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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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部控制與公司治理,背景說明,國際因素,國內因素,1997年至1999年亞洲金融風暴,暴露亞洲國家公司治理的嚴重缺失,2000年美國安隆公司破產、全錄、世界通訊等財務醜聞,先進國家也存在公司治理問題,暴露我國公司治理重要性,亞洲金融風暴後台灣爆發本土型金融風暴,部分企業相繼陷入經營危機,安隆案省思-經營階層舞弊營運轉型失利、財務操作失當利用特殊目的個體(SPE)掩飾負債及虧損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揭露不足發布不實業績資訊,國外案例,安隆案省思-公司治理制度未能落實公司董監事對公司快速轉型所從事之一些複雜金融交易並不能及時充分了解,或僅流於形式上參與會議,使安隆公司治理機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

2、度無法發揮監督功能財務報表編製之會計處理未能反映公司實質財務狀況,如規避合併報表之編製、衍生性商品等資產負債表外項目揭露不足等,安隆案省思-會計師審計失敗會計師獨立性不足會計師同時為客戶提供審計、管理諮詢及其他服務會計師於事務所離職後,於該公司擔任要職會計師查核技術問題未能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加強查核安隆公司藉SPE非常規安排各項交易及規避編製合併報表,且其查核技術亦未能有效提昇,俾查核複雜之交易,安隆案省思沙氏法案安隆事件透露出美國對於公司治理制度等方面已呈現若干問題因此,美國國會於2002年7月通過企業改革法案(The 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以期防範類似案例

3、再度發生,安隆案省思沙氏法案規範之主軸強化公司治理及透明度財務報告製作的責任及透明度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審計人員的獨立性行政機關的資源及職權,當年五大會計師事務所之首、為恩龍造假背書的安達信會計師事務所關門。為恩龍抬轎的知名券商花旗美邦、瑞士信貸第一波士頓、摩根史坦利、高盛、貝爾斯登、摩根大通、雷曼兄弟、瑞銀、美銀集團等,都因做出不當投資建議,也遭到起訴;最後以14億美元(折合新台幣476億)與美國司法部和解。華爾街日報(Wall Street Journal)與美國商業周刊(Business Week)分別估算出恩龍案的直接損失高達四百億美元與將近九百億美元。紐約911事件的直接損失,據華盛頓郵

4、報估計約100億美元。換句話說,僅僅一個恩龍案的損失,就相當於9個911恐怖攻擊事件,由此可見商業背信比恐怖攻擊更恐怖!,我國案例,家族企業特性我國家族企業色彩濃厚,由家族成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管理階層之情形相當普遍,具有所有權與經營權重疊之特性。此項特性雖使得管理階層在公司內之權威更加集中,有助貫徹命令之執行,但卻容易造成負責人獨斷,這樣的經營型態,負責人如果經營決策不當,而董監事亦沒有足夠的制衡力量,則儘管股票已公開發行,資金也來自市場,所有權及經營權集中的現象,亦可能出現違反利益迴避之經營原則。,從過去國內發生財務危機之上市公司案例中,我們不難發現這些公司多數屬家族化經營的傳統產業,上市約

5、五年就陸續發生財務業務困境,其過度封閉的董事成員,無法因應高度變遷的產業環境,亦未落實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應為癥結之一。,交叉持股問題過去我國公司法未禁止母子公司交叉持股,造成公司透過成立投資公司性質子公司,大量從市場買入母公司股票,藉此交叉持股的方式鞏固經營權。透過集團內交叉持股穩定企業經營階層股權結構,公司間可以進行行銷技術或通路、生產技術之交流或整合,抑或利用交叉持股達到資源整合、經濟規模效應以降低成本等正面利益。,但公司間可能基於犯意之動機,相互約定持股於市場不法炒作股價以獲取不當利益、美化財務報表或為圖利特定人之目的,表面上造成企業間相互投資而增加公司資本,虛增公司資本,或者透過

