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0414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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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识产权法学,主讲教师:顾微微,第一编 总 论,一、知识产权的概念,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2知识产权是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3.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相关权)、商标权

2、、商号权(企业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未公开信息权)、产地标记权(地理标志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2)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应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1)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2)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

3、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案例:2003年5月,某企业欲购买美国一家公司的产品和专利技术,该公司的技术转让费报价为100万美元,并声称该产品的专利技术中包含有5项已在美国获得的专利。如果你是企业的中方代表,请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时间性和专有性等方面分析,能否让对方的报价降下来?,评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判断:第一,根据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考查美国专利技术是否在中国申请或获得专利,如果没有申请或获得中国专利,企业即可在中国无

4、偿使用,毋须征得美方公司同意;如果美方已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拥有了对该专利的专有性,我方就不能无偿使用,要经过对方许可并付费,否则构成侵权。第二,根据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来看,美国的专利都是发明专利,来中国申请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开始计算。美方声称,其产品包含有5项专利技术,我们应当逐一审查,根据专利文献,看是否有下列情况:(1)超过保护期的,我们可以不用付费;(2)接近保护期的,我们可以讨价还价,因为技术的价值也有生命期,越到最后其价值越低;(3)审查五项专利技术中是否有被宣告无效或权利人声明放弃专利权利的,这样会导致其专利技术进入共有领域,我们也无须付费。通过我们的调查判断和分析

5、,如在本案中,美方提供的专利技术中有这几种情况,我们就有可能使对方的技术转让费用降低。,三、知识产权的主体知识产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知识产权的原始取得,以创造者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2.知识产权的继受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知识产权的客体,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即知识产品。2知识产品的类别(1)创造性成果;(2)经营性标记;(3)经营性资信。3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1)创造性。(2)非物质性

6、。(3)公开性。,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从体系范围而言,知识产权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制度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第二编 著作权,第一章 著作权制度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及演变著作权,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三、我国近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一)我国近现代著作权法律制度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

7、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二)建国后著作权制度的发展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同年6月3日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三)著作权法的修改概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10月27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并于同日公布施行,四、中国现行著作权法渊源1.著作权法及其附属法律2.其他基本法律3.司法解释4.国际条约,第二章 著作权客体,第一节 作 品一、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

8、的智力创造成果。二、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1独创性,即作品属于作者自己的创作,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从另一作品抄袭来的。2可复制性。,案例:帅达公司是黑雨牌保暖内衣的代理商,专门设计创作了黑雨牌功能型保暖内衣的功能示意图,并用于产品外包装盒上。欧德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焕宝和另一股东曾分别担任帅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和财务主管,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经帅达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该功能示意图用于欧德罗公司产品的包装盒上。帅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欧德罗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问题:“功能设计图”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未经许可,欧德罗公司使用“功能设计图”是否构成侵犯?,评注:作者对一项作品是否享有著

9、作权,关键看此作品是否为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一般认为作品要成为著作权的客体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独创性。亦称原创性,2、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判断本案中“产品功能示意图”是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抑或为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外”的作品,关键在于判定该“产品功能示意图”是否具有独创性。本案中的涉案作品虽类似数字、表格,但其有独创性表现在:图形形状的含义、图形的组合设计、颜色搭配、文字说明、语种运用等都具有鲜明的个性,即此种图形设计不是唯一的,不同的作者为说明同样的内容会设计出不同的示意图或同样的图赋予不同的含义。故该功能示意图不具有通用的

10、性质,而包含有作者创造性的智慧成果。综上所述,可以认定“产品功能示意图”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别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作品。,案例:王定芳诉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征集入选的广告语著作权归属纠纷案,1992年7月3日,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在上海每周广播电视报上刊登广告语有奖征集活动启事,向社会公开

11、征集企业广告语,要求文字短小简洁、流畅、易记、易上口,充分体现“东方”的企业形象。原告王定芳阅看该征集启事后,在规定投稿期限内,以“世界风采,东方情韵上海东方商厦”一稿应征。经初评、复评、终评,原告应征广告语经到会专家润色修改为“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后被评为二等奖之一。同年9月4日,被告在上海解放日报上刊登企业标志、广告用语评选结果公告,宣布“世界风采东方情上海东方商厦”为企业广告用语之一,作者王定芳。被告同时在该公告中刊有“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字样。,事后,原告发现被告在广播、电视、报刊、出租汽车、商品包袋等处使用该广告语,遂向被告提出异议。因协商未果,原告于1993年7月向上海

