尘等措施,不应直接将机房顶板作为水箱底板,不应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5.4.2-4条;电梯宜成组布置,以提高电梯利用率。电梯应能通过公共部位进行检修、维护及应急救援。1.4. 6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5.2条。作为

23、防坠落措施的构件应有能起到防护作用的平面尺寸和结构强度,出挑净宽度不应小于Inu7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4.3.1条,该出入口不包括通过地下车库到达住宅地下单元入口的情况。1.4.8暗埋消火栓靠住宅侧或楼梯间墙体留洞不应全部通透,应保证相应部位墙体材料耐火极限、保温性能和隔声性能。消火栓及设备管线的设置不应影响户门、前室门和楼梯间门的开启,不应影响疏散走道和楼梯(及楼梯平台)净宽,并需保证周围门开启后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正常使用。明装消火栓下部不宜留空,应采取措施防止儿童碰头。消火栓不应在外墙上暗装,不能避免时应采取防结冻措施。1

24、.4.9新建住宅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7.1条。设有单元安全防护门的住宅,信报箱的投递口应设置在门禁以外。当通往投递口的专用通道设置在室内时,通道净宽应不小于0.6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7.3条。窗1.5.1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Onl且紧临走廊或共用上人屋面上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3条。1.5.2面临公共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住宅外窗或凹口内相邻住户之间可对视的外窗,应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8.4条。1.5.3当

25、凸窗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m;当凸窗窗台高度高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6m,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第6.11.7条。1.5.4窗的防护栏杆宜贴窗布置,且不应影响可开启窗扇的正常使用,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2019)第4.2.2.4条。1.5.5 开启扇执手高度应方便开启。开启扇的设置应避免相邻开启扇互相遮挡或周边墙体、结构梁、设备管线等影响窗扇开启。1.5.6 外窗应设纱扇或其安装条件。1.6人身安全1.6.1首层、屋顶层人员可通达处的地下室天窗、天井、出地面风井、出屋面排气道等

26、开口部位,均应按照临空部位采取防护措施。1. 6.2上人屋面等最不利处防护净高应考虑面层构造厚度及找坡层影响。1.3.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中庭、内天井、上人屋面及楼梯等处的临空部位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栏杆(栏板)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应安装牢固,并应能承受相应的水平荷载;b)栏杆(栏板)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IOm,上人屋面垂直高度不应小于1.20m。栏杆(栏板)高度应按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且高度不大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按可踏部位顶面至扶手顶面的垂直高度计算,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

27、)第6.6.1条楼梯、阳台、平台、走道和中庭等临空部位的玻璃栏板应采用夹层玻璃,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6.6.2条。1.6.5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取防止攀滑措施,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OjIm,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6.6.3条。1. 6.6公共场所的临空且下部有人员活动部位的栏杆(栏板),在地面以上0.10m高度范围内不应留空,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第6.6.4条。1.7无障碍设计1. 7.1无障碍通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20m,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

28、.2.2条。1.7, 2轮椅坡道的坡度和坡段提升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横向坡度不应大于1:50,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2,当条件受限且坡段起止点的高差不大于15OmIn时,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b)每段坡道的提升高度不应大于75OmnU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3.1条。-10-1. 7.3轮椅坡道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L20m,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3.2条;轮椅坡道起点、终点和休息平台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坡道的通行净宽,水平长度不应小于L50m,门扇开启和物体不应占用此范围空间,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

29、5019-2021)第2.3.3条。4轮椅坡道的高度大于300mm且纵向坡度大于1:20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坡道与休息平台的扶手应保持连贯,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3.4条。1.7.5设置扶手的轮椅坡道的临空侧应采取安全阻挡措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3.5条。1. 7.6无障碍出入口应为下列3种出入口之一:a)地面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出入口;b)同时设置台阶和轮椅坡道的出入口;c)同时设置台阶和升降平台的出入口。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4.1条。1.7.7除平坡出入口外,

30、无障碍出入口的门前应设置平台;在门完全开启的状态下,平台的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无障碍出入口的上方应设置雨篷,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SSOig-ZOZl)第2.4.2条。1.7. 8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应可以被清晰辨认,并应保证方便开关和安全通过,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1条;满足无障碍要求的门不应设置挡块和门槛,门口有高差时,高度不应大于15mm,并以斜坡过渡,斜面的纵向坡度不应大于1:10,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3条;当住宅停车库(场)楼地面与住宅单元电梯厅之间存在高差时,应设置坡道,方便推

