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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凡使用明火烘烤、熬炼和进行电气焊工作的部位,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更不准用易燃、易爆物品点火。第二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应分别落实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第三条动火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四条进行明火作业(包括电、气焊)必须事先向公司安全部门办理使用明火审批手续,同时说明作业地点、时间、用途,经批准后方可作业。第五条明火作业点周围严禁存有易燃物、可燃物,在明火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临时配置相应灭火器。第六条明火作业完成,操作人员应在作业现场滞留半小时,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撤离,同时将“明火作业批准单”送回。第七条公司内禁止使用火炉取暖,特殊情况需使用火炉的单位(部门),必须得到安全部门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