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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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加强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地市级职业健康专家库参照执行。第三条安徽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委职业健康处承担,委机关相关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配合。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库专家参与职业健康各项工作。第二章专家入库遴选第四条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主要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省管医院、企事业单位等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并在职业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卫生检测评价和职业卫生工程防护等方面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五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热爱职业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行为和信用记录;(二)熟悉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三)具有职业健康相关专业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且近5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对于实践经验非常突出,在相关行业享有较高声誉,且近10年来一直从事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的,经审核合格后可适

3、当放宽职称要求;(四)身体健康,精力和时间能够保证正常履行专家职责,首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除外)。第六条专家库启动征选后,专家按下列程序入库:(一)推荐。符合本办法要求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材料;采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二)初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择优上报;委属单位申请材料由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初审。(三)审查。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定,遴选入库专家人选。(四)公示。省卫生健康委将审查通过的专家人选名单进行网上公示。(五)公布。经公示无异

4、议的,发文公布并颁发聘书。第七条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申请表(附件1);(一)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三)学历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四)职业健康相关个人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专著等证明材料。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八条专家库按照工作需要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等4个专业组。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如下:综合组:包含政策法规、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监督管理、职业健康体系建设、以及宣传教育、应急及其他领域综合工作。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职业卫生检测、职业卫生评价、职业卫生工程防护和职业卫生质量控制等。放

5、射卫生技术评审组:包含放射卫生检测、放射卫生评价、放射诊疗管理、放射卫生工程防护、放射卫生质量控制等。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包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及治疗、职业病鉴定等。第九条专家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参与职业病防治地方法规、规划、政策措施、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工作;(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调研,协助撰写调研报告,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提供建设性意见建议;(三)参与职业健康行政许可相关技术评审、投诉举报处理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四)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管理、督导工作;(五)参与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工作;(六)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

6、查处置、技术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七)参与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等工作;(八)参与职业病防治科研和技术咨询工作;(九)完成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其他工作。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控制效果评价及竣工验收、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工作需使用专家库专家进行评审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十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的委托,对职业健康相关专项工作开展咨询评审等服务,成为专家组成员;(二)依法对参与的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劳务报酬;(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专家应当遵守

7、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与规范开展工作,独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委)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完成工作任务;(三)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工作情况;(四)不得参与有碍公正性的活动,出现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五)不得以专家库专家的名义进行商业活动;(六)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考核;(七)在技术审查等工作中,发现技术报告、文件等弄虚作假、粗糙滥制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反映或者举报;(八)不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及

8、时掌握职业健康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第十二条专家在参与技术评审、验收等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党和政府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一)不得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馈赠的财物或者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不得让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或个人报销应由评审专家个人负担的费用;(二)不得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提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要求或暗示;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宴请、旅游和社会营业性娱乐场所等活动;(三)不得在未参加技术评审会议或者踏勘现场的情况下,出具同意通过评审或验收的意见;(四)不得在评审会上不执行一次性告知,在评审会后

9、再次或多次提出修改意见;(五)不得在技术报告或文件审查修改过程中,实施刁难、吃拿卡要,收取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财物或给予的其他不当利益,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承揽业务;(六)不得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的偏袒或者歧视现象,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不得对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技术服务机构作出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承诺;(七)不得利用评审工作之便向用人单位(建设单位)推荐、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推销产品,参与有偿中介活动;(八)不得出具模糊笼统、缺乏针对性的专家意见,不得对明显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技术报告出具同意通过评审的意见。第十三条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或调整,对不符合

10、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按本办法程序重新遴选入库。期间增补或调整的专家,任期按照同届专家的有效时间计算。第十四条专家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的,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申请,经省卫生健康委确认后退出专家库。第四章专家库使用第十五条专家库使用时,可根据职业健康业务工作需要,采用随机抽取、人工选取或随机抽取与人工选取相结合等方式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抽取专家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评审、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督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等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随机原则。邀请专家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量专家专业、职称和

11、执业资格等条件抽取专家,并征得专家本人同意,专家不能参加的,当即抽取下一名专家。(二)回避原则。在抽取专家参与工作任务时,应将工作任务及对象告知抽取的专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1.专家在3年内与工作事项相关单位、机构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2 .专家及专家直系亲属或专家所在单位与工作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3 .专家或专家所属单位人员参与所审查技术报告的编制、指导或审核的;4 .专家参与过预评价报告审查,再被抽取参加同一项目验收的;5 .其他可能影响专家客观、公正参与技术支持工作情形的。(三)轮换原则。在专家库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同一专家连续参与同一用人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

12、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一年内参与参与同一用人单位或技术服务机构咨询评审活动不超过10次。第十六条专家库不能满足职业健康业务工作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或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第十七条专家酬劳及差旅费由指(委)派工作任务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的标准支付或报销。第五章专家考核第十条八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考核管理制度,实时对专家的履职情况、业务能力、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记录和考核,并作为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专家应于每年1月IO日前将上一年度本人作为专家履职情况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箱(anhuizyjk)o第十九条专家工作结束后,邀请专家的单位对参与工作

13、的每名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详见附件2),并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邮箱(anhuizyjk)o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负责统计专家评价打分情况并进行综合评价,建立打分台账。专家评价打分以一个年度为1个记分周期,作为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一)严格遵守专家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评价为“良好”。(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评价为“较差”:1 .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2 .未遵守轮换原则的;3 .无故迟到,或在工作过程中擅离职守

