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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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Dispute settlement in WTO,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职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Inverted consensus为何不彻底采取完全自动通过的决策方式?是否意味着胜诉方完全一意孤行的权利?,磋商(Consultations),如磋商请求是按照一适用协定提出的,则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对该请求作出答复,并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真诚地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除非双方另有议定。如该成员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10天内作出答复,

2、或未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30天的期限内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进行磋商的成员可直接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所有此类磋商请求应由请求磋商的成员通知DSB及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任何磋商请求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确认所争论的措施,并指出起诉的法律根据。磋商应保密,并不得损害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诉讼中的权利。,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己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各成员应在收到请求之日起不超过10天的期限内进行磋商。如在收到请求

3、之日起20天的期限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只要进行磋商的成员以外的一成员认为按照GATT 1994第22条第1款和GATS第22条第1款或其他适用协定的相应规定所进行的磋商涉及其实质贸易利益,则该成员即可在根据上述条款进行磋商的请求散发之日起10天内,将其参加磋商的愿望通知进行磋商的成员和DSB。该成员应被允许参加入磋商,只要磋商请求所针对的成员同意实质利益的主张是有理由的。,斡旋、调解和调停(Good Offices,Conciliation and Mediation),斡旋、调解和调停是在争端各方同意下自愿采取的程序。涉及斡旋、调解和调停的诉讼程序,特别是争端各

4、方在这些诉讼程序中所采取的立场应保密,并不得损害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据这些程序进行任何进一步诉讼程序的权利。争端任何一方可随时请求进行斡旋、调解或调停。此程序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一旦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终止,起诉方即可开始请求设立专家组。,如斡旋、调解或调停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开始,则起诉方在请求设立专家组之前,应给予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的时间。如争端各方共同认为斡旋、调解或调停过程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如争端各方同意,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专家组程序进行的同时继续进行。,Establishment of Panels,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和/或非政

5、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 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的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专家组的组成情况应迅速通知各成员。秘书处应向争端各方建议专家组成员的提名。争端各方不得反对提名,除非由于无法控制的原因。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

6、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DSB主席应在收到此种请求之日起10天内,通知各成员专家组如此组成。,为使该程序更加有效,专家组进行审查的期限,即自专家组组成和职权范围议定之日起至最终报告提交争端各方之日止,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在紧急案件中,包括涉及易腐货物的案件,专家组应力求在3个月内将其报告提交争端各方。如专家组认为不能在6个月内或在紧急案件中不能在3个月内提交其报告,则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和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

7、。自专家组设立至报告散发各成员的期限无论如何不应超过9个月。,?性1 专家组的审议情况应保密。2 专家组报告应在争端各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按照提供的信息和所作的陈述起草。3 专家组报告中专家个人发表的意见应匿名。,专家组报告的通过1 为向各成员提供充足的时间审议专家组报告,在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20天后,DSB方可审议通过此报告。2 对专家组报告有反对意见的成员应至少在审议该报告的DSB会议召开前10天,提交供散发的解释其反对意见的书面理由。3 争端各方有权全面参与DSB对专家报告的审议,它们的意见应完整记录在案。4 在专家组报告散发各成员之日起60天内,该报告应在DSB会议上通过,除非一争端方正

8、式通知 DSB其上诉决定,或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如一方己通知其上诉决定,则在上诉完成之前,DSB将不审议通过该专家组报告、该通过程序不损害各成员就专家组报告发表意见的权利。,Appellate Review,上诉机构应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机构应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DSB应任命在上诉机构任职的人员,任期4年,每人可连任一次。但是,对于在WTO协定生效后即被任命的7人,其中3人的任期经抽签决定应在2年期满后终止。空额一经出现即应补足。如一人被任命接替一任期未满人员,则此人的任期即为前任余下的任期。上诉应限于专家组报告涉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

9、诉机构应由具有公认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适用协定所涉主题方面具有公认专门知识的人员组成。他们不得附属于任何政府。上诉机构的成员资格应广泛代表WTO的成员资格。上诉机构任职的所有人员应随时待命,并应随时了解争端解决活动和WTO的其他有关活动。他们不得参与审议任何可产生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的争端。,只有争端各方,而非第三方,可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上诉。按照第10条第2款已通知DSB其对该事项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可向上诉机构提出书面陈述,该机构应给予听取其意见的机会。诉讼程序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决定之日起至上诉机构散发其报告之日止通常不得超过60天。在决定其时间表时,上诉机构应考虑第4条第9款的规

10、定(如有关)。当上诉机构认为不能在60天内提交报告时,应书面通知DSB迟延的原因及提交报告的估计期限。但该诉讼程序决不能超过90天。,Surveillance of Implementation of Recommendations and Rulings,DSB应监督已通过的建议或裁决的执行。在建议或裁决通过后,任何成员可随时在DSB提出有关执行的问题。除非DSB另有决定,否则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在按照第3款确定合理期限之日起6个月后,应列入DSB会议的议程,并应保留在DSB的议程上,直到该问题解决。在DSB每一次会议召开前至少10天,有关成员应向DSB提交一份关于执行建议或裁决进展的书面情

11、况报告。,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召开的DSB会议上,有关成员应通知DSB关于其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立即遵守建议和裁决不可行,有关成员应有一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期限应为:(a)有关成员提议的期限,只要该期限获DSB批准;或,在如未获批准则为,(b)争端各方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45天内双方同意的期限;或,如未同意则为,(c)在通过建议和裁决之日起90天内通过有约束力的仲裁确定的期限。在该仲裁中,仲裁人的指导方针应为执行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不超过自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之日起15个月。但是,此时间可视具体情况缩短或延长。,Compensation and the

12、 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补偿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属于在建议和裁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执行时可获得的临时措施。但是,无论补偿还是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均不如完全执行建议以使一措施符合有关适用协定。补偿是自愿的,且如果给予,应有关适用协定相一致。,如有关成员未能使被认定与一适用协定不一致的措施符合该协定,或未能在按照第21条第3款确定的合理期限内符合建议和裁决,则该成员如收到请求应在不迟于合理期限期满前,与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均可接受的补偿。如在合理期限结束期满之日起20天内未能议定令人满意的补偿,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任何一方可向DSB请求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实施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在考虑中止哪些减让或其他义务时,起诉方应适用下列原则和程序:(a)总的原则是,起诉方应首先寻求对与专家组或上诉机构认定有违反义务或其他造成利益丧失或减损情形的部门相同的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b)如该方认为对相同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则可寻求中止对同一协定项下其他部门的减让或其他义务;(c)如该方认为对同一协定项下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不可行或无效,且情况足够严重,则可寻求中止另一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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