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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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电子保函等金融服务在我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切实降低交易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规范担保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助推“机器管招投标”系统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营商环境重要量化指标赶超国内一流实施方案(Lo版)的通知(琼府办函(2021)5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担保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担保服务平台”),是指在

2、海南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而搭建的金融产品网上服务平台。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电子投标保函及电子履约保函(以下统称“电子保函”)等金融产品。电子保函可分为电子投标保函和电子履约保函。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约定,向保函服务保证人(以下简称“保证人”)申请,由保证人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以数据电文为介质通过计算机网络向投标人开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担保凭证,与投标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履约保函是指应劳务方和承包方(申请人)的请求,金融机构向工程的业主方(受益人)作出的一种履约保证承诺,与履约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我省工程

3、建设领域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各自工程领域工程实施工程担保制度。与本办法不同的,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履约担保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办理,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履约担保可通过本行业相关平台(如有)或担保服务平台办理。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交通、水务等工程建设领域各行业监管平台应与担保服务平台业务数据实现互通共享。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机构,是指提供电子保函服务的保证人,包括符合条件的银行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符合要求的担保公司。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省交易平台注册登记并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的市场主体。第七条担保服务平台的使用,坚持“银企自愿、市场运作

4、”原则。银企双方通过担保服务平台自主决策、自愿合作、风险自担。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八条电子保函保证人在交易平台开展投标电子保函等业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二)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业务系统及技术条件。业务系统应符合信息安全保密要求,并具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认证,提供公安部门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具备数据加密传输技术,实现开标前加密传输、开标后及时解密,屏蔽投标项目及标段信息,确保开标前保函申请数据的保密性;具有在线受理、在线开具电子保函、在线验真、在线开具电子发票、在线理赔、实时推送电子保函数据等服务能力;(三

5、)开展投标电子保函业务资格条件按以下标准执行: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2)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2 .保险机构应具备的条件:(1)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设立;(2)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3)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3 .担保公司应具备的条件:(1)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其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投标担保相关业务;(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实缴货币资本不低

6、于注册资本的70%;(3)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行业监督部门有要求的,应按规定预存代偿准备金;(4)近三年内未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无失信被执行人记录。第三章机构入驻第九条申请入驻的金融机构应向省级交易平台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第十条申请入驻的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第四章各方职责与服务规范第十一条省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积极鼓励招标人采用电子保函代替投标保证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措施。鼓励招标人对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或信用记录良好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的优惠待遇。第

7、十二条交易平台不参与任何具体担保行为,对金融产品提供方通过金融平台实施的担保行为不承担任何赔偿及连带责任。主要职责包括:(一)落实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和行业监督部门的决策部署,为推广电子保函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撑。(二)对入驻交易平台的金融机构实行年度服务情况评价。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开函数量、开函金额、服务企业数、赔付效率、被投诉情况等;(三)加强担保服务平台综合服务能力建设,为银企双方担保需求、产品展示、成交信息、履约情况、诚信评价等提供信息公开渠道,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规范优质服务;(四)受理投标保函等方面的投诉事宜,及时转交行业监督部门并督促其依法处理;(五)负责担保服务平台系统正常运

8、行;(六)建立完善金融机构的入驻备案制度,组织或者委托担保服务平台建设运维单位对入驻金融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和论证工作。第十四条担保服务平台建设单位职责与服务规范(一)根据交易服务需求设计、开发、运维担保服务平台,提供整体软硬件优化、升级、系统培训等服务,确保平台正常运行;(二)及时对金融机构开展系统保密评估、测试及对接工作;(三)及时将疑似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线索报告交易平台或各级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四)按照国家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通过技术手段做好金融产品信用筛查、存证查验、风险预警等工作;(五)在电子保函业务中,提供数据加密传输技术,实现开标前加密传输、开标后及时

9、解密,屏蔽投标项目及标段信息,确保开标前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息安全。(六)提供投标人(供应商)在线查询本单位开具的电子保函功能,提供已开标项目的电子保函在线查验功能。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职责与服务规范(一)对入驻担保服务平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二)履行信息充分告知义务,按照服务承诺向企业告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保函审核出具情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赔付流程、响应时间等内容;(三)电子保函有效期内,保证人不得解除担保。投标人(供应商)如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约定,不应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向金融机构发出书面理赔通知,金融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应

10、无条件进行赔付;(四)在电子保函业务中,应为投标人(供应商)提供缴纳账号,满足投标人支付需求(保费由投标人基本账户支付);(五)保证人开具的电子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一项目一保函,不得开具通用保函。提供的保险保单文本须经银保监会备案许可。行业监督部门已出台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示范文本的,原则上应采用示范文本格式;(六)开具的电子保函与线下纸质文档盖章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函遵循OFD格式标准,并符合国家信创标准要求;(七)保证人确保电子保函保证事项范围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投标截止后,被保证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2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业主方(招标人/

11、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合同的;3 .被保证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收到业主方(招标人/采购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不能或拒绝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或提交履约担保的;4 .被保证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中标无效的;5 .被保证人以其它方式放弃中标的;6 .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规定的情况。第十五条投标人(供应商)职责(一)投标人(供应商)应在充分了解各类金融产品服务内容基础上,自行甄选,自担风险,交易平台仅履行告知服务;(二)对投标保函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三)投标人(供应商)在

12、金融机构开具的电子保函有效期应比投标有效期至少长30天。第十六条费率标准为保证服务质量,降低投标成本,避免无序和恶意竞争,保证人设定电子投标保函费率应在0.20.3%区间内。第五章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服务要求第十八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是指由金融机构自有信息技术团队或委托的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技术企业。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根据担保服务平台统一标准接口技术规范自行对接,及时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升级和维护。第二十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对接完成后,先行通过工具测试接口对接情况并提交自测报告,符合要求的开展联调、测试。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根据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做好投标电子保函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各方

13、主体信息的保密工作。第二十二条采用API方式接入的,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开发接口的能力,具备与金融产品的对接经验;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负责金融机构业务系统的开发和维护,保证系统稳定运行。金融机构业务系统出现疑难技术问题和重大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各级交易平台以及金融机构报告,快速排除故障,确保业务正常运转。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负责担保服务平台衔接金融机构内部业务系统,制定接口对接应急管理措施,做好对接技术问题排查,及时协调金融机构和担保服务平台运维机构解决技术故障,保证担保服务平台接口正常运转。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省各级行业监督部门应依法依规对银行、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在本行

14、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惩戒违法失信担保行为。对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予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电子保函保证人在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由交易平台上报保证人的行业监管部门处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限期整改或限制保证人在12个月内开展新的担保业务:(一)电子保函业务中,保证人一年内出现1次逾期赔付的;(二)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三)提供的保函文本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行业监管部门规范的;(四)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认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五)同一工程担保保证人为同一建设项

15、目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六)以通用保函替代具体项目保函或以多项目保函替代单项目保函;(七)保证人未能按照承诺时限开具保函,或因保证人委托的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排除故障效率低等原因,致使保证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严重后果的;(八)保证人委托的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不履行业务系统对接及维护责任义务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七条电子保函保证人或其委托的金融机构技术提供方在担保业务活动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其入驻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一)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二)因担保业务赔付问题出现失信被执行信息;(三)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四)保证人因系统技术方面出现严重缺陷,出现包括发生信息泄密、保函验证失败等情况,造成被保证人无法正常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导致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五)提供虚假、伪造申请入驻材料的;(六)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金融产品提供方和企业在相关金融活动中出现分歧、纠纷或存在失信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约定解决;无法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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