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教学课件-国际经济法54学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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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海商法专业本科生(54学时),第一章 国际经济法概述,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萌芽古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商人法罗得法第一部成文的海商惯例(2)罗马法市民法:罗马公民之间的经济和其他关系万民法:罗马公民和非罗马公民之间的。(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法典以私人为主体的,康索拉多法典,(4)“汉萨联盟”式的商务规约中世纪后期出现以国家为主体2-发展阶段近代的国际经济法律规范(1)双边国际商务条约总体上调整缔约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2)近现代国际习惯领土和自然资源方面的,如“先占时效”(3)多边国际商务专题公约特定领域内的:如知识产权、金融、海事(4)多边国际专向商品协定,生产限额、

2、销售价格、出口配额、进口限制等(5)国际商务惯例非官方的民间组织根据国际商务活动中的习惯做法,制定和公布的各种商务规则,供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6)各国商法和经济法三、当代国际经济法(二战后)1-布雷顿森林体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贸总协定2-国际经济新规范,(1)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东道国对国内一切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2)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3)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益和义务宪章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确立了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合作发展等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区域性或专业性国际经济公约的出现4-多边商务

3、专题公约、国际商务管理和各国涉外经济法的发展,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狭义说: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公法的分支2-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边缘性综合体三、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法律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1-国家国际经济规范的指定者国际经济关系的参与者国家及主权豁免2-国际经济组织广义:包括政府组织和民间团体狭义:仅指政府间组织3-自然人4-法人(1)法律国籍的确定,(2)外国法人的承认(3)跨国公司的特殊问题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1-国际经济条约国家之

4、间、国际经济组织之间或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为确定经济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双边国际经济条约多边国际经济条约2-国际商务惯例(1)由非官方的民间组织进行整理、编撰和解释(2)不具有强制效力,由当事人自由选择适用,3-各国涉外经济法及有关冲突法冲突法关于涉外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4-其他渊源(1)判例(2)国际习惯(3)标准合同范本、指南五、国际经济法的体系1-国际贸易法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制(东道国、资本输入国)对外投资法制(资本输出国)双边、区域性和世界性条约3-国际金融法各国涉外货币金融法律制度国际借贷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4-国际税法国际税收

5、管辖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重叠征税国际避税和逃税,5-国际运输法6-国际经济组织法7-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CH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领域:大陆领海大陆架上覆水域永久的,完整的主权2.各国对本国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国有化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必要性补偿标准西方国家:“赫尔标准”充分,及时,有效发展中国家:适当我国立场:原则上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 给予相应的补偿(3)实践结果:适当补偿二 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

6、利原则和平等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的含义与实质树立新的平等观,让发展中国家单方面享有非对等的,不要求直接互惠回报的特殊优惠待遇,以实现真正的实质的平等,3.公平互利原则的实践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含义:发达国家在一定的国际经济合作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具体操作:给惠国;受惠国;受惠商品 原产地证明(3)评价三 合作发展原则合作发展的经济基础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原料产地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工业制品的销售市场,(3)发展中国家是发达国家的投资场所2.合作发展原则的主要内容各国应进行合作,以促进建立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关系,并进行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7、和利益的国际经济结构改革,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内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3.合作发展的实践南北合作“洛美协定”(2)南南合作新型的经济互助,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国际经济关系,四 有约必守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合约必须遵守,Ch3 国际服务贸易一、国际服务贸易1.服务:一种特殊形式的劳动产品2.国际服务贸易3.种类跨境服务:from the territory of one member to another自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服务,(2)境外消费in the territory of one me

8、mber to service the consumer of any other member在一成员国境内向另一成员国的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the commercial presence o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组建、取得或维持一个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个分支机构或代表处。(4)自然人存在 by a service supplier of one member through the presence

9、 of nature persons on the territory of any other member,4.特征无形性贸易主体的国际性政策性强法律调整的国内化二 GATS(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背景宗旨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前提下,建立一个有关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定的多边框架一般义务和原则适用于GATS成员的所有服务部门,最惠国待遇*WTO最基本的原则*例外豁免清单例外领国优惠例外*经济一体化安排和最惠国待遇?(2)透明度*基本含义*咨询点(3)资格的认可*成员国对另一国家取得的学历、资历、执照和证明的承认*可以通过自动承认或双边、多边

