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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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工程监理企业从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监理市场环境,根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监理服务的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企业”),其信用评价和管理应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计分标准,对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信用评分。第三条【工作原则】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

2、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公开。第四条【职责分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统一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托一体化平台建设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对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指导评价结果运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审核、推送、结果运用等。第二章信用信息第五条【信息组成】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

3、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构成。第六条【基本信息解释】监理企业基本信息为营业执照信息、资质证书信息,企业须同时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第七条【优良信用信息解释】优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依法依规设立的表彰奖励、示范创建等信息。第八条【不良信用信息解释】不良信用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在市场行为和现场履职等方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规程等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处理等方面的市场行为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第九条【“黑名单”信息解释】“黑名单”信息是指监理企业存在严重

4、违法违规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产生的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发布数据为准。第三章信用评价方式第十条【评价方式】信用分值采用量化打分制,实行动态评价,评价结果实时更新,信用等级报告可随时查询、打印。计算公式为:信用分值二基本信息分60分+优良信用信息分(满分40分)一不良信用信息分。具体计分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o“黑名单”信息为一票否决项,有“黑名单”信息的监理企业,直接定为最低等级。具体“黑名单”信息见附件4。第十一条【信用等级】根据信用分值,将监理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AAA级。信用评

5、价得分排名在全省前10%(含)的A级监理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AA级。信用评价得分排名在全省10%-30%(含)的A级监理企业);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5分。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评价时点前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且无一次性扣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C级。达不到B级标准或被认定为“黑名单”企业的。第四章信息采集及异议处理第十二条【专人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审核推送工作,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

6、理。第十三条【采集方式】信用信息按照“谁归集、谁负责”原则,在一体化平台-信用信息模块进行分类采集。(一)基本信息由监理企业自主填报。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于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评价信息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省外的监理企业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二)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由监理企业自主填报,由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省外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可以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也可以由审核基本信息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确认。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

7、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并推送至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三)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监理企业录入。与省内工程项目有关的不良信用信息、“黑名单”信息由作出认定的设区市、县级住建、城管(执法)、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获取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录入。监理企业也可主动填报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时按计分标准的80%进行扣分。(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优良信息时,要通过“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查询监理企业是否存在不良信用信息或“黑名单”信息,未录入的要补录到信息系统

8、。(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推送的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审核后由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开,系统自动计算企业信用分值。第十四条【异议处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用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示期间,监理企业对本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信息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对其他企业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映;收到异议申请的主管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核实后予以处理。异议申请处理期间或者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对异议信息进行标注。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通过书面

9、或者网络等形式,实名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投诉企业的信用行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修复第十五条【公开期限】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起始时间以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落款日期为准。(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自信息录入并公开时间起算;(四)“黑名单”公开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公开期限内不进行信用修复,公开期满后从“黑名单”移出,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2年,并不得低于

10、相关行政处罚期限。第十六条【信息变更】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主管部门应及时按程序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第十七条【信息修复】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息行为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信用修复承诺书、已履行行政处罚等相关材料,原作出不良信息行为决定的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修复完成后撤销相关失信信息。企业在一体化平台内提交同意修复决定书并对相应信息修复,缩短后的公开期限不得少于1年。存在以下情形的监理企业,其不良信用信息将不予修复,公示至有效期满:(一)

11、一年内再次发生同类不良信用信息的;(二)提交的信用修复材料涉嫌造假的;(三)申请修复的不良信用信息能从信用中国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者查询界面删除,转入监理企业信用档案长期保存,不得对外公开或者提供查询,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的依据。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第十八条【关联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活动中建立与信用评价关联管理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第十九条【结果应用】依据本办法生成的信用评价结果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评价结

12、果,实行差异化监管。(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用。对AAA级企业,在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时,行政审批部门直接按程序办理,不再对其现有资质进行动态核查。(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范围;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纳入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日常管理的监管重点对象,加大检查频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提醒建设单位慎重选用。(三)被列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

13、格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对象。除已承揽的工程业务外,不得参与新业务。第二十条【招标投标】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信息应当作为招标投标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资信标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信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对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责任】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认定而未认定或不认真认定、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情形的,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第二十五条【评价人员责任】

14、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泄露参评企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二十四条【社会监督】信用评价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评价结果应当主动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瞒报、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对抽查、检举、投诉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细则制定】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开展信用评价。第二十六条【期限】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月Ho附件:1.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暂行)2 .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暂行)3 .监理企业“黑名单”信息(一票否决

15、)4 .附录监理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标准(满分40分)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表彰奖励(含基层党建)(本项最高10分)企业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功勋、荣誉、表彰表扬(包括通报表扬,下同)的10分/项表彰奖励内容与工程建设活动不直接相关的,按对应分值减半记分。企业获得省委、省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表彰奖励的8分/项企业获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或设区市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6分/项企业获得县(市、区)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4分/项政府质量奖(本项最高10分)企业获得中国质量奖10分/项企业获得省长质量奖8分/项企业获得设区市政府质量奖6分/项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全国性行业协会表彰奖励(本项最高10分

