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亲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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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的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儿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如叔伯姑舅姨侄等。,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自然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属于永久性的身份和称谓,不能人为解除;夫妻、养父母子女等,是基于婚姻或者收养而产生,可以依法解除。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子女出生导致父母、子女等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结婚会导致配偶关系的产生,再婚和抚养能够导致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收养会导致拟制血亲的发生。3、法律所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

2、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亲属范围广泛性,只有法律确认的亲属相互之间才有权利、义务关系。,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主要指夫妻、父母子,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亲属的范围要大于家庭成员。,(一)古代的亲属分类,我国古代根据宗法制度,以男系为中心,将亲属分为宗亲、外亲和妻亲三类。宗亲属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及其配偶。包括出自同一祖先的父系男系血亲、未出嫁的女性和嫁入本宗的妇女。外亲与女性血统相联系的亲属,也叫女亲。如外祖父母、舅、姨、姨表等。妻亲与妻子有关的

3、亲属。,二、亲属的分类,1、以亲疏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近亲属和其他亲属。依据我国现行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二)现代亲属的分类,2、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夫妻。既不属姻亲,一般也不属血亲。他们是血亲和姻亲形成的基础。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亲 属 分 类,姻亲,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配偶

4、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以发生原因为准,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连襟”趣话,在我国民间,通称姐妹们的丈夫为“连襟”,“连襟”的来历与我国著名的诗人杜甫、洪迈有关。较早在笔下出现这个词语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川东,结识了当地一位姓李的老头子,叙论起来,两家还是拐弯抹角的亲戚。两人很合得来,三天两头书信往来或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杜甫要出峡东下湖湘,写了首送李十五丈别的诗,回忆叙述结交经过,有一句是“人生意颇合,相与襟袂连”。这只是形容彼此关系密切,它还没有后来的那种关系。,指出下列亲属属何种类型,妯娌 婆婆 姑姑 外孙女 外甥同父异父的妹妹 养女 妻子 亲家连襟 没有抚养关

5、系的继父 儿媳姐夫 岳父 小姑子 继兄弟姐妹,亲系和亲等,一、亲系 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血缘联系或称亲属系统。(一)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1、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2、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二)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亲 系,按发生原因分,直系,旁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旁

6、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判断以下属何种亲属关系:小姑子 大舅哥 爷爷 外祖母 妻侄女儿 大伯 妻弟 外孙 姨母P89案例2-1,二、亲等,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直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旁系血亲亲等的计算法。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旁系血亲的计

7、算方法,(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2,1,1,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2,(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我国的世代计算方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2,3,4,3,2,2,1,1,1,祖父母,父,叔、伯,己,1,1,2,3,2,己,父,祖父母,曾祖父母,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讨论:,1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2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3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案例:,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

8、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03年1月双方向自己的父母提出结婚。李英和李跃认为他们俩是堂姐弟,他们的子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现行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范围,极力反对二人结婚。,王俊、李玫认为:我们不是三代内的旁系血亲,不是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因此,不顾父母的反对,于2003年2月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

9、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

10、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

11、矛盾,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后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分析,李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

12、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生活费。,亲子关系,一、亲子关系的概念,亲子关系,也称为父母子女关系,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包括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二、亲子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 基于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包括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2、法律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三、亲子关系的内容,(一)抚养义务 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生存,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是无条

13、件的。即使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仍应履行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至18周岁为止。,李某(男)与王某于1990年结婚,1991年生一子李健,李健出生后患小儿麻痹症,无自理能力。李某夫妇因孩子的事经常吵架,后李某与王某离婚,李健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2009年李某以李健已成年为由停付抚养费。问:李某是否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为什么?怎样解决?,1、不可以。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2

14、、可经抚养义务人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或通过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之诉。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恶意遗弃,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教育义务 父母有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采用正确、适当的方法,对子女加以必要的管理、约束,使他们在思想上、品德上得以健康成长。教育法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三)保护义务 父母有义务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害,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利。,(四)损害赔偿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