10、安排*不得构成对服务贸易的歧视性待遇或隐蔽限制,(4)经济一体化安排*WTO对经济一体化的总体态度*GATS对经济一体化的特别规定协议有实际的服务部门,较大的服务贸易量和多种服务贸易方式;对协议外的任何成员方,不应提高在组建一体化之前已实施的服务贸易壁垒水平;(5)国内规章*在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每个成员应确保所有的国内规章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予以实施;*在不违背本国的宪法或法律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法庭或程序*如特定服务部门中有政府审批要求,其主管当局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决定;,(6)公平竞争*垄断及专营服务经营者 在提供垄断服务时,不得违背最惠国待遇 在提供垄断服务以外的服务

11、时,不得滥用垄断优势*商业惯例 含义?如果某些商业惯例的存在会抑制、影响服务贸易,应其他成员的要求,应就取消该商业惯例进行磋商(7)发展中国家的待遇*各成员方在开放服务贸易部门时,应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有优势的部门;*发达国家应在两年内建立“联系点”;*对最不发达国家予以特殊优惠,4.规则例外(1)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2)收支平衡例外5.具体的自由化承诺仅适用于经过双边谈判或多边谈判后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市场准入国民待遇,6 附件豁免附件自然人移动提供服务的附件不适用于有关公民长期居留或就业的措施,不适用于边境控制措施(3)航空运输服务的附件航空器的维修服务;航空运输的出售和营销服务计算机订票系统

12、服务(4)金融服务的附件附件一:金融服务的定义附件二:审慎例外的规定,(5)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6)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7)电信服务的附件公共电信网络的准入和使用,CH3国际技术转让法,1 概述一 国际技术转让技术: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特征种类 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对其发明成果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专利技术,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往往表现为可供实施的关于产品设计,工艺程序,操作方法以及生产管理与商业经营方面的秘诀2.技术转让:技术持有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将其所有的生产,管理或销售技术以及有关的权利让与技术需求者的过程 无偿:政府间的技术援助或学术界的技术需求

13、有偿:技术贸易,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3.国际技术转让联合国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我国技术进出口条例二、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1 出口商品输出技术2 设立子公司3 设立合营企业4 出售许可证,2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一、特征1 确切的时间性2 特定的地域性3 内容复杂4 有偿性5 主体的国际性二、种类1 普通许可合同: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规定的地区内使用某项技术,同时许可方仍有权在同一地区向第三人发放许可或自己在这一地区使用该项技术,2 独占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得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使用该技术3

14、 独家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被许可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得将该技术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4 交叉许可协议,技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协议中约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可以是普通、独占或排他可以是有偿的,或无偿的5 分许可协议(从属许可合同,可转让许可合同)协议中的被许可方在被许可的地区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三、主要内容商务性条款:前言 定义合同的价格支付的方式包装.鉴于条款(Whereas)技术性条款合同的标的 技术资料的交付技术服务和人员培训权利保证法律性条

15、款侵权和保密税费不可抗力争议解决合同生效,四、主要条款1.定义条款:避免当事人因处在不同国家而可能对相同法律或技术用语有不同的理解基本技术授权产品净销售价格案例:净销售额=销售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销售费用 净销售额=总额-销售退回-销售折让,2.授权范围条款(1)地域范围(2)权利范围3.保证和索赔条款保证:技术保证:保证技术资料完整,准确,有效 保证合同产品性能 保证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权利保证:保证所转让的技术合法有效4.保密条款(1)专有技术转让的保密条款,保密对象或保密范围:保密措施:保密期限:(2)一般保密义务:生产经营情况等5.合同的价格(1)决定

16、价格的因素(2)支付方式:A.统包价格:一次性付清的固定价格B.提成价格:产量销售额C.入门费+提成(3)支付时间或币种,6.技术改进和发展条款在协议期间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全部技术改进,被许可方向许可方反馈全部技术改进实质性改进(发展技术)平等互利原则7.税费条款在中国发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技术引进方承担.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一切税收和费用由技术许可方承担8.合同的生效.期限.终止和延期条款生效:审批9.违约和救济条款10.争端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五、限制性条款(限制性惯例)在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中,由出让方对受让方施加的法律所禁止的,造成不合理限制的合同条款或做法搭售条款不得反控条款:受让方不得对

