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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新政解析 应对全国之变,演讲嘉宾介绍-王进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第四届、第五届理事会理事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第四届财务委员会委员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二届理事、常务理事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第三届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北京市丰台区地方税务学会第二届理事北京国际税收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硕士专业研究生导师河北经贸大学税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社会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税务硕士(MT)专业学位研究生特聘导师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校教学顾问中国税务
2、报特邀坐堂专家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组成员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兼职教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兼职教师,自1998年起连续十六年参加国家人事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的全国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教材及配套习题编写、修订等工作;自2002年起连续十二年参加国家人事部组织的经济师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等工作;自2008年起连续六年为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及教育中心组织的全国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命题、审题工作。为中国税务报、中国税务、纳税人报、中国注册税务师、北京注册税务师协会等报刊、杂志、网站撰写专业稿件。主要编写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实务、税务代理、
3、税务代理实务、纳税会计、税法、财政与税收等教材。作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兼职教师,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的兼职教师,多次承担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北京市国、地税局稽查、征管系列的业务培训、出题、审题、阅卷工作;应国家会计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浙江大学、北方交通大学、清华大学等单位的邀请,为全国注册会计师、各企业负责人、财务主管进行企业税务风险及其控制、税收筹划理论与实务操作等专题讲座;为中国银行北京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华北电力集团、赛特集团、中国石油集团、正大制药集团、ABB集团、中国日报社、中信集团等单位进行涉税专题讲座。先后接受中央电视二台为您服务栏目、中央电
4、视十二台财经前线栏目、新华通讯社、经济参考报、财富周刊等媒体的专业采访,就有关企业涉税风险、税收筹划理论与实例作了扼要介绍,使更多的人关注企业涉税风险及税收筹划这一热点、难点问题。联系方式:,免责声明 本次演讲的所有资料或解释(并不只限于下列投影片)(以下统称为材料)仅为本次演讲之用。该等材料仅可作为参考之用而不应视为由鑫税广通及/或其雇员(以下统称为鑫税广通)所提供的意见或建议。此外,由于鑫税广通在编制有关材料时受时间及适用的资料所限所以鑫税广通亦未能知悉所有的事实或资料,因此该等材料并不应被视为全面完备的材料。而鑫税广通亦不会就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或足够性进行任何陈述。就特定情况下使用该等
5、材料时,应根据实际所涉及的情况而酌情采用。使用者在任何特定的情况下应用有关材料时,应先谘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有关材料均绝不可取替该等专业意见。使用者应当自行承担因应用该等材料的内容而产生的风险。虽然鑫税广通已按小心谨慎的原则编制有关材料,但鑫税广通并不会向任何第三方(包括你)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疏忽所产生的责任)。,中国现行的货物和劳务税体系,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特殊货物,增值税改革新闻报道(东方卫视).part继1994年税制改革后,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
6、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前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本次营改增,是我国货物和劳务税领域又一次重大的税制变革,事件回放,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的进程,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的进程,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的进程(官方提法的微妙变化),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北京的改革动向,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北京的改革动向,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北京的改革动向,改革的背景及原
7、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2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二、试点日期。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
8、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上海“营改增”的成果“营改增”带动上海总部经济发展的效应已经初步显现:2011年上海吸引跨国公司总部48家,2012年目标50家,而自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仅12月就已吸引了12家。,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重复征税问题严重,货物
9、和劳务税链条断裂,不利于社会化分工的专业协作全额征收重复征税,尤其是新兴的生产性服务业,对于比较突出的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差额征税方式解决。增值税纳税人购入的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不能抵扣,尤其是购入的生产性服务,存在多次的重复征税问题。营业税纳税人购入的产品所承担的增值税不能抵扣。营业税纳税人购入的服务所承担的营业税不能得到抵扣。税务公关能力强的企业的做法:当前货劳税制格局下的5号公告,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当前的货劳税格局,已经成为阻碍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桎梏我国当前的营业税征税原则国际上对服务贸易出口货劳税征税原则,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10、保留一切权利,当前的货劳税格局,已经成为阻碍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桎梏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发展货物和劳务税待遇天壤之别,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当前的货劳税格局,已经成为阻碍服务贸易出口发展的桎梏我国当前服务贸易的发展为了当前货劳税格局下解决特殊行业和地区税负过重问题发了一些特批文件,例如上海市、天津市、国际运输、国际通信以及服务外包业务中远航运的税务规划.PDF特批文件对企业的影响.PDF,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货物和服务一体化趋势日益明显,尤其是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发展,货物销售和劳务提供的界限日益模糊。,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
11、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为什么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营业税服从政治的需要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征管水平相适应有利于保障地方财政税收入的稳定防止大面积征收增值税引发的通货膨胀风险借鉴了其他国家推行增值税的经验,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完整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使我国的货劳税制度与国际通行的货劳税规则接轨 增值税的发明,就其社会和经济方面的重要性来说,可以跟发明蒸汽
12、机和电相媲美。现存的税收没有一种能像增值税一样如此的中性,易于管理和提高国家收入。国际增值税专家 Sijbren Cnossen,改革的背景及原因,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上海的服务业发达上海建设国家金融与航运中心上海地方财政实力较强上海的征管条件较好,为什么选择在上海首先试点,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的大致过程改革的目标,改革试点的基本过程和原则,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部分行业全国试点,全部行业全国推进,增值税条例细则等,营业税条例细则等,增值税法,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基本的改革框架,基本的改革框架,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
13、利,“营改增”中央政策法规一览表,已经发布的重要“营改增”政策法规,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营改增”中央政策法规一览表,已经发布的重要“营改增”政策法规,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营改增”中央政策法规一览表,已经发布的重要“营改增”政策法规,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的大致过程改革的基本原则 有形动产租赁17%一般计税办法 运输业、建筑业11%简易计税办法(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6%税率 计税方式 全部收入 计税依据 服务进出口 进口征税、出口免税或 部分代收垫付 零税率 行业可差额计税,改革试点的基本过程和原则,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试点
14、,部分行业全国试点,全部行业全国推进,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提供和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影响试点企业提供应税服务试点企业采购应税服务,改革试点产生的影响,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试点期间的过渡性政策安排维持现行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产生的财政减收,按规定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原有的营业税优惠继续延续,采用免税或者财政补贴的方式,但是通过改革能够解决的除外。以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缴纳的营业税,可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扣;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按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缴纳营业税。,改革试点的基本过程和原则,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15、 保留一切权利,改革试点的具体细节税收政策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内容概述,2013-05-2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其附件包括4个内容: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内容概述,试点实施办法是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政策指导性文件
16、:1.在内容编排上,试点实施办法与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所不同,采取了按照税制要素进行归集的章节制体例。2.在税制设计上,试点实施办法是与现行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并行的一个文件规定。,内容概述,自试点开始后,对于货劳税制度,比较简单来看可以分为几个方面:1.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试点实施办法;3.除改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外的原营业税征收项目继续适用原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本章共7条,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对试
17、点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的理解上必须密切结合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大家注意掌握以下几点:一、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 三、特殊规定 四、境内,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
18、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一)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二)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三条 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
19、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本条是关于试点纳税人分类、划分标准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把握:一、试点纳税人分类 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公告2011年第65号)三、必须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四、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两个特殊规定,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本条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本条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小规模纳税人与一
20、般纳税人的划分,会计核算制度健全是一条重要标准。二、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除上述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还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等其他条件。,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五条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本条是关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一、本条所称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包括两种情况:(一)试点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不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不认定为一
21、般纳税人情况的;(二)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参考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本条是关于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参考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部分):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