12、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著作权归其所有;被告立即停止擅自使用该广告语的侵权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同时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审判: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就广告语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指文字作品范畴致函国家版权局,该局法律处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广告语如果具备文字作品的要件,也应属于文字作品;广告语“世界风采东方情”具有作者的创作个性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因此,我们认为这一广告语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以征集启事的方式,通过报刊向社会

13、提出了征集广告语的具体要求及有关奖励办法,原告王定芳依照被告的要求创作应征,并被被告录用授奖,双方之间因此已形成实践性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由于被告在征集启事中对录用获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未有明确约定,原告在投稿应征时也未作出放弃或转让著作权的允诺,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仍应属受托人即原告所有。从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看,被告通过录用、授奖等方式,已当然、合法地取得了对获奖广告语的使用权,被告只要是在本企业广告业务范围内使用“世界风采东方情”广告语,并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以被告半年营业收入逾3亿元为理由要求赔偿人民币1万元,因无损失的事实依据,理由不能成立。但是,被告在评

14、选结果公告中单方面宣布“获奖作品版权归公司所有”,超出了双方之间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属无效行为,对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某诉李教授侵犯著作权案,前俯长江,后依青山的丰都“鬼城”是重庆市的著名旅游景点。张某在一次游览丰都时突发奇想:如果能依山势选取一座山峰,在山上选取恰当的位置雕刻出数量众多的小鬼形象,然后再由众多的“小鬼”构成一个“大鬼”的轮廓。这样,从远处看这整座山是一个“大鬼”,近处看,却又是无数的“小鬼”。若开发成功,势必会给丰都增加一个旅游亮点。张某遂找到了成都的美术学李教授,将自己的设想讲出,表示希望同李教授一起设计该造型。李教授经研究张某的设想后,拒绝了的合作研究

15、请求。张某也就没有继续考虑其设想。,后来,当张某再次到丰都时,发现当地正在施工搞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工程。而该工程指导思想正是张某最初的设想,即以众多的小鬼雕塑构成一个大鬼的形象。张某还了解到该工程的“小鬼”和“大鬼”设计图正是李教授完成的。张某非常气愤,认为李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设想后故 意拒绝合作设计“小鬼”和“大鬼”的造型,是想将自己排除创作者之外。李教授利用了自己的设计思想,却并不告知自己,还表示是他本人完成的设计,因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李教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丰都“大、小鬼”山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之一,判令李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点评:著作权人抽象的思想及感情本身并非作

16、品,必须将思想与感情具体的以文字、语言、形象、音响或其他方式加以表现,才受法律的保护。此外程序、体系、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发现或发明本身也不是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著作权法领域,对作品的保护排除思想,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本案中,张某的设想属于“思想”的范畴,因而不受版权法保护。,四、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1.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2.法律、法规及官方文件3.时事新闻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案例:汉字组合的词组,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名作曲家石甲于1954年11月创作了儿童歌曲娃娃乐,1956年首次发表。这首歌反映了祖国少年儿童幸福、愉快的生活,其歌词简洁明快,朗朗上口。歌

17、名“娃娃乐”是作者通过对生活的感受而提炼、创造出来的,反映了娃娃们笑哈哈乐哈哈的意思,是很精炼的音乐文学语言。这个词组未见于词典辞书中。此歌发表后在全国有相当的知名度。1989年,某市成立了娃娃乐营养食品厂,随后组建了娃娃乐集团公司,该公司以“娃娃乐”为文字商标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并被授予“娃娃乐”注册商标专用权,至今该公司在其几类产品中均使用注册商标“娃娃乐”,其产品行销全国各地。,作曲家石甲认为,他拥有娃娃乐三字的组合是此歌的精华部分,表达了一定的思想内容,是构成此歌曲的主要艺术形象,且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文字作品的特征,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该市娃娃乐集团公司未经作者同意使用