17、转让的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对技术人员的限制限定价格出口限制,6.单方面回授条款 7.对工业产权保护期满后的付款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技术进出口条例”第29条“合同法”第329条,第343条,3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概述产生背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成立2-“知识产权”的定义3-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4-宗旨三、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工业产权的范围2-国民待遇原则,(1)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应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该国法律现在或将来给予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2)例外:在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或指定送达地址或代理人等方面3-优先权原则(1)适用范围:

18、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2)条件:已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提出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商标注册的人或其权利 合法继承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 员国内提出申请的优先权,(3)期限:发明和实用新型: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6个月4-专利权和商标权独立性原则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相互独立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5-对专利权的特别规定(1)专利产品的输出入(2)强制许可6-对商标权的特殊保护(1)驰名商标(2)服务标记,(7)临时性保护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1、提出背景2、总则和基本原则(1)义务的性质和范围:吸收了巴黎公约的核心内容。不影响成员国

19、就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和集成电路公约下的义务(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3、关于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和使用标准(1)版权及相关权利:计算机程序及数据汇编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第一次给商标下了一个完整的定义扩大了巴黎公约的适用范围(3)地理标志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4)工业品外观设计强调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5)专利:专利授予的普遍性和非歧视性专利的保护期限不得少于20年(6)集成电路图(7)对未泄露信息的保护(8)许可协议中的反竞争行为(限制性条款)4、知识产权的实施,CH4国际投资法1 绪论一、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1.国际投资的分类东道国:外

20、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投资主体:私人投资与官方投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2.国际投资的发展(1)20世纪70年代之前,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2)70-80年代,投资主体的多样化(3)90年代至今,投资规模日益增加,新投资方式出现二、国际投资法:1。定义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2.渊源(1)国际法渊源*双边国际条约: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投资保护协定*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世界性国际投资条约WTO的TRIMS协议;MIGA;ICSID*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则和指南

21、(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2)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草案)(3)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2)国内法渊源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立法三、国际投资法的热点问题1。外资待遇标准2。国有化/征收的补偿问题3。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4。投资争议的解决,2 国际投资的待遇原则一、国民待遇原则: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他已给予或将给予本国投资者的待遇1,产生和提出:美国通过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条约使其广泛传播2,主权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主权国家有权允许或禁止外国资本进入或附加任何条件 国民待遇原则应以国际条约和协定为基础3,国民待遇原则的合理例外:(1)外资准入(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应受

22、东道国法律的制约;(3)某些国民待遇将国有企业排除在国民待遇的比照对象之外4,国际最低待遇标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5,地方政府的问题:在联邦制国家存在双重立法的问题,国民待遇的比照对象如何确定?北美自由贸易区二、最惠国待遇原则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实行的待遇不低于其已给予或将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1,例外:(1)公共秩序保留;,(2)关联国家的特殊优惠:关税同盟,经济同盟,共同市场,自由贸易区(3)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其他税收协定而给予第三国的特殊优惠;(4)限制在“相同情形”下的投资(5)“祖父条款”的例外(6)特定的投资部门、特定投资优惠的例外三、公正与公平待遇原则综合性国际投资待遇原则

23、关键:如何解释?发达国家:国际法 发展中国家:坚持按东道国国内法标准来解释,我国的立场:(1)应根据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加以解释1988年中国与新西兰的双边投资协定(2)对于投资保护协定未涉及的领域,应按东道国国内法来解释,3 国际投资的基本形式一、投资策略1.国际投资的主要目的(1)扩大海外市场(2)保证国外原材料和零部件的供应(3)利用国外廉价劳动力(4)保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2.投资形式的选择(1)合营方式 扩大海外市场 保证原材料供应(2)独资经营方式 产品质量是竞争关键 海外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针对海外市场 转移定价的需要 保守技术秘密的需要,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法律地位:依照中

24、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建立的企业中国法人2.组织形式基本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特殊形式:股份有限公司3.法律特征:股权式合营企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营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权利、承担义务,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1.法律地位:中国企业2.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3.法律特征:契约式合营企业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的投资或合作条件、收益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合同约定),四、外资企业1.法律地位:与外国企业的区别外国企业:在国外按照外国法律成立的,经东道国法律许可在东道国境内从事经营活