6、交叉持股配合投資公司間相互之資金貸與或以背書保證等方式,擴大財務操作,猶如高度運用財務槓桿之效果,惟遇經濟不景氣,財務週轉不靈時,極易導致關係企業間經營不良之連鎖效應等負面情事。國內企業董事的獨立性不足,以及同一法人指派不同代表人分別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造成董事和監察人職權由同一法人行使,使監察人未能有效發揮監督之效果。為避免滋生弊端,民國九十年新修訂之公司法已明定集團企業不得再有交叉持股行為。,不實授信 蠶食力華票31億 運用無實際營業的人頭公司,向力華取得授信貸款或保證商業本票,以及要求其他營運不佳公司,購買力霸及嘉食化公司債後,始同意提供無擔保商業本票等,共掏走力華票券31億元。以公司間

7、的假買賣虛增營業額,製作表面風光的財務資料來取得授信額度,且一再提供續約展期。力華票券高層主動對外招攬資金困窘的客戶宏中興等26家公司,表示他們可取得力華票券的授信,但須搭配購買力霸或嘉食化公司債;且集團為掩護違法作為,竟在授信審核表上的擔保品欄目上填無,嚴重損及力華票券對授信戶的擔保管理及正確性。累計依此手法搭買的公司債數額達6億元,使力華票券資金不法流入力霸集團;之後有些授信戶如領航服飾、中華公明生物科技公司等,均倒閉不知去向,又再損害力華票券利益。,掏空力霸嘉食化 近190億 成立嘉莘等百餘家子公司,利用以子養母、母子假買賣的方式掏空兩公司近190億元,連看病、買衣服甚至繳稅等私人花費或

8、貸款都用公款支付,此部份金額就達56億餘元,王又曾夫婦潛逃後,還曾打電話回力霸要薪水。王氏家族另利用兩公司及其子公司向銀行詐貸及展期獲利131億餘元,並涉內線交易獲利四千餘萬元。以子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以關係企業中華商銀股票為擔保抵押,但88年間嘉食化化纖部門出現嚴重虧損,力霸、嘉食化及中華商銀股價大跌,自每股廿元跌至五元以下,出現擔保不足,須補差額。王成立連南等卅九家子公司,由王令一、王金世英等親友擔任負責人,從事子母假交易,如中國力霸與子公司嘉莘間,實際上並無買賣,但以紙上作業方式,假造黃豆、玉米交易,並開立一百餘億不實發票;嘉食化也以紙上作業方式,向子公司購買五十餘億黃豆及玉米。王又曾基

9、金會明知力霸公司已無殘值,卻仍以基金會資金八千五百萬購買力霸公司債,套取現金供家族使用。,亞固花10億買黃豆亞太固網寬頻為力霸集團的金雞母,從89年到95年底,共提供272的資金填補資金缺口,居集團五大犯罪區塊之冠。五鬼搬運法:(一)亞太花近10億元,去購買集團中鼎森和宏森兩家子公司的黃豆,再將這天價的黃豆,轉售給集團內的紙上公司。(二)藉由承租營業所和倉庫名義,要亞太固網付其他子公司押租金,再以利息抵付租金方式,共掏空近8億元;以投資名義,在無任何擔保或風險評估下,要亞太固網去購買集團內、紙上公司的私募公司債共101億元。(三)以轉投資名義分別匯入鼎森、宏森兩家子公司,再假藉購買關係企業股票

10、、公司債,或預付貨款和借款名義,掏空前述57億元。(四)以短期借款方式,由集團紙上公司向亞太固網借款,目前尚有53億未還。(五)以預付款名義,由亞太固網支付鼎森、宏森公司約43億元。亞太固網在89年間收足股款約657億元,扣掉給台灣鐵路管理局使用光纖網路補償費作價約90億元,總計還有五百餘億元的現金資本,遭王又曾挪用的款項就占了一半多;掏空過程中,會計師單思達和郝麗麗,對亞太固網和力霸集團製作不實的財務簽證報告。,違法放貸 友聯被挖走47億 涉嫌以偽造董事會議紀錄,買賣力霸山河等房產,違反授信規定,放款給人頭公司,以此方式掏空友聯約48億元。88年1月,因力霸集團亟須資金週轉,因此,利用連恆等

