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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科财教(2017)21号)和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教财(2017)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认定是开展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做好认定工作,对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确保资助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具有重大意义。第三条本办
2、法所称困难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各系审核,学院审定相结合的办法。第二章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全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六条各系成立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主任担任副组长、辅导员为组员的工作小组,负责本系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实施和审核工作。第七条各班主任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
3、认定工作。第三章认定范围与条件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第九条学生本人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低于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2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3 .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4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5 .家庭遭受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6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7 .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第十条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
4、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1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2 .农村低保家庭学生;3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4 .孤残学生、烈士子女;5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6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7 .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第十一条学生或系、班等基层组织能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1 .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者;2 .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者;3 .购买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者;4 .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者;5 .有抽烟、酗
5、酒等不良嗜好者;6 .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酒吧、歌舞厅者;7 .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8 .父母双方有一方为国家公务员系列职工者。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二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各系、各班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三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后,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第十四条未被认定为困难的学生,需要申请认定的,如实填写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只提交家
6、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五条困难学生认定程序(一)本人申请: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二)班级推荐:班主任(辅导员)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函调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详实地调查了解,对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状况评价材料;召开专题班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各系推荐。若班级民主评议意见不集中,可采取由班主任(辅导员)、班委会、团支部的学生干部组成的班委会讨论确定。(三)各系评议: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调查表、班级评议结果和班主任(辅导员)意见,召开专题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重点是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
7、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各班初步确定的困难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认定,初步确定一般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工作部)。上报资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汇总表。(四)学院审定: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系所报名单、及相关材料,并根据各系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查,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将结果向全院师生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六条在公示过程中,如师生有异议时,可通过电话、信件、口头申诉等有效方式向各系提出质疑。各系在接到有异议请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系的答复仍有异议时,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
8、学生工作部)提出复议,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在接到复议请求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如情况不属实,责成各系对有异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以及处分。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七条各系推荐、测评、审核与报送资料等工作环节,实行经办人员和部门领导签字负责制。各班级、各系上报材料自行留底,最终上报材料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存档。逾期未报送申请及有关材料或不按要求进行评选工作,一律视为放弃。第十八条各系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要进行严格审查,要通过查阅学生档案、函调、日常消费行为等方式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详实地调查了解,确保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在推荐、测评、上报材
9、料、公示等环节出现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和各系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选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档案中加入不诚信记录。第二十条各系的认定组织应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而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对其提供帮助。第二十一条各系、各班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