25、动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的区别分支机构在经济上和法律上都没有独立性2.组织形式:基本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个别形式为合伙或个人独资,五、BOT投资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1.概念:利用私人资本投资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政府依法将建设基础设施产业的特权授予私人资本公司,由该私人资本公司成立项目发展公司,在特许期间由项目发展公司负责项目建设所需的资金,并由其建设和经营,在特许期间届满时,项目发展公司负责将该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2.基本程序 特许协议Transfer实例:英吉利海峡隧道,东道国政府,私人资本公司,项目发展公司,筹资,建设,经营,3.合

26、同体系(1)特许协议: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时期和特定地区内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于基础设施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2)股东协议:成立项目发展公司(3)项目贷款协议:合同主体?(4)工程承包合同(5)经营管理合同(6)产品或服务购买协议(排水协议),六、外资并购1.并购的法律涵义(1)兼并(Merger):一个经济实体被另一个经济实体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利,同时被吸收实体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2)收购(Acquisition):成为某项资产所有人或任

27、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行为(3)相同之处(4)区别,2.外资并购方式(1)基本形式:兼并目标企业收购目标企业收购目标企业的股票(2)并购非上市公司 整体收购-整体买断国有企业的全部资产 合资控股-外商控股50%以上 增资控股-外方增加注册资本,调整股权比例,(3)并购上市公司A.间接收购:买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控股公司“福耀模式”,福建耀化玻璃集团,香港三益发展公司,香港鸿桥发展公司,法国圣戈班集团,B.直接收购:a.协议收购: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的法人股或减持国家股“北京旅行社”b.要约收购:发出公开要约的形式,分别收购国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达到一定的股权比例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上市公司

28、,国家股,法人股,流通股,A股,B股,C.增资控股型收购:对同时发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向外商定向增发的方式,使外商大量持有B股,最终达到控股或参股的目的。“赣江铃模式”3.中国目前的法律状况(1)2006年1月31日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协议转让/定向发行/其他形式投资者的严格要求取得的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并购方式: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反垄断审查,娃哈哈v.达能并购纠纷1.1996年娃哈哈合资企业成立背景娃哈哈控股49%,金加公司控股(51%)金加公司为百富勒集团和达能集团的合资企业98年,百富勒集团将金加公司股份

29、全部转让给达能,因此,达能控股51%2.商标转让纠纷在签订合资企业合同时,娃哈哈同意将商标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但国家商标局出于保护民族商标出发未予批准3.双方变相签署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由合资企业使用商标,娃哈哈如要使用需经合资企业董事会同意,4.娃哈哈在合资之初由10家公司,合资了5家,后来合资公司发展到39家,非合资公司也发展到30多家5.2007年4月,达能提出以40亿的低价并购娃哈哈所有非合资企业,否则禁止其使用娃哈哈商标6.5月,达能在斯德哥尔摩提起仲裁*违反“非竞争性条款”*商标侵权7.6月,在美国对达能子公司起诉8.12月,杭州仲裁称商标归属娃哈哈,此后在国内的诉讼和仲裁娃哈

30、哈陆续获胜9.2007年12月,商务部组织双方谈判,4 中国外资立法一、外资基本待遇:一定范围内,国民待遇、优惠待遇和差别待遇并存1.国民待遇:司法行政救济投资者财产和合法权益保护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质量标准、商品检验、卫生检疫制度等2.优惠待遇(超国民待遇)所得税优惠、资本转移、外汇汇兑,3.差别待遇(低于国民待遇)投资领域、严格的审批制度、二、对外国投资的管制(一)外国投资的审批制度:1.逐一审批制审批部门:外经贸部或国务院授权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审批期限:中外合资企业:3个月 中外合作企业:45天 外资企业:90天,2.投资领域2002年4月1日指导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允许限制禁

31、止3.法律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生效条件?,二)、外国资本的要求1.出资比例(1)规定上限:特殊部门(2)规定下限:25%2.出资方式(1)货币(2)实物(机器设备、原材料)条件:A.是合营企业生产必需的;B.作价不得高于国际市场价格;C.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在时间或技术上不能保证的。,(3)工业产权和技术:条件:A.货币资本不得低于30%公司法B.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C.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D.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 产品3.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比例: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为企业

