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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讲 公司的变更与终止,一、公司变更概述(一)公司变更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公司成立后终止前的存续期间,公司组织和经营事项的变化。2.特征(1)法定性(2)强制登记与公示性(3)法人地位的统一性,一、公司变更概述(二)公司变更的分类,公司变更,1、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2、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3、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住所;(3)法定代表人姓名;(4)注册资本;(5)实收资本;(6)公司类型;(7)经营范围;(8)营业期限;(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二、公司资
2、本的增加与减少(一)公司资本的增加1、公司资本增加的含义2、公司资本增加的方式(1)增加原股东的出资和增加新股东(2)增加股份份额(3)增加股份金额(4)股份份额、金额同时增加,(一)公司资本的增加3、公司资本增加的法律要求公司法第179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4、公司资本增加的程序(1)股东会作出决议(2)修改公司章程(3)缴纳出资或募足股款(4)办理变更登记,(二)公司资本的减少1、公司资本减少的概念与原则公司资本
3、过剩或出现无法弥补的严重亏损时,公司根据自身的需要,依法减少公司资本的法律行为。遵守法定最低资本限额的原则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经减资不得公司财产低于法律最低资本限额。2、减少资本的方式(1)免缴出资或回购股权(2)股份合并(3)股份的注销(4)股款缴纳的免除,二、公司资本的增加与减少3、资本减少的程序(公司法第178条)(1)股东(大)会作出减少资本的决议(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4)债权人异议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4、,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5)办理变更登记,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一)概念与特征1、概念由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在不中断公司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使公司组织形式变为其他法定组织形式的行为。2、特征(1)以章程变更为必要条件;(2)限于法定形态公司之间的变更(3)法人资格不中断(4)目的的特殊性,三、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二)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原则、类型、条件与后果1、变更原则(1)责任形式相同原则(2)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原则2、变更类型3、变更的条件公司法第9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
5、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4、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债权、债务承担公司法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三)公司组织形式变更的程序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议案2、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3、通知债权人并公告4、修改章程确定注册资本、出资比例5、募足股款、验资、验证6、办理变更登记,四、公司合并(一)公司的合并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1)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的共同行为;(2)公司合并是一种契约行为;(3)公司合并是一种法律行为;(4)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合并后者
6、存应为续公司;(5)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二)公司合并的形式1、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1)吸收合并示意图,A公司,B公司,A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2)新设合并示意图,(三)合并协议合并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协议(1)参加合并公司的基本情况;(2)合并的方式;(3)因合并解散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及财产清单;(4)解散公司与存续公司财产、财务会计文件的移交,以及存续公司会计科目的调整;(5)因合并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
7、(6)解散公司股东转换为存续公司股东的股权安排及存续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的调整;(7)解散公司员工安排计划及退休员工待遇;(8)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9)协议生效的条件等。,(四)公司合并程序1、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2、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报批5、股东会作出决议批准合并协议及合并方案6、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四)公司合并程序7、债权人提出异议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8、办理注册登记 公司合并,登记事项
8、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五)公司合并的法律后果(1)因合并引起公司的新设、变更或消灭(2)因合并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3)因合并引起解散公司债权、债务由存续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五、公司分立(一)公司分立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2、特征(1)公司分立是公司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2)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单独的法律行为;(3)公司分立是一种契约行为;(4)分立后的各公司均为独立法人;(5)因分立而解散的公司无须清算。,(二)公司分立的形式,1、分解分立(新设分立),A公司,B公司
9、,C公司,D公司,2、派生分立,A公司,B公司,(解散),(新设),(新设),(新设),(存续),(新设),五、公司分立(三)公司分立协议分立各方应订立书面协议。(1)拟分立公司的基本情况;(2)分立后新设和存续公司的名称、住所及组织形式;(3)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4)股权转换及新设或存在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调整;(5)其他规定。,(三)公司分立程序(1)股东会作出决议;(2)订立公司分立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制定财产分割方案并分割财产,办理财产移交手续;(5)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6)办
10、理变更登记。,(四)公司分立的法律后果1、引起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变更或新设;2、因分立引起股东资格转换或股东退出公司;3、原公司债权、债务的承担。公司法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六、公司的终止(一)公司解散的概念与特征1、公司解散的概念公司成立后,由于出现了法定或章程规定的事由,依法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2、特征(1)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法律事实;(2)公司解散是一种法律行为;(3)公司解散引起公司清算程序;(4)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格及其相关的法律关系消灭。,(二)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法第
11、181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司法解散)。公司法第191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二)公司解散的事由1、章定解散事由与法定解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法定解散事由:(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司法解散;(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解散
12、的事由2、任意解散事由与强制解散事由任意解散事由:(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强制解散事由(法定):(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2)司法解散;(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三)公司解散法律后果1、引起公司清算;2、清算中的公司法人资格受到限制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清算终结引起公司法人资格消灭;4、引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解职;5、引起公司劳动合同解除;6、引起公司债权、债务消灭,(四)公司清算1、公司清算的概念公司解散后,为消
