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注册情况》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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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注册管理相关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构设置,药品全过程监管,使用,药品注册司职能,组织拟订药品、药用辅料的国家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组织拟订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目录、药用要求、标准和研究指导原则;承担药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药用辅料的注册工作;组织拟订非处方药物目录;组织拟订药物非临床研究、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和管理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注册工作,负责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跨省区调剂的审批工作;负责药品进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组织拟订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承办局交办的其他事项。拟订和修订国家药品标准,近年

2、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开展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范围:2005年1月日至2006年8月31日期间已受理尚未批准的按新药管理和已有国家标准药品注册申请(在审注册申请)2006年1月1日期间批准生产的品种(已批品种)撤回存在问题的药品注册申请,17.6万个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的清查 注销相关药品批准文号,开展药品批准文号清查,范围:2007年10月1日前已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但尚未完成审评的,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所界定的中药注册分类8、9类注册申请和化学药品注册分类5、6类注册申请,包括同时按照注册分类3申报原料药、按照注册分类5或6申报制剂的化学药品。,开展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原则和要

3、求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科学为依据,充分考虑过渡期品种的特点,严格遵照药品注册管理的法规、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的程序开展集中审评工作。坚持严格把关的原则。以技术标准为依据,加强对专家和审评人员进行法规及审评标准的培训,严格标准,统一尺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审评程序、标准、技术要求及相关批准信息。确保审评质量,坚决杜绝集中审评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开展过渡期品种集中审评工作,有力遏制了不规范和弄虚作假行为,一批不具备资格和能力的研究机构退出了市场,消除了安全隐患 树立了正气,企业新药研制的自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有所提高,药品研制秩序明显好转 研究过程明显规范,研究水平

4、明显提高 锻炼了药品注册队伍,提高了监管能力和水平 为药品再注册工作奠定基础,专项整治取得的成效,完善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建设,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药品管理法规体系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药物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生物制品相关管理要求医院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药品注册管理法规体系,正在制定中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用原辅材料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共修订颁布四版 新药审批办法1999年5月1日施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12月1日施行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5年5月1日施行 药品注册

5、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施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动因,2002年修改的背景和动因药品管理法修订 2005年修改的背景和动因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要求 2007年再次修订,其背景和动因形势与任务的需要,新修订办法的背景和动因,进一步体现科学监管的理念,强调风险效益评估和风险管理,鼓励创新、引导仿制、解决低水平重复研发、无序申报的问题 继续完善审评审批制度和机制设计,解决管理职责不清、整体运行不畅、工作效率不高、信息沟通不力的问题 强化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坚决打击申报资料、试验数据、试验样品弄虚作假,重点解决药品注册审批与监督管理脱节的问题,新修订办法主要变化之处,严格药品安全的要求,强

6、化全程管理 整合资源,明确责任,强化权利制约,体现公开透明 提高审评审批标准,鼓励创新,遏制低水平重复 强化申请人和监管者的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新药申报秩序 明确药品审评审批标准,健全药品注册的退出机制,新修订办法的核心价值,核心价值鼓励创新、严格审评、规范研发 强调创新性、优越性、一致性 强化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突出公开性、公正性、公平性 概括四字:新、优、同、实,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建立受理、审评、审批行“三分离”制度 机构”三分离”职责“三分离”具体要求和时限等“三分离”最终达到:密切配合、有效制约、便民服务,建立“三制一化”制度 主审集体负责制:强调项目负责人和审评团队的作

7、用,强调审评过程的民主讨论、集体会商,科学决策 公示制:强调人员、程序、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追究制:监督公平公正的执行 信息化:提高效率,督促规范的审评审批。最终达到:公平、公开、公正,强化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强化药品注册流程要求,申请,行政受理,技术审评,行政审批,三分离,三合一,提高药品注册要求 2008年发布化学注射剂和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基本技术要求、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等集中审评期间制定的指导原则严格把关,特别是仿制药和改剂型延伸规范,从注册申报源头规范起,“立卷审查”制定了要求,开展培训,强调严格审评审批,强化责任分工和关联性,国家局与省局之间

8、 国家局与各直属单位之间 上市前与上市后监管之间 行政部门与申请人之间,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防止资料造假 增加生产现场检查,保证生产工艺的可行性;抽取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将药品审评与现场核查相结合,不断提高审评质量,强化审批与监管相结合,强化药品注册的全过程管理,注册前期 政策引导,早期介入注册中期 注重风险效益评估 新药要求体现创新性 改剂型要求体现优越性 仿制药要求体现一致性,强化药品注册的全过程管理,注册后期 强化临床研究过程监管 强化上市前生产现场的核查 强化上市前和上市后的衔接,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办法

