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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介绍,目 录,2,简介,就是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通过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经营成本和企业税负。,实施安排 去年11月,已在上海启动营改增试点。今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自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含宁波市)、安徽、福建(含厦门市)、湖北、广东(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并与上海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今年11月1日起,广东实施试点工作。,3,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购进材料、固定
2、资产不能抵扣。制造企业购进营业税劳务不能抵扣。从事营业税劳务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不能抵扣,道道征收 全额征税,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生产企业(增值税),服务业(营业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不可抵扣,4,现行货物和劳务税制经济发展现状的矛盾,5,对纳税人的影响分析,我们以上述发票价税合计212万元为例,根据营业税(设定原税率为5%)改征增值税(适用税率6%)后的有关数据变化设定不同条件(上下环节的可抵扣条件不同),对相关纳税人的收入、成本差异情况进行列表分析,提供方为试点一般纳税人。,6,情况一:提供方当期外购了10万
3、元的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7万元;下道环节购买方也为一般纳税人:,综合提供方与购买方的变化情况,就上例而言,虽然服务提供方的不含税收入基本持平,但购买方因价税分离其成本至少可减少12万元,税改后购买方将减轻税收负担;提供方因当期外购,实缴税金(200*6%-1.7)也有所下降。,7,情况二:提供方当期没有外购设备;下道环节购买方也为一般纳税人:,综合提供方与购买方的变化情况,就上例而言,虽然服务提供方的不含税收入基本持平,但购买方因价税分离其成本至少可减少12万元,税改后双方合计将减轻税收负担。,8,情况三:提供方当期没有外购设备;下道环节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因购买方不
4、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改后本案例中的提供方增加税收1.4万元。通过以上三种情况,我们得出在营改增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是最大受益者,而服务提供方可能会因为各种实际情况(如税率上升,可抵扣税金较少等)导致税负有所上升,如何更好的平衡税负也将是今后营改增的重要考虑方向。,9,零税率:国际运输服务 向境外提供研发服务及 设计服务 免征增值税:除上述外的其它应税服务,有利于 增加国际竞争力 有利于 扩大服务贸易出口,10,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有利于服务业出口;,提供设备、材料、水电燃料等
5、,生产企业(增值税),服务业(营业税),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可抵扣,生产企业(增值税),11,目 录,12,13,14,15,纳税人,16,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优惠政策延续,17,现行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在试点期间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跨年度租赁合同的过渡安排 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18,目 录,19,2
6、0,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收征管,应税服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21,22,23,同时符合服务提供方的机构所在地在试点地区内,并且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24,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收征管,应税服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25,26,27,28,29,举例说明:,30,只要有一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收征管,应税服务,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额,31,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准确理解应税服务?,应税服务,32,33,34,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准确理解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35,36,如公司雇佣司机为老板开车,如公司为员工提供上下班车服务,应税服务,提供应税服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准确理解应税服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