11、十家人頭公司購買桃園八德市力霸倫敦城房產。王友聯以9億元,向此十家人頭公司購買此房產,簽約10日內,即支付八成價款約7億餘元。此批房產因故無法過戶,以921震災無法完工為由,指示力霸主動要求解約,友聯因此將7億餘元列入應收帳款,但事後,僅收回3億餘元。89年6月間,友聯產險向力霸公司、嘉食化公司分別以5億元購買位於台北縣中和市力霸山河公寓,力霸公司以有產權爭議等理由,遲未辦理過戶。友聯一直沒有追討此筆款項,任由力霸公司展延還款期限六次,解約後,力霸僅還款四千多萬元,至全案爆發,還欠友聯一億餘元。友聯產險違背授信相關規定,放款給南仁湖等17家人頭公司,及人頭趙顯連約35億餘元。,超貸、呆帳 中華

12、銀失血110億 王令僑與王令興兄弟開公司統包中華商銀發卡與處理不良債權業務,導致違法放貸與呆帳的總金額超過110億元。經過比對力霸與嘉食化公司債購買戶與中華商銀授信資料後,發現力霸集團虛設的德台人頭公司不但以另家力長紙上公司所提出的力霸皇冠飯店做為擔保,在殘值不足的情形下,仍向中華商銀貸得7億5千萬元。私設東昇行銷公司,不但違法承攬中華商銀現金卡業務,降低發卡門檻,衍生61億巨額呆帳,至於卡債則委由王令興所開的翊康公司催收,最後再將不良債權賤賣給同樣由王令興主導的另家翊豐公司處理,導致中華商銀再虧損近四千萬元。中華商銀也要求授信戶搭配購買力霸與嘉食化所發行公司債,非法貸給秋雨等14家公司41億

13、元,力霸集團則因此獲利15億元。,資訊經濟學,資訊劣勢一方不能信任優勢一方,需有制衡機制不完全資訊(代理問題)普遍存在中古車市場健康保險市場股票市場國內散戶比重偏高解決方式商譽(雙B)產品保證(高品質才能保證,傳遞訊息)設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台積電-財務業務透明/自己能作別人學不了,傳遞訊息),有效的資訊需能區分不同特徵類型,使競爭者無法模仿,購買者得以區別斬雞頭是沒用的資訊站崗:愛情很難找到有效資訊(美麗?心地?金錢?或體力?)審計委員會財務稽核資訊透明化願意公開顯示正派邪門者意圖模仿,故有效資訊需使正派者作起來不費力,但邪門者模仿非常困難,公司治理有用否?經濟學中的兩種教育理論有用論:教

14、育可累積人力資本(惠我良多)無用論:無法改變能力(IQ,EQ天生)雇主與員工間存在不完全資訊,有能力者願意受教育(磨鍊?),無能力者不願意受教育(太痛苦),故能力與教育程度相關(文憑主義?)文憑對能力無用,但扮演傳遞資訊功能,如何評估公司治理消除資訊不對稱的努力是否足夠?資訊公開透明放棄資訊優勢是否有加劇資訊不對稱的行為?非常規交易/內線交易/交叉持股/高質借比率低持股運用委託書掌握經營權(經營權所有權分離,董監持股成數規範)董事會決策權與現金流量權不對稱(亞太固網),易發生掏空背信(Morck,2006),台灣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2006年諾貝爾和平獎尤努斯-鄉村銀行-企業的社會責任,孟加

