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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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山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南市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向县(市、区)、市应急管理部门顺序逐级举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未及时受理的,可直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第四条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各类举报事项明确举报事项核查人员,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工作开展情况。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认定及标准依照相应行业部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确定。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

3、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4、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六)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六条市、县(市、区

5、)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负责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的机构,并在官方网站公布受理举报事项机构的办公电话、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方便举报人及时掌握举报处理进度。第七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手机APP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第八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积极举报身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第九条举报内容应当说明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第十条提倡实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

6、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联系方式、暗号、电话录音等),用于发放奖金。第十一条具备条件的应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反映举报内容的文字应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应尽可能包含清晰可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状态。第十二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捏造、歪曲事实意图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举报范围:(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并正在调查处理的或已被责令限期改正并正在责令期限内的,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

7、划或已整改的;(二)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已经受理举报而同一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复举报的,或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存在的;(三)隶属于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安全生产事项,本部门工作人员予以举报,或本部门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予以举报或本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第三章举报核查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后,应根据举报事项内容明确核查牵头单位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填写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附表1)。核查牵头单位应商相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8、对举报人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核查。第十五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收集或制作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核查人员共同进行。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核查属实与否都应当附带证据。第十六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核查完成后,应当形成核查报告,并对核查认定的事实和核查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落实或督促相关单位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第十七条核查牵头单位在核查完成后,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转办(交办)表(附表2),并采取适当

9、方式告知举报人;并于核查结束后7天内,将书面核查情况向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第十八条核查牵头单位只要接到应急部门交办的举报事项必须回复,办理举报事项应自交办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核查牵头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完成的,应当在影响因素消除或者减轻后的合理期限内办结。第十九条核查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或者销毁举报材料,不得鉴定举报人笔迹,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案情等情况。到被举报单位核查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严禁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第二十条核查人员

10、与被举报单位或者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在核查过程中,必要时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第四章举报奖励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一)属于举报重大事故隐患的,经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督办后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员填写符合财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受理部门领导审批。(二)属于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调查核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人

11、员填写符合账务要求的审批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受理部门领导审批。(三)举报奖励金经审批同意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并填写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附表4)。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第二十二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

12、瞒报谎报1人奖励2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二)对举报一般事故隐患的,奖励100O元;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属于尚不构成违法、依法不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奖励3000元;(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一般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奖励2000元;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

13、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20%计算,最低奖励5000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5000元。第二十三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属实,由受理部门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第二十四条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核查牵头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核查牵头部门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

14、人指定的账户。第二十五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一)举报内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二)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三)匿名举报或不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四)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五)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六)受理单位认为不应当奖励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及时处理。不得以举报代替依法应履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坚持举报的,不纳入本

15、办法规定的举报奖励范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宣传报道举报奖励时,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并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

16、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下列情形的举报事项,可对下级部门进行督办:(一)办结后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二)社会公众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反复举报的;(三)办理时弄虚作假的;(四)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五)泄露举报人信息,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第三十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给予举报人的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并接受财政、审计、

17、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山南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南地区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山南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藏安监管(2016)16号)同时废止。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登记表举报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单位或住址举报方式,联系万式举报事项备注(此表匿名举报也可填写)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事项转办(交办)表举报情况举报人举报时间举报内容直接办理办理机构办理人员案件处置情况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归档整理转办(交办)办理机构交办日期案件处置情况转办(交办)机构意见备案回复情况归档整理协调办理办理机构1.2.3.交办日期案件处置情况相关部门办理情况备案回复情况归档整理备注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举报事件名称举报人姓名或举报单位名称受理单位受理时间被举报事件的基本情况建议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计为:万仟佰拾元查办部门的承办人意见:年月日查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意见:年月日(单位盖章)单位分管领导的审定意见:年月日核发奖励金额人民币大写计为:万仟佰拾元附表4山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领取单举报事件名称处罚文号核发奖励金额大写:小写:查办部门意见:签名:年月日查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年月日(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领款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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