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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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本节重点,法的含义、特征、分类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体系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煤矿三大规程,法律基础知识,一、法的定义 狭义的法律专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法通过规范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与道德、风俗习惯、宗教教规及社会团体的章程守则等行为规范不

2、同,具有以下特征:(一)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是通过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但法律不直接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即是由国家机关依其职能范围并按一定程序创制出来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国家机关将已经存在并且实际上已经在起作用的行为规范加以确认,赋予法律效力。,法律基础知识,二、法律的特征:(三)法律规定了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国家强制力体现为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这是法律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根本特征。三、法律的分类:(一)根本法和普通法-这是依据法律的效力和制定、修改程序的不同而进行的

3、划分。,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一国的根本性问题,诸如一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国家结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任何其他立法的依据,其他法律不得与之抵触。为确保根本法的地位,其制定和修改都依特别的程序进行,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普通法-是指立法机关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调整社会关系中某一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等

4、。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的“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就属于普通法的范畴。,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这是依据法律的内容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实体法是关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如关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财产所有权、债权、采矿权、法人财产权、人身权、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等的法律规范。,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体权利的实现、实体义务的履行而进行诉讼或仲裁所遵守的法律规范。典型的程序法是指诉讼法,我国现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程序法,仲裁法也属于程序法

5、。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煤矿安全监察过程中也有大量的行政程序的规定,如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和听证程序等。在很多情况下,一部法律既有程序规范,也有实体规范。,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这是依据法律效力的范围不同而进行的划分。从对人的效力来看,适用于所有人的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定人群的为特别法,如公司法与的关系。从时间来看,适用于平常时期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非常时期的法律为特别法,如专利法中关于强制实施许可的规定。,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从空间范围来看,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为一般法,适用于特别地区的法律为特别法,如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

6、法。在适用法律时,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办理,也就是说特别法有明确规定的就适用特别法,特别法的规定与一般法的规定不同时也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一般法。如矿山安全法与煤炭法的关系就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煤炭法有关煤矿安全的规定与矿山安全法不一致时,应该优先适用煤炭法的有关规定。,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仅存在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下级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不能制定其他特别法来影响阻碍上级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施。,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四)国内法和国际法 这是依据制定法律的主权国家的不同而进

7、行的划分。国内法是由一个主权国家制定的、在其本国领域内适用的法律。国际法是由不同国家之间通过订立协议、条约或缔结、参加公约而形成的调整跨国政治、经济、外交、军事、文化、社会等关系的规范。国际法主要有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等。一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应优于国内法而得到遵守,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法律基础知识,三、法律的分类:(五)公法和私法 这是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利益不同而进行的划分。公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如行政法、刑法等。私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的个体利益,如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等。,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煤

8、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政策法规 安全生产工作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建国以来,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国家制定了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了安全立法工作,近几年来,我国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它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劳动合同法 等。二是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主要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等。三是省、自治区、一直辖市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如 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 等。四是国务

9、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主要有 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 等。,一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1996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七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2002 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二 安全生产方针及其含义(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确立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经过长期实践与经验积累,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安全生产制度,这些制度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

10、律、法规中都有具体的体现。安全生产方针是对安全生产工作所提出的一个总的要求和指导原则,它为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有正确的安全生产方针。经过长期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践与经验总结,我国提出了“安全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发展国民经济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理念。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完整表述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内容,安全 首位预防为主 消灭在萌芽状态综合治理 全员、全方位、全过程“三并重”“管理、装备、培训”并重原则,(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

1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煤矿安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一种认识论,这种理性认识包含两个层面。第一,它体现了人们对安全生产的价值,也体现了人们对人类自我生命的价值观。人的生命是至高无上的,每个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要珍惜生命、爱护生命、保护生命。事故意味着对生命的摧残与毁灭,因此,生产活动中,应把保护生命的安全放在第一位。第二,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任何一个系统的有效运行,其前提是该系统处于正常状态。因此,“正常”是基础、是前提。从生产系统来说,保证系统正常就是保证系统安全。安全是保证生产系统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和前提条件,

