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修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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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毕津莲,相关法规,1、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4、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前言 药物滥用已经成为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重大威胁的全球化问题。定义: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容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目前世界上共有121种麻醉药品,我院有6种麻醉药品。,前言,这类药品具有明显的两重性,一方面有很强的镇痛等作用,是医疗上必不可少的药品,另一方面,不规范地连续使用又易产生依赖性,若流入非法渠道则成为毒品,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前言,为加强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管理,国务院颁布了修订的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 规范的疼痛处理(Good Pain Management,GPM)是目前倡导的镇痛治疗新观念,只有规范化才能有效提高疼痛的诊疗水平,减少疼痛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并发症。,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一)明确治疗目的(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一)

3、明确治疗目的 缓解疼痛,改善功能,提高生活质量。包括身体状态、精神状态、家庭、社会关系的维护和改善。,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二)疼痛的诊断与评估 1掌握正确的诊断与评估方法:疼痛是第五生命体征。初始对患者的评价内容包括:(1)疼痛病史及疼痛对生理、心理功能和对社会、职业的影响。(2)既往接受的诊断、检查和评估的方法,其他来源的咨询结果、结论以及手术和药品治疗史。(3)药物、精神疾病和物质滥用史,合并疾患或其他情况。(4)有目的进行体格检查。(5)疼痛性质和程度的评估。对疼痛程度的评价应尊重患者的评价和表达的自身疼痛程度,任何人都不能主观臆断。,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2.定期再评价:关于再

4、评价的时间,根据诊断、疼痛程度、治疗计划,有不同要求;对慢性疼痛患者应每月至少评价1次,内容包括治疗效果与安全性及患者的依从性。凡接受强阿片类药物治疗者,还应观察患者有无异常行为,如多处方、囤积药物等,以防药物不良应用和非法流失。,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三)制定治疗计划和目标 规范化疼痛治疗原则为:有效消除疼痛,最大限度地减少不良反应,把疼痛治疗带来的心理负担降至最低,全面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规范化治疗的关键是遵循用药和治疗原则。控制疼痛的标准是:数字评估法的疼痛强度小于3或达到0;24小时内突发性疼痛次数小于3次。治疗计划的制定要考虑疼痛强度、疼痛类型、基础健康状态、合并疾病以及患者对镇

5、痛效果的期望和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一般应以药物治疗为主,此外还有非药物治疗。在行镇痛治疗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应用辅助药,如抗抑郁药、抗惊厥药、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的药物、作用于-肾上腺素能受体的药物以及作用于兴奋性氨基酸受体NMDA的药物。,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四)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疗 非药物疗法可在慢性疼痛治疗全过程中任何一时间点予以使用。可供选用的方法有外科疗法、神经阻滞疗法、神经毁损疗法和神经刺激疗法等。药物疗法与非药物疗法宜结合使用。,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五)药物治疗的基本原则选择适当的药物和剂量 按WHO三阶梯治疗方案的原则使

6、用镇痛药 2.选择给药途径 应以无创给药为首选途径。有吞咽困难和芬太尼透皮贴剂禁忌证的,可选择经舌下含化或经直肠给药。对经口服或皮肤用药后疼痛无明显改善者,可经肌肉或静脉注射给药。全身镇痛产生难以控制的不良反应时,可选用椎管内给药或复合局部阻滞疗法。,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制定适当的给药时间 对慢性持续疼痛,应依药物不同的药代动力学特点,制定合适的给药间期,治疗持续性疼痛。定时给药是非常重要的。定时给药不仅可提高镇痛效果,还可减少不良反应。如各种盐酸或硫酸控释片,口服后的镇痛作用可在用药后1小时出现,23小时达高峰,持续作用12小时;而静脉用吗啡,在5分钟内起效,持续12小时;芬太尼透皮贴剂

7、的镇痛作用在612小时起效,持续72小时,每3天给药1次。,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4.调整药物剂量 疼痛治疗初期有一个药物剂量调整过程。如患者突发性疼痛反复发作,需根据个体耐受情况不断调整追加药物剂量,增加药物幅度一般为原用剂量的25%50%,最多不超过100%,以防各种不良反应特别是呼吸抑制的发生。,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4.调整药物剂量 对于因其他辅助性治疗使疼痛明显减轻的长期应用阿片类患者,可逐渐下调药物剂量,一般每天减少25%50%,药物剂量调整的原则是保证镇痛效果,并避免由于减量而导致的戒断反应。当出现不良反应而需调整药物剂量时,应首先停药12次,再将剂量减少50%70%,然后加