9、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新修订办法配套文件,完善药品注册法规体系 细化办法的核心内容 增强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可操作性 体现监管和服务相结合的理念,新修订办法配套文件,中药注册管理补充规定,明确中药注册宏观管理的总体要求,突出中医药特色 注重临床研究,促进临床研究水平提高 注重中药研制、生产全过程控制,保证质量均一稳定 突出民族药特点,扶持民族药的发展,药品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创新药的现状,药物创新基础薄弱 过多关注对化学物质的创新,忽视临床应用价值 未充分认识到创新药研究的最大风险在临床研究阶段,创新药注册管理的现状,创新药审评及监管能力尚需加强 鼓励创新机制尚待

10、完善 研发人与注册管理及技术评价部门沟通交流不足,总体原则和目的,早期介入、优先审评、多渠道沟通交流、动态补充资料 平衡好鼓励创新和风险控制,鼓励和支持新药的发展,主要内容,采取多项措施充分体现鼓励创新加强风险控制以充分体现监管作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体现“重审批、强监管”科学监管理念 保证申报资料和样品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规范药品研制和申报注册行为和秩序,打击虚假行为,从源头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介绍,起草过程指导思想总体结构和目录主要内容介绍主要问题说明,成立起草小组:局法规司、注册司、安监司、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人员,起草过程简介,历时两

11、年:2007年7月开始起草2009年8月颁布 召开数十次全国或地方座谈会 多次局长办公会讨论 两次局务会讨论 两次书面和网络向社会征集意见 2009年8月19日颁布,起草过程简介,起草的指导思想,贯彻落实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 尽可能达到 内容清晰化,表达准确无异议 过程程序化,具有可操作性 标准统一化,保证药品质量 分工合理化,提高行政效率,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 鼓励创新 有效控制批准文号数量 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减少简单改变剂型和仿制药品的申报数量,从根本上解决低水平重复的问题 促进专业化程度提高,实现优势产品重组和重点发展,进一步保证产品质

12、量,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 畅通转让途径,减少因批准文号闲置造成的生产技术闲置,以及对药品生产监管、上市药品的再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带来的不利,促进品种管理由“静态”转变为“动态”,有利于产品资源的优化组合和产品质量的保证,有利于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起草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技术转让的核心,尽量达到预期目的 利用技术手段,加强风险控制 强化技术要求,强调转让前后的技术对比性和可评价性 增加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强化风险控制,对于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其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总体结

13、构 五章、附件(二部分)共计二十六条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 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 第五章 附则,规定总体结构和目录,主要内容介绍,药品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药品技术转让影响因素,新药证书 监测期 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生产转让企业间的关联性 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与其他事项的关联性与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管理、进口药品大包装和分包装相关联,药品技术转让的分类,新药技术转让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

14、,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一 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二 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三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四 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五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

15、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六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一 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二 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 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三 持有新药证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不设立新药监测期 说明:“关于发布新药监测期期限的

16、通知”(国食药监注2003141号)等相关文件,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四 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五 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 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六 未取得新药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七 未取得新药证书 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

17、的子公司,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八 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转让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九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保护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情形之十 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说明:有关新药过渡期的相关文件国药监注【2003】59号、278号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签订合同 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 转让双方各负其责 司法解决纠纷,药品技术

18、转让的要求,转让方 向受让方转让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 指导受让方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 指导试制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受让方 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试制工作,承担申请人相应的责任 新药技术转让过程,如提高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风险的变更,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并与申报资料一并申报 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 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生产规模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超出其十倍或小于十分

19、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一致性要求 原料药、辅料、包材、工艺参数、生产规模等 质量控制 权利和责任 原批准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要求,例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IV期临床试验等后续工作 药品注册、生产、上市相关要求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技术要求 全面的药学研究,包括工艺、原料药制备工艺、制剂处方及生产工艺、质量研究及方法验证、比较研究、样品检验、稳定性研究、原辅材料来源及验证、药包材研究等 必要时,进行临床试验,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风险控制要求 确定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的情形 转让方或受让方相关合法登记失效

20、,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 转让方和受让方不能提供有效批准证明文件的 在国家中药品种保护期内的 申报资料中,转让方名称等相关信息与新药证书或者药品批准文号持有者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 转让方未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等载明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的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认存在安全性问题的药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程序要求 补充申请 现场核查 技术审评 样品检验 行政审批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药品技术转让的工作流程,申请人,受让方省局审核现场核查(抽样),补充申请申报,转让方省局意见,药审中心,三合一,国家局,1、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21、2、注销原批准文号3、注销进口大包装和小包装4、二类精神药注销定点生产资格5、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 标注6、注销委托加工*,批准,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发给药品临床试验批件,检验,不批准,临床试验,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的控股要求 未取得新药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的。,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设置控股的理由 从技术转让的法规变化看,对于未取得新药证书品种获得技术转让创造条件和机会 从条件要求看,与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要求进行了衔接,具有可操作性,避免为了转让而出现的“假集团”从转让

