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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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经2023年6月28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7月28日秦皇岛市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条例(2023年6月28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保障产区葡萄酒品质,培育知名品牌,促进产业融合,推进葡萄酒产

2、业高质量发展,打造特色农业强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保护、葡萄酒产业发展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碣石山葡萄酒产区(以下简称产区)是指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行政区域,与国家地理标志产品昌黎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一致。第三条产区保护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特色发展、精品高端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区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产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葡萄酒产区和产业发展鼓励政策,构建葡萄酒产业发展支持体系,营造有利于葡萄酒产业发展和知名葡萄酒品牌培育的营商环境。市、县(区)

3、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酿酒葡萄基地建设、酿酒葡萄适栽品种研发、项目建设和升级改造、技术引进与创新、产区品牌建设和葡萄酒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等工作。第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是产区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产区保护、产业发展和产业服务工作。县(区)葡萄酒产业主管部门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区保护、产业发展和产业服务的具体工作。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区土壤质量、化肥使用、病虫害防治、酿酒葡萄种苗质量等的指导、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区内的葡萄酒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发展和改革、外

4、事和商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旅游和文化广电、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产区保护和产业发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鼓励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葡萄酒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葡萄酒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制定行规行约和业内争议处理规则,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为的机制,建立健全产区酿酒葡萄评价推荐制度,督促会员单位依法经营和管理,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处理。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目标、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产业发展战略、生态保护等内容。

5、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第八条产区所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就本行政区域内产区保护与发展、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建设、品种保护、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保护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产区的道路、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推进葡萄酒产业聚集区、葡萄酒小产区、葡萄酒小镇和葡萄酒酒庄等相关产业建设。在产区范围内,建设葡萄酒酒庄应当以酿酒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生产为主,依法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比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第十条产区保护与发展规划应当确定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在酿酒葡萄种植区保护范围内禁止规划建设化工、建材、

6、制药、采矿以及产生重金属排放等对土壤、水质、大气造成污染和对葡萄酒产业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严格控制对酿酒葡萄品质造成影响的畜禽养殖项目。第十一条鼓励产区内的葡萄酒企业通过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协议委托等方式,开发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的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并对基地的酿酒葡萄种植进行指导。第十二条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内种植的酿酒葡萄苗木应当符合酿酒葡萄品种保护要求和相关苗木标准。保护赤霞珠、霞多丽等传统优势酿酒葡萄品种,鼓励引进、选育适合产区自然环境的特色酿酒葡萄品种。产区内酿酒葡萄种苗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苗木出圃和调运,应当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标签。第十三条在酿酒

7、葡萄种植区内使用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使用肥料的,还应当符合行业规范和协议约定。禁止在农药残留、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土壤上种植酿酒葡萄,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灌溉用水。第十四条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经营者应当建立酿酒葡萄生产记录,如实记载酿酒葡萄品种、产量、农业投人品使用、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采收日期等情况,并建立酿酒葡萄销售台账。酿酒葡萄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二年。鼓励酿酒葡萄种植户建立酿酒葡萄生产记录,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指导。第十五条产区内葡萄酒生产企业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酿酒葡萄作原料

8、;(二)违反法律、法规使用食品添加剂;()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四)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葡萄酒生产控制要求;(五)伪造葡萄酒生产记录和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条产区内的葡萄酒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产品追溯与查询系统,标注产品识别编码。产品可追溯的记录应当包括原料来源和批次、产品批次、关键工序、加工情况、加工者、初次分销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鼓励和引导产区内符合条件的葡萄酒生产企业申请使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昌黎

9、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本产区种植的酿酒葡萄;(二)在本产区内生产、灌装葡萄酒;(三)葡萄酒酿造工艺、感官、理化指标等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昌黎葡萄酒相关要求。使用产区外的酿酒葡萄以及在产区外生产的葡萄酒,不得使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十八条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专用标志。专用标志标注应当清晰可识,不得擅自更改专用标志的图案形状、构成、文字字体、图文比例、色值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买卖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申请、推广和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市、

10、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进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葡萄酒产业项目,提高产区整体装备、技术水平,打造国际、国内和区域性葡萄酒产业博览交易等葡萄酒产品和服务展示交易平台,推动葡萄酒产品和服务交易。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葡萄酒企业等联合建立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机制,开展良种选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与国内外先进葡萄酒专业机构、葡萄酒生产企业联合培养葡萄酒产业人才。第二十二条鼓励和支持葡萄酒文化发展,加强对“中国第一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生产旧址”“中国第一瓶(赤霞珠)干红葡萄酒生产工艺”等文化遗产的保护、挖掘、整理,

11、传播葡萄酒文化,推进葡萄酒文化与产区保护的融合发展。第二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葡萄酒产区旅游,开发葡萄酒特色旅游线路和产品,开展葡萄酒产区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推动旅游业和葡萄酒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区域旅游合作。第二十四条鼓励和支持葡萄酒企业、研究机构等按照有关规定与国际著名葡萄酒生产、科研、经纪、营销机构开展国际合作。第二十五条负有葡萄酒产业保护相关职则的有关国家机关以及其他单位的公职人员在产区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酿酒葡萄种植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由市、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

12、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并实施葡萄酒生产控制要求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和第十八条规定,伪造葡萄酒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昌黎葡萄酒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由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葡萄酒,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葡萄酒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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