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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责和减轻责任事由,侵权责任的抗辩,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事由,正当理由,外来原因,执行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第30条),紧急避险(第31条),自助行为,受害人同意,受害人故意(第27条),不可抗力(第29条),第三人过错(第28条),受害人有与过失,通常情况下为免责事由,发生过失相抵(第26条),重点提示,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案例1 烫伤之后,1989年11月26日下午,尹发惠到开水房提开水给她的孩子洗澡,但提到赵家门口通道与公共通道交叉路口时,因提不动,遂将两只装满开水的水桶房在该处,另去找扁担。这时赵家3岁孩子赵正从外面玩耍回家,倒退行至水桶旁,被水
2、桶的剐着毛线裤,跌入开水桶中,致赵正左肩部,臀部及双下肢烫伤。赵家将尹发惠诉至法院,要求其就赵正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案例1批复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9日以(1991)民他字第1号复函,认为:“尹发惠因疏忽大意行为致使幼童赵正被烫伤,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赵正的父母对赵正监护不周,亦有过失,应适当减轻尹发惠的民事责任。”这一案件,涉及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重要规则,就是如何确定加害人与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在此情况下如何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过失相抵,一、罗马法上的“庞氏规则”及修正,庞姆逢尼斯:“若因自己的过错受
3、害,不视为受害”罗马注释法学家修正了该规则,提出在加害人犯有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如加害人出于故意,而受害人仅有单纯的过失,则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二、大陆法系的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德国民法典第254条规定:“损害的发生,被害人如于有过失,赔偿义务和赔偿范围,应根据情况,特别是根据损害主要是由当事人的一方还是他方造成的,来确定。”日本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有过失时,法院可以斟酌其情事,确定损害赔偿额。”,三、我国侵权法上的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4、条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四、与有过失和过失相抵原则的概念,与有过失过失相抵原则,就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受害人也有过错,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的一种原则。,五、过错相抵原则适用的要件,过失相抵适用的要件,受害
5、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受害人的行为须为不当,受害人须有过错,六、过失相抵的实行,过失相抵的实行,比较过错,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比例,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1.过错比例为95%-100%,对损害责任应负全责2.过错比例为51%-94%,对损害责任应负主要责任3、过错比例为50%,对损害责任应负同等责任4.过错比例为5%-49%,对损害责任应负次要责任5.过错比例不足5%,不认其有过失,比较原因力1.过错程度无法确定2、过错程度可以确定,“微调”作用,七、侵权责任法对过失相抵的具体规定,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35条后半段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双方各自
6、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72条后半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第73条后半段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人的责任。”(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案例2 爆炸之后,2003年8月5日,甲公司客户钱某家液化气打不着火,要求甲下属的土地局换气点派人前来维修。乙当时在此换气点,且钱某家液化气是由其检测的。因此乙赶往钱某家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燃烧事故,致乙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乙受甲雇请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诉请法院判令甲赔偿所有经济损失以及伤残补助费。试问,
7、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本案?,判决要旨,甲对于乙所受的损害甲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4条)。但乙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而引发了液化气事故,自身具有过失,可以减轻甲的赔偿责任。根据此案案情,甲承担的赔偿责任酌定为乙全部损失的50。,小结,实行过错责任的一般侵权责任,一律实行过失相抵原则。实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原则上应当依照法律的特殊规定使用过失相抵规则。具体而言:特别规定实行过失相抵的,应当适用过失相抵;没有明确规定适用过失相抵的,不得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例如,第70条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第71条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第80条烈性犬等危险动物损害责任。,受害人故意,
8、侵权责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适用关系,1.对于过失相抵,损害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与加害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受害人的过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或扩大损害结果。2.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意在强调受害人的故意是导致损害的唯一原因。因此,受害人的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的情况才适用第27条的规定。,第三人原因,侵权责任法中第三人原因规则,侵权责任法第28条,第三人原因实行不真正连带责任,第68条的规定,第83条的规定,第三人原因实行补充责任,第37条第2款规定,第40条规定,第8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案例3 台风过后,2004年8月11日,台风云娜开始
9、影响浙江黄岩市。甲公司为了履约,8月12日仍组织职工上班。当日下午4时许,受台风影响,罗某所在的工棚在风雨中突然倒塌,造成罗某严重受伤。罗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所有损失。试问: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一、不可抗力的概念,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153条),判决要旨,本案中,台风是可预见的,通过采取适当地措施,台风过境造成的影响也是能够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政府已对台风即将登陆作出了通告,且台风在登陆前就已经对台州市产生影响,甲公司对台风即将登陆这一事实是明知的。因此,甲完全有条件在台风登陆前停止生产,疏散人员。甲公司对于本案事故发生系因不可抗力的抗
10、辩事由,应不予支持。,二、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在一般侵权责任中,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可抗力不作为免责事由。例如第71条。邮政法第48条(保价的给据邮件)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要附加其他条件。例如,在环境保护的法律中,做了不可抗力附加“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损害”条件的规定。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42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3条。,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目的是保护自己、他人或者社会的合法权益2、以不法侵害为前提3、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必须针对侵害人本身5、具有必要性且不
11、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过当及其责任,1.防卫过当不能免除民事责任2.防卫过当造成的损害一般应当减轻责任,但故意加害行为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应当负担全部责任。,紧急避险,案例4 火灾之后,甲公司因电路短路失火,北京市顺义消防中队赶到现场救火,因救火车所带水量不够,用一辆消防车的水管直接放入相邻的田某承包的四个鱼池破冰取水,至火扑灭,从该鱼池取水40分钟。2003年3月份,取水的鱼苗全死亡了,造成经济损失。田某诉至法院,请求甲公司赔偿所有损失。试问,若你是本案主审法官,该如何处理?,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1.必须是合法权益面临紧急的危险2.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3.避险行为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的免责效果,1、险情由人为原因造成的,由引起人承担责任。2、险情由自然原因造成的,行为人采取的措施并无不当,原则上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要求补偿的,可以责令受害人适当补偿。3、上述两种情形,若行为人采取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的,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