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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部分优惠政策讲解,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胡靓,主要内容,一、基本规定二、优惠政策的管理三、优惠政策类型四、免税收入五、减计收入六、加计扣除七、减免所得额八、减免税额,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一、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基本规定,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财税200969号)例如:某企业有国债利息收入,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那么,该企业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其他所得
2、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征税。,优惠政策的管理,优惠政策的管理,一、基本规定 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国税函2009255号),优惠政策的管理,二、备案制管理 1、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国税函2009255号),优惠政策的管理,2、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事前备案纳税人应在取得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条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事后备案纳税人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优惠政策类型,优惠政策类型,目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共七大类三十三项,大致分为“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两大类型。,优
3、惠政策类型,税收优惠,税基式优惠,税额式优惠,加计扣除,减计收入,免税收入,减免所得额,减免税额,优惠税率,过渡期优惠,税额抵免,其 他,其 他,免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注意:利息收入可免税,但转让所得不可免税 转让差价=转让时取得的收入-购入时的成本=利息收入+转让所得(免税)(不免税),免税收入,例如:某企业2010年1月1日购入三年期国债100万元,年利率6%。2011年6月30日以120万元价格
4、转让(不考虑其他税费)。问:利息收入和转让所得分别是多少?,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计算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持有天数”: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免税收入,上例中:转让差价=120-100=2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0*(6%/365)*(181+365)=8.98(万元)(免税收入)国债转让所得=20-8.98=11.
5、02(万元)(应税收入),免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时间确认(1)企业投资国债从国务院财政部门(即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应以国债发行时约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2)企业转让国债,应在国债转让收入确认时确认利息收入的实现。,免税收入,上例中,“2011年6月30日以120万元价格转让”,因此,应在2011年度确认该笔国债转让的利息收入和转让所得。,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减计收入,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1、企业自2008年
6、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例如:甲企业2011年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为100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收入总额的该项收入为900万元(1000*90%)。,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 2、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财税200847号),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
7、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a.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b.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c.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d.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e.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8、、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f.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g.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h.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1)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2)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加计扣除,(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3、适用于财
9、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均不允许计入研究开发费用。5、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加计扣除,(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1、政策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加计扣除,2、残疾人员范围规定以及加计扣
10、除条件 3、企业就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再依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减免所得额,(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政策规定:(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a.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b.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c.中药材的种植;d.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减免所得额,(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e.牲畜、家禽的饲养;f.林产品的采集;g.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11、、牧、渔服务业项目;h.远洋捕捞。,减免所得额,(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a.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b.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免税额,减免税额,(一)小型微利企业 1、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行 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 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3)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小微企业)不超过6万元(小小微企业),减免税额,(一)小型微利企业 2、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减免税额,案例:某商业企业,201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从业人数50人,资产总额 1000万元。该企业2012年应纳税额为多少?20000*50%*20%=2000(元),减免税额,(二)高新技术企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减免税额,(二)高新技术企业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虽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已享受优惠的,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
13、所得税税款。(国税函2009203号),减免税额,(二)高新技术企业 3、高新技术企业每年应复核的比例 a.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i.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ii.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iii.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减免税额,(二)高新技术企业 b.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c.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国科发火2008172号),内容回顾,一、基本规定二、优惠政策的管理三、优惠政策类型四、免税收入五、减计收入六、加计扣除七、减免所得额八、减免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