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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救济方法,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当一方违反合同使对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时,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依法取得补偿的方法在法律上称为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remedies)。卖方违约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迟延;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权利主张。,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与当事人可能采取的救济方法有直接的关系
2、。,一、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根本违反合同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由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一)卖方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该满足一下规定:(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可以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卖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货物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卖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货物所有
3、权(title to the goods or ownership)就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转移”一词的意思,是指合同标的物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指与货物转移相关的价款的所有权的转移。,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均不涉及。根据各国有关的法律以及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大致有以几种原则和做法:,(一)合同订立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法国民法典原则上是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的。根据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的规定,
4、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与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司法实践中,所有权转移还适用以下原则:(1)对于种类物的买卖,所有权实在对货物进行划拨后发生转移。(2)对于附条件的买卖,则在满足条件后所有权发生转移。(3)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时间。,(二)货物特定化后,在交货时所有权发生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在将货物确定(即划拨)在合同项下(identification to the contract)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这是美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一项基本原则。,(三)货物特定
5、化后,以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关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主要是区别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specific goods)与非特定物的买卖(sale of unascertained goods)这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作出规定。*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财产权不发生转移。,对于非特定物(凭说明书买卖或者期货):货物未经特定化之前,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取决于双方意图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CIF合同的华沙牛津规则对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
6、没有涉及所有权转移的问题。,案例,英国商人A以CIF条件从阿根廷进口3000吨小麦,并将其中的1000吨转卖给B,B已经付清货款。但货物运达英国港口之前,A宣告破产,其所有财产(包括3000吨小麦)被列入到破产财产清单进行破产清算。英国商人B得到消息后,向主持破产清算的官员提出:这3000吨中的1000吨小麦已经转卖给B,并且B已付款,应归还给B。这一要求被官员拒绝。,(四)订立独立的物权合同,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德国法认为,所有权的转移属于物权法的范畴,而买卖合同则属于债法的范畴,买卖合同本身并不起到转移所有权的效力。根据德国法的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如果是动产,就必须以交付标的
7、物为必要条件。在卖方有义务交付物权凭证(如提单)的场合,卖方可以通过交付物权凭证而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买方。如果是不动产,则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以向主管机关登记为条件。,(五)中国的规定,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物权法的规定(9、23条):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对抗效力)。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二、货物的风险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货物风险主要是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盗窃、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短少
8、、变质或灭失等损失。,(一)风险划分原则,公约对风险转移确定来以下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公约第69条规定,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风险转移于买方。2.过失划分原则(强调风险和过失)即风险的转移是在卖方无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假若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不适用,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公约第9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二)风险转移时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6条至第70条对风险转移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按照以交货时间作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公约将交货分为以下几类:,1、涉及运输的交货,货交承运人时风险
9、转移(1)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2)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2、在途货物的交货,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1)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不能确定损失发生的时间),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2)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之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营业地交货,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方交货,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