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逃税与避税.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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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一、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概念:1、国际逃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采取某种违反税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逃避其跨国所得或财产价值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国际避税:一般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某种形式上并不违法(利用各国税法规定上的缺漏与不足)的方式,减少或规避其就跨国征税对象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二、国际逃税与避税的方式1、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材料 匿报应税所得 虚构成本费用扣除 伪造帐册和支付凭证,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2、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回避税收管辖权 运用转移定价 利用避税地 税收协定滥用 弱化资本,第二十

2、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运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通常是指跨国联属企业之间对销售货物、贷款利率以及提供劳务、租赁有形财产和转让无形财产所制定的不同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或就成本费用的分摊进行不合理的安排。如日本规定,拥有外国子公司股权超过25%为联属企业,美国则规定超过50%的为联属企业。,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运用转移定价转移定价存在很大随意性。例如:1973年,英国垄断事务委员会就瑞士某跨国公司通过在英国所涉子公司出售两种药物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这两种药物从意大利的独立来源进货,每公斤不过9英镑和29英镑,而瑞士母公司向英国子公司的收费却高达370英镑和922英镑。,第二十五

3、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运用转移定价具体做法:利用各国税法间的差异,尤其是税率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跨国联属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两种基本形式:压低由高税率国家企业向其低税率国家联属企业出售货物的价格;提高由低税率国家企业向其高税率国家联属企业出售货物的价格。如将以上两种形式结合起来,即以低价售给低税率国家的联属企业,再由该联属企业以高价售给高税率国家的相关企业,则该联属企业可以获得双重税务利益。,举例:假定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分设在甲、乙两国,甲、乙两国所得税税率分别是50%、20%。甲国母公司把一批成本为800万元,原应按1200万元左右定价的一批货物,人为压低按800万元价格销售给乙国子公司。

4、乙国子公司最后以1300万元价格转售出这批货物给无关联的买家。该跨国公司本应负担税收为:母公司应税所得(1200800)甲国税率50%子公司应税所得(13001200)乙国税率20%220(万元)人为压低价格后,实际负担税收为:母公司应税所得(800800)甲国税率50%子公司应税所得(1300800)乙国税率20%100(万元),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利用避税地主要做法: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所谓基地公司,是指以避税地为基地而建立,受控于高税负国家外国股东,从事转移和积累某种类型所得的公司。典型的基地公司,假定甲、乙、丙三国,甲为公司居住国,乙为其基地公司所在国,丙国是第三国。甲国投

5、资者通过乙国基地公司在丙国投资。,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利用避税地主要做法: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基地公司主要形式有:贸易公司 控股公司 金融公司 知识产权公司,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滥用税收协定概念:一般是指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利益的第三国居民,为获取该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利益,通过在协定缔约国一方设立中介机构(通常是一家子公司),从而间接获得了该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滥用税收协定特点:第一、在方式上,一般通过协定国组建中介性的投资公司、持股公司,把来源于非协定国的收入转移到这些公司,以谋取本来得不到的税收优惠;第

6、二、在收入项目上,多半是针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间接性的投资所得,有的还扩及到个人劳务报酬,而直接投资的营业利润比较少见。,例如:设置直接传输/导管公司方式假设B国与C国订有税收协定,规定B国居民就来源于与C国的所得享受优惠待遇。A国与C国没有订立税收协定,或者订立的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利益较少,而A国与B国订立的税收协定或A国国内法规定,A国居民来自B国的所得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在此情形下,A国居民在B国设立一家由其控制100%股份的子公司。该子公司可就来源于C国的所得享受B、C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待遇,并且根据A国与B国订立的税收协定或A国国内法规定,在优惠条件下,将其利润分

7、配给A国的居民。,关于滥用税收协定,例如:设置直接传输/导管公司方式由此,A国的居民就可以通过在B国设立的公司,减轻其来源于C国所得所承担的税收。显然,A国居民在B国设立子公司的主要目的,是利用B、C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提供的优惠待遇,传输其在C国产生的利润。,(三)国际逃税与避税的危害,1、严重损害了有关国家的税收利益;2、使得税收公平原则难以实现;3、对国家税收法制和税收当局的蔑视,其成功势必造成国家税法和税务当局威信的降低、尊严的丧失,从而助长新的逃避税活动;4、导致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1、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一般国内法律措施

