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技巧]民事诉讼法学ppt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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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 再审程序,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人民法院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包括审判监督的再审程序和申请再审的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的特点:,(一)程序性质的救济性。再审程序不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是一种以纠错为目的的事后补救和监督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二)启动主体的特定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享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法院,享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享有申请再审权的当事人才可以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三)审理对象的有限性。再审程序审理的对象,限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同时,判决解

2、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再审。,再审程序的特点:,(四)提起的时间规定不同(五)适用的程序和审理的法院不同(六)发生的法律效果不同,第二节 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人民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判决或者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一、提起再审的程序,再审程序必须由法定人员和组织依法提起。人民法院的下列人员和组织可以提起再审: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二、对案件再审的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审理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3、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三节 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再审,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行为。,一、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抗诉必须具备法定的原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具备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即:(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

4、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抗诉的程序,(一)、抗诉的提出有权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即使发现确有错误,只能请求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抗诉的方式应当提交抗诉书,三、对抗诉案件的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

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第四节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出再审请求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原审案件的当事人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3、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

6、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4、申请再审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为新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5、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再审须有法定事由:NO179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

7、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申请再审的方式和程序,当事人对已

8、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9、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判,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二、另行组成合议庭三、依原审程序进行审理四、再审案件仍然可以进行调解,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述一、特别程序概念、特征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解决某些特别的非民事权益争议所设定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比,它又具有自身的诸多特点:(一)目的不同 特别程序它所解决的不是民事纠纷,而是站在国家的高度从法律上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这些需要确认的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不可能归纳成诉的模式,所以,特别

10、程序中的“确认”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确认”有着质的不同。,(二)主体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由于不存在纠纷自然也不存在对立的双方,发动特别程序的人通常是单方面的即由申请人或起诉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来发动。发动程序的主体不是控告其他人,而是请求受理法院动用国家职权对现存法律事实和权利加以权威认定。以便于申请人、起诉人或有利害关系人今后顺利的进行民事活动。(三)审理组织略有区别 非讼事件一般具有事实清楚、情节简单、证据容易收集、是非容易判断等特点,依特别程序审理的非讼事件原则上不采取合议制。除非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的非讼事件才组成合议庭,在大多数情形下系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四)审理制度

11、有别 特别程序中只有一方申请人,一方申请人在程序中也很难行使处分权的权能,因此在特别程序中不可能有调解制度。此外,审级制度也有区别。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特别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制。,(五)结案的方式和效力不同 依特别程序审理非讼事件后则一律是判决结案,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一律不能上诉,判决一经作出既是终审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上的效力。(六)规费收取不同 经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不收诉讼费。(七)审理的期限不一 依特别程序审理的事件重在一个“快”字。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审理其他非讼事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个月内审结。,二、我国特别程

12、序适用的范围,(一)适用的法院:从审理法院来说,法律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才有权适用特别程序,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由于其职能所致,它们不具备审理非讼事件的职责;(二)适用的案件:从审理的事件来说,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目前只包括宣告公民失踪事件、宣告公民死亡事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事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事件以及认定财产无主事件。选民资格案件就本质上说不是民事事件而是政治事件,但我国尚未设立宪法法院,故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归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之中。,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概述 所谓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本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就选

13、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依照法律规定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司法解决的案件。向法院提起关于选民名单案的前置条件是:必须经过选举委员会的处理。,二、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一)起诉 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提起有赖于公民的起诉。起诉人是对选举委员会就选民资格作出决定不服的公民。但起诉人不一定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他可能是也可能不是选民名单中所涉及的那个人。起诉应当具备两个条件:1、已经经过选举委员会处理过。这是提起选民资格案件的前置程序。2、在选举5日前提起。(二)管辖 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起诉,在级别管辖上恒属于基层法院,在地域管辖上不适用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只能向选区所在地

14、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三)审理,受理后应迅即组建合议庭,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均应出庭。审理的基本顺序是:先听取起诉人、选举委员会代表及有关公民的陈述;次传证人作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再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合议庭制作的判决应及时送达起诉人和选举委员会,并将判决结果通知“有关公民”。该判决为终审判决,起诉人不得上诉。合议庭的整个活动必须在该选区正式选举日前结束。,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宣告公民失踪案 宣告公民失踪案,是指公民离开其住所且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达到一定时间时,经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公民为失踪人

15、的案件。,二、宣告公民失踪案的审理程序,(一)申请 申请条件:1、必须是合格的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所谓合格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该公民的配偶、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2、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二)管辖 宣告公民失踪事件,由该公民原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种规定有助于受理法院查明事实、发布公告、审理案件。三、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利害关系人要求宣告某公民失踪事件的申请后,首先是正式向社会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个月。发布公告是受理法院的必经程序。四、审理 审查的重点:一是该公民是否确实下落不明。法律上

16、讲的下落不明专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地或居所地后,不知下落,且该人未与任何人联系,杳无音讯。二是下落不明是否有持续二年的事实。五、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公民的确下落不明且法院发出的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已满个月时,法院应制作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六、失踪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失踪人如系在法院公告期间突然出现或查明下落的,受理法院应判决驳回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如系在判决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经失踪人本人或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受理法院应制作新判决撤消原判决。原判决撤消后,“失踪人”的财产应回复原状,判决书中指定的财产代管人的职责自然终止。,宣告公民死亡程序,死亡宣告的法律要件是:公民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