16、)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大奖6分/项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4分/项项目获得中国钢结构金奖4分/项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4分/项山东省工程建设“泰山杯”奖(本项最高9分)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一等奖3分/项省外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一级别奖项,参照加分;省内外各设区市级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类别奖项,加分减半。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二等奖2分/项项目获得“泰山杯”奖三等奖1分/项安全文明工地(本项最高6分)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3分/项省外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一级别创建项目,参照加分。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2分/项省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1分/项设区市级安全文

17、明工地0.5分/项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示范工程(本项最高6分)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2分/项省外住建主管部门颁发的同一级别创建项目,参照加分。省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省优质结构)2分/项市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市优质结构)1分/项红色工地(本项最高4分)被认定为省级红色工地2分/项省外住建主管部门认定或公布的同一级别项目,参照加分。被认定为设区市级红色工地1分/项被认定为县级红色工地0.5分/项标杆企业/项目(本项最高4分)被认定为国家级标杆企业/项目2分/项省外同一级别的参照加分被认定为省级标杆企业/项目1分/项被认定为市级标杆企业/项目0.5分/项观摩活动(本

18、项最高4分)项目承接住建部观摩的2分/项省外同一级别的参照加分;以观摩活动通知项目承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观摩的1分/项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技能竞赛(本项最高2分)项目承接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观摩的0.5分/项中的观摩时间为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不设等级的,按一等奖赋分企业或个人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2分/项企业或个人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二等奖的1分/项企业或个人在省级以上技能竞赛中获得三等奖的0.5分/项企业或个人在设区市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的0.5分/项企业或个人在县级技能竞赛中获得奖项的0.3分/项创新科研(本项最高6分)承接或编制国家级主管部门组织委

19、托的工程监理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等2分/次参与或参编,计分减半。以通过验收或发布通知时间为准。承接或编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委托的工程监理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等1分/次承接或编制设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委托的工程监理有关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标准规范等0.25分/次/年社会责任(本项最高2分)向公益组织捐款捐物的0.2分/1万元捐赠物品可折合成金额;以捐类别优良信用信息计分标准备注赠证书日期为准。上一年度在山东省内缴纳税款的0.2分/100万元以税票为准其他(本项最高2分)选派专家参加国家级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或评审评价的0.5分/人/次以参加时间为准,持续时间1天

20、以上的,以结束时间为准选派专家参加省级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或评审评价的0.2分/人/次选派专家参加市级业务指导、督导检查或评审评价的0.1分/人/次注:1.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良好信息的,按最高级别标准加分,不作累计加分。2.计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监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扣分标准序号内容扣分备注1企业存在附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的0.5分/次2企业存在附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导致所监理项目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工改正的1分/次3企业存在上述第1条、第2条以外违法行为,并因监理企业原因导致所监理项目被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1、责令停工改正的1分/次4不按规定填报、上报统计数据,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0.5分/次5因监理业务,受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0.5分/次6因监理企业责任引发质疑、投诉,经主管部门认定的0.5分/次7因监理企业责任引发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或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经主管部门认定的2分/次8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警告(不含简易程序)、通报批评的1分/次9因监理业务,被处以罚款(不含简易程序)、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4分/次10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的6分/次序号内容扣分备注11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但仍具备低一等级监理资质的6分/次12被责令停业整顿

22、90天(含)以下的12分/次13被责令停业整顿90天以上的20分/次14监理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监理企业或人员负有监理责任的6分/次15监理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监理企业或人员负有监理责任的12分/次16承担政府购买服务违反廉洁纪律,经主管部门认定的6分/次17“黑名单”信息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20分/次18提供虚假信用修复的材料20分/次注:1.监理企业发生不良信用行为、“黑名单”行为,有关责任人在评价周期内入职其他监理企业的,对涉及扣分项纳入新入职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进行扣分。2.计分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监理企业“黑名单”信息(一票否决)序号内容备注1利用虚假材料、以欺

23、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2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3监理企业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4监理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5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市场行为-资质管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不配合资质监督检查的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删除)市场行为-业务承揽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

24、投诉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不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监理取费明显低于成本、扰乱市场的不按照监理合同履行义务的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企业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监理业务的现场监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配备相应人员或擅自变更人员,每缺少或擅自变更1人次的项目总监到岗率达不到全省农民工实名制监管平台要求的,每发现1次内容现场行为-工程质量未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的未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确认的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现场取样进行监督的监理工程师未按照工程

25、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的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现场行为一工程安全未结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按规定审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未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等文件,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按照规定参与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时未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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