8、用其他种类的镇痛药,逐渐停用有反应的药物。,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5.镇痛药物的不良反应及处理 长期使用阿片类药物可因肠蠕动受抑制而出现便秘,可用麻仁丸等中药软化和促进排便;常见的恶心、呕吐可选用镇吐药或氟哌啶类镇静、镇吐药;对呼吸抑制等严重不良反应,应及时发现及时进行生命支持,同时使用阿片受体拮抗药,如纳络酮进行治疗。,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6.辅助用药 辅助治疗的目的和方法,应依不同疾病、不同类型的疼痛决定。辅助治疗可加强镇痛效果,减少镇痛药剂量,减轻药物不良反应。如非甾体类消炎药对骨转移、软组织浸润、关节筋膜炎及术后痛有明显的辅助治疗作用;糖皮质激素对急性神经压迫、内脏膨胀痛、颅内压

9、增高等均有较好的缓解作用;三环类抗抑郁药是治疗神经痛、改善抑郁和失眠的较理想的药物;对骨转移引起的疼痛,除放射治疗和前述治疗外,降钙素是近年来使用较有效的药物。,二、疼痛治疗的基本原则,总之,疼痛治疗时,选用多种药物联合应用、多种给药途径交替使用、按时用药、个体化用药,可提高镇痛效果。,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三、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根据WHO癌痛三阶梯治疗指南,癌症疼痛治疗有五项基本原则:(一)首选无创途径给药:如口服,芬太尼透皮贴剂,直肠栓剂,输液泵连续皮下输注等。可依患者不同病情和不同需求予以选择。,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二)按阶梯给药:指镇痛药物的选择应依疼

10、痛程度,由轻到重选择不同强度的镇痛药物。轻度疼痛:首选第一阶梯非甾体类抗炎药,以阿司匹林为代表;中度疼痛:选弱阿片类药物,以可待因为代表,可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重度疼痛:选强阿片类药物,以吗啡为代表,同时合用非甾体类抗炎药。两类药合用可增加阿片药物的止痛效果,减少阿片类药物的用量。,WHO癌症疼痛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三阶梯用药的同时,可依病情选择三环类抗抑郁药或抗惊厥类药等辅助用药。(三)按时用药:是指止痛药物应有规律地按规定时间给予,不是等患者要求时给予。使用止痛药,必须先测定能控制患者疼痛的剂量,下一次用药应在前一次药效消失前给药。患者出现突发剧痛时,可按需给予止痛药控制。,WHO癌症疼痛

11、三阶梯治疗基本原则,(四)个体化给药:阿片类药无理想标准用药剂量,存在明显个体差异,能使疼痛得到缓解的剂量即是正确的剂量。选用阿片类药物,应从小剂量开始,逐渐增加剂量直到缓解疼痛又无明显不良反应的用药剂量,即为个体化给药。(五)注意具体细节:应注意监护,密切观察患者用药后的疼痛缓解程度和身体反应。,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 采用强阿片类药物治疗时,执业医师应慎重选择对疼痛患者有效的用药处方,并进行药物剂量和治疗方案的调整。医师必须充分了解病情,与患者建立长期的医疗关系。开始阿片类药物治疗后,患者应至少每周就诊1次,以便调整处方。当治疗情况稳定后,可减少就诊次数。

12、经治医师要定期随访患者,每次随访都要评估和记录镇痛效果、镇痛改善情况,用药及伴随用药和副反应。,四、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强阿片类药物用于慢性非癌性疼痛治疗,如疼痛已缓解,应尽早转入二阶梯用药,强阿片类药物连续使用时间暂定不超过8周。对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在用药剂量和次数上应放宽。但使用管理应严格。由于吗啡的耐受性特点,因此,晚期癌症长期使用阿片类镇痛药(如吗啡),无极量限制,即应根据个体对吗啡等阿片类镇痛药的耐受程度决定用药剂量,但应严密注意监控不良反应。,四、镇痛治疗中医师的权力和责任,住院或非住院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控(缓)释制剂,可同时使用即释麻醉药品,以缓解病人的剧痛。癌症病人