15、拉南部鄉下的喬布拉村,蘇菲亞向人借錢買原料製造竹板凳,然後把成品賣給借錢給她的人,但原料和成品的價格都是那個人訂定的,在付錢買原料後,蘇非亞就沒什麼錢撫養她的五口之家了。依照傳統金融標準,窮人或許屬於延遲或危險一群,但鄉村銀行的誕生,就是為了證實這個為窮人發行共同基金的概念,仍提供了意義重大的機制和途徑,帶他們走出農村經濟、步入更有活力的企業領域,一個讓窮人可以擁有相當程度的企業股份的舞台。窮人的存款不僅可以擴充儲蓄的基礎、拓展經濟投資能力,還能讓最貧窮的農村家庭搖身一變,成為參與國家經濟成長的利益關係人。,目前鄉村銀行已經涵蓋了孟加拉八六%的鄉村地區,超過七百萬名會員。鄉村銀行貸款餘額超過5

16、8億美元,為孟加拉最大銀行,九四股權屬於借款窮人。他們不稱窮人為借貸者,稱為會員,這是真正為窮人擁有的銀行。其據點遍布七萬兩千個村莊,每年協助五貸款人脫離貧窮輪迴,超過八成孟加拉貧窮家庭受惠。八年代後,尤努斯將鄉村銀行經驗輸出菲律賓、馬來西亞、中國等四十個國家,受惠窮人超過一億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之意涵公司治理之概念一般泛指公司管理與監控的方法世界銀行公司治理係指公司在符合法律與契約的規範中,如何建立機制促成公司價值的極大化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公司治理是一種指導及管理的機制,以落實公司經營者責任為目的,藉由加強公司績效且兼顧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以障股東權益,公

17、司治理概念,公司治理之目的建立共利價值,推動健全公司治理之效益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應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且許多國內企業已朝國際化、大型化發展,採行優良的公司治理機制,有助強化國際競爭能力及應變能力創造共同利益:獨立董事之設置,有助於股東、經營管理者、董事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共同利益之均衡及協調提升公司治理與國際接軌,並有利企業籌資:推動獨立董事等制度有利於與世界各國制度接軌,並利於企業赴海外籌資,及提升公司治理評比,吸引國際投資人資金來台投資另麥肯錫(McKinsey)顧問公司對投資法人所做之調查報告(Investor Opinion Survey)指出,投資人願支付20以上之溢酬(pr

18、emium)給公司治理良好之企業,公司治理之基本原則,整合並強化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公開制度,循序漸進推動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執行,導入公司治,理創新制度,措施,繼續強化公,司治理制度,基礎工程,促進公司治理制度之國際化,落實公司治理監督制度,樹立公司治理之文化環境,推,動,公,司,治,理,方,案,公,司,治,理,推,動,原,則,內部及外部,機制併行,漸進式,推動,導入自律,機制,順應國際化,潮流及兼融國情實務,基本原則及推動方案,公司治理三構面,(一)內部控制:企業自省,自律,(二)法規遵循:主管機關訂定 適當公司治理規範,他律,(三)市場力量:股東行動主義,第一構面:內

19、部控制,內部控制制度之定義:經理人設計董事會通過董事會、經理人及所有員工據以執行目標:營運之效果及效率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財務報導之可靠性 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 相關法令之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本身不是結果,而是達成結果的方法。,內部控制制度-訂定,考量公司及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以書面訂定內部控制制度子公司: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5號及第7號規定認定。經董事會通過應將董事異議意見連同內部控制制度送交各監察人已設獨立董事者,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意見.並將其反對或保留意見列入董事會議事錄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如未

20、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內部控制制度-範疇,監督,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2),內部控制制度之5大組成要素:控制環境:塑造組織文化、影響員工控制意識之綜合因素;包括:1.員工之操守、價值觀及能力 2.董事會及經理人之管理哲學、經營風格 3.聘僱、訓練、組織員工與指派權責之方式 4.董事會及監察人之關注及指導 風險評估:辨認目標不能達成之內、外在因素,並評估其影 響程度及可能性之過程。控制作業:用以確保企業成員確實執行管理階層指示之政策 及

