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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的税务筹划,基 本 规 定,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流转税。,一 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二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三 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四 征收管理的税务筹划,一 优惠政策的税务筹划,筹划思路 a创造条件,获得税收的减免;b投资免税业务,获得税收减免(养育、医疗、教育);c转换经济业务内容,获得税收减免;d将减免税收入单独记账,获得税收减免(技术)e利用起征点,获得税收减免(仅适用于个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次(日)营业额300-500元);,a创造条件,获得税收的减免;单位和个人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人必须同时
2、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必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第二,必须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第三,必须是有偿或视同有偿提供所有权免税条件:(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3)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服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4)对高校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例:地处太湖之滨的长江投资实业公司拟借太湖的优势进行深层次的旅游开发,准备投资20亿兴建一个综合性游艺项目工程。长江准备委托国内一家知名的设计单位南方建筑设计院为其设计图纸,预计服务金额为1000万元。税
3、务顾问指出:如果南方直接与长江签署合同,并为其设计,取得收入后,南方应纳营业税:1000550万元如果由南方设在香港的子公司南天建筑设计所出面,与长江设在境外的子公司签订合同。0元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营业税。,例:B宾馆将其所属的一栋酒楼出租,该酒楼房产原值为200万元,职工张某经过竞标以年租金30万元获得5年承租权,按双方事先约定,张某在财务上独立核算,享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经过税收筹划,宾馆要求张某不办理独立营业执照,只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改上交租金为上交利润,仍以宾馆名义对外经营。这样筹划的依据为,税法对特定经营行为纳
4、税义务人的界定,是以当事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为标准。,(国税函200178号)规定,企业以承包或承租形式,将资产提供给内部职工经营,在企业不提供产品、资金,只提供门面、货柜及其他资产,并收取固定的管理费、利润或其他名目的价款的前提下,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领取了营业执照,企业属于出租不动产和其他资产,不论款项名称如何,均属于从事租赁业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属房屋出租的还应缴纳出租房产税。而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所收取的各种名目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本例中,如张某领取营业执照独立经营,则每年宾馆应缴纳租金收
5、入5%的营业税1.5万元(305%)、房产税3.6万元(301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15万元1.5(3%+7%),合计5.25万元。如张某不领取营业执照而是仍以宾馆名义经营,则宾馆每年只需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1.68万元200(130%)1.2%,节税3.57万元。,c转换经济业务内容,获得税收减免 1、如果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他人,应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2、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进行施工建设的,3、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无
6、论其是否参与施工,都应遵照以上规定,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是否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建筑业3%,是,否,服务业5%,工程承包公司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税率差异,新大工程承包公司承揽一座办公大楼的建筑工程。工程总造价2700万元,施工单位为华昇建筑公司,承包金额为2250万元。,例:,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应纳税额=(2700-2250)3%=13.5(万元),双方未签订承包合同,新大承包公司只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收取中介服务费。,应纳税额=(2700-2250)5%=22.5(万元),余额征税只允许
7、分包,不允许转包,而且只能分包给单位;转包需要全额征税。,在实际筹划过程中,与工程相关合同应避免单独签订服务合同。同时,要注意总承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二 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1)适度降低劳务所收取的价款 营业额多是经营双方面议价格,纳税人可以制定较低的销售价格,降低营业额;同时可以向对方提出提前付款、签订长期合同等优惠条件。提供劳务方加大折扣额,减少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同时还可相应减少损失或支出费用。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应纳税额=(营业收入-允许扣除金额)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营业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2)尽可能减少流转环节可有可无的流
8、转环节 物业管理公司为房地产公司代理公共设施修理费,房地产将修理费支付给物业,物业开具发票,在等额支付给修理队。筹划:房地产直接将维修费支付给修理队并要求开具发票,物业的营业税将省掉。必须存在的流转环节物管公司代收水电气费,需要缴纳营业税筹划:物管代收水电气费在合同中明确区分管理服务收费与代收缴费,注明管理服务价款与代付水气费按实收据。物管公司对收取管理服务费收入开发票,代收水电气费开给业主收据。管理费用做收入,代收费做往来帐水电气公司将收费发票开给该楼所有用户并附户名清单。,物业管理企业代收水、电、气费及房租等的手续费为计税营业额。若能将此部分物业管理费单独核算,并与客户签订委托代缴物业管理
9、费的标准合同,则可以只按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不必缴纳代收费用的营业税。由于代理在法律上有严格的定义和限定条件,因此在设计税务筹划方案时,就必须考虑备齐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凭证,并履行必需的程序,如签订合同或协议、授权书,并向有关部门履行审批、备案程序。,会计处理上也应单独核算,分别记录。如将手续费记做其他业务收入,将代垫、代付的款项记做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等。另外,相关的原始发票(发票的抬头一定是被代理人)、凭证摘要说明都要完备、齐全。代理业务税务筹划往往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企业往往还需要向三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因此,企业就其涉税重大问题应与各地税务机关尤其是
