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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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中国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件评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丁文联2011年5月,2023/9/1,2,资料来源,中国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中国201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023/9/1,3,1、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专利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限定作用参考意见:应当结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特别是发明目的,确定必要技术特征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参考案例: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孙守辉诉

2、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2023/9/1,4,原告享有“高架立体建筑物”的发明专利权,其在本案中主张其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权利要求4、5、6、7。该专利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高架立体建筑物,建设在地基上,其特征在于:每组高架立体建筑物由空间支架和支承在空间支架上的房屋单元构成;固接于地基的空间支架四周空间及表面布置有若干房屋单元;该空间支架有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该空间支架的顶面为道路;所述空间支架为支承于地基上的螺旋体通道,该螺旋体通道呈螺旋形盘旋上升,其下端连接地面道路构成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所述空间支架四周及表面布置的房屋单元

3、为固定布置或能移动的布置。”“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包括垂直于地面的电梯、斜置滚梯及螺旋上升楼梯中的一种或其结合。”“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连接地面的交通设施还有垂直地面设置的交通设施。”,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5,“6、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空间支架与地基之间设置有支撑架,该支撑架为立柱、斜柱、金属网架、金属桁架、墙体中的一种或其结合。”“7、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架立体建筑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空间支架的顶面四周还间杂设置

4、有停车场、商业区、娱乐设施、绿化带的一种或结合。”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1页记载:“现有的单层或多层建筑都是沿地面布置在建设用地上的,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多;高层虽然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能建设的建筑面积较多,但建筑相对封闭,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性较差,舒适度较差。”该发明专利的说明书第2页还记载:“本发明有以下积极有益的效果:本发明将房子布置在空间支架的四周空间,能在单位建设用地面积上建设较多的建筑面积,节约用地,同时改善居住交流性和舒适度,并且交通工具可直接到达各户门口。”,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6,法国馆建筑物在其由纵横交错的横梁

5、支撑的坡道表面布置有若干房间,这些房间未占用坡道的四周空间。被告中建八局系法国馆建筑物的承建单位法国馆抗辩认为其属于单体建筑,空间支架也不能行车。法院认定的技术不同点:房屋是否位于空间支架的四周。(见王群专利说明书)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王群还起诉丹麦馆,并与荷兰馆交涉。,王群诉上海世博会法国馆、中建八局专利纠纷案,2023/9/1,7,法国馆,2023/9/1,8,丹麦馆,2023/9/1,9,荷兰馆,2023/9/1,10,其他涉及权利要求解释的案件,付志洪、广州新绿环阻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台上先驱建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玻镁、竹、木、植物纤维复合板”实用新型专利,

6、一审驳回原告诉请,二审改判支持,再审同意二审判决。再审认为虽然单从权利要求记载很难判定竹、木、植物纤维之间关系,但根据说明书实施例记载“镁质胶凝植物纤维层是由氯化镁、氧化镁和竹纤维或木糠或植物纤维制成的混合物”,可见三者包括选择关系,而不是要全部具备。)启东市八菱钢丸有限公司诉福建多棱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一审、二审、再审均确认被控侵权方法中的“一级破碎”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中的“二级破碎”,不构成等同侵权。虽然术语在相关行业领域中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涉案专利说明书中的记载,比如工序关系、设备、出料与进料等等,指明了其特定的含义,并且该界定明确了权利要求保护

7、范围。孙守辉诉青岛肯德基有限公司、上海柏礼贸易有限公司、百胜(中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简易牙膏挤出器”,权利要求1中的“包括一梯形端面的框架体”,被控侵权的是一种卡通鱼形的框架体。一审、二审、再审根据权利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陈述确定权利要求1限制专利产品整个框架体为梯形。),2023/9/1,11,小结,越来越重视专利文献的公示意义。体现于,确立并强调这样一些原则:说明书与附图可以解释权利要求;技术术语无特别解释应采用通常解释;不同权利要求中采用相关技术术语应当解释为具有相同含义;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与无效宣告程序中为保证获得专利或为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对专利权范围作出的限制。,2

