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相关法律问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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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动内地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中小企业多元化上市高层对接会,讲题: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及私募的相关法律问题 讲者:王珮玲律师(王珮玲律师事务所创办人)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二十日 王珮玲律师事务所,1,大纲,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第二节: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模式及重组工作第三节:上市前的准备工作第四节:上市时常见的法律问题第五节:进行私募应予注意的事项,2,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3,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续),4,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5,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6,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7,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业务纪录

2、期内的管理层及股东 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最近一个财务年度基本上相同的股东*基本上相同的股东*举例:(一)(二)(三)(四)甲 甲 乙 甲 乙 丙 甲 乙 100%50%50%公司(例如 公司(例如 公司(例如 公司(例如 51%)49%)49%)51%)()()(),8,第一节:主板及创业板上市主要条件 营业记录的计算 假设新申请人的财务年度结算日为12月31日,并拟于创业板上市,集团內首家公司注册成立及 最快可呈交该公司开始经营日 第一个财务年度报告 第二个财务年度报告 上市申请之日 2008年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8月5日 12月31日 1

3、2月31日 12月31日(第一季度)2个财务年度营业记录注:业务记录计算可由新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于一家附属公司经营计算,但该等附属公司或其中间控股公司的董事会及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须由新申请人所控制。,9,第二节:中国企业在香港上市的模式及重组工作,H股 由中国成立的公司股份制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选择性),10,H股股份制改造-民营企业,图一 图二,股份制改造基本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

4、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股份有限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3.出资的形式由过去限制于现金,知识产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实物资产等增加至包含可以 依法转让、依法用货币估价作价评估的其它财产作出资物,例如:股权和债权出资,惟货币资金出资额不得低 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4.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5.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6.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7.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60%,40%,甲,乙,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甲,乙,中国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60%,

5、40%,11,H股股份制改造-民营企业,图三,注甲、乙持有的股份为内资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为外资股,甲,乙,中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社会公众股东,12,H股上市的国内相关规定,*创业板*1999年9月21日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第一条-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主要发起人在最近两年没有重大违规-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科技企业优先批准*主板*1999年7月14日境内企业申请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3条-净资产不少于4亿人民币-集资不少于5,000万美元-过去1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有增长潜力,13,海外发行人(俗称“红筹”),中国成立的公司转型为 外

6、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 香港、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的普通法司法地区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转型为外商独资企业/外资占50%以上权益的中外合资企业)原中国股东如透过海外公司控股必須准备境外资金来源,包括境外贷款或引进境外投资者需要注意的重要相关规定包括:于2006年9月生效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于2005年11月生效的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14,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8月10日发布,并于2006年9月8日生效 其中涉及到境内企业或个人将境内资产注入境外控股公司并在境外上市的相关流

7、程:办理核准手续,取得在境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BVI或开曼或百慕大注册1至2家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其中一间为上市主体。该等特殊目的公司设立后,其中一间用于直接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申请收购境内企业股权并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取得商务部原则上同意之批函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同意文件,15,取得境内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内公司持批准证书向商务部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变更核准”手续及向当地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变更登记”办理境内公司变更登记及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申请境外上市及上市

8、上市后向商务部报告境外上市情况及融资收入调回计划及取得无加注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外汇登记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境外上市情况,16,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于2005年10月21日发布,并于2005年11月1日生效 针对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资及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及返程投资的外汇管理问题作出“特殊目的公司”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

9、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17,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续),向所在地外汇分局或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境内法人/自然人的注册/身份证明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境内法人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核准批覆和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应就特殊目的公司的净资产权益及其变动状况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的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

10、内发生增资或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重大资本变更事项,应于30日内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外汇登记变更原已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期限至2006年3月31日,18,甲 乙 60%40%中国成立的内资企业,重组为海外控股的基本程序,19,甲 乙 甲 乙 60%40%60%40%策略性投资者 香港公司或中国成立的内资企业 英属处女岛公司,境外持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直接投资或债转股协议,注:必须遵守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甲 乙 60%40%策略性投资者 香港