14、,严重影响工作开展的;4 .自行其是,未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评审规则等进行评判并提出意见的;5 .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6 .无故不按时报送年度履职情况的。(三)存在擅自披露工作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专家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评价为“差”。(四)不具备良好等级条件,且不属于较差或差所列情形的,评价为“一般”。第二十一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推荐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一)无正当理由,一年内3次以上(因病、外出等不可抗力原因除外)不接受委派工作

15、的;(二)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商业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应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五)任期内2个年度专家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六)专家考核结果为“差”的;(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因违反廉洁纪律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以及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行为的。第二十二条具有第二十条(一)(三)所列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二十条(五)所列情形的,自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入库。具有第十八条(二)(四)(六)(七)所列情况的,终身不得再次入库。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

16、实施。附件:L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申请表2.职业健康专家工作评价打分表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照片身份证号政治面貌毕业院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现从事专业在职情况在职口退休口健康状况退休前单位:现任职单位:单位地址常住地址职务职称现职年限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办公电话手机E-mail申报专家类别及擅长专业领域综合组:口(政策法规口职业卫生及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口职业健康体系建设口宣传教育口应急口其他综合);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口(检测口评价口工程防护口质量控制口)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口(检测口评价口放射诊疗管理口工程防护口质量控制口)职业病诊断鉴定组:口(检查口治疗口诊断口鉴

17、定口)相关工作经历近5年主要业绩和相关奖励提交奖励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证明材料职业健康相关发明、著作、学术论文情况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论文、专著需提供作者、名称、发表时间及发表刊物名称等信息。承诺本人承诺所填写、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内容属实,申报专家类别服从调整。承诺人(签字):推荐单位意见:单位盖章年月日初审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说明:一、表中除“承诺人(签字)、“推荐单位意见”和“初审单位意见”栏内用黑色签字笔填写外,其它栏内容一律用电脑打印(照片可直接打印在申报表)O二、表中有口的,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口内打“。三、“单位地址”栏目填写现所在单位地址;“常住地址”栏目退休人员填写目前经常

18、居住的城市地址,具体到区即可。四、“职业资格”指申报人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证书等情况,没有可不填。五、“申报专家类别及擅长专业领域”,由推荐专家本人根据个人从事工作和擅长专业勾选。六、“近5年主要业绩和相关奖励”,可填写近5年参加过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课题调研、项目审核、职业病鉴定、机构评估检查、事故调查等工作,选择主要工作简要说明时间和内容。七、“推荐单位意见”由候选专家所在单位据实填写,退休候选专家没有现任职单位的可不填。八、“初审单位意见”主要由各省辖市卫生健康委填写。九、表格填写空间不足可另加附页。职业健康专家工作评价打分表工作事项名称:评价单位:评价人:被评价专家

19、:评价时间:年月日序号评分项目考评内容及标准评分标准专家表现情况得分1专业理论水平(20分)专家具有满足其申请专业领域技术服务的理论知识,并熟悉、掌握该领域最新的政策文件和技术规范等。专家不掌握最新的政策文件(扣4分),不掌握最新的技术规范(扣4分),专家不具有专业领域技术服务理论知识(扣12分)。2业务能力(20分)专家能够熟悉、掌握所接受邀请的工作相关技术导则、法律法规、评审准则等要求。专家不熟悉技术导则(扣4分),专家不熟悉法律法规(扣4分),专家依据错误的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和评审准则出具专家意见的。(扣12分)3工作态度(20分)专家积极参与委派的各类技术支持活动,能够科学、客观、公正

20、的出具意见。专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技术支持活动(扣12分),专家在活动中不出具个人意见的(扣4分),专家在活动中不客观、不公正的(扣4分)。4诚信自律(20分)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或者咨询服务过程中,表现的诚信性和自律性情况。专家在不同场合发表前后不一致的观点的(扣12分),专家参加活动迟到者(扣4分),早退者(扣4分)。5廉洁方面(20分)在规定的咨询服务费外,是否有违反廉洁纪律,以“吃、拿、卡、要、报”等方式收受好处或借机承揽业务等情况。在规定的咨询服务费外,以“吃、拿、卡、要、报”等方式收受好处或借机承揽业务(扣20分)合计备注:每项得分17-20分为符合,得分13T6分为比较符合,得分10

21、T2分基本符合,得分OTO分为不符合。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起草背景为加强我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的管理,切实发挥专家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起草了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主要内容办法共六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专家入库遴选、专家库管理、专家库使用、专家考核、附则等内容,具体如下:(一)总则。明确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管理组织。(二)专家入库遴选。明确专家库专家(以下简称“专家”)遴选对

22、象范围,应当具备的四项条件和要求,以及遴选入库的程序,包括推荐、初审、审查、公示、公布等五个环节,列出专家申请入库时应当提供的四项申请材料。(后家库管理。明确专家库按照工作需要下设综合组、职业卫生技术评审组、放射卫生技术评审组、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等4个专业组以及各组具体包含的专业领域范围。确定专家的职责、权力、工作规则以及廉洁自律等要求,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四)专家库使用。明确专家抽取方式专,强调抽取专家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评审、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质控督导、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置等活动时,应当遵循随机、回避、及轮换原则。明确专家库不能满足职业健康业务工作实际需求时,可以从国家或长三角职业健康专家库中邀请所需专家。(五)专家考核。专家库实行工作记录和考核管理制度,明确专家应每年报送上一年度本人作为专家履职情况,邀请专家的单位对专家履职情况实时进行评价打分,建立打分台账,作为确定专家年度考核等级的重要依据。专家年度考核结果分为“良好”“一般”“较差”“差”4个等级,详细列出等级评定的情形及相关处理情形。(六)附则。明确办法印发后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安徽省职业健康专家申请表职业健康专家工作评价打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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