21、程序,包括:核准、授 權、驗證、調節、覆 盤點、記錄核對、職能分工、保障資產實體 安全、與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比較等。,內部控制制度-組成要素(3),資訊及溝通:將有關資訊以適時有效之方法,予以蒐集及整理並傳遞給相關人士,使其有效履行責任.監督:對內部控制品質良窳與否進行評估的過程,分為營運過程中之例行監督,以及由內部稽核人員、監察人或董事會之個別評估。公開發行公司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託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5項組成要素,其判斷項目除主管機關所定者外,依實際需要得自行增列必要之項目。,內部控制之目的,內部控制之目的消極:防弊。加強內部控制的執行與稽核積極:降低

22、企業不合理的浪費,提高效率與競爭力,進而創造企業最大利潤的利器。內部控制管理方針公司管理當局應負主要的責任。公司應如何執行自我檢查及聲明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之有效性。會計師應如何執行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暨其應出具各類報告意見型態之適用情況及內容等規定。,內部控制目標方向的轉變從消極的防弊轉為積極的興利。從財會為主之內控擴大為整體營運之內控:重視控制環境及風險評估。專業知識的擴充。熟悉整體營運策略及運作。,內部稽核-定義,內部稽核之定義:公司內部設立之獨立監督機制.目的:協助董事會及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之效果效率,並提供改進意見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作

23、為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內部稽核-單位,隸屬於董事會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稽人員專任內稽人員適任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稽核主管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應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如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內部稽核-人員資格條件,消極適任條件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1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2年者。積極適任

24、條件,具備下列條件之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2年以上於符合本會所定之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2年以上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內部稽核-作業(1),訂定內部稽核實施細則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釐定稽核項目、時間、程序及方法 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包括每月應稽核之項目,年度稽核計畫並應確實執行風險評估步驟:考量公司之整體經營環境、交易型態、組織、人員與

25、系統現況,評估各項潛在風險的影響程度。瞭解受查公司、各事業單位、部門或流程之目標,並辨識各項可能影響目標達成的風險(含舞弊風險)。依風險評估結果決定年度的稽核範圍(風險較高部份)、排程及資源投入的多寡。年度稽核計畫應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並將其意見列入董事會紀錄。,內部稽核-作業(2),必要稽核項目: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按月稽核資金貸與他人:至少每季稽核1次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至少每季稽核1次關係人交易之管理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資通安全檢查銷售及收款循環採購及付款循環董事會議事運作之管理法規修正新增),內部稽核-作業(3),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

26、內容:對於檢查所發現之缺失及異常事項包括主管機關檢查所發現、內部稽核作業所發現、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所列、自行檢查及會計師專案審查所發現之各項缺失,應揭露於稽核報告陳核追蹤稽核報告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追蹤報告於追蹤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內部稽核-作業(4),內部稽核人員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付或通知稽核報告應至少保存5年,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應至少保存5 年法規修正)。應就稽核人員檢查所發現缺失、異常事項及改善情形,列為各部門績效考核之重要項目,內部稽核-人員進修規定,進修

27、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持續進修進修機構:主管機關認定之訓練機構所舉辦、政府機構所舉辦、在大學以上研習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進修課程:各項專業課程、電腦稽核、法律常識進修時數新進人員: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12小時以上在職人員:每年至少6小時以上,會計師專案審查,專案審查之目的使公司之利害關係人瞭解公司內部控制設計及執行是否有效會計師資格條件符合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資格條件之會計師2人以上共同審查簽證專案審查之範圍及期間審查範圍:以受查公司與財務報導及保障資產安全有關之內控為審查範圍。涵蓋期間:除主管機關依證交法38條之1指定者外,應與受查公司內控聲明書所涵蓋之期間

