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长乐区建筑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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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促进长乐区建筑企业发展的工作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区委区政府着力抓促建筑业企业的工作要求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本区建筑业扶持力度,促进本区企业发展壮大,提高我区的财税收入,留住税源,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在保持福州市长乐区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长政办规20224号)扶持政策不变的情况下,补充以下工作意见:一、支持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工程建设(一)推广“评定分离”制度,鼓励择优选取中标人。在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试行并推广采用“评定分离”

2、制度。对招标控制价0.3亿元且采用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施工项目,鼓励招标人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组织招标。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企业资信状况、拟派管理团队、技术方案、履约管理等方面制定定标方案,自主择优选取中标人。鼓励招标人在制定定标方案时,考虑本区建筑企业管理优势及对本区企业的地方经济贡献。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资中心、区属企业等(二)支持联合体投标,推动企业转型发展。我区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原则上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充分发挥和依托本区项目优势,鼓励区外优质建筑业企业与我区重点企业加强合作,带动本区企业发展壮大;

3、积极推动有资质、优信用、强实力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的或者采用PPP或EPC等投资方式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或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以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提高本区建筑业企业的本区市场参与度。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资中心、区属企业等(三)鼓励战略协同合作,拓展市场。为区建筑施工企业建立业务对接平台,推动企业与在我区承揽业务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争取分包业务;区国有建设单位可向其承建项目的中标单位推荐本区的施工企业,作为分包商参与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专业工程和施工劳务进行分包的,鼓励分包单位选

4、择我区的建筑业企业。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区属企业、各乡镇(街道)(四)邀请招标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邀请我区符合标准的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国资中心、区属企业、各乡镇(街道)(五)鼓励本区企业参与承接域内外工程。为快速提升我区建筑业企业产值,鼓励房地产企业和工业企业(均不包含政府投资项目)将业务发包给予本区建筑企业,形成战略合作。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在土地出让、征交地、审批等环节中予以支持落实。乡镇(街道)应充分利用镇街优势,积极为本区建筑业企业牵线搭桥,帮助企业开拓域内外市场,为我区建筑企业承揽非国有资金投资项

5、目(房地产、工业)以及长乐开发商、企业家在外投资项目的施工业务,提供帮助和服务。对乡镇(街道)辖区内纳统建筑业企业承接长乐区域外项目施工产值额以及长乐区建筑业企业承接乡镇(街道)区域内项目施工产值额予以绩效加分。责任单位: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行政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二、提高企业服务保障(六)加大招商力度,重点引入优质企业。开展建筑业招商专项行动,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推动长乐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引进的优质建筑业企业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福州市建筑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意见(榕政办202252号)及福州市建筑业招商培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

6、规定给予引进专项奖励和成长扶持,在优质引进企业的培育过渡期内,支持其享受福州市建筑业(准)龙头企业扶持政策,给予信用扶持,鼓励其与母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放宽类似工程业绩认定,支持使用母公司业绩参与投标,确保优质引进企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统计局、区国资中心、区招商办等(七)优化服务,做大做强本区企业。坚持本区培育,优化资质、资格审批和管理,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许可时采取告知承诺、桩基先行等灵活方式,推动本区企业发展,促进项目尽快开工。责任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发改局、区资规局、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等。(八)积极推

7、动银企合作。为解决建筑业企业融资贷款难的问题,鼓励银行机构强化金融支持,支持建设项目信贷政策,对有信贷需求的建筑企业,建筑企业可主动对接银行机构以企业授信情况或资产为支撑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区金融办、区住建局、人行长乐支行(九)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活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无偿参加扶贫扶困、应急抢险、灾后重建服务和捐赠教育文化等公益事业30万元以上的本区建筑业企业,区政府予以具文表彰,并上报福州市政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应急局、区住建局、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三、规范建筑市场运行,切实为企业减负(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将投标、履约、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纳入工程担

8、保范围,优先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代替现金,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由自身缴纳的保证金以各种名义转嫁给建筑业企业。切实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凡要求承包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必须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责任单位:区银保监组、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十一)规范市场履约行为,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提升工程结算效率,工程总承包项目和施工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限期清偿拖欠工程进度款,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对超过规定时间未进行工程结算的业主和总承包单位,限制其市场活动,以遏制竣工不结算等工程款拖欠行为。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四、其他(十二)交通、水利项目可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参考上述意见执行。(十三)本意见由区住建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资中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十四)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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