31、车、婴儿车等出行。当电梯厅内设置无障碍电梯时,坡道及侯梯厅等尚应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1. 7.9满足无障碍要求的手动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新建和扩建建筑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m,既有建筑改造和改建的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b)平开门的门扇外侧和里侧均应设置扶手,扶手应保证单手握拳操作,操作部分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1.00m;c)除防火门外,门开启所需的力度不应大于25N。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4条。1.7. 10全玻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b)开启扇左右两侧为玻

32、璃隔断时,门应与玻璃隔断在视觉上显著区分开,玻璃隔断并应采取醒目的防撞提示措施;c)防撞提示应横跨玻璃门或隔断,距地面高度应为O.85111.OOmo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6条。1.7.11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双向开启的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安装观察窗,通视部分的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850mm,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隙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5.9条。1.7.12无障碍电梯的候梯厅应符合下列规定:a)电梯门前应设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b)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11C1.10m,且距内转角处侧墙距离不应小于40Omn

33、b按钮应设置盲文标志;O呼叫按钮前应设置提示盲道;d)应设置电梯运行显示装置和抵达音响。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6.1条。1.7.13无障碍电梯的轿厢的规格应依据建筑类型和使用要求选用。满足乘轮椅者使用的最小轿厢规格,深度不应小于L40m,宽度不应小于Llom。同时满足乘轮椅者使用和容纳担架的轿厢,如采用宽轿厢,深度不应小于1.5Onb宽度不应小于1.60m;如采用深轿厢,深度不应小于2.10m,宽度不应小于LlOnU轿厢内部设施应满足无障碍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6.2条。1.7. 14无障碍电梯的电梯门应符合

34、下列规定:a)应为水平滑动式门:b)新建和扩建建筑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00m,既有建筑改造或改建的电梯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800mm;c)完全开启时间应保持不小于3so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6.3条。1.7.15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应符合下列规定:a)距踏步起点和终点250m300mn处应设置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梯段的宽度相对应;b)上行和下行的第一阶踏步应在颜色或材质上与平台有明显区别:c)不应采用无踢面和直角形突缘的踏步;d)踏步防滑条、警示条等附着物均不应突出踏面。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35、2021)第2.7.1条。1. 7.16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三级及三级以上的台阶和楼梯应在两侧设置扶手,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7.2条。1.7. 17满足无障碍要求的单层扶手的高度应为85OnInr900mm;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应为85Omnr90Omnb下层扶手高度应为65Omm700n三,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8.1条。1. 7.18行动隙碍者和视觉隙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台阶和轮椅坡道的扶手应在全长范围内保持连贯,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8.2条。.1

36、9行动障碍者和视觉障碍者主要使用的楼梯和台阶、轮椅坡道的扶手起点和终点处应水平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300mm;扶手末端应向墙面或向下延伸,延伸长度不应小于IOomn1,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8.3条。1.7.20扶手应固定且安装牢固,形状和截面尺寸应易于抓握,截面的内侧边缘与墙面的净距离不应小于40mm,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8.4条。扶手应与背景有明显的颜色或亮度对比,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2021)第2.8.5条。1.7 地下车库车位设置应满足相应停车类型的尺寸要求,应满足与周边相邻车

37、位、墙、柱、设备管线、人防设施的间距要求,应保障车门的正常开启。1.8.2停车区域的停车方式应满足一次进出停车位要求,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0-2015)第4.3.2条。1.8.3库内停车区域净高不应低于2.20m;当为双层机械停车时净高不应低于3.60m;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O1.8.4通至公共地下车库的住宅楼、电梯,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非本单元住户进入到单元楼内,但同时不应影响消防疏散安全。1.8.5当排风口与人员活动场所距离小于IOnI时,朝向人员活动场所的排风口底部距人员活动地坪的高度不应小于2.5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2015)第3.2.8条。1.8.6

38、排风、排烟井道宜远离住宅及人员活动场所,当确有困难不得不贴邻住宅外墙时,排风井口应设于下风向,并应做消声处理;排风口不应朝向邻近建筑的可开启外窗;不宜设置在开设住宅外窗的内天井、内凹口中。1. 8.7应合理配置电动汽车停车车位及充电设施,满足所在县区的规划配建要求。1.8. 8非机动车位设置应满足相应停车类型的尺寸要求,应满足与周边相邻车位、墙、柱、设备管线、人防设施的间距要求。车位设置不应影响单元门、设备用房的门及其它疏散门的开启和正常使用。1.9. 9非机动车库不宜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当地下停车层地坪与室外地坪高差大于7m时,应设机械提升装置,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0-2015)第6