28、一致。,我國公司治理之法規架構公司法主要規範公司實質上之運作,例如對董監事運作之規範證券交易法特別就企業資訊揭露方面作規範。但因實務要求加強公開發行公司監理,逐漸增加對公司實質運作之規範。證交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藉由與上市(櫃)公司間之契約關係,要求上市(櫃)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第二構面:法規遵循,配合公司治理修法情形,一、公司法94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重點:(一)賦予股東提案權:為使股東有參與公司經營之機會,爰參考外國立法例賦予股東提案權,持有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172之1)(二)建立通訊投票制度:在現代電子科技進步之環境下,

29、允許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直接行使表決權,鼓勵股東參與公司之經營。(177之1)(三)從屬公司表決權限制:為進一步防止公司利用建立從屬公司之控股結構以持有公司自己之股份而生流弊,爰限制其表決權之行使。(179)(四)建立董監事提名制度:為健全公司經營體質,保護投資大眾權益,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得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董事、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進行選任,且持有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候選人名單。(192之1),二、證券交易法95年1月11日修正公布(一)本次修正重點:推動公司治理法制化、擴大證券商業務、與外國簽訂資訊合作協定及加強防制證券不法行為等各項金融改革事宜。(

30、二)在健全公司治理方面之修正重點:1.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2.加強董事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強化董事會之職能 3.加強經營者對於財務報告編製不實之責任 4.落實專業人員之責任,第14條(一)參酌美國沙氏法之規定,規範董事長、總經理及會計主管應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以明確其責任。(二)考量會計主管之能力及操守攸關財務報告之品質與可靠性,爰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會計主管之資格條件及持續進修等應辦理事項。,第14條之2(一)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二)規範獨立董事消

31、極資格;另獨立董事應具備之專業知識、持股與兼職限制,及其他有關獨立董事資格之事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三)排除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有關董事持股轉讓超過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之規定。(四)明訂獨立董事解任時,公司應予補選之相關事宜。,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6號公開發行公司應設置獨立董事適用範圍函令衡酌現階段企業實務狀況及影響層面,以公開發行之金融事業(含金控公司、銀行、票券、保險及上市櫃或金控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資本額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為優先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對象。自96年1月1日修正條文施行後或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開始適用。若公司董事係於

32、96年全面改選,則公司應於95年股東會(亦可於96年股東常會前召開臨時股東會辦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排入股東會議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立董事之提名方式:1.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192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獨立董事之提名方式(續):2.公開發行公司得以下列方式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應具備條件後,送請股東會選任之:(1)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

33、2)由董事會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獨立董事應選名額。(3)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3.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選舉,應依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應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金融控股公司持有發行全部股份之子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1人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獨立董事得依公司法第128條之1規定由金融控股公司、政府或法人股東指派之,惟仍應符合獨立董事資格條件規定。獨立董事於任期中解任時,不得變更其身分為非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者,於任期中亦不得逕行轉任為獨立董事。依本法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常務董

34、事中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1人,且不得少於常務董事席次1/5。,第14條之3規範獨立董事之職責-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1)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2)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3)涉及董事、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4)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5)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6)募集、發行及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7)簽證會計師之聘任、解任或報酬。(8)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第14條之4(一)公開發行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

35、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其設置審計委員會。(二)明定審計委員會應由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獨立董事中至少應有一人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三)公司法、證交法及其他法律賦與監察人之職權,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第14條之5審計委員會之職責-下列事項應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同意,並提董事會決議,除第(10)項外如未經審計委員會1/2以上同意者,得由全體董事2/3以上同意行之:(1)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3)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及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36、(4)董事、監察人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8)簽證會計師之聘任、解任或報酬。(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10)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共計13條,規範要點如下:設置審計委員會之公司,應訂定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組織規程內容至少應記載審計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公司應提供之資源等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事項證交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監察人行使之職權事項,

37、除下述事項外,由審計委員會行之,其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審計委員會之召集人對外代表審計委員會。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關於公司法涉及監察人之行為或為公司代表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規範要點(續):審計委員會之議事規範會議召開次數:至少每季開會1次,並明定於組織規程中召集方式及得請相關人員提供必要資訊等事項如有正當理由致審計委員會無法召開時,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但證交法第14條之5第1項第10款之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是否同意之意見。應利益迴避事項,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 規範要點