18、其作品,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娃娃乐集团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问题:作曲家石甲对“娃娃乐”一词是否享有著作权?,答案与分析:“娃娃乐”一词,不能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其作者不享有著作权。理由如下: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乎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娃娃乐这首歌曲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曲家石甲对该歌曲拥有著作权,但是“娃娃乐”作为一个汉字组合的词组,离开了原作品的语言环境,离开了歌词的有机整体,并且脱离了赖以表现感情氛围的东曲旋律,充其量只是一个词汇,不能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法律不赋予

19、任何人对单纯一个词汇的使用享有普遍地支配和垄断的权利。所以,娃娃乐集团公司使用这三个字人作为商品的标记,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小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词或词组是构成文字作品的基本单位,其本身不能成为著作意义上的作品,既使某个词或词组具有独创性,因其不是作品,其创作者不享有著作权。,“五朵金花”是否侵犯著作权,电影剧本五朵金花是由赵季康与王公浦合作创作的庆祝建国十周年献礼作品,后由长春电影制片厂拍成电影,在全国都家喻户晓。1974年云南省曲靖卷烟厂受五朵金花电影启发,开始经营“五朵金花”牌香烟,并于1983年注册“五朵金花”商标,使用至今。“五朵金花”

20、牌香烟巳成为曲靖卷烟厂的拳头产品,远销全国和东欧等地。赵季康认为曲靖卷烟厂未经允许使用并注册“五朵金花”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与王公浦一起于2001年2月5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曲靖卷烟厂,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侵犯了自己“五朵金花”的著作权,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五朵金花”牌香烟并赔礼道歉。,一审法院认定五朵金花电影剧本著作权属赵季康和王公浦二人共有,但却认为五朵金花剧本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即作为作品标题的“五朵金花”不受法律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点评:作品标题是否受保护的问题,在学术界至今争论仍很

21、激烈。我国法律对此规定并不明确,各国法律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标题是否受保护的关键是看标题本身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所要求的原创性。,五、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特点: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六、国际保护民间文学形式的法律制度 七、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案例:,原告政府(以下简称原告)以侵犯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为由起诉被告郭某、中央电视台(以下简称电视台)、北辰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购物中心)。原告诉称:乌苏里船歌(以下简称歌)是赫哲族人民在长期劳动和生活中逐渐产生的反映民族特点、精

22、神风貌和文化特征的民歌。该首歌曲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赫哲族人民依法享有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和获得报酬权等经济权利。但在1999年11月12日,“99南宁国际民歌艺术节”开幕式晚会上,电视台称:歌作曲者为汪某某、郭某。晚会主持人还特别强调:“刚才郭某唱的歌明明是一首创作的歌曲,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把它当作是赫哲族民歌。”该民歌艺术节晚会由某市人民政府艺术节组委会和电视台共同主办。该晚会节目还被录制成VCD向全国发行,使侵权行为的影响进一步扩大。购物中心销售了包含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的侵权CD复制品、图书和磁带。,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伤害了每一

23、位民族的人的自尊心和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电视台播放歌数次,说明其为赫哲族民歌,并对侵犯著作权之事作出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精神损失1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因诉讼支出的费用8,305.43元。,问题:乌苏里船歌是否侵犯了原告的X、S曲调的民间文学作品著作权?基于X、S曲调改编而成的乌苏里船歌,其著作权应如何行使?,评注:,本案中歌音乐作品的曲调是否是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鉴定结论为:(1)歌的主部即中部主题曲调与X、S的曲调基本相同,歌的引子及尾声为创作;(2)歌是在X、S原主题曲调的基础上改编完成的,应属改编或编曲,而

24、不是作曲。比较歌与X曲调,无论从创作的艺术水平或作品整体的思想表达形式上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歌音乐作品是郭某等人在赫哲族世代流传的民间曲调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音乐手法再度创作完成的。郭作为该作品的合作作者之一,享有歌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任何人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必须要说明所创作的新作品的出处。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公平原则和著作权法中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和最低要求。因此,郭某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赫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第三节 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1将计算机程序作为文字作品保护,是著作权法发展的一个方向。2