17、限。一定的期限分为普通期限和特殊期限。所谓普通期限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满年;所谓特殊期限是指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本应适用特殊期限,但为了特别维护军人的利益,其下落不明的期限适用普通期限,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宣告公民死亡案程序,(一)申请 司法的被动性决定了宣告死亡程序的启动方式。该程序的启动须有人提出申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提出宣告公民死亡程序的人是该公民的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时原则上应当遵循上述顺序,后一顺序的人不得超越前

18、一顺序的人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时要呈具申请书。(二)管辖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此类案件有利于调查事实、查明案情、发布公告和制作判决。,(三)公告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内容为:该公民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等。公告期为一年。如该公民是在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的,且有关机关能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个月。(四)判决 公告期间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仍然下落不明,可推定该公民已经死亡,人民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其死亡的事实。判决一经宣告即生法律效力。判决中确定的死亡日期即为该人死亡日期。判决生效后,公

19、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原配偶可以另行结婚;继承因宣告死亡而开始。三、死亡人重新出现的补救 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法院应根据申请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程序,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案件概述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那些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的人,从法律上宣告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二、认 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条件 1、须由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有关利害关系

20、人主要指被认定对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被认定对象无近亲属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或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担任申请人。2、申请人申请时应递交申请书。(二)管辖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管辖法院是被认定对象的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三)审理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书后,应严格审查。审查合格即应受理。受理后,要对证据进行认真核实,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被申请人进行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结论应在法庭上宣读。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申请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以判决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人民法院审理

21、认定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应以判决确认。在判决中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判定某项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其判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的案件。,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一)申请条件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须要有人申请。凡是知道该案情况的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2、申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二)管辖 认定财产无主案的管辖法院为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三)公告 公告期间为一年。在公告期间,因财产实际处于无人管理状态,人民法院可按照财产的情况指定专人看管或委托有关单位保管

22、。(四)判决 公告期间届满仍无人认领者,法院应制作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并将该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第二十六章 督促程序,第一节 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特点,(一)督促程序的性质具有非讼性。首先,督促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第二,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时,并不存在对等辩论的程序特点,具有程序的非对抗性;第三,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事实并不作出认定,也不适用实体法律作出判决。(二)督促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

23、具有特定性。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履行金钱、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案件。,(三)督促程序的程序规则具有简便性。第一,督促程序起动简便。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对支付令的申请仅作形式上的规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第二,案件的审理方式简化。这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审理不采取对审的形式,不传唤当事人出庭;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不开庭审理而仅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仅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理,这也就意味着督促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第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较短。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

24、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而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无论是履行义务或是提出异议,都将导致督促程序终结。(四)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且一审终审。,第二节、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是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的案件。(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必须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五)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第三节 支付令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定。1.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2.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

25、民法院提出申请。债权人申请支付令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3.支付令申请的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债权人对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支付令申请的裁定,不得提出上诉也不可以申请复议,第四节 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一)对申请支付令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支付令应当以直接方式送达债务人本人,不适用公告送达形式。直接送达时,本人拒绝签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留置送达。支付令的效力。支付令一经送达债务人即发生效力

26、。支付令应当具有以下效力:(1)限期履行给付义务的效力或限期提出异议的效力。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有两种选择:要么在15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清偿债务;要么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不服支付令的异议。(2)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清偿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第五节 债务人的异议,是指债务人针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表示不服的主张。(一)支付令异议的提出 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以后,若

27、要提出支付令异议,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若认为支付令存在错误,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提出异议。2.支付令异议必须是针对支付令所确定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本身提出不同的主张。支付令异议的内容,必须是表明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不服的主张。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属于支付令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3.支付令异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二)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的支付令异议之后,应当对支付令异议进行审查,审查仅是依照法律所规定的三个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三)支付令异议的效力,1.终结督促程序。债务

28、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即表明债权人和债务人就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分歧,而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所以,债务人提出支付令异议以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对于这一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和申请复议。2.支付令失效。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成立后,将直接导致支付令丧失效力,从而达到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以及支付令失效后,债权人可以另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纠纷。,四、对生效支付令错误的救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发生错误的支付令按以下情况处理:1.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

29、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2.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的,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习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具有下列哪些区别?A第二审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不尽相同 B适用第二审程序以开庭审理为原则,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以书面审理为原则 C第二审程序中法院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而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调解 D适用第二审程序作出的裁判是终审裁判,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裁判却未必是终审裁判(AD),甲因乙拒不归还到期借款而向

30、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审查后向乙发出支付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由法院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成立 B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理由 C乙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的,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D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就该借款纠纷起诉的,支付令失效(BCD),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债务人拒绝签收的,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时法院发现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 C支付令送达债务人之后,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间,支付令不具有法律效力 D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通常以书面的形式,但书写异议书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A),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案件进行抗诉。请问: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说法,正确的是:()A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在判决生效后2年内提出B人民检察院抗诉,应当提交抗诉书C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D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抗诉,应当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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