38、(續):議事錄記載事項會議屆次及時間地點、主席之姓名、獨立董事成員出席狀況、列席者之姓名及職稱、紀錄之姓名、報告事項、討論事項、臨時動議等事項專家之委任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專業人員提供意見或為查核,並由公司負擔費用公司依證交法規定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第20條及第20條之1(一)明定賠償責任主體: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或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公告申報之財務報告,其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負責人、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及會計師等,對於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出賣人或持有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

39、負賠償責任。(二)明定過失責任並設計舉證責任之倒置:對發行人、董事長、總經理:採結果責任主義,縱無故意或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則採取過失推定之立法體例,須由其負舉證之責,證明其已盡相當注意且有正當理由可合理確信其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會計師:雖尚無需負舉證責任,但投資人得向法院聲請調閱、抄錄工作底稿,會計師不得拒絕。,第20條及第20條之1(續)(三)依責任比例負賠償責任,暫不明訂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會計師及於財務報告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蓋章之職員,其與發行人、董事長及總經理之責任有別,基於責任衡平考量,參考美國等先進國家有關責任

40、比例之規範,未來法院在決定所應負責任時,可考量導致或可歸屬於原告損失之每一違法人員之行為特性,及違法人員與原告損害間因果關係之性質與程度,就個案予以認定。,第26條之3(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二)排除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適用,即政府或法人股東不得同時指派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三)明定董事間應有超過半數之席次,不得具有一定親屬之關係者,且監察人至少一人不得與董事或其他監察人有一定親屬之關係。(四)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依據證交法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公司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

41、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之授權訂定。參酌國內外相關研究報告、目前相關規範,並衡酌國內企業實務運作情形,訂定本辦法,條文共計20條,規範重點略如下:公司應至少每季召開1次董事會,且應載明召集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董事會召開之地點與時間,應於公司所在地及辦公時間或便於董事出席且適合董事會召開之地點及時間為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續)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討論,除有突發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外,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公司之營運計畫年度財務報告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

42、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三、其他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或提董事會之事項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續)公司董事會應指定議事單位擬訂議事內容,並提供足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董事如認為會議或議案資料不充足,董事有權請求補足或得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定期性董事會之議事內容至少應包括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及臨時動議。獨立董事對於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3應提董事會之事項,應親自出席,不得委由非獨立董事代理,如不能親自出席表達反對或保留意見者,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獨立董事之反對或保

43、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在董事會休會期間,董事會依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授權行使董事會職權者,其授權層級、內容或事項應具體明確,不得概括授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續)董事會召開時,公司應設簽名簿供與會董事簽到,並供查考。至於以視訊方式開會者,則依公司法第205條規定,視為親自出席。另委託出席者應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之授權範圍,且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會議案之討論,應依會議通知所排定之議事內容進行,排定之議事內容及臨時動議,非經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者,不得逕行宣布散會。董事會議案之表決方式應於議事規範明定之。除徵詢在席董事全體無異議通過者外,其監票及計票方式應併予載明。

4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續)董事對於會議事項,與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並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董事會之議事,應作成議事錄,議事錄應詳實記載。獨立董事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或未經審計委員會通過之事項,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除應於議事錄載明外,並應於董事會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辦理公告申報。規定董事會之開會過程應全程錄音或錄影,並至少保存五年。另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應永久保存。規範董事會設有常務董事者,其常務董事會議事準用有關董事會召集及會議通知程序、定期性董事會議事內