25、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8款将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一类作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2年1月1日起实行。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主要内容(略),第三章 著作权主体,第一节 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及分类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著作权主体,也称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二、著作权主体的分类(一)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二)完整的著作权主体与部分的著作权主体(三)内国主体与外国主体,第二节 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作者,一、作者的确认1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其他服务的人不能认为是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为作者。2创作是直接产生文

26、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二、视为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第三节 著作权的继受主体其他著作权人,一、因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或法律规定取得著作权二、因合同取得著作权三、特殊的著作权主体国家,第四节 特殊作品的著作权主体,一、雇佣作品(职务作品)的权利主体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1.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2.特

27、殊职务作品,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特殊职务作品主要有: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二、委托作品的权利主体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三、合作作品的权利主体1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的作品。包括可以分割与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2合作作者的条件:(1)合作作者必

28、须有共同的创作愿望;(2)合作作者必须都参加了共同的创作劳动。3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对于可以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案例:,1991年夏天,某市教育局、文化局决定,集资修建一座烈士群雕,并决定聘请本市美术学院教授王甲为创作设计人。10月11日,发起单位派人到美术学院正式办理了聘请王甲创作设计烈士群雕的有关手续。11月25日,在市

29、各界代表参加的“烈士群雕奠基典礼”仪式上,王甲展示了自己创作的30公分高的群雕初稿,并就创作构思的主题思想、创作过程作了说明,获得与会者的赞同。同时,展示了本市公园管理处美工李乙根据有关领导指示为说明群雕所处位置而制作的烈士基模型。1992年3、4月间,王甲在群雕初稿基础上,又制作了一座48公分高的二稿。随后王甲与李乙根据初稿、二稿基本形态的要求,指导木工制作了群雕放大稿骨架。这时,李乙作为群雕工程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王甲的指导下,参加了群雕泥塑的放大制作工作。,王甲经常到现场进行指导和刻画修改,并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予以采纳,对李乙提出的一些建议,王甲认为符合自己创作意图和表现手法的,

30、亦予以采纳。1993年初,高2.12米的烈士群雕放大稿完成。经分割成400余块,由王甲等人分别按1:4的比例放大制作成泥塑,翻成石膏,交由工人用花岗石进行1:1石刻制作,1996年底群雕正式落成。在此之前的1994年5月,全国城市雕塑设计方案展览会在首都举行,该市选送了王甲创作的群雕放大稿的缩小稿参展。展览结束后,王甲创作的群雕获得纪念铜牌。李乙认为,自己与王甲在合作创作群雕上存在事实上的约定关系,并实际参与制作了放大稿,因此,诉至法院,主张对群雕放大稿享有著作权。,问题:李乙对群雕放大稿是否事有著作权?群雕放大稿是合作作品还是单独作品?,答案与分析:,李乙对群雕放大稿不享有著作权,该作品是王

31、甲独立完成的作品而不是合作作品。理由如下:所谓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创作的科学、文学、艺术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主体依照著作权取得的不同,可分为原始著作权主体和继受著作权主体。原始著作权主体即指作者,是指创作完成作品的人。本案中,烈士群雕是有关单位聘请王甲设计创作,并由王甲独立创作完成了初稿和二稿,雕塑的放大稿作为诉争的焦点,是在王甲亲自指导参加下完成的。放大稿与前二稿相比,在主题思想、整体结构、基本形态,表现手法等方面是一致的,没有实质的改变,出现的一些变化也是在王甲的指导参加和认可下完成的,李乙参与了放大制作,通过口头或实际刻画提出过一些建议,但最终采纳与否,还取决于王甲,所以,李乙的工

32、作是辅助性的劳动,不具备原创性。另外,也不存在有关单位聘请李乙参加创作雕塑的事实,李乙和王甲之间也没有合作创作的口头或书面约定,所以,李乙既不能单独取得对雕塑放大稿的著作权,也不能与王甲分事该作品的著作权。该作品的著作权应归王甲一人事有。,小结:合作作品著作权人的认定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应有共同创作的协议,二是各作者应对作品投入了创造性的劳动,只是提供辅助性劳动的人,不能认定为合作者。,四、演绎作品的权利主体1演绎作品,是指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2演绎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时,应尊重原作品的著作权。3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作者,但演绎作者仅对演绎部分享有著作权,并不得阻止

