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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营业税政策讲解,增值税概念,基本概念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只就增值额征税,所以叫“增值”税。在我国是从产品税演变而来。2、增值税的特点1.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2.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3.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6126=35,增值税的类型,对固定资产税额的处理办法不同,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税金,允许分期抵扣税金,允许一次性抵扣税金,增值税改革我国现行增值税是在1993年颁布的,当时中国正值宏观经济“软着陆”时期
2、,有两大问题:一是通货膨胀,93年、94年达到了20%以上,投资过热;二是中国政府缺钱,就是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过低、财政资金紧张。因此,规定对购置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在当时,既有利于遏止非理性投资、防止通货膨胀加剧,又能扩大税收收入、保证财政资金充足。采取生产型增值税,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和宏观调控需要的正确决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逐步显露出来,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问题层出不穷。早在2004年就在东北地区的指定行业开始试点,2007年扩大到中部26个城市;2008年8月四川地震灾区。2008年的世界金融危机使转型改革加速。经测算,实施该项改革将减
3、少当年增值税收入约1200亿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约60亿元、教育费附加收入约36亿元,增加企业所得税约63亿元,增减相抵后将减轻企业税负共约1233亿元。,增值税改革的内容,一、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此次增值税转型改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明确允许抵扣固定资产:1、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取消了旧细则中“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规定。2、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
4、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应对措施:,A、采购、施工等业务部门要高度关注增值税转型改革,密切配合财务部门工作。签订采购合同时要考虑增值税因素,采购物资一定要向对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前提是取得专用发票);B、提醒业务人员取得专用发票后要立即交予财务部门;(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专用发票自开具之日起,90天内一定要认证);C、施工工程尽量签订施工合同(甲方供料),尽量避免包工包料合同(施工方有可能是缴纳营业税的建筑安装企业,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二)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在未全面征收增值税的情况
5、下,固定资产包括了不动产,如何区分动产、不动产就成为判断购进固定资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的关键。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三)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新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是外购后销售的,属于普通货物,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费税条例税目税率表中,八、摩托车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3%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
6、上的,10%;,九、1、小汽车 2.中轻型商用客车;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含驾驶员人数(
7、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二、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继续维持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但鉴于销售
8、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较为特殊,对其采用分别核算、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办法。,四、混合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认,(一)一般混合销售:实施细则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二)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实施细则第五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
9、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提示:是否地税、国税都可以核定,如何协调,国税发2002117号本通知所称自产货物是指:(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10、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旧细则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和营业税
11、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应一并征收增值税,是否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确定。将这一规定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核定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三、进一步了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调整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将原来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别从100万元和180万元降为50万元和80万元;二是将原来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规定,调整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
12、人)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四、调整了纳税人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 新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这项规定同现行政策相比,将放弃免税后不得再申请免税的时间,由12个月延长到36个月。,五、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进行了调整六、调整了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3、,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应调整,一是将旧细则的“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修订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是将旧细则的“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修订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三是将旧细则的“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修订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
14、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是将旧细则的“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修订为“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八、调整了“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一规定将旧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范围进行了调整,删除了“自然灾害损失”和“其它非正常损失”,仅保留了“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15、,九、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 一是视同销售货物范围的解释更加规范。新细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与旧细则的“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对比,纳税人的主体用词准确;二是价外费用的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以及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的不在销售额之内计征税款。,三是销售货物退回规定补入发票管理内容。新细则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
16、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四是核定价格明显偏低的时限进行了修订。根据新细则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调整了旧细则中“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在核实价格的时限上趋于合理化。,五是个体工商户申请一般纳税人不需报省局审批旧细则规定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一般是指省级国税局。新细则删除了个体工商户依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17、的规定,可以依照正常程序申请认定。但对于销售额超过标准的其他个人即自然人等,仍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四、税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一、下列货物继续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一)农产品;(二)音像制品;(三)电子出版物;(四)二甲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四)一般纳税人销售
18、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19、,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10000/1+3%*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20、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21、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
22、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税函200990号,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
23、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五、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其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
24、4栏,其利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在第5栏。六、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
25、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2、对于混合销售问题,细则第五条规定按照纳税人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比例来判断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明确如何具体掌握收入划分比例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营业税,营业税条例的变化要点,(一)转贷业务不再差额征收营业税 新条例中关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项目规定,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予以删除。该项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
26、衡。因此,删除这一项不仅简化了税制,彰显了公平,更有利于该项业务的协调发展。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转贷业务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二)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 新条例中关于免征营业税的项目,由原来的六项调增至现行的七项,增加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项。该规定已在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文件中予以明确。,(三)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 新条例增加了“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
27、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删除了旧条列“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和建筑安装业的总承包人不再具有法定扣缴义务。,(四)对纳税地点确定原则发生改变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确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原则改变,由
28、“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机构所在地为例外”变为“以机构所在地为原则,劳务发生地为例外”。,新条例增加了“纳税人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和“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以上两种“出租”行为的税收征管。(五)申报缴纳期限延长 新条例增加了可按季度纳税申报的规定,同时明确“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申报期限由原来10天延长至15天,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申报缴纳期限一致。,(六)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征管范畴 新条例删除了“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收营业税,按照全国
29、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执行”的规定,意味着新条例同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我国内、外资企业营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七)删除了旧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 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以解决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的问题。,(八)明确了对可差额征税项目扣除凭证问题 新条例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才能按差额缴纳营业税,否
30、则不得扣除。,六、扣除项目的规定,细则第六条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
31、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九)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更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 新条例“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旧条例规定的“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相比,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使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的基本原则更符合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十)新细则第4条改变了原来应税劳务的发生地的规定,
32、具体规定如下:(1)由原来旧细则的“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改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2)由原来旧细则的“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改为“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另外新增了“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同时补充了“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的情况,并取消了原细则“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和“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两个规定。,(十一)新细则第8条对兼营业务的未分别核算做了修正规定,即“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改变了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
33、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也就是如果企业兼营业务未分别核算的,不在“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十二)新细则第13条补充了价外费用的列举项目,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罚息”等列举项目。同时新增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同时取消了“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旧规定。新细则第14条增加“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
34、,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的规定。,(十三)新细则第15条增加“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的规定。,(二)扣缴义务人,(十五)境内劳务的划分:1、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2、金融业务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3、建筑业实行分包或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4、单位和个人进行
35、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也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5、个人转让除土地使用权外的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新规定第十一条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十四)新细则第13条补充了价外费用的列举项目,增加了“补贴”、“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
36、“赔偿金”、“罚息”等列举项目。同时新增了符合一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同时取消了“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旧规定。,(十五)新细则第16条增补了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关于营业额的规定,即“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取消了“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这个过时的旧规定。,老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
37、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财税200316号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3)建筑业的计税依据,1、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自产货物并提供劳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