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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营改增”概述,一.“营改增”的含义1.“营改增”并是新设一个税种,而是将原来部分征收营业税的业务改征为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后业务,按照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进行发票使用、收入确认、进项税额抵扣、征收管理、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2.“营改增”的业务不是与“营业税税目”对应整体划转,而是将其中一部业务有选择地“挖”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营改增”业务不象原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划分那么明确,可区分,有许多难判定的业务,“营改增”概述,二.试点时间表,“营改增”概述,三.试点业务及适用税率,“营改增”概述,“营改增”概述,“营改增”概述,四.“营改增”趋势推进税制改革的
2、重点是扩大营改增。这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今年要走好第一步,除铁路运输和邮政业实行营改增外,还要将电信业等纳入进来。同时,要清费立税,推进消费税、资源税改革,加快环境保护税等立法进程,继续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
3、1销售额扣减分为三个阶段(抵扣凭证的时间为准,同时也应与业务收入同口径)1.2013年7月31日前(1)试点纳税人(包括一般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无法取得扣税凭证)(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能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4、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向小规模纳税人取得抵扣少;部分支出只能取得普通发票),“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2.2013年8月1日2013年12月31日间仅限融资租赁企业(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
5、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
6、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3年12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1月1日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该标准的次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3.2014年1月1日起(1)融资租赁企业(同上)(2)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从承运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不得抵扣(3)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
7、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
8、活动(5)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4.抵扣凭证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
9、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2运输费用的抵扣“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扩大,运输费用抵扣发生如下变化:(1)运输费用抵扣凭证发生变化,“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2)接受运输相关服务部分运输相关服务,随着“营改增”成为可以抵扣项目(如运杂费、场站服务、收派服务等)部分原属于运输业的业务,变为物流辅助业(3)接受试点地区小规模纳税人运输服务,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两个阶段,“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
10、要差异,3营改增的税收优惠1.延续原营业税优惠和新设部分优惠,“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2.跨境服务免税管理(1)免税的跨境服务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不符合退税条件(无许可证或简易计税法)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为出口货
11、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和收派服务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A.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期租服务、程租服务、湿租服务。但不包括: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对境内货物或不动产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B.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2)跨境服务免税要求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
12、增值税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条件1.试点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2.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规定执行3.委托方索取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国际货物
13、运输代理服务收入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4.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3)跨境免税备案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申请免税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跨境服务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不符合退税条件外的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提供不符合退税条件跨境服务的,应提交实际发生国际运输业务或者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
14、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4)备案处理纳税人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报送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全部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备案,将有关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报送的材料或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正报送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对纳税人的本次跨境服务免税备案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报送材料退还纳税人,“营改增”与原增值税政策主要差异,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未按规定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的,一律不得免征增值税原签订的跨境服务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跨境服务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变化后仍属于规定的免税跨境服务范围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纳税人的跨境服务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