39、.1.3条。1.10. 10非机动车库停车当量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2.1条。1.11. 11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与机动车库出入口分开设置,且出地面处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7.5m。当中型和小型非机动车库受条件限制,其出入口坡道需与机动车出入口设置在一起时,应设置安全分隔设施,且应在地面出入口外7.5m范围内设置不遮挡视线的安全隔离栏杆,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2.2条。1.12. 1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

40、应小于1.80m,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0.60m。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可采用踏步式出入口或坡道式出入口。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过6.8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2.OOrn,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5%,单向净宽不应小于0.35m,总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电动自行车的坡道式出入口,斜坡坡度不宜大于15%,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2015)第6.2.36.2.6条。1.13. 13非机动车库的停车区域净高不应小于2.0m,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41、JGJ100-2015)第6.3.4条。1.8.14非机动车库出入口上方宜设有防坠落设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4.1条。1.8.15非机动车库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入口处应设置不小于0.15m高的反坡,并宜设置与坡道同宽的截水沟。当地下坡道的敞开段无遮雨设施时,在敞开段的较低处应增加截水沟,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6.4.2、3条。1.8.16有采暖设施的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处应采取保温措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lOO-2015)第6.4.6条。1.8. 17新建居住小区、住宅楼宜同时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规模、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

42、门的规定。既有小区宜结合改造建设停充场所,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4.1条。1.8.18 电动自行车停充场所应优先设置在室外,不轻易在楼内设置,确有困难时需满足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的要求。1.8.19 电动自行车停充场所室外设置时,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防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4.3-a条。1.8. 20与建筑贴邻建设的室外停充场所,贴邻部位应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确有困

43、难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防火隔墙,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5.3条。1.8.21电动自行车停充场所不应与居住用房、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混合使用,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4.3-c条。1.8 .22电动自行车充电场地应具备防雨及防涝措施。保障充电过程中车辆及充电器干燥,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5.5条。1.8.23停充场所宜采取有效的防雷、排水等措施;室外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时,应采用有顶棚结构及其它有效的防雨措施。电动自行车停放

44、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13/T2939-2019,第4.4条。装饰、装修1.9.1外遮阳系统、太阳能设施、空调室外机位、外墙花池等外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结构统一设计、施工,并应具备安装、检修与维护条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京津冀)(DB13(J)T8427-2021)第4.1.3条。9.2当外墙存在较宽线脚且临近住户外窗时,相应外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1.9.3外墙面不宜采用GRC或其它材质的空心装饰构件,预防构件坠落和施工人员误踩踏等伤人事件。1.9.4二次装修时,不得破坏承重结构的墙体、钢筋混凝土的梁、柱、楼板,不得改变消防及公共设备系统和建筑外观。1.9.5共用部分的装饰装修设计不得影

45、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力。各部位的净宽、净高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1.10采光和通风1.10.1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要求,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第3.1.8条,并应满足所在地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关于日照标准的要求。有采光要求房间的采光设计,应以采光系数衡量。当采光条件较好时,可以以窗地比简化计算。1.10.2住宅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有效开启面积计算。1. 10.3单朝向住宅宜采用改善自然通风的措施。1.10 4北向连廊背后、凹槽内、首层天井内的卧室、厨房、客厅(起居室)等功能空间,实际采光、通风效果差,设计应严格执行

46、建筑环境通用规范、建筑采光设计标准。1.11 .5无外窗的过厅、餐厅等空间通过起居室外窗通风时,起居室外窗的通风开启面积应满足整个空间的通风要求。1.10.6房间外有封闭阳台时,封闭阳台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应按房间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计算。1.11防水、防潮1.lLl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水、防潮a)明挖法地下工程主体结构防水等级应为一级,防水做法不应少于3道。其中一道为防水混凝土,外设防水层不少于2道(防水卷材或防水涂料不应少于1道),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2.1条。b)装配式地下结构构件的连接接头设计应满足防水及耐久性要求,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

47、5030-2022)第4.2.2条。c)防水等级为一级时,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混凝土最低抗渗等级为P8,装配式衬砌最低抗渗等级为P10,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2.3条。d)基底至结构底板以上500mm范围及结构顶板以上不小于500mm范围的回填层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2.6条。e)附建式全地下或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范围应高出室外地坪,其超出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2.7条。D民用建筑地下室顶板防水设计应将覆土中积水排至周边土体;与地上建筑相邻的部位设置泛水,且高出覆土或场地不应小于500mm,建筑与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规范(GB55030-2022)第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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