12、如果基础和前提条件得不到保证,就谈不到上系统的有效运转。因此,应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预防为主”体现了人们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方法论,事故是由隐患转化为危险,再由危险转化而成。因此,隐患是事故的源头,危险是隐患转化为事故过程中的一种状态。要避免事故,就要控制这种“转化”,严格说,是控制转化的条件。那么,什么时候控制最有效?事物有一个普遍的发展规律,那就是事故形成的初始阶段,力量小、发展速度慢,这个时候消灭该事物所花费的精力最少、成本最低。根据这个规律,消除事故的最好办法就是消除隐患,控制隐患转化为事故的条件,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应把事先预防作为事故控制的主要方法。在生产活动中,把劳动者的

13、安全与健康放在第一位,确保生产的安全,即生产必须安全,也只有安全才能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而实现安全生产的最有效措施就是积极预防,主动预防。,“综合治理”是从安全生产工作实践中提炼出的高度概括的方法论,“综合治理”更好地反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特点。安全生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各个生产环节、各个相关部门和所有相关人员。因此,不是仅靠某个部门、某个环节、个别人就能搞好的,必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坚持“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只有认真治理隐患,有效防范事故,才能把“安全第一”落到实处。事故发生后追

14、究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固然十分重要,但对于生命个体来说,伤亡一旦发生,往往不可逆转。事故源于隐患。防范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就是要主动排查、综合治理人、机、物、环境各个方面存在的各类隐患,把工作做在事故发生之前,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二、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一)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 1 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量、并重,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长期生产实践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煤矿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先进有效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即使装备比较差,只要管理科学,相对而言安全生产就有保障。“装备

15、”是人们向自然作斗争的工具和武器,先进的技术装备不仅可以提高效率,同时还可以创造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避免事故的发生;“培训”是提高职工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只有高素质的人才,才能用好高技术的装备和进行高水平的管理,才能确保安全生产的进行。所以,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的三大支柱。,2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总)体推进”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必须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性任务,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治理隐患上来,“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权。“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消除职业危害的唯一有效方法。是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地研究事故的预防方

16、法和根治措施。,(二)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 落实安全生产方针与措施,推动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两个责任制落实到位,政府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守土有责,为官一任必须确保一方平安;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必须接受政府的依法监管、行业有效指导和社会广泛监督,依法搞好安全生产,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1、加快法制建设步作、依法治理安全 2、坚持科教兴安战略、加快科技创新 3、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4、加大安全投入力度 5、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管理)体系 7、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8、强化安全生产执法和安全生产检查 9、强化事故预防

17、和事故处理、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号主席令发布,自 2002 年 11月 1 日起施行。,(一)安全生产法 的立法目的 1 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调整,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敌,保障人民群众生

18、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制度上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确立保障安全生产的法定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保障这些法律制度和措施得到严格贯彻执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3 促进经济发展 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是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不是单纯为安全而安全。因此,制定 安全生产法,防止和减少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使生产经营活动安全健康地进行,将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

19、赔偿要求。,(一)从业人员的权利:2、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一)从业人员的权利:3、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一)从业人员的权利:4、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

20、业和紧急撤离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1996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这部法律为煤炭的生产、经营活动确立了基本规范。,煤炭法主要内容涉及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煤炭资源国家所有、煤炭开发方针、国家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乱采滥挖、国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对乡镇煤矿的十字方针、安全生产方针、矿

21、工劳动保护、煤矿科技政策、经营管理、矿区保护、环境保护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等基本规定。,四、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 年 11 月 1 日经国务院第 32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0年12月 1 日起施行。(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立法目的和宗旨是为了依法规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保障煤矿妥全保护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推动煤炭工业建康发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监察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已经有法可依,初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是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任制建设的里程碑。,(二)

22、事故等级的划分和事故报告 根据国务院 2005 年 1 月 26 日印发的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规定,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将事故划分:,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4 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 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23、,或者 1 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 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五、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明确规定的煤矿十五项重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

24、有效措施的;(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十一)年产 6 万 t 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十五)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有上述所

25、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提出整顿的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处 50 万元以上 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 3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5 年 12 月 28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一)立法的目的和意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的出台,对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全培训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容易发生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环节,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救援和职业危害预防等方面的培训和训练,安全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是防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有效途径。,(二)安全培训的对象和范围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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