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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化工高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化工高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创新、交叉、前沿、挑战”为主导思想,旨在通过基金的资助,激励低年级博士生大力弘扬创新精神、实践创新思路、产出创新成果。为规范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方法。其次章资助范围其次条基金面对全日制在校博士探讨生,原则上以博士一年级或二年级学生为主。第三条基金资助的项目激励学科交叉与融合。但与学校设立的博士论文创新基金不得重复立项。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探讨生通过科研立项的方式运用基金。第五条学校设立“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和分管
2、科技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探讨生院、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室负责人、各学院院长和书记组成。由副组长主持日常工作。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小组”(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组长由探讨生院院长担当,秘书处设在探讨生院,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和考核等全过程管理,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实施状况报告。第四章项目申请、立项第七条申请人按要求向秘书处提交项目申请书(含项目年度经费预算)。第八条基金项目的组织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签订任务书、实施、验收。遴选和组织项目原则上每年一次,作为已获支持尚未结题项目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负责人申请新项目。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加的项目数(含作为
3、负责人的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项目申请人须恪守科学道德,学风端正。第九条项目管理小组依据科学民主的原则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申请的项目进行评审、遴选,确保公正、透亮,将评比的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由校学术委员会批准执行。第十条管理小组组织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含年度经费运用支配)。学校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下达立项通知。第五章项目实施及预算执行第十一条依据项目任务合同书中年度经费预算,学校按年度拨付基金项目经费给项目负责人,独立建账,专款专用。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依据签订的项目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向管理小组报送进展报告(含项目经费决算)。第十三条
4、执行期超过一年的项目,学校按预算分年度拨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据与学校签订的任务合同书运用经费,严格执行项目预算。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须要调整或终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老师和所在学院签署看法后,报管理小组批准。必要时,管理小组可依据实施状况及专家评估看法等干脆进行调整。须要调整或终止项目的状况包括:(一)状况发生重大变动,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途须要修改;(二)项目第一负责人发生休学、毕业等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探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三)违反校规校纪或者有学术不端行为,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四)其他不行抗拒因素,致使项目探讨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经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
5、刚好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学问产权等状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管理小组审核,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由学校收回。第十五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开支范围按财政部教化部关于印发中心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09】173号)的规定执行,包括:(一)设备费。指在课题探讨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指项目探讨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原材料、帮助材料的消耗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探讨过程中发生的检
6、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四)水电费。指项目探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燃料等消耗费用。(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学问产权事务费。指项目探讨过程中发生的论文论著出版、文献资料检索与购置、专用软件购置、专利申请与爱惜的费用。项目探讨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六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的开支标准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基金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经费,不得偿还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第十七条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剩余经费全部由学校收回,统筹
7、运用。特殊状况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访用申请,经管理小组批准后可以接着运用。第六章项目验收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刚好向项目管理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分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详细的项目经费决算书和项目选购设备清单,经国资处审查,由财务处审核通过。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业务验收的依据是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任务合同书。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及所完成的创新成果,经学院审核后报管理小组,由管理小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项目管理小组视情形严峻程度,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负责
8、人应提前三个月申请延期,经项目管理小组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项目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其次十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二)挪用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三)违反规定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经费;(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五)其他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行为。其次十一条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一)所供应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二)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探讨内容、技术路途等发生变更;(三)超过项目任务书中执行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的。其次十二条项目验收结论由管理小组书面通
9、知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专著、数据、评价报告、探讨报告等)进行归档,并上报管理小组备案。其次十三条项目管理小组依据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状况,逐步建立探讨生科研创新项目绩效考评制度和追踪问效制度。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立项、选择项目负责人、确定预算、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第七章资产与学问产权管理其次十四条探讨生科研创新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其次十五条项目取得的成果要依据有关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涉及国家隐私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项目形成的学问产权,其归属和管理依据有关学问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项
10、目形成的论文及专著须标注“北京化工高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资助”字样。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学问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监督管理其次十六条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必需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刚好订正存在的问题。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实行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赐予通报指责、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申请担当或参加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资格等处理。其次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取消其担当或参加探讨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的资格。第九章附则其次十八条本管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