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理]新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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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保险法解读,安徽保监局法制处,新保险法解读,一、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一、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修订概览修订过程修订的基本精神,修订概览,此次保险法修订共涉及原法145条,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改126条,保持不变13条。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修订过程,04年下半年启动;05年底报送审稿;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提交人大;08年8月,一读;08年12月,二读;09年2月28日,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三读)。,修订的基本精神,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突出 以人为本;(广义被保险人,包括

2、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完善保险经营规则,突出科学发展;强化保险监管,突出防范化解风险;明确法律责任,突出规范市场秩序。,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保险合同规范部分(二)保险经营规则部分(三)保险业监督管理部分(四)法律责任部分,(一)保险合同规范部分,通过设定权利义务平衡利益关系: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加重保险人的义务,增加被保险人权利,减轻被保险人义务,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具体体现:对保险利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格式条款、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保费的退还、责任保险等

3、规范的修订。,保险利益,修订前:笼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此规定不够科学。修订后:区别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对保险利益的不同要求,分别进行了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12条),保险利益,解析:人身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防止利用保险危害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道德风险;要求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考虑到人身保险的储蓄投资功能,以及避免道德风险,并保证人身保险合同尤其是长期寿险等不会被拒绝履行。第31条增加规定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

4、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第39条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保险利益,解析: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是对被保险人的要求,要求其对作为保险标的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保险利益为必要,符合财产保险的补偿功能。第48条明确了保险利益欠缺的后果,即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修订前: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修订后: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5、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解析: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减轻:1.询问告知;2.有主观过错,即故意或重大过失;3.如实告知的范围为重要事实,即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修订解析: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设立解除权期限,自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不行使即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2.设立禁止反言制度,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3.限制的目的在于维护交易秩序,督促权利行使。,格式条款,修

6、订前:笼统规定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格式条款,修订后:3.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7、。(第19条)4.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对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第30条),格式条款,解析:1.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产生的基础;2.对提示说明义务的明细化;3.“明确说明”在司法实践中举证较困难;4.无效条款的认定;5、不利解释规则更加合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没有规定未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8、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第21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解析:1.赋予保险人减少部分保险金赔付的抗辩权。2.限制保险人权利滥用,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须有主观过错,须造成相应损害后果。3.保险人的禁止抗辩。,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应当提供其所能提供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当上述证明和资料不完整时,保险公司应当通知其补充提供。修订后:上述情

9、形下,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第22条),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修订前: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修订后: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2.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10、因此受到的损失。(第23条),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修订后:3.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4.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原保险法没有规定。新保险法: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第42条),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

11、护,原保险法: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新保险法: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第43条),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利益的特别保护,原保险法仅规定在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内的被保险人自杀的不同处理,未提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杀的处理问题。新保险法: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第44条),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的承继和延续,修订前: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

12、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修订后:1.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2.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未及时通知的,只有对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第49条),保费的退还,对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保险人解除合同、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等情形,原保险法未规定是否以及如何退还保险费。新保险法: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金额

13、)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第49、52、55、56条),责任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65条),(二)保险经营规则部分,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义

14、务及保险从业规范,为保险业保持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严格市场准入条件,1、增加对主要股东资质的要求 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第68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2、强化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 将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69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3、加强任职资格管理 原保险法仅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新保险法: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

15、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因违法、违纪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者被吊销执业资格未逾五年的人员,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81、82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4、赋予调整市场准入条件的权限 授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增设准入条件。(第68条),严格市场准入条件,5、完善保险机构设立的程序性规定 新保险法具体规定了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筹建、开业的批准时限等。同时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

16、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70、71、72、73、75、76条),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修订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修订后: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第95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一是明确规定了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二是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删除禁止用

17、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三是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的原则,负责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此外,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106、107条),完善保险公司义务,保险公司义务的部分内容:1.合规要求;(第85条)2.账簿、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保管期限 的变更;(第87条)3.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间接监管。(第88条)4.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第115条),完善保险从业规范,增加禁止性规定 1.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2.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

18、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4.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完善保险从业规范,增加禁止性规定:5.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6.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7.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8.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116条),(三)保险业

19、监督管理部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强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加强和改进保险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施监控。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第138条、101条),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

20、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十种监管措施。(第139条)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第145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严格保险公司设立条件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增加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并规定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保险公司的股东利用关联交易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偿付能力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21、机构可以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直至责令其转让所持的保险公司股权。(第108、109、152条),强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现场检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作出说明;查阅、复制、封存有关资料;查询银行账户;申请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涉案财产等。(第137、151、155条),强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强化

22、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手段,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与他们进行监管谈话;在保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时还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处分财产。(第153、154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第156、158条),强化监管的手段和措施,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178条)修订后的保险法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程序和行为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必须遵守严

23、格的程序,维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第155、157条),(四)法律责任部分,完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增加处罚的种类和主体,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强化对自然人责任的追究,细化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完善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原保险法法律规范在结构上不完整,法律后果这一关键要素缺失,部分违法行为没有处罚措施;新保险法中对禁止性行为基本上都有相应的法律后果。,增加处罚的种类和主体,新保险法中涉及的处罚种类:申诫罚(警告),财产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能力罚(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资格罚(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

24、格、实施行业禁入),其中资格罚为新增处罚种类。,增加处罚的种类和主体,保险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责任人员等五类,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新增处罚对象。,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增加了违反法定审批事项、未遵守监管要求的法律责任等,新法中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可归纳为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公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违反配合监管义务等四类38种。,保险公司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行政许可事项未经许可:罚则规定在第159、161、163、165、169、170、171、175条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则规定在第162、1

25、64、172条中;公司管理中的违法行为:罚则规定在第165、172条中;违反配合监管义务:罚则规定在第171、172条中;,强化对自然人责任的追究,第173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第179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细化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八十条 保

26、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规定批准机构的设立的;(二)违反规定进行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审批的;(三)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检查的;(四)违反规定查询账户或者冻结资金的;(五)泄露其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六)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其他,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83条)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176条)第一百七十

27、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77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81条),三、保险法修订对保险公司经营的影响,新保险法为保险业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体系、扩大覆盖面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法律环境,提供了发展机遇;新保险法更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带来了挑战。,抓住机遇,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作用,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如政策性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保险产品等。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如交强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保险、医疗行业责任保险等。积极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险,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28、如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参与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应对发展挑战,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改与新保险法不适应的规章制度,将新增规则纳入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具体业务操作规范。,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应对发展挑战,加强内部管控:完善相关投保单、保险单等业务单证;完善核保流程,提高核保要求;完善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应对发展挑战,依法合规经营:严格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参与市场竞争,严禁以非理性行为开展业务,扰乱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对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强化代理人诚信经营的意识,规范其销售行为。,加强内控制度建设,依法合规经营,应对发展挑战,健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工作机制 完善投保提示制度和客户回访制度;做好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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