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须知罪与罚》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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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笑话:要尊重学法律的朋友,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暴力抗拒不成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结果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是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咨询,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你本来是想强奸,但发现这个女的奇丑无比后逃跑被抓的,这样就不会被判刑了嘛!因为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再后来他咨询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告诉他:你应该这样说,你早就看上这家男主人,这次好不容易逮住机会想强奸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

2、这样就无罪了嘛!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维保须知罪与罚,一、什么行为是犯罪?二、什么行为似罪非罪?三、维保人员应重点注意的几个罪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一、什么行为是犯罪?,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构成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一)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A、完全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有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1)犯罪主体(什么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犯罪主体

3、包括:,只对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承担刑事责任。(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相对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2002年6月16日凌晨2时40分许,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0号院内发生的一起恶意报复纵火事件,致使25人死亡、12人不同程度受伤。4名纵火者均为未成年人,两名被判处无期徒刑,一名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一名因不满14岁而免于刑事责任。,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种因素。,(2)犯罪的主观方面,故

4、意与过失,案例 乙自愿喝毒酒案,被告人甲女与开办工厂的乙男勾搭成奸。因经营困难,乙想自杀,但其家人与甲均不知情。一日,乙与妻子、甲女等朋友吃饭喝酒。劝酒时,被告人甲为乙斟酒,乙妻见状便阻拦说:“他不会喝酒。”乙即说:“别说喝酒,就是1059(即剧毒农药)我也奉陪到底。”被告人甲便开玩笑地问到:“你家有1059吗?在哪儿?”乙说“有,在西屋地上。甲便取来1059农药,当着大家的面将农药倒入乙的碗里,然后对乙说:“你喝啊?”乙即问妻子道:“我喝啦?”乙妻开玩笑说:“你喝吧!”于是乙便喝了一口。甲根本未料到乙真会喝,当即吓呆了,乙妻见状急忙打掉乙手中的酒碗,用手抠乙的喉咙,想让乙把农药吐出来,但未奏

5、效,乙在被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问:本案中,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评析 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她对乙的死亡没有罪过。首先,她没有杀害乙的直接故意;其次,她也无法预见乙会真的喝剧毒农药。甲是在和乙开玩笑,并没有逼迫乙喝农药。她认为乙作为一个成年人是不可能自愿喝农药的,这种看法并无错误。所以她对乙的死亡也不存在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甲来说,乙的死亡是一个意外事件。,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里的“希望”,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积极追求的态度。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这

6、里的“放任”,是指行为人虽不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也没有表现出确实不希望甚至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态度。,犯罪的故意明知故犯,犯罪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没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没有避免。,看见仇人过,从塔楼上扔东西击中死亡,直接故意;外面闹,塔楼上的人扔出啤酒瓶子,伤人,间接故意;收拾屋子,不用的酒瓶子,扔出击中人,回想不对,回头一看,打中人,疏忽大意的过失;若看见楼下没有人,扔出酒瓶子,仍击中人,过于自信的过失。,1.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一新生儿啼哭不止。为止

7、住其哭闹,甲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经死亡。甲对该婴儿的死亡有何主观罪过()A.间接故意 B.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练习:,(3)犯罪的客体,犯罪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第八章-刑法,2004年5月,河南某村40岁男村民刘某因家境贫寒而萌生以气功和“祖传秘方”主治不治之症等欺骗手段生财的念头。同年8月开始外出行骗。2005年9月,2名病人因接受刘某气功治疗延误病情而死亡。,案例分析:,问题:本案的犯罪客体是什么?,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客体

8、的法理分析,本案的犯罪客体,公民的人身健康和生命权利,公共安全,(4)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等。,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果关系,犯罪对象,时间地点,必然因果关系,偶然因果关系,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不作为,作 为,物质性损害,非物质性损害,犯罪客观方面,E.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采取威胁、恫吓的方法非法索取财物,D.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方法,B.乘人不备,公开抢夺,C.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实施的非法占有,犯罪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出于核心地位,A.以隐秘、秘密的方式进行窃取公共、他人的财物

9、,如侵犯财产罪,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包括作为的犯罪和不作为犯罪。作为: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形式,如盗窃、抢劫等。(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行为人,能够履行该种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如母亲不哺乳婴儿导致婴儿饿死、消防员不去救火、派出所民警不去抓贼等行为。(当为而不为),犯罪行为,例:甲乙二人为夫妻。一天,二人吵架(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乙称要上吊自杀。甲说,“随你的便。”乙当面上吊,甲将门一关,溜走了。结果乙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作为的犯罪。,犯罪结果,犯罪结果,亦称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指犯罪