15、,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杨芬华有个儿子叫杨济,好吃懒做,不学无术,成天东游西逛,惹是生非。左邻右舍纷纷向杨芬华告状。杨芬华对儿子也十分恼火,打骂都不起作用,于是2011年8月3日全村贴了一张“脱离父子关系书”,声明与杨济脱离父子关系,今后他的行为与自己无关,不要再来找他索赔。9月11日,杨济打伤本村男童甲的眼睛,治疗花费3000元。1、“脱离父子关系书”有效吗?2、杨芬华有义务赔偿甲的医疗费吗?,张某与王某与1999年结婚,2001年生育一子张飞。两人于2008年离婚,儿子随母亲一起生活,张某每月给付400元生活费。2009年12月10日张飞在学校无故将同学眼睛打伤,治疗

16、花费了3万元医疗费。王某是一环卫工人,每月仅有一千元的收入,无力赔偿巨额医疗费。问:张某有赔偿责任吗?,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五)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一)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二)赡养扶助的内容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给予物质上的帮助。扶助是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婚姻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

17、利。”,赡养人的义务还表现在:,案例:,李家有兄弟五人,现父母年老体迈,已丧失了劳动能力,需要兄弟五人共同赡养。李家当中有兄弟四人在农村务农,只有大哥在外地工作,最近大哥大嫂回来说,父母去世后我们不要父母的遗产,现在也不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请问,这样可以吗?,案例:,李甲一出生就被爷爷奶奶抚养,父母一直在外地打工,对他的事情不闻不问,他和父母基本上没有感情。后来李甲的父母年老需要人照顾,李甲认为,父母亲从来没有抚养过自己,一直都是爷爷奶奶照顾,他对父母没有赡养义务。这种说法对吗?,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父母没能履行或无力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成年后,仍应赡养父母。如果父母有负

18、担能力,基于主观原因,对子女犯有故意杀害罪(未遂)、虐待罪、遗弃罪或者父亲奸污女儿罪,子女成年后,允许他们不赡养父母。但是,如果父母仅有虐待、遗弃子女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犯有其他罪行的,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六)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依照我国继承法,子女和父母相互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子女包括 父母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父母与婚生子女,一、婚生子女(一)概念 婚生子女是指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早期在法律上确认婚生子女是为了传宗接代,防止血统混乱,以确保家庭中身份与财产继承人的血统纯正。,

19、(二)婚生子女通常要求具备如下要件:1、其父母间有婚姻关系;2、其为生父之妻所怀孕生育;3、其在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4、其为生母之夫的血统。,(三)婚生子女具有以下法律地位1、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已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二、婚生子女的推定,(一)婚生子女的推定 婚生子女推定是子女系生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该子女即被法律推定为生母与生母之夫的婚生子女。因此,只需证明在子女出生或受胎时丈夫与子女的母亲有婚姻关系,且子女是丈夫之妻所生。,(二)婚生子女的推

20、定的原则,1、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所出生之子女;2、妻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出生之子女;,这孩子是不是我和你生的我不自信,走,咱们做亲子鉴定!,案例 宋公与燕妮于年月日结婚,婚后不久宋公便怀疑燕妮与他人有不正常的男女关系,一个多月后和妻子分居。年月日,燕妮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宋公每月按元给付孩子抚养费。但宋公的疑虑一直难消。年月日,宋公向法院起诉,要求做亲子鉴定,确认他与女儿是否具有血缘关系。在诉讼中,燕妮拒绝配合法院组织的亲子鉴定事宜,后驳回宋公的起诉。,两级法院经审理均认为,他们的女儿系宋公和燕妮的婚生子女,且燕妮受孕和女儿的出生均在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公的主张既没有证据证明其

21、与燕妮没有同居生活,也没有燕妮在年至月份与其他人有性关系的证据,燕妮对亲子鉴定不予配合,又不能强制鉴定,从审判效果、家庭稳定、社会稳定及保护儿童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不宜推定原、被告不存在血缘关系,故原告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婚生子女的否认,(一)概念 指丈夫证明在妻子受胎期内,未与妻同居,他依法享有否认该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诉讼请求权的法律制度。处理此类案件要体现对妇女和胎儿保护原则的精神,即使是妇女一方有过错,也要尽量地不伤害妇女和胎儿的利益,使其权利得到保障。,(二)婚生子女的否定依据 1、物理上的未同居,即因空间距离而不能有夫妻生活。比方,妻子在受胎期内,夫因为外出两地生活