13、灭公司主体资格,了结公司事务及债权、债务,由清算组对公司财产清理、保管、变价和分配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2、公司清算的分类(1)公司法上的清算与破产清算1)原因不同;2)法律依据及程序不同;3)债权人受偿程度不同;4)是否免责不同。,2、公司清算的分类(2)法定清算与任意清算,清算,任意清算,法定清算,特别清算,普通清算,3、清算组(1)清算组的概念与特征在公司清算程序中,依法成立的专门负责公司财产、债权、债务清理及剩余财产分配的组织。特征:1)必设机关;2)临时机关;3)管理机关4)代表机关,3、清算组(2)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因出现章定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依法被
14、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法院判决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普通清算组的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特别清算的成员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3、清算组(3)清算组的职权公司法第185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
15、、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清算组(4)清算组的责任1)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公司法第190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清算组的责任2)隐匿财产、违法分配的责任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16、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违法经营的责任第206条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清算组的责任4)违反清算报告义务的责任第207条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5)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任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4)清算组的责任6)未履行通告债权人义务的赔偿责任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
17、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第2款。),(4)清算组的责任7)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5条第2款。),4、普通清算程序(1)成立清算组(2)通告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3)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债权人应当
18、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4、普通清算程序(3)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债权人对核定债权的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普通清算程序(3)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补充申报债权及其清偿
19、(最高法院公司法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于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大)会或者法院确认完毕。补充申报的债权,可在尚未分配财产中清偿。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则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4、普通清算程序(3)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补充申报债权的不利后果因债权人重大过错逾期未申报债权,其主张补充申报债权以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不予支持。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
20、民法院不予受理。,4、普通清算程序(4)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5)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确认,(6)公司财产分配依法定顺序分配原则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清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债权优于股权原则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4、普通
21、清算程序(7)制作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8)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清算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应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5、特别清算程序特点:(1)法院介入启动清算程序(2)清算程序受法院监督(3)清算期限有限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6条 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5、特别清算程序(1)债权人、股东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人成立清算组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
22、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5、特别清算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 公司应当依照公司法第184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具有本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5、特别清算程序(2)法院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23、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5、特别清算程序(2)法院指定清算人组成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股东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更换清算组成员:(一)有违反法律或
24、者行政法规的行为;(二)丧失执业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三)有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的行为。,5、特别清算程序(3)通告债权人(4)申报债权及债权登记(5)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6)出现破产原因时清算组可与债权人和解最高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
25、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5、特别清算程序(7)制定清算方案,并报法院确认(公司法第187条,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8)公司财产分配(9)制作清算报告并经法院确认(10)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五)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1、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未尽清算义务的承担赔偿(公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1)原告:债权人(2)被告: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3)行为特征与责任承担范围: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应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怠于履行义务,导
26、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应向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2、未清算而注销公司的股东、董事及实际控制人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1)原告:债权人(2)被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行为特征: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五)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3、公司未清算即注销,股
27、东或者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承诺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五)清算义务人的法律责任(4)公司清算时,尚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的清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26条和第81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5)清算人违法清算的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152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