10、与被代理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沟通、协商、取得税务机关的批准和确认是必要的。,(3)避免收入费用化 营业收入中包含某些费用,要转手支付给其他提供此服务的单位,企业只是代收,应将此分离出来,达到节税目的。例:宾馆长期包租业务,房租费中包含代付的水电费,应将费用独立出来,在会计上做“往来帐”,在合同中注明约定租金和水电费是据实代收付的,从而不必为该费用交纳营业税。(4)增加扣除项目或增大扣除项目的额度例:文化传播公司承接某广告业务,交由电视台完成,公司接到客户付费300万元,支付给电视台设计制作费80万元,播放费100万元。该公司应交营业税为(300-100)*5%=10万元(从事广告代理业的纳税人应以
11、其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 或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筹划:a.调低设计制作费,调高播放费b.文化传播公司作为中介,只为收取的中介费缴纳营业税。,(5)将应税收入转化为非应税收入 重新定义经济行为 甲公司借给乙公司一笔款项,乙要按期支付利息给甲,甲需缴纳营业税。筹划:将“借款”改为“预付款项”。首先:调整相应合同,将“借款合同”改为“购销合同”并在“购销合同”中订“预付账款”的结算条款。其次:制作“补充合同”,并在该合同中明确规定乙公司无法及时履约,应同意甲公司收回预付款及赔偿金要求。改变经济活动形式与实质承前例,改“借款”为“投资”。“债权式投资”“股权式投资”;
12、资金为乙在“一定时期”内占用“永久”占用甲的收益由“固定的利息”“变动的投资分利”税法规定:投资收益不是营业税应收收入。注意:甲乙公司应有商品往来,缴纳赔偿金的一方,赔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赔偿金的接收方需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用钱方往往更倾向于借款,投入方往往更倾向于投资。,(6)合作建房的税务筹划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建房。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以物易物”方式.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无形资产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部分房屋所有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合营企业
13、”方式.双方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一)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二)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
14、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三)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因此,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提供资金。双方约定,房屋建好后按5:5的比例分配房屋。工程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200万元,则甲、乙各分得600万元的房屋。甲、乙企业分别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为:甲、乙企业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入股成
15、立合营企业,风险共担,利润共享,分 析,甲企业:,土地使用权,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600 5%30(万元),乙企业:,土地使用权,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销售不动产营业税=600 5%30(万元),双方合计总税负60万元,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乙企业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不征收营业税。契税:甲单位拥有土地,乙单位提供资金,共建住房。乙单位获得了甲单位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权属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乙单位应征收契税,其计税依据为乙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上述甲乙单位合建并各自
16、分得的房屋,不发生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之规定,合作建房的契税纳税义务人为提供资金的一方,其计税依据为提供土地一方所提供之土地使用权的相应成交价格。而房屋建成分配房屋时,双方均无须缴纳契税。土地增值税: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甲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单位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
17、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乙企业: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项目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将该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计入该项目的成本。涉及其他税种: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营业额包括设备价款。,(7)安装工程的税务筹划,例:某安装企业承包基本单位传动设备的安装工程,原计划由安装企业提供设备
18、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2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为180万元。如果按照这个方案,那么安装企业缴纳营业税为6万元;在签署安装合同时,该安装企业接受税务专家建议,对有关业务进行适当的分离。即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而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0.6万元。,(8)工程用原材料的税务筹划,1、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的纳税人,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计税依据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2、注意:施工单位应该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一物多用,提供原材料及其他物资的使用效率,纳税人外购的原材料虽然已缴纳了增值税仍必须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建筑业营业税,例:某单位建造一座楼房,将工程承包给兴
19、业公司,工程承包价600万元。如果采取包工不包料方式,工程所需材料由建设单位购买,材料价款为400万元。如果工程所需原材料由施工方购买,即采取包工包料方式,施工方可以利用自己熟悉建材市场的优势,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较低价格购买所需原材料,材料价款300万元。,包工不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与原材料费合计为1000万元,兴业公司应纳营业税额为:(600+400)3%30(万元)包工包料方式下,工程承包金额(承包价和材料费合计)为900万元,则施工企业应纳营业税为:9003%27(万元)可见,采取包工包料方式兴业公司可少交营业税3万元。,包工包料,是指建设单位不负责供应材料,而由建筑安装企业自行