22、、监内服刑、生病住院或者服兵役等原因,与妻子全无同居的事实。2、精神上的未同居,即夫妻感情疏远,分床别寝,或者丈夫有生理缺陷无生殖能力、实施男性结扎术等,以及妻在与丈夫同居前已经怀孕无从由夫受胎等情况。除丈夫有生理缺陷外,如果在妻子受胎期内,丈夫与妻子有一次同居的事实,其否认权即告丧失。,(三)婚生否认的要件,(1)提起婚生否认之诉的权利人必须适格。丈夫、妻子和子女均有提起否认之诉的权利。(2)必须是对可依法推定为婚生子女者,提起婚生否认之诉。(3)必须有子女非婚生的客观事实。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所生之子女非夫所受胎的,或子女可证明非“父”“母”所生的事实的,才得提起婚生否认之诉。例如夫在妻受胎

23、期间未与之同居;夫在妻受孕期间虽然同居但是夫无生育能力而妻受孕等等。,案例:林某与妻子1987年年底结婚,婚后感情不睦,争吵不断,单是留下彼此言及离婚的文字记载就有3次。婚后一年,双方就曾言及离婚。1997年前后,林某协同妻子在惠州办了一所职业学校,学校由妻子管理,此后妻子回家的日子越来越短。有段时间,有个女人多次打电话到家里找林某,说他妻子“不要脸抢他的男人”。今年上半年,林某正式向法院起诉离婚,一审开庭期间,林某的妻子曾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由于双方对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异议,未达成协议。今年7月,林某发现妻子怀孕了,林某为此羞愤不已。他说:“我与妻子已3年没有夫妻生活了,通过亲子鉴定可以查明

24、真相。”但林某妻子断然拒绝作亲子鉴定。最后因妻子怀孕,法院判决不准离婚。1、此案应如何处理?2、如果妻子所怀之子系第三者的,能否离婚?,婚生子女的推定问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如果丈夫否认该子女为婚生子女,应当按照婚生子女否认的规定,负担举证责任。本案的原告提出与妻子3年未同居,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对方配偶承认,应当是一个充分的证明。按照有关司法解释,妇女因通奸致孕等,不受“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限定。,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一、概念,二、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平等,案例:,1994年7月,被告在贵州普安县与原告之母黎维燕认识恋爱,未经结

25、婚登记而同居生活。1996年10月生原告。1998年3月原告之母与被告终止同居关系。此后,原告一直由其母抚养,被告未付过抚养费,未尽过抚养义务。原告之母向被告多次催讨无果,于2002年4月17日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按每月150元计,付至原告十八周岁,并在10天内一次性付清。,庭审中,原告律师提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被告是原告的生父,有抚养原告的法定义务。现原告由其母抚养,被告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应予支持。2002年9月2日,仙居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抚养费298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

26、讼费用200元,总计30050元,由被告负担。,案情 李男与张女经婚姻介绍所认识相交,然后同居至怀孕。此时李男已有婚姻,张女也同意双方不可能结婚。张女怕今后无生育能力,决定要小孩。李男不同意,但也无奈。小孩出生后,跟女方姓,跟女方生活。两人就小孩的抚养费问题开始有争吵,男方找律师帮助。,协 议 书 李男与张女就非婚生女儿张小孩的抚养费、教育费一事,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一、李男同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 万元给张女,作为抚养张小孩至成年18周岁的生活抚养费、教育费。二、小孩随张女居住生活,由张女负责监护、抚养、健康照顾、教育,直至其成年。三、从付清款项之日起,张女和李男在生活上、情感上、经济上再无

27、任何瓜葛,双方不得干预各自的生活和工作。四、双方同意做亲子鉴定。如张小孩非李男之女,所收款项如数退回。鉴定费用由李男支付。五、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继父母与继子女 一、继父母子女概述(一)概念: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称为继子女。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二)类型 以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为依据,将继父母子女关系分为: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拟制血亲,拟制血亲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

28、系,或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同的亲属。因继父母婚姻而产生的兄妹、姐弟关系,即便没有血缘关系,但是因为属于拟制血亲,同样适用于婚姻法第二章第七条之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同样是禁止结婚的。若没有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兄妹、姐弟要结婚,必须先解除抚养关系。,直系姻亲,直系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子的妻子,兄弟的妻子。配偶的血亲,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如妻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是指自己配偶的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配偶,这是一种间接的姻亲关系;如妻子的兄弟的妻子。,婚