8、023/9/1,12,2、奥诺公司“活性钙”发明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对专利要求的修改如何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参考意见:为克服权利要求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缺陷而修改权利要求可能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万高公司藏药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竹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2023/9/1,13,澳诺公司系“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的被许可人,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其特征在于:它是由下述重量配比的原料制成的药剂: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氨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涉案专利在申请公开文本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要

9、求为可溶性钙剂,可溶性钙剂为葡萄糖酸钙、氯化钙、乳酸钙、碳酸钙或活性钙。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认为,该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上位概念“可溶性钙剂”包括各种可溶性的含钙物质,它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而申请人仅对其中的“葡萄糖酸钙”和“活性钙”提供了配制药物的实施例,对于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没有提供配方和效果实施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难于预见其它的可溶性钙剂按本发明进行配方是否也能在人体中发挥相同的作用,权利要求在实质上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审查员认为应对其进行修改。申请人根据此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书,将“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vs澳诺(中国

10、)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4,澳诺公司发现午时药业公司生产并在河北等地广泛销售其产品新钙特牌“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以午时药业公司和王军社侵犯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经鉴定,午时药业公司产品含有葡萄糖酸钙,而涉案专利是活性钙。涉案专利“一种防治钙质缺损的药物及其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活性钙4-8份,葡萄糖酸锌0.1-0.4份,谷胺酰胺或谷氨酸0.8-1.2份。一审、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专利权人将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可溶性钙剂”修改为“活性钙”,是为了使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产生禁止反悔。最高院再审认为,这种修改不是所谓澄清性修改,而是授权程序中因“可溶性钙

11、剂”保护范围过宽而进行实质修改,应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由于权利人放弃“葡萄糖酸钙”技术方案,故“活性钙”与“葡萄糖酸钙”不构成等同。,湖北午时药业股份有限公司vs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王军社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5,其他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案件,江苏省万高制药公司藏药胶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藏药独一味软胶囊制剂及其制备方法”。一审、二审没有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最高院再审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根据权利人在授权程序与专利无效程序中陈述,涉案专利中的“煎煮2次(节省成本)”、“粉碎成细份,过200目筛(胶囊内容物混悬体系最稳定”与被控侵权的“煎煮3次”、“研成细粉(要求稍低)”不构

12、成等同侵权。】竹席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可折叠式竹席,无缝隙,平整)小结:禁止反悔原则、捐献规则在等同侵权认定上有着重要意义,最高法院在积极地明确这些规则的适用方法。,2023/9/1,16,3、张喜田“氨氯地平”发明专利纠纷案,案情讨论:方法专利权延及保护的产品参考意见: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能延及对原始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延伸讨论:什么是“直接”获得的产品。,2023/9/1,17,张喜田于2000年2月21日申请并于2003年1月29日取得“氨氯地平对映体的拆分”发明专利,该专利公开了制备左旋氨氯地平的方法。由左旋氨氯地平可制造下游

13、产品,如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和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新药由中奇公司研发,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原料药)由华盛公司生产,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片(终端产品,商品名“玄宁”)由欧意公司生产并销售。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药品评审中心网页查询,结果为国内生产左旋氨氯地平的产品为华盛公司、欧意公司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左旋氨氯地平片和张喜田生产的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及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

14、/1,18,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内容看,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制造左旋氨氯地平的中间产物,而非左旋氨氯地平的本身。一审认为涉案专利能够延及被告产品,二审认为涉案专利方为左旋氨氯地平的拆分方法,依照该方法不能直接得到产品,而左旋氨氯地平化合物与马来酸、苯磺酸等经过成盐工艺后成为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苯磺酸左旋氨氯地平后,才成为真正产品。故涉案专利能够延及被告生产的马来酸左旋氨氯地平及其片剂。最高法院再审认为,专利仅保护依专利技术获得原始产品,被告产品均为对实施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不属于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撤销一、二审判决。,张喜田、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

