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医疗纠纷的民刑事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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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醫療糾紛的民刑事責任,Part 1:第1-6節pp.15-59,2:1 故意,故意,刑事責任故意與過失是刑法規定的責任條件。刑法12: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醫護人員所實施的是救人性命的醫護行為,極少有故意犯罪的可能醫護人員故意性的犯罪案例協助病患自殺配合家屬要求任令畸形早產兒死亡配合家屬要求任令危急病患氣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放棄施行CPR之行為)違法墮胎行為男醫師對女病人利用醫療機會進行性侵害將不實的醫療狀況記載在病歷上,向健保局請領給付(偽造文書罪、詐欺取財罪),故意的分類,直接故意刑法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2、為故意。行為人明確認識犯罪結果之可能發生,而決意直接實現結果者。間接故意刑法1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行為人預見結果有發生之可能,而間接聽任其發生,發生了也是行為人所希望的。意即,犯罪行為與犯罪結果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問題:案例中醫師造成小美健康受損的情形是屬於直接故意或間接故意?,故意的要件,1.有侵害的認識醫護人員認識其對於病患所為的行為係出於侵害,而非醫療,從而其行為可能引起的不良後果。2.有侵害的意圖醫護人員對於並人所實施的行為,不僅認識其對於病人構成侵害,而且認識其所認識的侵害結果發生。3.有侵害行為的實施醫護人員縱有侵害的認識與意

3、圖,如果未將其侵害的故意付諸實施(亦即未為侵害行為的實施),不構成犯罪。此時為單純的故意。刑法不處罰單純的故意,必須有侵害行為的實施始受處罰。,2:2 過失,何謂過失,過失的意義消極意義:不具故意積極意義:違反注意義務法律的定義刑法第14條,過失的種類:無認識之過失vs.有認識之過失,無認識之過失刑法14: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過失的要件:1.應注意行為人有注意之義務能注意有注意的可能性(有預見的可能性)不注意因懈怠致未能避免結果發生又稱為無意識過失、懈怠過失例子:醫護人員實施藥物注射時,未遵守三讀五對,致打錯針,造成病患死亡。有無過失?答:有過失!(

4、無認識之過失)例子:手術中雷擊醫院,導致電力系統中斷,以致影響手術進行致病人受到傷害。有無過失?答:無過失,過失的種類:無認識之過失vs.有認識之過失,有認識之過失刑法14: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行為人對於犯罪事實的發生,本有預見,由於自信不致發生,而疏於防範,終於發生犯罪的事實。又稱為有意識過失、疏虞過失例子:外科住院醫師在沒有資深主治醫師指導之下,確信不會出事,率然進行手術,致發生危害病患的結果。答:有過失!(有認識之過失),過失的種類:一般過失vs.業務過失,一般過失(普通過失)一般人怠於必要的注意義務而發生構成犯罪的事實如:醫護人員開車撞傷

5、人業務過失業務: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的業務。如:醫護人員執行醫護行為過失致病人傷害、貨車司機開車撞傷人加重處罰的原因:從事業務之人本其專業醫學知識,有其應盡之注意義務。,過失的種類:具體輕過失vs.抽象輕過失,具體的輕過失應盡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之注意而欠缺者抽象的輕過失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醫護行為乃運用醫學知識、技術或藥物等方式,以救治或管理患者的生命、健康為其目的,不管是否有償、無償,通說認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行之。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英美法判例:平均醫師成員中之正常技術水準(the skill normal to

6、 the average member)台灣司法實務: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注意義務的標準,注意義務係指一般醫護人員的平均注意程度,而不是醫護人員個人主觀的判定。不過,專科醫師較之於全科醫師,護理師較之於護士,藥師較之於藥生,應有較高的注意義務。醫療過失的原因有許多是源於醫護人員的缺乏新知,醫護人員應時時吸取醫學新知或醫護技術,使醫護活動能達於當時的一般臨床醫療水準。,業務過失,1.業務過失致死罪刑法第276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普通過失致死罪:本刑兩年。業務過失致死罪為公訴罪2.

7、業務過失致傷害罪刑法第284條第二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前半段為業務過失輕傷罪,後半段為業務過失重傷罪一般過失傷害罪:本刑為六個月;致重傷之本刑為一年。業務過失致傷害罪為告訴乃論,2:3傷害,傷害與賠償,醫療傷害:醫療過程中,由於醫事人員診療護理過失造成病患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等。民事過失:在民事關係上因欠缺注意而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者。損害賠償制度:當人民的健康權及生命權受到受到不當侵害(故意或過失)時,國家設立的一套救濟制度。,重傷害,重傷刑法10: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

8、、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毀敗完全喪失效能且不能恢復者若僅係減衰機能或一時喪失機能,不算重傷。,補充資料,法院系統與訴訟流程,網路法規資料庫,查詢醫療法規條文行政院衛生署http:/www.doh.gov.tw/cht/index.aspx資料查詢衛生法規本資料庫亦可查詢衛生署的解釋令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fl.asp 法規檢索(輸入法規名稱或法條內容),網路法規資料庫,查