22、的质量保证看,强化了对技术转让质量控制体系的要求,为保证转让产品的质量奠定基础 从政策的引导看,控股企业间的品种优化流动,可以促使医药企业做大做强,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所有转让方应当同意进行转让 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 保持同一个新药证书处于相同的状态,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技术品种有可能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并非每个申请技术转让的品种均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保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原则下,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进行临床试验,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转出方省局应当出具审核 属地监管的延伸 避免不符合要求的品种进行转让 转出方省局出具是否同意转出的意见,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进口药

23、品可进行技术转让 鼓励国外企业能将其先进的生产技术真正转让给国内企业,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所有规格一次性转让的问题 强化技术转让的实质为品种转让 遵循药品批准文号不增加的原则,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转让的方式,一一对应 一对一转让,不得一家转多家 新药证书与批准文号一一对应:一个新药证书获得一个批准文号后,不得再进行单独转让,转让的方式,多次接续转让 前次转让结束后,获准转让者可作为受让方进行下次转让,每一次接续转让的方式应根据所要转让品种现有的情形进行确定,A,B,C,D,B,C,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转让方,受让方,第一次转让,第二次转让,第三次转让,第N次转让,研究探索适应中国的

24、DMF制度,建立备案制度的必要性和目的,国外药用原辅材料管理模式 较为成熟的制度 非注册审批制 采用DMF制度 满足原辅材料的技术秘密对制剂企业进行保密 减少重复申报 非强制 美欧药品管理部门提倡药用原辅材料与药品制剂一并申报 制剂连接:审评、生产等,国内外管理模式的比较,国内药用原辅材料管理模式 多数采取注册审批制 原料药、药包材全部采取注册审批并发放批准文号管理-药品法102条、52条 中药提取物和辅料部分采取注册审批并发放文号管理-药品法11条,国内外管理模式的比较,国内药用原辅材料管理模式 存在的缺陷 药品制剂企业缺乏第一责任意识,对原辅材料质量审计的主动性不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缺乏数

25、据信息支持,监督检查不能溯源、监管效率不高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药用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责任不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了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内外管理模式的比较,充分论证,探索管理模式。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和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管理要求,解决目前管理模式存在的缺陷 厘清关系,强化企业责任。进一步推进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的实施 溯源信息,延伸监管触角。提供药品生产和上市后监督管理所需数据信息,有利于监管的可溯源,提高监管效能 提高审评效率。通过药品注册链接审评的方式,提高审评效率,建立备案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坚持科学监管理念,分析借鉴,结合实际,制定具有中国特色、操作性较强的备

26、案制度 坚持依法管理,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等法规要求,采用注册审批和备案并行的方式(双轨制)坚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积极稳妥、逐步推进,分步实施、保证工作质量 坚持信息系统的跟进和配套衔接,真正实现以数据资料信息系统支持的管理体系,达到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率,主要指导思想,始于2008年,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10月15日 起草小组成员:局法规司、注册司、安监司、药审中心、中检所、药典会人员 多次组织召开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协会和省局等人员座谈会,包括国外的企业,RDPACDE 成员公司代表等 赴江苏、山东、浙江等地进行实地调研 了解我国药用原辅材料的管理现状 论证我国建立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的

27、必要性和可能性 分析和评估备案管理的方式和要求 起草并形成征求意见稿,主要起草过程,现行管理法规框架下的设定,主要内容,六章,三十二条总则基本要求备案资料的提交和变更备案信息的使用备案信息的管理附则,指用于药品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的生产厂商,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的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按照要求提交原辅材料相关信息的过程。,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的描述,原料药 中药提取物 药用辅料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备案范围,用于药品制剂注册的原辅材料 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备案情形,生产厂商 境内 药用原辅材料合法生产企业 境外 境外合法厂商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 境外合法

28、厂商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备案主体,通过备案信息平台提交,备案方式,基本信息:厂商名称等 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相关信息 起始物料、中间产物 生产工艺 质量标准 检验方法等,备案内容,不属于强制 药用原辅材料的厂商可以自主选择备案或者不备案 不属于审批制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通过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平台提交的备案信息,不单独进行审核,备案不属强制或审批制,制剂申报注册和生产 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申报资料 提交原辅材料备案情况及备案号 原辅材料未备案的,该制剂不予受理 生产药品制剂所使用的原辅材料应当与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始终保持一致 药品制剂企业在审计药用原辅材料中发现实际情况和备案内容不符,应当主动停止