15、公司vs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2023/9/1,19,4、依莱利利公司“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案,案情讨论:如何认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参考意见: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从说明书合理得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则不应视为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的支持。,2023/9/1,20,伊莱利利公司是“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这是取得中间体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其中由核糖反应生成核苷的步骤系该专利的保护范围,该专利说明书中有关于83至19这一温度区间内、随着温度变化

16、的比例表。2007年2月2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根据说明书的描述,按照权利要求1的条件,存在过多无法预见产物异头物是否富集的情形,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是一个范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要通过反复实验进行筛选,才能选出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该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无效。伊莱利利公司不服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最高法院也驳回其再审申请。,(美国)伊莱利利公司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哈尔滨誉衡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天衡制药有限

17、公司、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1,5、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案情讨论: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比对的重点是什么吗参考意见:应关注于共性特征以外的设计特征(往往是存在设计空间之处的设计特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同样应关注于这一点。参考案例:万丰公司“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案延伸讨论:谁是一般消费者,2023/9/1,22,本田株式会社是01319523.9号“汽车”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2001年申请)。双环公司于2003年12月24日、新凯公司于2004年12月10日分别就本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上述两

18、无效宣告请求案合案审查,于2005年3月2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2006年3月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810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8105号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8105号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维持。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判决维持原判。本田株式会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3,再审中,最高法院认为,诉争类型汽车外观设计

19、的“整体”,不仅包括汽车的基本外形轮廓以及各部分的相互比例关系,还包括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应当予以全面观察。在综合判断时,应当根据诉争类型汽车的特点,权衡诸部分对汽车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共性设计特征对于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视觉效果的影响比较有限。相反,汽车的前面、侧面、后面等部位的设计特征的变化,则会更多地引起此类汽车一般消费者的注意。(见本田公司汽车外观设计),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4,本案中,本专利所示汽车的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的外

20、观设计相比,在前大灯、雾灯、前护板、格栅、侧面车窗、后组合灯、后保险杠、车顶轮廓等装饰性较强部位均存在差别。特别是,本专利的汽车前大灯采用近似三角形的不规则四边形设计,配合带有小护牙的倒U形的前护板和中间带有横条的格栅;汽车侧面后车窗采用不规则四边形设计,且后窗玻璃与后组合灯之间由窗框所分离,配合车身上部与下部的平滑过渡;汽车后面采用后组合灯从车顶附近开始一直延伸至后保险杠翘起部的“上窄下宽”的柱形灯设计,配合带有护牙的U形后保险杠,都比较突出、醒目,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显然,这些差别对于本案诉争类型汽车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足以使其将本专利图片所示汽车外观设计与证据1所示汽车外观设

21、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区别开来。因此,上述差别对于本专利与证据1汽车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具有显著的影响,二者不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最高法院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和8105号决定。,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vs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2023/9/1,25,6、“鳄鱼”商标案,案情讨论:如何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近似”参考意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近似的实质是“混淆”,需要考察历史情况。其他参考案例:“雏鸡”与“银鸡”、“张小泉”、,2023/9/1,26,两只鳄鱼,2023/9/1,27,拉科斯特公

22、司创办于1933年,同年在法国注册“鳄鱼图形”商标,此后其产品主要在欧洲销售。20世纪60年代,拉科斯特公司开始将其产品推向亚洲。70年代末,其产品进入香港。1980年,拉科斯特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了“鳄鱼图形”商标,其产品于1984年正式进入中国,但数量有限,1994年正式开设专柜或专卖店。2000年5月11日,拉科斯特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自1980年以来,其先后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鳄鱼图形”商标,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其公司对注册的“鳄鱼图形”商标享有专用权。鳄鱼国际公司前身系陈贤进于1943年在新加坡创办的利生民公司,该公司于1949年申请并于1951年在新加坡获准注册了“crocodil