33、他人对原作品的再次演绎。4、第三人使用演绎作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和演绎作品作者的双重同意。,五、汇编作品的权利主体1汇编作品,是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2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是汇编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主体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

34、行使其著作权。,案例:,新力唱片有限公司(下称新力公司)于2003年12月12日在西部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下称西部公司),发现后者以营利为目的将新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MTV)以卡拉OK的形式向公众放映。这些作品(MTV)为黎明演唱的“两位一体”、“全日爱”、“酸”。新力公司作为上述三首作品的权利人,从未许可西部娱乐公司以上述方式使用其作品,西部娱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放映新力公司作品的行为,侵犯了新力公司的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法院确认西部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问题:如何确认涉案MTV作品的性质及著作权归属?西部娱乐公司是否有权使用涉案MTV作品?西

35、部娱乐公司应承何种责任?,评注:,本案中涉案的三首MTV作品是一个既包括画面也包括声音的完整而独立的作品,是作为一个整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制片者新力公司享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新力公司作为涉案MTV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享有各项人身及财产权益。西部娱乐公司未经新力公司许可而在其经营活动中放映涉案的三首MTV作品,侵犯了新力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及获得报酬权的财产权利,西部娱乐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七、美术作品的权利主体1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

36、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2 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案例:被告道琼斯公司是一家集商业新闻和信息服务为一体的百年跨国媒体集团,住所地在美国纽约。原告是中国著名书法家关。1994年春夏之交,原告关为道琼斯总裁康彼得先生题写了具有独特风格的“道”字。2002年2月,道琼斯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将该款“道”字用于其公司的标识,其运用范围包括网络、报纸广告、图书、户外广告、公司简介、各种宣传材料等。事后,被原告获知。遂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告书写的“道”字为书法艺术创作作品,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道琼斯公司虽然受赠获得作品的原件,但并未获得该作品的著作权,道琼斯公司可以展览作品原

37、件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但不能据此认为关已许可其将该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由于关因道琼斯公司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道琼斯公司因此所获得的利益不能确定,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即道琼斯公司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0余万元。问题:如何区分“道”字原件的所有权与“道”字作品的著作权?本案应如何处理?,评注:,关于美术作品的权利归属,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又原件所有人享有。关于美术作品权属的这一规定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与一般财产权的区别问题。在本案中,道琼斯公司受赠了作品的原件,其享有的是原件的所有权,以及原件的展览权。而该

38、作品的创造者,关先生享有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原件的所有权并不意味着拥有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作为商业标识使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对作品的使用权,而他人擅自将著作权人的作品用做商业标识的行为是一种侵犯著作权人使用权的行为。使用权主要分为三类: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本案被告道琼斯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在企业的标识上将涉案作品再现,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而且这种再现达到了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作品的程度,因而也侵犯了原告对该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本案中的损害赔偿问题: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

39、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原告的损失和被告的获利都无法具体计算,因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作出被告赔偿原告40万元的判决是比较合理的。,案例:,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张甲的名义出版发行。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自出

40、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张甲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答案与分析:,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杨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

41、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应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小结:美术等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与著作权可以分离,原件的所有

42、人只享有原件作品的展览权,其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著作权人享有。,八、匿名作品的权利主体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如果匿名作品是公民所作,作者死亡后,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义务保护其著作人身权。,第四章 著作权内容,第一节 著作人身权一、著作人身权的概念和性质1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称为作者人格权,在英美法系国家则称为精神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称之为作者享有的人身权。其含义均指作者基于作品创作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2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可分割性和

43、不可剥夺性的特点。,二、著作人身权的内容1发表权:是指决定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即作者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何时、何地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使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案例:冀王跃文赔湘王跃文10万,2004年12月16日,全国首例同名著作权官司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侵权,判令被告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湖南著名作家王跃文10万元,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当年的全国书市上,湖南作家王跃文发现北京的华龄出版社推出一本作者名