20、采购并进行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是包括料、工、费的收入。,包工不包料,是指建筑材料由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安装企业只负责施工的工程。这种承包方式取得的收入,没有材料部分,只有人工费收入。,为了堵塞漏洞,减少国家税款的流失,新税制规定,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一律按包工包料工程以料工费全额征收营业税。,三 经营行为的税务筹划,一、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销售,为混合销售行为。成立标准: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行为必须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同一销售行为存在两类经营项目,有从属关系。,混合销售行为征税范围的划分标准:凡是
2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不到50%。,细则第七条(特殊情形),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进行税务筹划:设经营收入总额为S,增值率为R,增值税率为
22、T1,营业税率T2,则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S(1+T1)RT1 应纳营业税额 ST2 如果两个税种的税收负担相同,且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相同,则:增值率(R)T2(1T1)T1,常用税负平衡点,结论:,如果实际增值率小于R,则缴纳增值税对企业有利,要注意使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到其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实际增值率大于R,则缴纳营业税对企业有利,应注意使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50%以下。,例:某建筑材料商店,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装饰工程作业。该商店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本月对外发生一笔混合销售业务,销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户安
23、装,这批建筑材料的购入价是100万元,该商店以115万元的价格销售并代为安装,该企业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营业税税率为%)?,企业实际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R%(117)17%20.65%应纳增值税=(11517%10017%)(117)=2.18(万元)应纳营业税=115%=3.45(万元)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减少纳税1.27万元因此,企业应当设法使货物的销售额占到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一)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各自的营业额。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同一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存在两类经营项目,无直接
24、从属关系。,二、兼营行为的税务筹划,例:昌盛职业介绍所对外办理职业介绍服务,同时对外办理电脑培训业务,本月两项业务共取得收入50000元。未分别核算:应纳营业税=500005%=2500(元)分别核算,核实电脑培训收入为20000元,并按规定分别申报纳税 应纳营业税=200003%+(50000-20000)%2100(元),(二)兼营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
25、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例:北京大地计算机公司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2月硬件销售额为18万元,另接受委托开发并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万元,该企业应作何种纳税筹划?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180000/(1+3%)*3%=5243(元)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合计纳税6243元,不分开核算:假设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公司硬件的销售额为150000。应纳增值税=150000/(1+3%)*3%=4369(元)应纳营业税=50000*5%=250
26、0(元)合计纳税6869元,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某歌舞厅9月份收取门票20000元,台位费30000元,点歌费10000元,烟酒、饮料费40000元。歌舞厅适用税率20。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000+30000+10000+40000)20%=20000(元),如果该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烟酒、饮料等日杂小卖部,并专门领取营业执照,单独核算,这样娱乐业混合销售行为就转变为兼营行为:小卖部应纳增值税40000(1+3%)3%1165.05(元)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
27、000+30000+10000)2012000(元)节税额为:20000-1165.05-120006834.95(元),营业税征收管理的税务筹划空间较小,主要采用递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只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纳税人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特殊: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四 征收管理的税务筹划,例:甲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乙企业,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2008年7月12日,甲企业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付款40万元。2008年10月
28、18日,又收到乙企业支付的预付款20万元。2008年11月21日,甲与乙结算,甲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共计价款100万元,但乙尚有40万元因特殊情况不能支付。但是根据税法规定,其第一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第一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2008年7月12日;第二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0月18日,根据第三笔收入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08年11月21日。,7月份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10月份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11月份应纳营业税=405%=2万元因此,甲企业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时候,不应与乙企业进行结算,只有在乙企业支付40万元预收款后,甲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这样就避免了提前负担税收。,欢迎老师同学们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