45、容、董事利益迴避、開會過程錄音或錄影存證等規定。,第178條、第181條之2及第183條(一)罰則:對於未依規定於財務報告簽章或出具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公司未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之人數、資格不符規定,或董事會人數不足規定或未依規定補選者,明定其罰則,且將最低罰金金額提高至新台幣24萬元。(二)施行日期:1.為避免新制度對於公司現行運作造成重大衝擊,明定其實施日期為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以有適當之緩衝期間。2.另為免公司適用之疑義,且考量董事、監察人之任期及緩衝問題,爰明定公司依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審計委員會,或依第二十六條之三第六項規定有董事、監察人應解任之事由,

46、得自現任董事或監察人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強化資訊揭露-年報及公開說明書公司治理運作情形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公司應揭露配發員工紅利情形,避免公司獎勵員工政策過於優厚而損及股東權益。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財務及會計部門主管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董事及監察人所具專業知識、獨立性及進修情形,暨強化董監酬金資訊透明之措施。,強化資訊揭露-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之申報及揭示資訊項目公司治理組織架構獨立董監事兼任情形董事及監察人出(列)席董事會(含實際及委託出席)及進修情形設立功能性委員會及組織成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理人及主管取得情形主要股東名單股利分派情形獨立董事設置情形董監事酬金議事辦法第1

47、7條第 2項應公告事項召開法人說明會情形網址:http:/,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冀透過宣導及鼓勵方式,吸引公司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架構,保障股東及投資人之權益規範內容保障股東權益強化董事會職能發揮監察人功能尊重利害關係人權益提升資訊透明度,國外經驗:南韓股東行動主義(高麗大學商學院金融教授Jang Ha Sung):股東權行使、機構投資人、訴訟Korea First Bank:$40millionSamsung Electronics:$97millionCalPERS加州公務人員退休基金:發布觀察名單(Focus List)基金持有1,500種以上的股票,每年發表十家公司治理最差的公司列入觀

48、察名單,一年後未見改善就賣出持股,並會影響其他投資人跟進,造成公司股價大跌,顯見公司治理已是各國趨勢。全球委託書投票指引、股東提案權我國經驗:投資人保護中心:引進團體訴訟制度,及保護機構得對相關單位之財務與業務為必要之查詢,以為強化公司外部監督機制民間組織: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第三構面:市場力量,資訊揭露評鑑系統評鑑機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評鑑對象:全體上市櫃公司(但評鑑期間內掛牌未滿1年或已停止買賣或被列為全額交割股、管理股票之公司,將不列入評鑑)評鑑期間:1年辦理1次評鑑,並以1個完整會計年度為評鑑資料分析期,公司治理評量制度(

49、一)公司治理評量之機構須扮演公正、客觀、專業的角色國際上多由各專業之民間機構負責執行公司治理評量工作,方可建立市場公信力,如美國之標準普爾公司(S&P)及法國之Deminor Rating等(二)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為一專業性機構且為民間組織,爰由該協會負責我國公司治理評量工作(三)規劃之評量指標納入我國國情特性(我國以家族企業(family-run business)為主(四)由公司付費主動申請,並以給予認證方式辦理(五)已舉辦二屆公司治理評量,公司治理實地評量六大構面,上市上櫃公司治理評量構面機制,股東權益的保障,董事會職能的強化,監察人功能的發揮,管理階層的紀律與溝通,利害關係人權益的尊重,

50、鼓勵股東參與公司治理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公司治理關係,董事會結構獨立董事制度審計委員會及其他專門委員會董事會議事規則及決策程序董事之忠實注意義務與責任,股權結構與董事會組成的透明度最終控制,股權結構的透明度董(監)事會的透明度,監察人之職能獨立監察人制度,高階管理者的績效評估與薪酬制度公司的核心事業與資金成本重大轉投資案的評估程序完備的內部控制制度與董事會的垂直溝通及跨部門的水平溝通管道,員工權益的保障債權人的權益保障公司的社會責任投資人關係,國際評鑑結果亞洲公司治理協會(里昂證券)(一)公司治理評鑑1.本評鑑自2000年開始,對亞洲地區11個主要國家(2007年將日本納入評分)之公司治理推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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