23、e+鳄鱼图形”商标。利生民公司产品于1953年进入香港,主要在东南亚地区销售。1983年,利生民公司更名为鳄鱼国际公司。1993年,鳄鱼国际公司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CARTELO及图”商标,其产品于1994年进入中国市场。,(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vs(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28,利生民公司曾于1969年在日本大阪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指控拉科斯特公司侵犯其商标权。1973年双方在大阪高等法院达成和解:利生民公司同意拉科斯特公司在日本注册“鳄鱼图形”商标。1983年6

24、月17日,双方还签订协议,意图在于:(1)结束并最终解决双方之间未决的所有法律纠纷、法律行为、分歧、争议和请求;(2)开发其自己的业务;(3)合力反对第三方侵权人;(4)双方希望在本协议第一条所列国家开展合作;(5)拉科斯特公司愿意付给利生民公司过去支付“鳄鱼”商标保护和防御费用的补偿金;(6)双方同意表A和表B(见附件一)所示其各自徽标,可在相关市场中共存不致混淆;(7)双方还打算如有可能在世界其他地方进行合作。此外,双方约定的地域包括中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vs(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上

25、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29,拉科斯特公司于1980年10月30日在中国注册了第141103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衣服;于1996年10月7日注册了第879258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于1997年2月7日注册了第940231号“鳄鱼图形+LACOST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及仿皮革,及其制品,包括皮包、钱包等;于1999年9月28日注册了第1318589号“鳄鱼”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领带、鞋等。鳄鱼国际公司于1993年12月申请了第133100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

26、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西装、夹克、大衣、皮衣(服装)、皮质长外衣、裘皮衣服、内衣、内裤、汗衫、裙子、裤子、运动衫、针织品(服装);于1994年6月29日申请了第1343051号“CARTELO及图”商标,使用商品为第18类皮革、旅行包、钱包、包装用皮袋、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1-8在实际销售时,其外包装及产品吊牌上均使用的“CARTELO及图”商标,在图形、呼叫上有差异,结合历史状况,与拉科斯特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41103、940231、1318589、879258号注册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两者无论在实际购买商品时还是在商品售出后使用中均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

27、淆和误认。遂判决驳回拉科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拉科斯特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LACOSTE)vs(新加坡)鳄鱼国际机构私人有限公司(CROCODILE)、上海东方鳄鱼服饰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30,7、“五合”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案情讨论:英文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名称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参考意见:英文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名称,和登记在册的英文名称一样,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2023/9/1,31,原告诉称:被告刘力于1999年至2005年间,曾任原告中国区的总经理,后为被告

28、北京五合的主创设计师。被告刘力在不同场合故意混淆原告与被告北京五合的区别,致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被告北京五合于2005年8月23日致函原告无理要求原告停止使用“五合国际”名称,并与被告上海五合通过其他方式禁止原告在中国内地使用“五合国际”和“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的名称。同时两被告还在网站和广告宣传中使用“五合”以及“五合国际”,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vs刘力、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

29、32,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共同辩称:1、原告的公司名称为“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与中文“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不具有对应性,原告对外是以“伍哈德”作为“Woodhead”的中文翻译,原告在中国注册设立的子公司及其分公司亦以中文“伍哈德”为字号。2、由于境外设计机构在中国国内承接建筑设计项目、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投标须经项目审批和资质审核,原告未经审批和资质审核就进行项目设计,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就从事经营活动,构成非法经营,因此无论原告使用何种中文译名作为其企业名称,都不能视为合法的商业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字号的行为,无权向他人主张权利。3、自199

30、9年原告委派刘力在国内开展业务后,就与“CCI”旗下的团队进行合作。2001年至2005年间中方团队成员先后成立多个以“五合”为字号的公司,继续与原告合作。4、“五合”是两被告经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两被告对于“五合”字号享有合法的使用权。5、两被告不存在恶意使用“五合”字号的行为,也未造成混淆。,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vs刘力、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33,在国内,原告对于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的企业名称使用始于1999年,200