29、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法律地位,案例:,1996年,唐纯(6岁)的生父因病去世。1997年8月,唐纯的生母何凤英与赵文显结婚,赵文显表示,愿和何凤英一起抚养唐纯。婚后,二人因性格不和造成夫妻感情破裂。2001年6月,何凤英向法院诉请离婚,并要求赵文显每月支付唐纯抚养费100元。赵文显则认为唐纯不是自己亲生,离婚后没有再抚养唐纯的义务。请问:如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赵文显是否需要支付唐纯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在

30、继子女尚未成年的,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的,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案例】1984年,胡某与冯某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胡某身边没有子女,而冯某则带着与前夫所生8岁之子胡宏与胡某共同生活。胡某与冯某婚后感情较好,胡某没有子女,将胡宏视为自己的亲生儿子。1990年,冯某因患精神病离家出走,胡某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1992年,胡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冯某失踪,并已失踪为由要求与冯某离婚,法院同意了胡某的请求。胡宏对离婚这件事耿耿于怀。1996年,胡某经人介绍,又与蒋某(36岁)结婚,胡宏反对继父再婚,双方闹僵。胡宏自1994年工

31、作后没有房子,一直和继父一家住在一起。继父与蒋某结婚后,胡宏与继父一家的关系越来越不好,在胡宏交女朋友的问题上双方又发生了争议,胡宏动手打了继父。1997年2月,胡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胡宏的父子关系;鉴于胡宏未尽到赡养义务并多次打骂胡某,胡某同时要求胡宏偿还十几年抚养所支付的费用。胡宏同意解除父子关系,但不同意原告偿还抚养费的要求。某县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胡宏给予原告胡某8000元作为抚养多年的补偿。,【解除关系】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但基于拟制血亲是人为设定的,也可以人为解除这一基本原理,如双方

32、关系恶化,经协议或经诉讼可以解除双方的关系,亦可判决子女向继父母支付适当补偿。,【抚养费的返还】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或本人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人工生育子女 一、概述 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卵子或精子,然后用人方法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当英国萨里郡16岁女中学生艾玛.戴维斯抱着她5个月大的小妹妹尼亚姆时,没有几个人知道这对年龄相差整整16岁的姐妹,竟然还是一对双胞胎。据悉,艾玛和尼亚姆是先后通过17年前的一组冷冻胚胎孕育诞

33、生的。,二、人工生殖就供体而言,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同质人工授精 使用丈夫的精子或者妻子的卵子进行人工授精。用这种方法所生子女血缘来自夫妻双方,依据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二)异质人工授精 使用第三人的精子或者卵子进行人工授精。夫妻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为婚生子女。,妹妹借腹为哥嫂生子 事后反悔讨要抚养权 张女士出生于齐齐哈尔市农村,幼时父母去世,由哥哥把她抚养成人。张女士1996年离婚回到哥嫂家。这时,张女士才知道嫂子无法生育。嫂子情急之下想出一个办法:进行体外授精,借用张女士的子宫为他们生一个孩子。为了报答哥哥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张女士犹豫之后点头答应。年末,张女士顺利生下

34、一个健康的男孩。一家人约定,谁也不能向孩子透露这个秘密。转眼几年过去了,张女士愈加思念从自己身上生下来的孩子,来到了哥哥家,只希望能每天见到孩子。每当听到孩子叫自己“姑姑”时,张女士的心里就很不是滋味。嫂子渐渐看出了端倪,对她的态度开始变得冷淡。一次闲聊中,张女士透露出想把孩子带回到齐齐哈尔市住一段时间的想法,遭到了哥嫂的强烈反对,哥哥第一次对张女士发了火。一家人闹得不欢而散。张女士很想知道,自己能不能通过法律渠道要回这个孩子?,对人工生育子女的现行规定 1、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2、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借腹生子”目前在我国是不允许的。,从世界各国看,人工生育的子女与依法要求实施人工生育的夫妇之间具有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也就由此产生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人工生育子女与血缘上的父母、生物学上的母亲只具有遗传学上的意义,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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