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辑专业人员权益救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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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作 洪敏珏,案情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修理合同,由乙公司为甲公司在甲公司所在地修理机械设备。乙公司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修理过程中,不慎将甲公司的技术员田某的手砸成粉碎性骨折。围绕田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田某可以通过哪种法律方式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答案及解析】田某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其一,田某以乙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其二,田某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以甲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意:在一个案例中可能会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一案件中,存在三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劳动者田某和自

2、己的所属单位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乙公司与受害人田某之间的侵权关系;三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机械设备修理合同关系。由于本案需要解决的是受害人田某的损失赔偿问题,因此,应当围绕与田某相关的法律关系来考虑,纠纷解决的手段,1、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民首先的权益保护是劳动权益,必须先劳动仲裁,后进行民事诉讼。2、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民其次的权益保护是知识产权,若是商标权属纠纷,则由商标局复审委员会作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若是专利权属纠纷,则由专利局复审委员会作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3、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公民其他的权益保护是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需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第一讲 非诉讼程序一、非诉

3、讼程序的观念与特点,1、非诉讼程序的概念2、要素:替代性;选择性;目的性;3、类型(1)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2)国家行政机关或准行政机关附设的非诉讼程序;(3)民间团体进行的非诉讼程序;(4)律师主持的非诉讼程序;(5)国际组织所设的非诉讼程序;,二、非诉讼程序的社会功能,(1)能够充分发挥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有效作用。(2)能以妥协而不是以对抗的方式解决纠纷,达到双赢。(3)能使当事人本人有更多机会参加纠纷的解决。(4)有利于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非诉讼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1、谈判(和解)(1)概念(2)特点(3)条件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愿望和诚意;具有进行判断的理性和能力;当事人有作

4、出妥协的现实可能;(4)局限性,2、调解(法院调解除外),(1)概念(2)特点(3)主要形式:民间调解;(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调解p334);行政机关调解;律师调解;仲裁调解(劳动争议仲裁调解);(4)问题:调解员;调解机关;调解程序;调解效力;调解的执行;,3、仲裁(仲裁法调整的仲裁),(1)概念(2)特点 必须有仲裁协议;具有终局性;程序具有灵 活性;具有民间性;(3)范围:商事和国际贸易纠纷;人身纠纷不能仲裁;(4)仲裁的种类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商事仲裁与行政仲裁(5)仲裁法 1995年9月1日实施,5、人事争议仲裁(p340),4、劳动争议仲裁(p335)定义: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当事人

5、请求解决的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特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半官方机构,非民间组织;仲裁申请可以由一方提出,无需双方合意;前置性,不具终局性,不服还可以民事诉讼;,问一:劳动争议仲裁 与人事争议仲裁的关系,(一)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共同点1、提起申请的主体多为个体。提起仲裁申请或申诉的一方多为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工人,即个体,而争议当事人另一方多为单位。2、仲裁制度实行一裁两审。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法律程序均适用“仲裁前置”、“一裁两审”,即发生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后,必须先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启动诉讼程序,二审判决是终局

6、的。3、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不可诉。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进行处理后,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能否以仲裁机构为被告,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两类案件中,除了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案件过程侵犯了双方当事人的人身权与财产权以外,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仍为原争议案件的当事人,仲裁机构不被列为被告。,(二)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1、受案范围不同。根据劳动法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如下:从争议主体上包括:(1)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职工;(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的工勤人员及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

7、管理的事业组织与本组织的全体人员;从争议内容上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主要为如下几方面:(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

8、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对比这两种争议的受案范围,可以发现,劳动争议其实主要就是处理企业与工人的劳动争议,而人事争议仲裁主要是处理现在常说的干部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争议,而且范围很广。,2、审理争议的依据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主要是依据劳动法以及劳动部门规章、政策;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在程序上主要适用人事部的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与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在实体上主要适用事业单位管理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3、仲裁时效不同。首先是时效

9、的起算标准。按照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即人事争议仲裁时效的起算是以“争议发生之日”为标准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具体指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即争议发生之日是以当事人应当知晓为前提的。相比较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更具体,也更人性化。再者是结案期限。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规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日。”而劳动法则规定:“仲裁裁决一般

10、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相比之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案时间更短,要求的效率更高。,4、法律层次不同。前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作为最高效力的处理依据,而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依据只停留在部门规章、政策文件的阶段,新公务员法也仅针对聘任制公务员,而且没有具体的处理依据及条文,缺乏操作性。,问二、劳动仲裁 与仲裁法调整的仲裁有什么区别?,1.仲裁范围上:前者解决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后者解决的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不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以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政争议纠纷。2.管辖范围方面:前者实行属

11、地管辖原则,当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时,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后者不实行地域管辖制度,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3.与诉讼的关系上:前者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纠纷不经仲裁程序,不得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后者则采取自愿原则,实行或诉或裁的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不得受理。,4.在仲裁的申请方面:前者的申请不以事先在合同中有仲裁的协议,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的书面协议为条件;后者的申请必须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5.仲裁裁决的效力方面:前者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

12、院起诉;后者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故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生效力。,仲裁前置的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17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发生时,劳动者可以不经过劳动仲裁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2.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问三、仲裁 与民事诉讼的关系?,(一)共性两者都是用来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两

13、者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纠纷的;两者都是要通过一定的规则程序;两者都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局性;两者都两者以事实为依据;两者都是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二)区别两者解决纠纷的范围不同;两者对案件的管辖权取得不同;两者解决纠纷的主体不同;两者适用的程序规则不同;两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不同;两者所遵循的基本原制度不同;,(三)关系仲裁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仲裁受法院的监督;,案情 如果高级工程师甲与乙在网上二手商品交易区达成买卖数码专利产品的协议,约定由甲向乙邮寄一台数码数码专利产品,要求乙在收货后即按约定付款2000元。甲向法院起诉称,他在寄出相机后,多次要求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拒付。而乙辩称,他是收到一个

14、包裹,但里面并不是数码产品,而只是一些金属片和泡沫塑料。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包裹单上注明的品名是数码产品,而这些铁片和塑料的重量与包裹单上记明的重量一致。这个纠纷如何解决?,案情 如果设计人员甲在乙开的商店里购买XX牌皮鞋一双,回家后发现系仿冒的XX皮鞋,在数次要求退货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货款400元。而乙则辩称,该皮鞋并非本店销售的皮鞋,这张发票只能证明甲曾经在乙处购买过XX牌皮鞋,但不能证明是这一双,甲是把从别处购买的皮鞋拿到本店来索赔,纯是讹诈。法院会如何判决?,本案中,某甲提供了该商店出具的购物发票,发票上商品的具体名称、数量、价格,应当可以认定该皮鞋是从该商店购得。根据生

15、活常理,消费者是无法再举出其他证据来证明该皮鞋是从该商店购得的。民事证据规定第六十四规定,法官审核证据要“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独立进行判断”。第七条还规定,在无法确定举证责任的时候,应“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根据生活常理,消费者在商店购物,只能得到商品和购物发票,也就只能以这些东西作为证据。商店应当有能力也有责任提供该商品是否是其销售的证明。如,商店应当有能力也有责任提供该商品是否是其销售的证明。如商店在销售手机时,一般均要在发票上注明手机的串号(即生产序列号)。对于皮鞋而言,商店仍然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确认皮鞋是其所售,如在皮鞋的内侧加盖商店的戳记等。如果未标明,商店则不能以皮鞋不是其所售的理由进行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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