32、各投资方实际缴纳的资本总和:按照企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投资总额,=$300万 70%$300-1000万 50%Min:$210万$1000-3000万 40%Min:$500万$3000万 33%Min:$1200万 4.出资期限:(1)认缴资本制和实缴资本制(2)出资期限:一次缴清自营业执照颁发起6个月 分期缴付第一次出资不得少于认缴份额的15%自营业执照颁发起3个月 最后一期自营业执照颁发起一年内缴清,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三)、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和解散:1。经营期限:合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合作

33、企业:外资企业:必须在申请书中拟订2。解散和清算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的特殊规定中外合作者约定在合作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可以由外国投资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中国A公司,韩国B公司,合作企业C,1.合作期限为20年2.合作期限届满后资产归中国A公司所有3.合作期限前10年,利润全部用于偿还韩国B公司的投资;4.合作企业从第11年起,利润按6:4分配,如前10年未还清投资,则偿还期限顺延Disputes:第5年,合作企业出现亏损,韩国B公司仍要求按上年度利润额收回投资,是否可以?,三、对外国资本的鼓励和保护(一)征收和国有化国家基于公

34、共利益的需要将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收归国有适当补偿(二)财政优惠1.所得税优惠:二免三减半2.再投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将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另开办外资企业的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退还40%所得税3.关税优惠:进口设备、原材料可减免关税,(三)其他优惠1.减免土地使用费2.优先提供水、电和运输条件3.信贷优惠,5.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一、概念和特点:1.概念:资本输出国为促进和保护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设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2.特点:(1)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2)保险对象仅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3)仅承保政治风险(4)注重预防风险,二、承保险 别1.征收险:由于东道国政府实行征收或国有化,致

35、使投资者的投资财产受到损失的风险。直接征收:剥夺财产所有权间接征收:对财产所有人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进行无理干涉,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合理使用占有和处置财产。除外责任:投资者本身的过错或不当行为正当的管理,非有意实行国有化的措施,2.外汇险 由于东道国实施外汇管制,或由于其他突发事件,致使投资者的投资及其收益不能兑换成投资者所需要的货币,或不能自由转移出境的风险。(1)禁兑险;(2)外汇险货币贬值的风险?条件:投保时,投资者必须从东道国获得关于原本和利润可以自由汇回的保证,3.战争与内乱险由于东道国发生战争、革命、暴动或内乱,致使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保财产受到损害的风险。以政治为目的“政治暴行”R

36、isk of Political Voilence4.政府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与投资者签定的合同,并且使投资者无法求助于司法救济,或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裁决但无法执行的风险。MIGA首创,目前日本可单独承保,三、保险机构1.政府公司:美国OPIC(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mpany)政府直接控制、领导的公司2.政府机构:3.政府和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政府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承保、审核、理赔国营公司负责海外保险制度的实际操作,四、承保的合格性1.合格 的投资(1)符合资本输出国的利益(2)符合东道国的利益(3)一项新的投资2.合格 的投

37、资者要求投资者与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所在国有密切关系美国:资本51%以上为美国人控制的美国公司,或 资本95%以上为美国人控制的外国公司德国:根据德国法律成立的,在德国有住所的公司日本:在日本成立的公司Q:德国人在美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可以获得哪个国家海外保险机构的承保?,3.合格的东道国美国:(1)友好的发展中国家(2)与美国签定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德国:鼓励投资者向与德国缔结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日本:没有明确要求五、保险额和保险期限保险额:Max:90%保险期限:最长15-20年,六、赔偿和救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美国模式:双边投资保证协定(2)日本模式:遇到障碍后,行使外交保护权

38、,6 多边国际投资公约一、TRIMS协议:(Trade-related Investment Measures)1.协议的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制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所采取的各类具有扭曲贸易性质的政策措施,包括鼓励措施和限制2.国民待遇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1)不得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措施: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国内产品要求企业购买或适用的进口产品数量以其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为限,(2)不得违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措施限制企业进口产品,或将进口量限于企业出口产品的数量或价值;(贸易平衡要求)通过对企业使用外汇的限制,限制企业进口产品(进口用汇限制);限制企业出口产品(国内销售要求)3.通知与过渡性安排通知:90