13、慢性疼痛不提倡使用度冷丁。盐酸二氢埃托啡片只限二级以上医院使用,只能用于住院病人。,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小结:医院是麻醉药品使用单位之一,要全面认真贯彻和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加强管理,保证正确使用和安全有效,最大限度地满足疼痛患者缓解疼痛的需求,实现让患者无痛,让癌症无痛的理想目标。,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一、前言 定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目前世界上共有52种一类精神药品,78种二类精神药品,我院有2种一类精神药品(三唑仑和氯胺酮)。,前言,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选取了临床常用的精神药品,从适应症

14、、应用原则、使用方法、慎用及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几方面作出规定,指导医务人员在临床诊疗工作中合理使用精神药品。,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二、概述精神药品包括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镇静催眠药和具有兴奋作用的中枢兴奋药物。镇静催眠药是一类对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药物。镇静药和抗焦虑药能减轻焦虑症状,安定情绪。然而,在促进和维持近似生理睡眠的同时,一些催眠药物会影响睡眠时相的正常比例,产生一定的不良反应。,二、概述,中枢兴奋药是指能选择性地兴奋中枢神经系统、提高其机能活动的一类药。该药是在中枢神经处于抑制状态、功能低下和(或)紊乱时使用。许多镇静催眠药和中枢兴奋药物具有潜在的依赖性

15、,长期使用可产生耐受性,以及躯体和心理依赖性,临床医生应予注意。,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三、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镇静催眠药按化学结构分为苯二氮卓类、巴比妥类和其它类三类。苯二氮卓类:包括地西泮、氯氮、氟西泮、硝西泮、氯硝西泮、阿普唑仑、艾司唑仑、劳拉西泮、奥沙西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巴比妥类:包括长效巴比妥,如苯巴比妥;中效巴比妥,如异戊巴比妥;短效巴比妥,如司可巴比妥。其它类:包括水合氯醛、甲丙氨酯、唑吡坦、佐匹克隆和扎来普隆。,三、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1.苯二氮卓类药理作用:(1)抗焦虑作用,小剂量应用时可改善患者烦躁、不安和紧张等症状。(2)镇静、催眠作用,使用较大剂量时可产生镇静、

16、催眠作用。(3)抗癫痫作用,如地西泮可用于治疗癫痫持续状态。(4)肌肉松弛作用,可缓解肌肉痉挛和肌张力增高等症状。,三、镇静催眠药物的分类,2.巴比妥类药物在催眠剂量时,可诱导近似生理的睡眠,在伴心血管和呼吸功能抑制的同时,出现轻度血压下降和呼吸减慢;增加剂量时,则开始对全脑神经元无选择性抑制。3.其它类药物一般用于入睡困难的患者。如水合氯醛是一种氯化的乙醇衍生物,系安全和有效的催眠药。但因其大剂量时可抑制呼吸,故仅限用作睡眠诱导剂。,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四、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 失眠的表现形式为入睡困难、过早觉醒和睡眠中断等。其中多数表现为入睡困难,即从清醒状态进入睡眠的潜伏期长,易引发

17、烦躁不安。使用催眠药物应注意全面分析病情,对与躯体疾病有关的睡眠障碍,如关节疼痛、溃疡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应针对躯体疾病进行治疗;以疼痛为主的睡眠障碍,可加用镇痛药。,四、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镇静催眠药的选择应根据临床需要。有效的催眠药应具有吸收快、作用时间短、在体内清除快、无蓄积等特点。目前,大量的药理实验和临床应用证明,苯二氮卓类药较巴比妥类药安全,依赖性小,长期应用戒断症状轻,过量时也易被唤醒。,四、镇静催眠药物的选择,对入睡困难者应选用吸收快、起效快的药物,如咪达唑仑;对早醒者应选用吸收较慢、作用时间长的药物,如氯硝西泮;上述两种症状并存者可选用氟西泮。对睡眠中断者可选用扎来普隆。对