31、1年后的期刊广告中五合国际(Woodhead International)和五合(Woodhead)的宣传也已大量出现。而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分别成立于2004年11月和2005年1月。故原告对于“五合”字号的使用在先于被告北京五合和上海五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五合”文字。两被告登报消除影响。两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两

32、被告上诉,二审期间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WOODHEAD INTERNATIONAL PTY.LTD.(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vs刘力、上海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北京五合国际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34,8、“大富翁”游戏商标侵权纠纷案,案情讨论:使用游戏服务的通用名称,是否构成商标的合理使用。参考意见:使用游戏服务的通用名称,来说明游戏服务特征,清晰标准服务来源,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2023/9/1,35,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3月21日在大陆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

33、在线游戏”等项目。大宇公司在其以往(该时间至少可追溯到1998年)开发的单机版游戏上使用过“大富翁”文字,如大宇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中都把“大富翁”作为软件产品名称使用,同时在各款“大富翁”后又加序数词及其它区别性词汇,如“大富翁七游宝岛”、“大富翁八”等。2000年2002年之间发行的报刊或杂志(如香港经济日报、东方日报、星岛日报等,大陆出版的大众软件、家用电脑与游戏、新潮电子、电脑时空等)显示,“大富翁”的名称在PC版游戏、网络游戏、手机游戏上均被广泛使用。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28日获得了“盛大”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第41类,范围包括“(在计算机

34、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2005年8月22日,国家版权局就软件名称为盛大富翁的网络游戏软件向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盛趣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系盛大公司的关联公司,其授权盛大公司运营该游戏。,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vs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36,2005年7、8月份,大宇公司发现盛大公司的两个网站(网址分别为:http:/、http:/”图文组合标识及盛大公司对盛大富翁游戏进行推介、在线指导时使用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页面。主要使用方式为:在游戏文字介绍中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在相关网页左上角显示“”或者在游戏画面

35、右上角显示“”等。网站上涉及游戏的介绍内容有“盛大富翁是一款开房间方式的对战类休闲网络游戏。玩家在游戏中掷骰子前进,目的是通过买地盖房等商业活动在经济上击败对手并成为大富翁。”盛大公司于2007年7月30日对大宇公司注册“大富翁”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其理由主要是主张“大富翁”为经济类游戏(富翁类游戏)通用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商标“大富翁”的争议案件经审查于2009年11月24日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vs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37,大宇公司认为,盛大公司推出盛大富翁在线游戏时所使用的“

36、盛大富翁”文字或图文标识与“大富翁”注册商标在文字组合、含义、读音等方面均构成近似,客观上会对众多在线游戏用户造成混淆和误解,故盛大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大宇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盛大公司辩称,“大富翁”是一类模拟商业风险的智力游戏棋的通用名称,故不具有显著性,盛大公司有权正当使用;大宇公司仅在单机版游戏上将“大富翁”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过,从未在“提供在线游戏”项目上使用过涉案商标,加之盛大公司“盛大”字号也已注册为商标,且在业内有知名度,故不会与大宇公司的商标造成混淆。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大富翁”构成通用名称,盛大公司使用行为系合理使用,且两商标不近似,驳回大宇公司诉请。二审维持原判。,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

37、司vs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2023/9/1,38,9、“可立停”商标争议案,案情讨论:在先使用药品商品名称是否受商标法保护参考意见: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药品商品名称,可以产生民事权益,可以作为在先权利保护。这一点上,似乎已然扩及到了非知名商品的保护。其他参考案例:“索爱”商标争议纠纷案(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索尼爱立信公司并无将争议商标作为其商业标识的意图与行为,相关媒体对其手机产品的相关报道不能为其创设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不构成在先权利);“正野”商标争议案(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2023/9/1,39,1994年卫生部

38、批准九龙公司生产的口服液商品名为“可立停”,2003年国家药监局向九龙公司颁发“可立停”药品注册证。2000年,康宝公司提出“可立停”商标注册申请,2007年商评委予以核准注册。后九龙公司提出撤销申请。商评委裁定撤销争议商标。康宝公司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商评委及九龙公司上诉,二审判决认为,九龙公司“可立停”药品商品名称的使用即使无法达到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程度,仍能够构成一定合法权益,属于商标法第31条规定的在线权利,应给予保护,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最高法院再审同意二审意见,驳回康宝公司申诉。,山西康宝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vs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