11、公司或英属处女岛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持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注),注:有关商业银行贷款的条款应包含还款期限及利息计算方法等商业条款,一般以香港公司或英属处女岛公司的股权作抵押物及/或控股股东的私人担保。,直接投资或债转股协议,21,甲 乙 策略性投资者(如有者),香港公司或英属处女岛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商业银行贷款,境外持牌商业银行,(注),注:向策略性投资者发股的比例为商业条款,由原股东与策略性投资者协商。,22,甲 乙 策略性投资者(如有者),公众股东,上市公司,香港公司或英属处女岛公司,外商独资企业,境外持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贷款,23,外商独资企业(假设引进海外投资者),举例

12、甲 乙 策略性投资者 社会公众 25%发行人(即上市公司)甲 乙 香港或英属处 60%40%女岛的中介公司 100%中国成立的内资企业 英属处女岛公司 100%外商独资企业,24,中外合资企业(假设引进海外投资者),举例 甲 乙 策略性投资者 社会公众 25%发行人(即上市公司)100%香港或英属处女 岛的中介公司 丙 丁 甲 乙 丙 丁 60%40%100%中方公司 香港或英属处女岛 中方公司 香港或英属处女岛(中方投资者)公司(外方投资者)(中方投资者)公司(外方投资者)50%50%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25,其它重组工作,除上述公司法人地位的重组外,上市前的其它重组工作可能还涉及:

13、-资产的重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业务重组-经营范围的调整-债权/债务重组-人力资源重组-税务安排-产权权属问题,26,第三节:上市前的准备工作,委任上市的主要中介机构主要中介机构 主要职责 保荐人-草拟招股章程,为企业上市保荐,作为上市申请过程中与香港 律师 联交所协商的主要通道*公司香港律师-拟定重组架构,法律审慎查证工作,起草法律文件*公司中国律师-编写中国法律意见书,(如有需要)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批准境外 上市*保荐人/包销商律师-招股章程验证工作,起草包销协议*海外律师(适用于红筹)-于海外司法地区成立“上市公司”,处理有关上市公司所在 地的相关法律问题会计师-审计账目,出具

14、会计师报告估值师-出具估值报告(物业/机器)其它工作方:包销商、股票过户登记处、收款银行、股份托管代理人,27,第三节:上市前的准备工作 法律审慎查证工作,查证内容:-上市集团内各公司之组织的合法性-经营所需证照及批准的完备-借贷及担保状况-关连交易-税务状况-诉讼事宜-重大合约-保险-土地权益-其它财产的产权-竞争对手-员工环保措施/规则遵守理顺工作风险披露,28,第四节:上市时常见的法律问题,股权结构问题出资的来源/方式产业政策及经营业务合法经营业务的证照 土地使用权问题税务及优惠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社会福利金问题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的问题,29,第五节:进行私募应予注意的事项,(一)私募的

15、常见方式直接投资 普通股、优先股、认股证可换股债券(二)常见的重要商业条文入股/换股的市盈率/定价盈利保证股权比例调整机制/换股价调整机制上市要求/退出机制保证条款(三)法律文件认股协议/债转股协议股东协议,30,联络方式:王珮玲律师王珮玲律师事务所地址:香港中环康乐广场一号怡和大厦三十九楼三九零八A室电话:(852)2522 7002传真:(852)2521 0177电邮:.hk,31,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根据截至2010年10月31日之香港法律及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规则的內容编写。由于以上的内容只是选择性地对某些课题提供资料,并不包含有关上市规则或其他相关的香港法律或法例的全部内容或具体字彙。阁下或 贵企业于考虑筹划上市前,必须详细阅读有关法例及有关上市规则,并欢迎向本律师事务所提出咨询。有关中国政府部门对中国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机制,有关法规及审批程序则应向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中国律师索取正式意见。以上内容并不构成本律师事务所或讲者对任何人仕提供法律意见、任何建议或指示。除本律师事务所于接受正式书面委任并另行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情况外,讲者及本律师事务所一概不会对上述内容或是次咨询会中作出的任何陈述、回应或演讲的内容负上任何法律责任。王珮玲律师王珮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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