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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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9年12月27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减量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第五章分类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

2、府另行制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并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

3、建设,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处、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措施,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措施。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纳入相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4、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管理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知识的普及教育等工作。文化旅游部门负责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民政、科技、邮政、经济信息化等部门以及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第八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引导居民、村民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

5、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第十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依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十一条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第十二条鼓励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工作。第十三条市和县、区

6、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源头减量第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第十五条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应当遵守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减少垃圾的产生,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D口口o在商场、超市、药店、书店等场所,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第十六条引导与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改建

7、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厨余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第十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第三章分类投放第十八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

8、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细化。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收集容器配备、更新办法和投放站点、收集容器使用指南,明确收集容器放置、标示、标识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

9、定:(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二)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包装袋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第二十一条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以及园林绿化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第二十二条鼓励探索采用智能回收平台等

10、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第二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约定的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老旧小区,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管理责任人。(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建设和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

11、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一)落实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二)设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四)劝阻不分类投放的行为,指导投放人按规定分类投放;对不听劝阻的,立即报告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五)分类驳运生活垃圾至中转站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管理责任人履行职责。第四章

12、分类收集、运输第二十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建设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适应的转运站点,并配置分类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第二十六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规定配备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分类收运生活垃圾;(三)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四)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五)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

13、日清;(六)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七)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第二十七条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交付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处理。第五章分类处置第二十九条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4、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二)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三)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四)其他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第三十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管理机制,采集、公布回收利用相关数据。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第三十二条从事生

15、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二)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残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四)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情况;(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等;(六)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七)法律、法规规定处置企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

16、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可以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比标准。第三十五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

17、其他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行政处罚、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等信息。第三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投诉或者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三十八条市和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18、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条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未实行密闭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19、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途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未及时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设施、运输车辆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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