39、京九龙制药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23/9/1,40,10、“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案情讨论: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包装装潢能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品外观形状构造是否构成商品装潢。参考意见: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外观设计并不必然进入公有领域;商品外观形状构造也构成装潢。参考案例:毕加索钢笔案。(原告产品外观设计失效,被告全方位亦步亦趋地仿冒原告钢笔、装潢、包装、广告,在原告产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问题上,一、二审存在分歧。)问题:到底能不能扩及到非知名商品的保护?,2023/9/1,41,原告中韩晨光公司诉称:原告是驰名商标“晨光”的所有权人。原告的晨光牌K-35型按动式中性

40、笔是原告的知名商品,该笔的外部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原告发现被告成硕公司销售的,由被告微亚达文具公司和被告微亚达制笔公司生产、销售的681型水笔仿冒了原告知名商品晨光牌K-35型按动式中性笔的特有装潢,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被告微亚达文具公司和被告微亚达制笔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晨光牌K-35型按动式中性笔的各个部件属于笔的组成部分,不属于笔的装潢,因此该笔的外观不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vs 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2023/9/1,42,原告向专利局申请了名

41、称为“笔(事务笔)”的外观设计专利,该专利于2003年2月19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02316156.6,该专利目前的状态为终止。一、二审判决认为原告产品系知名商品,其特有装潢应受保护。再审中,被告撤回申诉。最高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外观设计在专利权终止后即进入公有领域,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在知识产权法之外,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民事权利提供有限、附加的补充性保护。如果外观设计构成知名商品包装装潢,具有标识商品来源作用,就应禁止仿冒。,上海中韩晨光文具制造有限公司vs 宁波微亚达制笔有限公司、宁波微亚达文具有限公司、上海成硕工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2023/9/1,43,1

42、2、海带出口配额案,案情讨论:商业机会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参考意见:商业机会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延伸讨论:竟业禁止与就业保护(职工在职期间筹划建立与所在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新企业;离职员工运用个人技能为与原企业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服务),2023/9/1,44,马达庆于1986年进入山东食品工作,1988年开始从事海带加工和出口工作。2000年8月1日开始,马达庆与山东山孚得贸易有限公司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0年8月1日至2006年7月31日。2005年1月4日起,马达庆与山孚日水两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5年1月4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前,山孚日水通知包括马达庆在

43、内的员工于2006年12月1日前协商续签劳动合同,逾期不办理的视为不再与公司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行终止。马达庆未与山孚日水续签劳动合同。2006年9月22日,圣克达诚公司成立,企业类别为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庆荣,注册资本为50万元,注册经营范围为水产品等。陈庆荣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认缴全部50万元出资额;颜素贞担任该公司的监事。其中,颜素贞为马达庆的配偶,陈庆荣系马达庆的外甥,马达庆现在圣克达诚公司任职。,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vs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45,2007年1月

44、10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发出关于报送海带经营计划的通知称:山东食品原经营海带出口业务主要人员变动,引起日方客户关注,为保证海带出口业务持续有序发展,要求山东食品于2007年1月17日前报送海带出口工作计划,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海带出口经营公司。根据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与日本北海道渔联签订的协议,日方委托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对海带配额、质量、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日方认可该公司是其在华的海带贸易的唯一窗口。2月14日,中粮国际(北京)有限公司向山东食品、圣克达诚公司发出关于调整2007年海带出口经营权的通知,决定将2007年威海海带出口日本业务交由

45、圣克达诚公司执行,山东食品公司丧失出口配额。,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vs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46,一审判决认为,原告凭借经营优势与良好信用长期稳定获得对日出口配额这一商业机会,应受保护,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二审判决认为被告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高法院驳回原告申诉。最高法院认为,商业机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益,但一种利益受保护不是该利益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只有竞争对手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夺取商业机会,才给予民事救济。,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

