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课税》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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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财产课税,本章主要内容,财产税概述,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第一节 财产税概述,一、概念财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占用人或使用人所拥有或支配的应税财产,就其数量或价值依法征收的一种税。,二、财产税的特点,财产税具有税源广泛性、征收区域性、管理复杂性的特点。,三、财产税的分类,有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财产价值税和财产增值税之分。,1、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列举了遗产税、房产税、地产税;同年4月,又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初步形成了我国的财产税体系。2、1951年,房产税与地产税合并,统称为城市房地产税。,四、我国财产税的沿革,

2、3、1973年,将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有个人、外商独资企业和房管部门继续缴纳城市房地产税,4、1986年,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但仅适用于国内企业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现行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税。,第二节 房产税,一、概念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房产租金收入向房产所有人或经营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1、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二、基本要素,特殊规定:(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由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纳税;(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为纳税人;(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

3、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人。,2、纳税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1)自用房产:税率为1.2%;(2)出租房产:税率为12%;,3、税率,(1)自用房产:以房产原值减除10%30%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2)出租房产:以房产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三、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四、优惠和征收管理个人的非营业用房,即居民的住房,免征房产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按4%的税率征收。,第三节 契税,一、概念契税是指在房地产使用权属转移过程中,向取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1、征税范围:在我国境内发生

4、权属转移的房地产。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3)房屋买卖;(4)房屋赠与;(5)房屋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二、基本要素,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3、税率,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2、纳税人,在我国境内承受房地产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计税依据为房地产的价格;契税的计税依据:(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

6、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四、税收优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指

7、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标准面积以内购买的公有住房。,(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2)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

8、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五、征收管理,1、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

9、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2、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第四节 车船税,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二、征税范围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管理部门,是指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依法具有车船管理职能的部门.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

10、等车辆,三、税率,实行分类幅度定额税率(具体见附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车船税税目税额表,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载客汽车 每辆 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16元至120元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24元至120元摩托车 每辆 36元至180元船舶 按净吨位 每吨3元至6元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载客汽车,划分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和微型客车4个子税目

11、。其中,大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的载客汽车;中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的载客汽车;小型客车是指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者等于9人的载客汽车;微型客车是指发动机气缸总排气量小于或者等于1升的载客汽车。,载客汽车各子税目的每年税额幅度为:(1)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2)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3)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4)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三轮汽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低速货车,是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专项作业车是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

12、的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船舶具体适用税额为:(1)净吨位小于或者等于200吨的,每吨3元;(2)净吨位201吨至2000吨的,每吨4元;(3)净吨位2001吨至10000吨的,每吨5元;(4)净吨位10001吨及其以上的,每吨6元。,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13、。所涉及的核定载客人数、自重、净吨位、马力等计税标准,以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相应项目所载数额为准。,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四、优惠规定,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的车辆,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车辆;非机动船是指自身没有动力装置,依靠外力驱动的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

14、动船。,(2)拖拉机;拖拉机,是指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为拖拉机的车辆。(3)捕捞、养殖渔船;捕捞、养殖渔船,是指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的渔业船舶。不包括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登记为捕捞船或者养殖船以外类型的渔业船舶。,(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是指按照规定在军队、武警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军用牌照、武警牌照的车船。(5)警用车船;警用车船,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15、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五、征收管理,1、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3、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应税车船登记手续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未办理车船登记手续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

16、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5、代扣代缴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减免车船税的车辆,纳税

17、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

18、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五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1988年9月27日制定,2006年12月31日修改 一、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二、征税范围: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三、计税依据和税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行分类幅度定额税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1)大城市1.5元至30元;(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3)小城市0.9元至18元;(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

19、元至12元。,四、税收优惠,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五、征收管理办法,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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