39、天过渡期:发达国家2年 发展中国家5年 最不发达国家7年4.透明度要求,2汉城公约与MIGA一.产生背景二.MIGA的法律地位: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具有完全的法人地位三.MIGA股权及投票权的分配基本投票权(177)+加权投票权四.海外投资担保业务:1 承保险别:(略)2 承保条件:(1)合格的投资者:东道国以外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东道国以外会员国注册并有主营业地的法人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会员国国民所有的法人,(2)合格的投资形式:没有明确要求实质: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 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一致 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

40、法律保护(3)合格的东道国:具有会员资格的发展中国家3 代位求偿权:各会员国对MIGA的代位权予以确认,东道国自我限制主权五、投资促进业务,3华盛顿公约与ICSID体制一.产生背景:传统的解决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投资争端的方式二.组织机构世界银行集团成员之一,具有独立的国际法人格行政理事会:缔约国各派一名代表组成秘书处:三.管辖权:1 主体资格:国家和他国国民2 客体条件:属于国际投资的争议 属于法律性质的争议,3 主观要素条件:当事人的书面同意Q:国家批准加入该公约,能否视为同意?四.解决程序:1 调解:自愿、和解协议的法律约束力2 仲裁:提出仲裁请求-秘书长决定是否受理组成仲裁庭仲裁裁决:终

41、局性可修正的情况:确实发现一些对裁决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发现的事实必须是在裁决时,仲裁廷和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的事实,申请应在发现该事实后90天提出,最迟不得迟于裁决作出后三年裁决的撤消:仲裁庭组成不当仲裁庭的裁决超出权限范围仲裁庭的成员有受贿行为仲裁庭有严重违背基本程序规则的情况存在裁决未陈述其所依据的理由 撤消申请应在裁决后120天提出,以受贿为由的,应在发现受贿事实后120天提出,最迟不得迟于裁决作出后三年。,5.ICSID中心仲裁适用的法律(1)适用当事人可能同意的法律规则;(2)适用东道国法律;(3)可能适用的国际法,(4)适用一般的法律原则:“禁止拒绝裁决规则”(5)当事人特别同意的“

42、公平善意原则”6.中国与ICSID,CH5 国际金融法1 概述一、概念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家之间因协调彼此之间的货币政策而存在的法律关系2.国际金融法律关系国家、国际经济组织和私人之间因国际金融活动及其管理而存在的法律关系,二、国际金融法的体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金融法国际贸易金融法2 国际货币制度一、各国的涉外货币制度(一)各国货币性质的确定1.完全可兑换货币无须本国政府批准,本国货币就可以在国际市场上自由兑换成其他国家的货币,2.部分可兑换货币:有限制的自由兑换:交易主体、交易项目3.不可兑换货币(二)汇率制度的选择1.汇率概述:一国货币折算成其他国家货

43、币的比例 直接标价法:一单位外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量的本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一单位本国货币为基准,将其折合成一定数量的外国货币2.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固定汇率制:外汇行市受到某种限制而在一定 幅度内波动的汇率制度,浮动汇率制:外汇行市不受某种客观因素限制而由外汇供求关系自行决定涨落的汇率制度自由浮动汇率制:有管理的浮动汇率3.单一汇率制和复汇率制单一汇率制:以同一种汇率适用于各种来源的外汇收入和不同需要的外汇支出复汇率制:依不同的外汇来源或不同的外汇需要适用不同汇率而形成的双重甚至多重汇率二、国际货币体系(一)布雷顿森林体制,1.产生背景英国的凯恩斯计划“国际清算同盟方案”主张透支

44、原则,反对以黄金作为主要储备美国的怀特计划“联合国国际平准基金方案”主张存款原则,坚持以黄金作为主要储备1944年7月,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布雷顿森林会议)2.实质内容:以美圆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1)美圆与黄金挂钩:1盎司黄金=35美圆(黄金官价)(2)各国货币与美圆挂钩(固定汇率制)各成员国有义务维持本国货币和美圆的固定汇率,3.创设特别提款权制度(1)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按照各成员国认缴的份额比例分配一种使用基金组织资本的权利帐面资产或记帐资产(2)定值:1968-1974:以黄金定值(纸黄金)1974-1980:16种货币1981:5种货币(二)、牙买加体制1.布雷顿森林体制的崩溃,