10、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犯罪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包括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如财产遭受的损失和造成重伤、死亡等;也包括非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如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名誉、信誉、人格的损害等,但凭借人们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观念,仍可作出适当的估价。,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二、什么行为似罪非罪?(犯罪的例外),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当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

11、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1)必须具有正当目的(2)必须针对不法行为(3)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4)必须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视频:黄中权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长沙市出租车司机黄中权在搭载姜伟和另一青年男子时被两人抢劫,两人得手后将拔下的出租车钥匙丢在汽车左前轮旁的地上,然后朝车尾方向逃跑。黄中权拾回钥匙上车并发动汽车,准备追赶姜伟与其同伙,但两人已不知去向。于是,黄中权便沿着其停车处左侧房子绕了一圈寻找两人,结果在一处三角地发现两人便驾车追赶,途中把姜伟撞到,后姜伟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

12、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赔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2009年3月26日报道 2008年7月13日凌晨,顺德女司机龙女士开车将3名劫匪撞倒,致其中1人死亡,该事件曾一度引起社会热议。后来,佛山中院对其余两名劫匪进行了终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十二年不等。在对于龙女士的处理问题上,佛山中院首度表态,认为歹徒仍在龙女士的视野范围内,因此其抢劫行为仍然是在进行过程中,龙女士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

13、避险行为,造成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分析说明这里所说的“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是指担任的职务或者从事的业务要求其对一定的危险负有排除的职责,同一定危险作斗争是其职业义务,包括消防队员、医生、护士、船长、海员、民航驾驶员、防汛员、警卫员、警察等的职业义务。,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第一,有危险发生;第二,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第三,必须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第四,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第五,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甲正被一条恶犬追赶,见路边有一户人家,甲破门而入将恶

14、犬关在门外。甲的行为就属于紧急避险。,案例分析,1990年5月5日,某市公交车司机孙某驾驶公共汽车在正常拐弯时,突然发现前面不远处李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违章迎面驶来,眼看一场惨重的车祸就要发生,孙某见状眼疾手快,急忙转动方向盘,往右一拐,驶入人行道,车祸是避免了,却把在人行道上行走的郭某撞伤。郭某经过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元。事后,郭某找到市公交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以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5万元。公交公司则认为,损害是由李某违章驾驶一手造成的,责任在于李某。而李某则称,自己只是违反了交通法规,应由交通法规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对郭某的损失不负责任。三方争执不下,郭某诉至法院。问题1什么是紧急避险

15、?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紧急避险?2本案的责任应如何承担?,答:1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保障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紧急危险、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而实施的以损害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孙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孙某驾车驶入人行道是在情况紧急、马上就要发生车祸的情势下,迫不得已而实施的,而且以撞伤郭某的较小损害来避免了一起两车相撞、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因此,孙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2本案的责任应由出租车司机李某一人来承担。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应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李某是引起险情的人,当然应由李某来

16、承担郭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三、维保人员应重点注意的几个罪名。,柳州市龙城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柳州市公安局领导,以人防、技防、押运为一体的大型国有企业。各位学员的身份就是国有公司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不管临时工还是正式工的,合同制的还是政府任命的,反正您们的身份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谁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民主人身权利犯罪,那就是职务犯罪。,(一)贪污罪,1、犯罪主体(1)国家工作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

17、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特定行政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种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受委托以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种人成为贪污罪主体需是特定的委托主体、特定的委托内容。,(3)另外,一般公民因共同犯罪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即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贪污罪或职务侵

18、占罪)。,2、客观方面,(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受托管理、经营公共财物的权力及方便条件。利用与职务无关仅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或易于接近作案目标、凭工作人员身份容易进入某些单位等方便条件,而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贪污罪。,(2)行为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共同点:都利用了职务便利 侵吞:与狭义的侵占是同义语,“监守自盗”自己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 窃取:“监守自盗”与他人共同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 骗取:利用职务的便利骗取他人占有、管理的公共财物 其他手段:侵吞、窃取、骗取意外的、利用职务之便取得公共财物

19、的手段。如将公车登记为自己所有、将公物赠与他人等 与不利用职务便利的诈骗等罪不同,(3)行为对象: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公共财产(物)包括四种,不仅包括国有财产(物),还包括其他非国有的公共财产(物)。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象公共财物。拟制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财产。,3、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不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就不构成本罪。如挪用公共财物归个人使用,就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贪污罪。,(4)贪污罪