22、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均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必须在试点地区,否则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本条其前提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设立经营机构,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义务人的问题。,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本条是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试点纳税人,可以视为一个试点纳税人合并纳税的规定。目前,依据这一规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总机
23、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并批准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上述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1132号)。暂行办法主要是解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总机构试点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问题。,第二章 应税服务,本章共4条,对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境内外服务和视同销售等进行了界定,条款虽然少,但却是关于征税范围界定的极为重要内容,且非营业活动、境内外服务和视同销售的内容,或首次提出;或与原营业税、增值税的规定相比,变化较大,需要认真理解。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24、、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本条是关于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九条提供应税服务,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非营业活动,是指:(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四)财政部和国
25、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采取排除法明确了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除上述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三种情形外,其他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内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二)凡应税服务发生在境内的,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
26、内提供,均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内外服务的划分,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境内外服务的划分吸取了现行营业税法规中“尴尬”的教训比较切合实际避免重复征税与国际通行的货物和劳务税制度接轨,改革试点的具体细节税收政策,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第二章 应税服务,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是关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具体规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
27、11133号)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1133号),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本章共2条,对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和征收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应税服务的税率设定上,新增了两档低税率。同时为支持我国服务经济对外发展,本次税制设计时,确定部分应税服务项目适用零税率。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财税【2011】131号 第十三条
28、增值税征收率为3%。,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本章共有条款27条,分四节对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方法、销售额、应纳税额等进行了规定,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本知识点。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四条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第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第十六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第十七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
29、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本条款规定了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的扣缴税款问题。,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十八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十九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二十条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
30、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一条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本条规定了进项税额的概念。可以下三方面理解:(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二)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三)是购买方或者接受方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或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
31、)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本条所称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
32、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税收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试点地区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取得其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该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
33、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通用缴款书。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
34、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共用资产抵扣问题,改革试点税收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差异比较,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 保留一切权利,(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劳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五条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
35、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用。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改革试点税收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差异比较改革试点税收政策与增值税条例细则差异比较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相关法律可能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36、药品和食品行业可能会受到影响,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免税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当期全部营业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本条规定了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增值税应税服务而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的划分公式。本条的公式只是对不能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划分计算的方法,对
37、于能够准确划分的进项税额,直接按照归属进行区分。,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第二十七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第二十八条纳税人提供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发生服务中止、购进货物退出、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二节:一般计税
38、方法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二)应当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而未申请的。,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办法 第三十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本条所称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一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
39、: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2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二,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三节:简易计税办法 第三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本条具体规定了简易计税方法中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税额。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提供的适
40、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因服务中止或者折让而退还给接受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三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财税2011133号:试点航空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销售额允许扣除的项目,明确的有三种情况,可以参照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三项。,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41、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四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本条明确了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两项要求:1.销售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2.应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且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本条规定了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
42、征税率的应税服务(即:混业经营行为)的税收处理原则。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部分第一项对混业经营行为有明确的规定。,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本条规定了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税收处理原则。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这一规定是为了使纳税人能够准确核算和反映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将分别核算作为纳税人减免税的前置条件。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
43、优惠。,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本条是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退款等情形而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
44、折扣额。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如何征税的规定。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第四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四十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视同提供应税服务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
45、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同类应税服务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
46、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为:(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财税20129号(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
47、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第五章 纳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第四十三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
48、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第六章 税收减免,第四十四条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第四十五条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即:增值税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纳
49、税的和其他个人。,第六章 税收减免,第四十六条 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含本数);(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七条 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关于跨期业务的处理规定(一)租赁业务(二)差额征税(三)发生退款(四)补缴税款(五)优惠政策的延续(六)开具发票,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适用零
50、税率的应税服务,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第七章 征收管理,第五十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注意:对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以及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十一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