9、詢衛生署的函釋衛生署衛生法令查詢系統http:/dohlaw.doh.gov.tw/Chi/Default.asp點選函釋查詢本資料庫亦可查詢衛生法規查詢司法判解(法院判決書、大法官解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fc.asp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作業常見問題,格式(format)的問題最前面加上基本資料:章節別、班別、小組名單(姓名及學號)改為單行行距(仍維持篇幅不得超過“兩頁”之規定)抄題目內容的問題引述法條,並做簡要說明留意錯別字Email兩個收件者:尤素芬與陳郁雯()設定要求讀取回

10、條主旨請依規定撰寫,2:4因果關係,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作為犯行為人以作為的行為方式而實現構成要件的犯罪。例:醫師對於病人的故意傷害行為。不作為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而實現構成要件的犯罪。例:醫院對於應予急救之病人不予急救導致其死亡(遺棄罪)。可區分為故意的不作為犯與過失的不作為犯過失的不作為犯指負有防止危害發生的法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導致發生構成要件該當的結果。例:對於住院幼童的病床圍欄未拉起,致跌落摔傷。刑法第15條,作為犯與不作為犯,不作為犯也可區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犯純正不作為犯:指唯有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才能實現法定構成要件的不作為犯。例:醫師對於應予急救之病人不予急

11、救導致其死亡(遺棄罪)。不純正不作為犯:指對於結果的發生負有防止義務的人,不做應做的防止行為,導致發生了和以積極行為造成的一樣的結果。例:主治醫師為急診病人插管維持呼吸,其後發現,該昏迷多日的病患已回天乏術,若繼續插管無異浪費醫療資源,乃拔除呼吸管。該醫生以不作為的行為方式,不履行其醫療義務,以防止病患死亡,屬於不純正不作為犯。如果是家屬去拔管,則屬於作為犯。,因果關係,因果關係:某行為而發生某結果,該行為與結果之間所必要的關係。例:甲舉槍射擊乙,乙應聲倒地死亡。乙的死亡與甲的射擊行為有因果關係。例:甲撞傷乙,乙於養傷期間因體弱染他病,後來死亡。乙的死亡與甲的撞傷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相當因果關係

12、:在通常情形之下(根據經驗法則),有同一之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與該結果之間就有相當因果關係。反之,在通常情形之下,雖有同一個條件存在,但不一定會造成同一個結果,則該條件與該結果之間就不具有因果關係。例:甲拿刀殺乙,乙受傷,就受傷部位與受傷程度來看,應不致於發生死亡結果,但因乙患有血友病,因受傷流血不止而死。乙的死亡與甲的殺人行為沒有因果關係。,罪證有疑,利於被告法則,犯罪事實須依照證據認定,如果沒有證據就不得推定犯罪事實。當無法證明被告犯罪時,就應諭知無罪之判決。當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2:5訴訟程

13、序及損害賠償,刑事與民事,因醫護過失導致病人傷亡(侵權行為)而造成醫療糾紛-刑事:追究犯罪屬於公法制度,是有關犯罪人與國家間的問題。因為加害人侵害了刑法所定具有的社會價值,以致擾亂了社會秩序,因此須向國家負責。民事:損害賠償屬於私法制度,處理的是私人間的法律關係-加害人與被害人個人間的問題。賠償制度的目的在於填補病患或其家屬的損害在訴訟程序上,民事責任依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刑事責任依刑事訴訟程序追究之;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請求賠償損害者屬於例外。,告訴,刑事訴訟法232: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告訴的對象為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由警察機關或檢察官記明筆錄。向警察報案或直接到地檢署按鈴申告,起訴,檢察

14、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228)告發:刑事訴訟法240: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刑事訴訟法241: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知道有犯罪嫌疑者,應該報案(告發)。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刑事訴訟法251)犯罪嫌疑不足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刑事訴訟法25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醫療糾紛通常都會主張民事損害賠償,如果在刑事訴訟外還要另外提起民事訴訟,乃是重複浪費時間與精力,對訴訟各方及法院都形成浪費。可以藉由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賠償。由刑庭法官依同一事實的認定,在做出刑事判決

15、時,也對民事損害賠償的部份做出判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刑事訴訟法488但在第 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法,有兩種:提出訴狀於法院。訴狀內容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於審判期日到庭時,以言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時,應陳述訴狀所應表達的事項,記載於筆錄。,和解,訴訟上和解民事訴訟法377和解的效力民事訴訟法380留意:民法737不一定是指訴訟上的和解(訴訟外的和解也包括)民法737: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與有過失,賠償責任: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217)重大之損害原因

16、,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民法217),連帶賠償責任,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醫院(僱用人)與醫師(受僱人)就侵權行為的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188: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種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2: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費、生活費、殯葬費、扶養費民法193: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勞動損失(如:工資損失)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民法194: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

17、損害賠償慰撫(藉)金民法195:侵害人格、身分法益之損害賠償責任慰撫(藉)金、回復名譽之處分,2:6時 效,時效的概念,時效制度意義: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存在一定期間後,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當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將導致請求權的效力減損。(請求權罹於時效/消滅時效),時效多長?,民事的請求權時效長期的時效(一般期間)15年(民法125)短期的時效(特別期間)5年(民法126)2年(民法127)刑事的請求權時效(即追訴權)刑法80:因刑期做區分刑事訴訴237:告訴乃論之罪,須於六個月內提起告訴。,時效的起算與中斷,起算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128)中斷事由:請求、承認、起訴(民法129)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民法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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