18、处于焦虑状态的睡眠障碍患者,可选择抗焦虑药中的阿普唑仑、氯硝西泮或劳拉西泮。,五、镇静催眠药应用注意事项,本类药物均在肝内经微粒体酶代谢进行生物转化,药物半衰期取决于代谢的速度。肝功能障碍患者及老年人的代谢速度下降,药物半衰期延长,可发生中枢神经系统蓄积或中毒,因此,应减少剂量。长期服用镇静催眠药,可增加微粒体酶代谢活性,加速药物代谢速度,容易产生耐药性。在用药期内,还应注意避免使用其它对中枢神经系统产生抑制的药物,以避免增强镇静催眠作用。,六、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常见不良反应表现在对呼吸和心血管功能的影响。对严重慢性阻塞性肺病患者,一般治疗剂量即可引起呼吸抑制而导致死亡。对低血容量、充血性心

19、力衰竭或心功能不全者,通常剂量也会引起心血管功能抑制,导致循环衰竭,静脉给药时更加明显。因此,对急性酒精中毒、昏迷、休克及肝肾功能不全者应慎用。此外,对各种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及机器操作者应特别注意用量。,六、镇静催眠药不良反应,禁止用于对本药过敏、青光眼、重症肌无力、新生儿及孕妇。儿童因其中枢神经系统对本药异常敏感,易导致中枢抑制,故需慎用。老年人静脉注射本药易出现呼吸暂停、低血压、心动过缓甚至心脏停搏。本药可通过胎盘,妊娠早期对胎儿有致畸的危险,故除抗癫痫外,妊娠早期应避免使用。哺乳期妇女使用可导致药物在母乳喂养的婴儿体内蓄积,引起婴儿嗜睡、喂养困难、体重减轻等,应避免使用。,精神药品临床应

20、用指导原则,七、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 首先,应详细询问失眠原因,根据不同症状对症治疗,切忌盲目使用镇静催眠药物。躯体疾病影响睡眠者应首先治疗原发病;有精神因素者以心理治疗为主,并合理应用抗焦虑的苯二氮卓类药物。如拟使用,应以短程为宜,待失眠原因解除后尽快停药。一般以单一用药治疗为主,应试用23天,无效后再考虑加量或换药。老年人用药应注意观察,如第一天服药导致次日清晨醒后仍有药物延续作用,须从小剂量开始。,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镇静催眠药的剂量和用法应以临床需要为准,最理想的是入睡时间缩短、睡眠较深、晨醒后药物作用消失。如果使用巴比妥类药物改善睡眠,应根据药物作用时间长短选用适宜的药物:(1)对入睡

21、困难者,可选用快速作用的药物,如司可巴比妥;(2)对能入眠但持续时间短暂者,可选用中效的药物,如异戊巴比妥、戊巴比妥等;(3)对睡眠不深、多梦、易醒者,可选用长效的药物,如巴比妥等。,镇静催眠药应用原则,用药期间避免饮酒,尽可能不使用其它中枢抑制剂,以免引起毒性反应。,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八、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 镇静催眠药是精神科临床的常用药,用药过程中,应根据疾病特点、病情的严重程度、躯体情况和合并症,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减少不良反应。,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1、器质性精神障碍此类精神障碍包括:阿尔茨海默病、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癫痫所

22、致精神障碍、颅内感染所致精神障碍和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它们共同特点是具有中枢神经系统器质性改变,治疗常须根据病情发展对症治疗。,1、器质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发生行为改变、兴奋躁动,对治疗不合作等情况可以短期使用镇静催眠药。巴比妥类药物有中枢镇静作用,在此类精神障碍时不宜使用;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能够改善患者上述症状,可以小剂量、短期使用。症状缓解后尽快停药或改药,避免发生药物依赖。注意患者是否存在意识障碍如谵妄等表现,此种情况尽量不使用镇静催眠药,以免加重意识障碍。,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2、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导致精神障碍的活性物质有阿片类、酒精、苯丙胺类中枢

23、兴奋剂等。阿片和酒精急性中毒时不得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中枢兴奋剂中毒如发生惊厥、行为激越可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对抗。在上述活性物质成瘾后戒断症状期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以减轻症状,特别是焦虑,但不能长期、大剂量使用,以免引起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依赖。,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3、中毒所致精神障碍 指各种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引起机体中毒,导致脑功能失调产生的精神异常。中毒后急性期多不宜使用镇静催眠药物,以免加重中枢镇静作用和意识障碍。肾上腺皮质激素长期使用或急性停药出现的精神障碍,在确定无意识障碍而有焦虑症状时,可短期、小剂量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