20、的认定,是不是以5000元为起点?并非以数额大小为罪与非罪的要件:虽然5000元是本罪的一般起点数额,但不满5000元并非就一定不以犯罪论处;在“情节较重”时,如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以贪污罪论处。,(5)贪污罪的处罚,关键记住有死刑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情节特别严重”,理论上认为,是指从总体上讲,贪污(受贿)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危害达到了最为严重、无以复加的

21、程度并且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从贪污(受贿)的手段、性质、数额、危害结果以及它所引起的社会政治和国际影响等后果进行综合判断后,认定其行为已经达到刑法总则所规定的适用死刑的实质性要件“罪行极其严重”程度。,(二)挪用公款罪,1、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贪污罪的第二类主体,即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存在争议:一般认为,既然立法未作规定,则依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只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但在这种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构成本罪。,2、本罪的行为方式:立法作了如下规定(1

2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后二者是否需以“归个人使用”即公款私用为要件?,后二者是否需以“归个人使用”即公款私用为要件?需要。“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实际上,对本罪行为方式的正确理解和表述应是:(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活动型(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营利活动型(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3个月未还,数额较大的超期未还型,何谓“归个人使用”?这里的

23、“个人”是不是仅指挪用者本人?不是。根据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解释规定,包括三种情况(此前有检察和审判解释,以立法解释为准):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若不谋取个人利益,不构成本罪),3、行为对象:公款,包括特定款物何谓“公款”?立法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我认为,应是基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个主体主管、管理、经手的所有职务款项。因此,这里的公款,不仅包括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管、管理、经手的非国有单位所有的资金;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主管、管理、

24、经手的资金,还包括他们主管、管理、经手的特定物资。,4、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分 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键是挪用的用途和目的不同。本罪是归个人使用即公款私用,后罪是挪作单位他用即虽是公款公用但为公款他用;本罪是为个人谋私利,后罪是为单位谋公利。,5、挪用公款罪的处罚,(1)基本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较大)(2)加重犯: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

25、刑或者无期徒刑(无死刑)。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这里的“数额巨大”以15-20万元为起点。(3)法定情节: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三)玩忽职守罪,2005年10月17日,徐某(女,现在逃)因涉嫌诈骗人民币350余万元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徐某尚在哺乳期,2006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后,于次日决定在徐某家里对其监视居住,由某派出所负责执行。因某派出所警力不够,遂请求江西省抚州市保安公司派员协助执行监视居住

26、,并签订了一份保安服务合同。自2006年1月21日始,市保安公司按合同要求,派保安员24小时轮流对徐某的住宅执行监视居住。某派出所也每天派出值班民警上门进行检查。2006年6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和保安员杨某(女,另案处理)受市保安公司的委派,到徐某家按班。何某叫杨某反锁上安全门后,便坐在客厅看电视,杨某在卧室睡觉。当晚10时至次日次晨4时,徐某以各种借口先后三次到客厅及厨房活动,但何某均未加以警觉,继续坐在客厅沙发上看电视,后睡着了。次日凌晨6时许,何某醒来发现安全门被打开,徐某不在家中,便赶忙叫醒杨某四处查找,但没有找到。后公安机关闻讯派出大批警力追捕,但徐某至今仍未归案。,2006年10

27、月,何某被以玩忽职守罪判刑。理由是:何某作为抚州市保安公司聘用的保安员受抚州市保安公司的指派,协助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徐某执行监视居住工作,期间,由于何某的思想麻痹,致使徐某脱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玩忽职守,严重不

28、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职,重大损失,(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3)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7)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8)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玩忽职守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对玩忽职

29、守罪分两种情况来处罚:其一,一般的玩忽职守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二,情节特别严重的玩忽职守罪,对行为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四)侵犯商业秘密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30、。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法条解析之抠字眼(一),Q1:究竟怎么才能算作商业秘密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二)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三)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

31、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四)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五)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新颖性、实用性、价值型、保密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研究所五年前研制出一种传染病快速检测装置,但由于准确率不高,一直没能正式投放市场。一天,刚进研究所的小张听说此仪器,心存邪念。于是,趁他人不注意,盗取了老李电脑里有关该仪器的结构图以及一些核心技术,并卖给了一家医疗器材制造公司。后案发。,KEY:无论研制、开发者的投入有多大,虽然其可能存在潜在价值,但刑法上是不能认定其具有实用性的,自然不具有经济价值,侵权人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你说他应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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