46、司vs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马达庆、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3/9/1,47,13、沪剧音乐著作权权属纠纷案,案情讨论:如何判定戏曲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参考意见:应当区分唱腔、场景音乐;唱段中的过门、旋律修饰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应结合时代特点判断权利归属。,2023/9/1,48,许如辉又名水辉。在1954年至1963年的上海新民报晚刊等报纸上刊登了家、王魁负桂英、两代人、红菱记、茶花女、为奴隶的母亲演出公告,作曲署名为“水辉”,演出单位为勤艺沪剧团。在勤艺沪剧团印制的家、王魁负桂英、两代人、红菱记、茶花女、为奴隶的母亲、龙凤花烛、白鹭、妓女泪、星火

47、燎原的演出节目单上与宣传单上,作曲署名为“水辉”。上海音像出版社于1990年1月出版的沪剧录音带为奴隶的母亲,作曲署名水辉,系1962年9月演出实况录音,由勤艺沪剧团乐队伴奏。上海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的VCD杨飞飞沪剧专辑中为奴隶的母亲片断的作曲署名为水辉。中国唱片上海公司出版发行的杨飞飞 赵春芳艺术集锦VCD(其中有卖红菱、妓女泪)封面上有两处作曲记载,一处为水辉,另一处为杨飞飞。,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雷vs扬州扬子江印象有限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3/9/1,49,一审法院认为,为奴隶的母亲等10部沪剧的唱腔音乐部分,主要由杨飞飞等演员基于传统曲调改编、创作完成。

48、理由为:根据双方的证人证言以及反映沪剧形成与发展的资料的记载,戏曲唱腔系由演员基于对艺术与剧本的感受,通过对人物的理解和刻画,依赖演员自身的嗓音条件,在演唱方法上作不同处理后,逐渐被观众认同的一种具有独创性的表演风格,故涉案沪剧的唱腔音乐主要由演员杨飞飞创作而成。二审法院认为,五、六十年代的沪剧音乐是由老一辈戏曲艺术家、作曲、琴师等在传统民间曲调基础上共同创作完成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整个剧目音乐的著作权。许如辉主要从事开幕曲、幕间曲等场景音乐、配器部分的音乐创作,不代表对整个剧目中所有沪剧音乐元素的创作。唱段主要体现的是演员的唱腔音乐,局部过门、旋律修饰不足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创作

49、”。,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雷vs扬州扬子江印象有限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3/9/1,50,最高法院再审认为,地方戏曲,都有其基本曲牌、曲调,任何地方戏曲,都是在民间传统曲牌、曲调的基础上创作完成。而且都经历了演出的剧目从没有曲谱,到定腔定谱的发展过程。许如辉在五、六十年代曾担任上海勤艺沪剧团的专职作曲,负责戏曲音乐的谱曲整合、总体设计、定腔定谱等工作。原审法院认定沪剧音乐系集体创作符合客观事实,但不应将唱腔音乐与开幕曲、幕间曲及大合唱等场景音乐分开,而否定许如辉参与创作。但原告主张沪剧整体音乐著作权归许如辉一人所有,缺乏依据。,黄能华、许文霞、许文霆、许文露、许文

50、雷vs扬州扬子江印象有限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23/9/1,51,14、照相机“取景标贴”著作权纠纷案,案情讨论: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参考意见:作品登记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登记,不能以作品登记推定被告接触原告作品。延伸讨论:将他人作品作为自己作品登记,侵犯什么权利。,2023/9/1,52,坤联公司职员创作了“取景标贴”图案(用于贴在摄像机上标贴,左侧为一只含有眉毛和眼睛的图案,右边是英文“keep20cm”)2004年取得福建省版权局办法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八航公司在不同型号的摄像机产品取景器下方标有“取景标贴”图案,与坤联公司图案稍有区别。坤联公司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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