44、为“王跃文”的新书国风,并大张旗鼓地对外征订,打出的口号是“国画之后看国风”。国风仅在封三内侧以极小文字注明:“王跃文,38岁,河北遵化人氏,职业作家。发表作品近百万字。”王跃文通过河北公安部门了解到,这个河北“王跃文”是今年才改的名。他原名王立山,是个农民,只有小学文化,目前在做煤炭生意。湖南书商杨德荣对王立山说,他的煤炭生意之所以不好做,是因为笔画不吉利。王立山于是改名“王跃文”,并按规定到当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了身份证。之后,杨德荣借用“王跃文”的身份证,找到华龄出版社,出版了署名“王跃文”的国风。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湖南王跃文于2004年6月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状告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

45、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于9月1日开庭审理。,问题:河北王跃文和北京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有没有构成著作权侵权?,分析: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原告王跃文提出,被告王跃文文化程度较低,且从事煤炭生意,不具备创作长篇小说的能力,他恶意将其本名“王立山”更改为王跃文,并与其他被告共同实施的假冒原告署名的行为,已构成对其著作权、署名权的侵害。法院认为,被告王跃文改名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他和中元公司以及华龄出版社共同构成对原告署名在文化市场已具有的标识利益的侵犯,但未必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假冒。同时,公民从事的职业与文化背景并不影

46、响其独立创作作品,原告王跃文也不能举证证明各被告侵犯著作权的事实,法院因此认定被告不构成著作权侵权。对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是商品经营者或者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而原告王跃文是作家,不在这个范围之内。法院认为,对于作家这一创作群体而言,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作品不是商品,但依法出版并出售的作品已经是商品。王跃文是职业作家,是以创作发表作品为其获取经济利益的主要方式,所以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竞争主体的要求。,被告律师认为,“王跃文”3个字是中国共同的文字,不是湖南作家王跃文的专利和商标。法院认为,王跃文创作了以国画为代表的系列官场

47、题材小说,并在作品上以本名署名,其姓名具备了商业标识作用。而被告王跃文在没有发表过作品的情况下,在自书的简介中作出“已发表作品近百万字,并触及敏感问题,在全国引起较大争议”的虚假宣传,加上他改名的行为,使人产生其作品与原告王跃文相关的联想;中元公司在明知被告王跃文与原告王跃文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的情况下,在其制作的广告宣传资料上突出使用王跃文名字,并使用“国画之后看国风”等词句,使人将“王跃文”、“国风”等关键词与原告王跃文及其畅销小说国画联系起来,由此混淆了作品的来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第二节 著作财产权,一、著作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1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

48、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取物质利益的权利。2著作财产权的性质: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二、著作财产权的内容1复制权:2表演权:3广播权:4展览权:5发行权:6改编权:7翻译权:8汇编权:9摄制权:10出租权:11信息网络传播权12放映权:13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节 著作权的取得与期限,一、著作权的取得方式(一)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有手续主义”。(二)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当作品创作完成时,作者因进行了创作而自动取得作品的著作权,不再需要履行其他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

49、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我国著作权法采取自动取得制度。,案例:没有发表的作品就不受法律保护吗?,优秀青年教师郭甲,通过总结自己多年从事教学工作的经验和体会,撰写了一篇关于教学改革方面的论文,准备参加本校第四届论文研讨会。为此,找到本校打字员赵乙帮其打印。期间赵乙的同学肖丙看到该论文后很欣赏,随以自己学习为名向赵索要一份,之后,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杂志上发表。郭了解此事后,指责肖剽窃了自己的论文,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而肖则辩解,自己当时看到的郭的论文还未公开发表,自己只是赞同郭的观点,并下了一番功夫写了该论文,且已正式发表,自己才依法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问题:该论文的著作

50、权应归谁享有,为什么?,答案与分析:郭甲应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理由如下:(1)著作权的客体即作品是指作若的创作活动所取得的具有一定表现形式的智力成果,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独创性。即创造性的劳动所取得的成果,而非抄袭他人作品。2能以一定的客观形式表出来,即能被他人感知,如手稿、演讲等。本案中郭甲总结自己多年的教学经验和体会。独立创作完成了该论文,并以手稿的税式表现了出来,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2)根据著作权法第2条的规定,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即可获得著作权。因此,郭田的论文虽未公开发表,已自然取得著作权;肖丙剽窃他人作品,虽已发表,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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