8、主要包括:实行严格的税务申报制度 加强税务审查制度(税务检查和审计)实行评估所得征税制度 确立纳税人在逃避税收案件中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包括: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防止利用避税地逃避税收 防止弱化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定义与调整方法正常交易原则:又称独立竞争原则,是指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作彼此独立,相互竞争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加以处理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将联属企业的内

9、部交易价格与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价格进行比较。,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关于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正常交易原则的运用例如货物销售方面调整方法:(按顺序依次)比较非受控价格法 转售价格法 成本加成法 其他合理方法,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关于防止利用避税地逃避税收 举例:美国税法F分部的规定及其影响美国税法F分部专门针对避税地基地公司制定美国税法F分部规定影响到其他国家立法:如为加拿大、德国、日本、英国、比利时所效仿。,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关于防止弱化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通常做法

10、:通过特别税收立法和税务征管规定,或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和税法上有关防止滥用法律行为等反避税一般原则,限制股东对公司过高的贷款融资安排。如:德国、法国、英国、中国税法中的规定,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包括:防止通过回避税收管辖权以逃避税收 防止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逃避税收 防止利用避税地逃避税收 防止弱化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2、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特别国内法律措施,关于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税收的通常做法是在提供税收优惠待遇的国家或地区设立导

11、管公司。许多国家都尽量避免与这些被认为是避税地的国家或地区签订税收协定,以减少条约被滥用的机会。或者运用国内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公司适用税收协定的资格。,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四)国际逃税与避税的防止 3、防止国际逃税怀避税的国际合作 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国际税务情报交换制度、在税款征收方面相互协助和 在DTTs协定中增设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国内法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如第36、38、63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如第5156条)企业所得税

12、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国际合作:签订DTTs加强合作 如2007年中国新加坡DTT第9条关于“联属企业”、第25条关于“情报交换”的规定和第26条规定。,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国际合作:签订DTTs加强合作 如1984年中国美国DTT第8条关于“联属企业”、第25条关于“情报交换”的规定和第4条的规定。第4条“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第三国的税收协定,同时为第三国居民时,该公司不应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的居民按照本协定享受优惠。”,第二十五章 国际逃税与避税,(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国际合作:签订

13、DTTs加强合作 1984年中国美国DTT附属议定书第7条规定“双方同意,如果第三国的公司主要为享受本协定优惠的目的而成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可经协商,不给予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这里“本协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优惠”分别是指对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限制税率征税的优惠。,(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 国际合作:签订DTTs加强合作 1986年中国美国DTT附属议定书第7条解释的议定书(即补充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三点:1、能够享受中美DTT减免税的人必须符合条件(1)该人受益权益(指能够凭以取得或分得收入的产权、股权、债权等)的50%以上是直

14、接或间接由下列一个或几个人拥有:(a)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个人;(b)美国公民;(c)缔约国一方居民的公司,且其主要种类股票实质上经常在公认的证券交易所交易;(d)缔约国一方、其行政机构或地方当局。,(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 国际合作:签订DTTs加强合作 1986年中国美国DTT附属议定书第7条解释的议定书(即补充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三点:1、能够享受中美DTT减免税的人必须符合条件(2)在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项投资所得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支付给以上第(1)以外的其他人的部分不超过50%。,(五)我国关于防止国际逃税与避税的规定与做法 国际合作:签订DTTs加强合作 1986年中国美国DTT附属议定书第7条解释的议定书(即补充议定书)进一步明确三点:2、如果该人的建立或购买和其维持和经营行为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享受中美DTT协定的优惠待遇,则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3、由于按照中美DTT第4条的规定判断为缔约国一方居民的人,如其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可以拒绝给予中美DTT所规定的减免税待遇。但在此之前,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应相互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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