45、1971-8-15:“尼克松冲击”:暂停美圆兑换黄金1971-12和1973年2月:美圆两次贬值2.牙买加体制:以推广特别提款权的使用和承认浮动汇率制为中心的国际货币制度(1)汇率安排:浮动汇率制(2)推广SDR的使用:成为IMF的主要储备资产,取代黄金和美圆用于国际结算(3)弱化黄金的国际地位,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1.成立:2.宗旨和职能(1)稳定汇率;(2)消除外汇管制;(3)金融资助3.主要业务(1)促进汇价稳定,监督汇率政策;(2)协助建立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外汇管制;(3)贷款业务(4)技术援助和服务,4.投票权基本票(250)+加权投票权(每10万SDR)3 国际借贷和担保

46、法律制度一、国际借贷的种类和方式(一)国际商业银行贷款货币条款:单一货币可选择货币一揽子货币单位多种贷款货币,2.贷款期限宽限期、偿还期3.贷款金额4.利率固定利率浮动利率:LIBOR管理费、杂费5.贷款的提取(1)分期提款:提款期限和每次提款的金额(2)提款地点:货币发行国、贷款人营业地6.贷款偿还,7.权利义务的转让8.税收:利息预提税(二)项目贷款向一特定的工程项目提供贷款、贷款人依赖该项目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并将该项目的资产作为贷款人附属担保物*无追索权的项目贷款*有追索权的项目贷款(三)国际银团贷款(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由数家甚至数十家各国银行联合起来,组

47、成一个银行集团,共同向借款人提供长期巨额贷款,1.直接参与式由经理银行邀请多家银行参与,并由各银行分别与借款人订立同一模式的贷款协议,这些各自独立的贷款协议组成国际银团贷款的协议。(1)经理银行的选择委托书义务承担书(2)银团的组成“备忘录”(3)签订贷款协议(4)指定代理银行,2.间接参与式由牵头银行首先与贷款人订立一国际贷款协议,再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一部分贷款份额转让给参与银行背景:国际借贷的证券化,贷款转让市场的兴起(1)转贷款:参加银行贷款给牵头银行,牵头银行获得款项后再贷款给借款人(2)更新或替代解除了牵头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转由参与行承担(3)权利让与,债权转让(4)隐名代

48、理(四)政府贷款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1.特点:具有经济援助的性质贷款使用受到限制贷款期限长,利率低二、贷款担保的法律制度,(一)保证政府或母公司(二)银行担保*见索即付担保(On Demand)只要受益人要求付款,并提供相关文件,担保银行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款项,担保银行不得以借款人根据基础合同(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抗贷款人(1)独立性(2)绝对性(3)单一性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CP458,92年,(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UCP500备用信用证与一般的商业信用证的区别(四)抵押担保(五)浮动担保(Floating Security)借款人以现有的和将

49、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担保物权1.担保物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2.无须转移占有3.担保物是不确定的4.在出现违约情况之前,可以正常处分财产5.担保物的固定化,4 国际证券发行和流通一、国际证券(一)股票1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的凭证赢利性、风险性、参与性、流通性2.种类(1)普通股股票:代表着股东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加以特别限制并随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大小而分取相应股息的股票*股东享有的权利,(2)优先股股票相对于普通股而言,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收益和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股票特点:股息固定 优先分配剩余资产 一般不享有公司的经营参

50、与权 可由公司赎回(二)债券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表明持有人有权按约定的条件向发行人领取利息和到期收回本金的权利,1。外国债券:发行人在外国发行的,以发行地货币为面值的债券传统的国际债券 发行时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2.欧洲债券发行人在外国发行的,以发行地以外国家货币为面值,并在面值货币所属国以外国家推销的债券(1)自由度高(2)发行面广(3)收益率高,(三)基金受益凭证1.投资基金:一种集合投资制度通过发行投资基金股份或受益证券的方式,汇集不特定多数且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各类分散组合投资,借以分散风险,投资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原投资者,投资经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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