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报告-就业服务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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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力資源報告-就業服務法,服務就業法,立法目的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定義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者,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三、雇主:指聘、僱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案例一,B肝帶原者張先生,考取某大

2、 運輸集團空廚行政後,因B肝帶原被取消錄取資格。其實,張先生並非唯一案例,過去曾有本國銀行、外商銀行、航空公司招考飛行員及飯店應徵廚師,拒絕B肝帶原者的例子。肝基會執行長、台大內科教授許金川說,某些航空公司不准B肝帶原者當機師,因為擔心急性發作,影響飛安;但事實上,B肝並不比糖尿病、高血壓危險,B肝 雖可能引發肝衰竭、猛爆性肝炎等緊急狀況,但透過每半年抽血、超音波追蹤檢查,若有問題可提早發現,並非毫無徵兆便急性發作。許金川指出,B肝透過血液、體液傳染,而非透過飲食傳染,一起吃飯、共事沒有感染之虞,但國人對肝病知識不足,不只企業對B肝患者有疑慮,即使在家裡,太太對B肝帶原丈夫也處處設防,不准同桌

3、吃飯、用公筷母匙,都是不必要的做法。林口長庚醫院肝膽胃腸科醫師游立光表示,部份B肝患者保了癌症險後,一旦真正罹患肝癌,保險公司卻以可預知之危險因子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影響患者權益。,就業服務法第5條,雇主若以求職者有B肝帶原為由而拒絕錄用,可能有違就業服務法第5條: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

4、或其他證明文件。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但因為規定範圍很大,雇主是否侵犯勞工就業權,有待主管機關認定。一旦行政機關確認有就業歧視事宜,患者可向業者請求賠償,患者僅是求職,還沒開始工作,損失多少實在很難界定,獲得賠償相當有限,除非是工作一段時間,因疾病遭解雇,造成退休金、工作年資損失,才能獲得較多賠償。在求職方面,法律對傳染病患者保障仍有限。不論錄用與否,雇主有義務確保勞工不將疾病傳染給他人,以B肝患者擔任廚師為例,B肝雖然不會透過飲食傳染,但雇主

5、有責任確認廚師(不論帶原與否)落實個人衛生,以免患者口腔破洞時,不知不覺傳染疾病。,案例二,某天陳太太(假名)帶著坐輪椅的親人到醫院就診,路上有人問她要不要僱用外勞,陳太太隨即答應,並帶外勞回家幫忙,過幾天之後,被警方查獲,才發現自己使用的是非法外勞,因此被罰15萬元的罰鍰。,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第44條、第48條,第 44 條(非法容留之禁止)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第 48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6、獲准居留者。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六個月內之短期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前項申請許可、廢止許可及其他有關聘僱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前後之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受聘僱外國人入境後之健康檢查,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辦理之;其受指定之資格條件、指定、廢止指定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受聘僱之外國人健康檢查不合格經限令出國者,雇主應即督促其出國。中央主管機關對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得規定其國別及數額。,參考網址,工作分配,496B0022李竹苡(法規)496B0023林姿蓉(上台報告)496B0027胡佳娜(案例)496B0029曾子庭(上台報告)496B0077盧冠蓉(PPT)496B0081陳慧君(資料統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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