24、病中的应用,4、精神分裂症 精神分裂症是以感知、思维、情感和行为紊乱等多种症状和精神活动的不协调为主要症状的一组精神疾病。精神分裂症急性发作可表现为兴奋冲动,攻击性和对治疗不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使用抗精神病药物的同时合并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以增强镇静作用。兴奋控制后应尽早减量,停用。,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精神分裂症的不同亚型和各个病期都可伴随失眠或睡眠节律紊乱,此外还可存在焦虑抑郁症状。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可以用于改善睡眠和缓解焦虑。但长期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容易导致依赖,应尽量坚持小剂量和短期使用。已经发生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依赖,可以用其中半衰期长的药物替代半衰期

25、短的药物,或使用有镇静作用的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替代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5、抑郁症失眠是抑郁症最多的主诉症状,抑郁症伴随睡眠、焦虑以及对失眠本身的焦虑都容易导致患者服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特别是某些患者认为一旦改善睡眠,抑郁的症状就能够缓解,因此在不进行抗抑郁药系统治疗的情况下单独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来治疗失眠和焦虑。这极易造成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过量使用和形成依赖。,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抑郁症患者如有严重失眠,可选择具有镇静作用的抗抑郁药解决失眠障碍,早期抗抑郁治疗中可以小剂量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但尽量在24周内停用。6、双向

26、情感障碍在躁狂发作期和抑郁发作期都可以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作为辅助治疗。但应以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和情感稳定剂作为治疗基础。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必须短期内减量、停用,以免形成药物依赖。,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7、神经症中的各种形式的焦虑障碍 常见的焦虑障碍形式有广泛性焦虑、恐惧症、惊恐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适应障碍等。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一度在各种焦虑障碍中作为主要的治疗药物。由于抗焦虑药物的依赖性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且它们治疗焦虑障碍通常不能达到痊愈,因此抗焦虑治疗的首选药物从2000年后发生明显变化。,镇静催眠药在精神科常见疾病中的应用,各种抗抑郁药成为治

27、疗各种焦虑障碍的首选药物,归类于抗焦虑药的5羟色胺部分激动剂丁螺环酮一类被作为抗焦虑治疗的强化药,而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退为短期、小剂量使用的辅助药。各种焦虑障碍仍然可以合并使用苯二氮 类镇静催眠药,但必须坚持短期小剂量原则,尽量在24周内停药。,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九、中枢兴奋剂在精神科的应用中枢兴奋剂在精神科使用适应证很有限,最多用于儿童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成年注意缺陷多动障碍。此外可以用于发作性睡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为严格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

28、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二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机构和人员 医疗机构应当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医疗机构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三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 保持合理库存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药品入库验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入

29、库验收应当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和保管人员签字。,第三章 采购与储存,在验收中发现缺少、缺损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双人清点登记,报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加盖公章后向供货单位查询、处理。储存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对进出专库(柜)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出逐笔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领用部门、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发药人、复核人和领用签字,做到帐、物、批号相符。,第三章 采购与储存,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

3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进行登记。,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四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调配和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设置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周转库(柜),库存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周转库(柜)应当每天结算。门诊、急诊、住院等药房发药窗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基数不得超过本机构规定的数量。门诊药房应当固定发药窗口,有明显标识,并由专人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调配。,第四章 调配和使用,执业医师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

31、格。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用处方。处方格式及单张处方最大限量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药师应拒绝发药。,第四章 调配和使用,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见处方管理办法。专用帐册的保存应当在药品有效期满后不少于2年。,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第五章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 医疗机构麻醉、精神药品库必须配备保险柜,门、窗有防盗设施。药房调配窗口、各病区、手术室存放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对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购入、储存、发放、调配、使用实行批号管理和追

32、踪,必要时可以及时查找或者追回。,第五章 安全管理,再次调配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或者贴剂的,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者用过的贴剂交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者废贴数量。收回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患者不再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医疗机构应当要求患者将剩余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销毁处理。,第五章 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一)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二)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

33、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的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对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极量作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一、处方权的获得 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处方管理办法,二、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门(急)诊癌症疼

34、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二、处方的开具极量 1、门(急)诊非癌症患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2、门(急)诊患者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35、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 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3、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注射剂,每张处方为3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处方管理办法,4、住院患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处方管理办法,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处方

36、管理办法,三、处方的监督管理1、保存年限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处方管理办法,2、专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管理办法,四、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

37、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处方管理办法,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管理办法,(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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