29、使用该原辅材料进行制剂注册申请和生产使用 药品制剂注册申请和药品制剂生产不得使用已撤销备案的原辅材料,原辅材料备案与制剂申报相关联,原辅材料备案 仅用于制剂注册和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 用于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使用该原辅材料的制剂情况。首次用于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可以在与其相链接的制剂注册申请提交后20日内进行备案。,原辅材料备案与制剂申报相关联,总体原则 实行药用原辅材料备案制度,并非是削弱对原辅材料的管理 更加明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制剂生产企业和原辅材生产企业的关系和各自的责任,并形成良性的循环,各方职责和分工,原辅材料厂商 提交

30、备案信息 对备案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起始物料、中间产物和生产过程等进行质量控制 对外购的起始物料和中间产物应当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备案信息一并提交 与制剂企业签订合同,接受药品制剂企业的审计 发生变更时,进行必要的研究和论证,变更备案信息,及时通知制剂厂商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方职责和分工,使用原辅材料的药品制剂厂商 对选择的原辅材料进行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申报制剂注册时,链接报送原辅材料相关信息资料 及时了解药用原辅材料发生的变更,并对相关药品制剂进行研究和论证,进行制剂变更申请 与原辅材料厂商签订合同 对注册和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必要时,包括起始物料和中间产物)进行审计 审计

31、发现问题,应当主动停止使用该原辅材料进行制剂注册申请和生产使用 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各方职责和分工,审评过程 原辅材料备案资料作为制剂注册资料的一部分,一并审评,各方职责和分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批准上市的药品制剂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根据备案信息对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进行溯源检查。,各方职责和分工,纳入原辅材料管理 申报原料药的备案信息中包含中间产物的信息 质量审计 原辅材料申请人应当对中间产物进行审计 必要时,制剂厂商也应对中间产物进行审计,中间产物的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搭建平台 国家局和省级局分级管理 药审中心负责维护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建设,基本信息

32、,向社会公开,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 技术信息,分类公开 原辅材厂商料授权向制剂厂商公开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照不同层级的监管部门、不同监管环节对确定所提供查询的内容,备案信息的公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弄虚作假的,将撤销该备案信息和备案号,五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原辅材料的备案。药用原辅材料备案信息无任何制剂链接使用的,其备案信息予以注销。,撤销备案信息,分布实施和稳步推进的设想,正文和备案指南分开发布开展试点工作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分布实施和稳步推进的设想,拟将正文单独发布,有关各类药用原辅材料的申报要求不作正文的附件同步发布 正文发布后,将原料药、药包材、辅料、中

33、药提取物和化药中间体的申报要求,以备案申报指南的形式逐一发布,正文和备案申报指南分开发布,根据药用原辅材料的类别进行试点 选择药用原辅材料企业较集中的地区进行试点,开展试点工作,用于药品制剂注册的原辅材料 已批准上市药品制剂的原辅材料 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使用该原辅材料的制剂情况。,实施时间有别,理由 备案依赖于信息系统,需要细致的设计和不断的调试 不同类型的药用原辅材料要求不一致,有利于成熟一个发布一个 有利于试点工作的开展 有利于不断总结经验,可更多获得不断完善和提高的空间,正文和备案申报指南分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新模式的探讨,不同于审批制度,对于实施前的宣传,以及实施

34、过程中的培训是非常必要的 药品制剂企业、原辅材料生产企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努力,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积极开展宣传和培训工作,探讨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发布时间:2010年9月25日 目的:为提高我国药物研发的质量和水平,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指导思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研究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通用技术文件(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简称CTD)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药物研发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适用范围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3、4、5和6的生产注册

35、申请的药学部分申报资料,可参照印发的CTD格式整理提交,同时提交电子版 剂型:原料药、制剂,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不采用范围 申请临床试验阶段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和2的临床试验申请和生产注册申请的药学资料,暂不按CTD格式提交资料。,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内容 CTD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CTD格式申报资料撰写要求 色谱数据和图谱提交要求,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为鼓励CTD格式提交申报资料,并稳步推进该项工作,目前拟采取以下方式。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申报资料要求提交的生产注册申请申报资料仍予接收。技术审评部门将对提交CTD格式申报资料的注册申请单独按序进行审评。,化学药品CTD格式申报资料,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进展,在科学监管理念的指导下,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 建立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审评审批运行体系和建立优良的药品审评审批规范 研究探索药品注册相关制度 鼓励创新,稳步提高药品质量标准 完善药品监管责任体系,全面加强药品质量的监管,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进展,药品注册申报数量明显下降,特别是仿制药申报量大幅下降 创新药和新药占批准总数的比例明显提高 不批准率明显增高 审评时限超中位数明显减低,药品注册管理工作进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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