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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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家庭法教案,斯琴高娃,主要内容,教学难点,教学重点,案例分析题,思考题,总结,小组讨论题,辅导一,主要内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关系的成立,返回,教学重点,辅导一是“婚姻家庭法”的共五章(第一、二、三、八、九章)的内容,本辅导的重点是“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法的概念”“收养的概念”“亲属的概念”“收养关系的成立”等。,返回,教学难点,辅导一的教学难点是“亲属关系的效力”“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父母与非婚生子女”“收养的效力”等。,返回,思

2、考题,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返回,小组讨论题,非婚子女的概念非婚子女的法律地位,返回,案例分析题,下页,1.刘磊是中学教师张X(男)与女工陈X的非婚生儿子。九六三年三月,张X不愿认领这个孩子,将他遗弃,孩子生母抚养,取名陈磊。同年四月,陈X与他人结婚,其夫不愿扶养,陈X便将儿子送给工人刘X和李X夫妇收养,改为刘磊,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从此,陈X(孩子的生母),与刘家夫妇未发生联系。刘磊一直深信刘氏夫妇是自己亲生父母。,刘氏夫妇收养刘磊后视为亲生儿子,百般疼爱,并将他抚养大,一九八一年刘X因病去世,因为刘的妻子即刘磊的养母是家庭妇女,母子二人无生活来源,刘磊被安排在

3、养父的工厂工作。一九八三年,刘磊上业余高中班,班主任张X发现这个学生长得很象自己,不少师生也认为他俩很象,张X从年龄推算,怀疑刘磊就是自己二十年前遗弃的与陈X的非婚生儿子。因为刘磊聪明伶俐,便产生了想认儿子的欲念。后经多方调查,证实了刘磊就是他的亲生儿子。,刘磊得知真相后,就要求与养母解除收养关系,并制造与养母生活有矛盾的事实,养母坚决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刘磊便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查明了上述情况,对刘磊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对于是否应准予解除收养关系,形成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刘磊的行为极不道德,解除收养关系后,其养母无生活来源,又无人照顾,不利于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主张判决不准解除收

4、养关系。另一种意见认为,刘磊虽不道德,但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如不解除,会继续不管养母的生活,使老人受遗弃。因此,主张判决解除收养关系,由刘磊负责养母的生活费用。问:你同意哪种意见,为什么?,答案(简析)应解除刘磊与其养母之间的收养关系,因为,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相互关心、照顾。如果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矛盾尖锐,不能共同生活,那么勉强维持收养关系是没有意义白勺。虽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必须对养母尽赡养义务。因为养母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养子为逃避赡养义务而解除收养关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解除收养后,他还要赡养养母。对于刘磊的行为应给予批评。,2.于某现年16岁,7岁时于某被王某收养,二人共

5、同生活多年。一九八九年六月,王某因工伤死亡,于某又回到亲生父母身边,与亲生父母恢复了父母子女关系。王某除于某这一养子外,没有任何亲人,王某所遗财产是否应分给于某?问:王某的财产应由谁继承?为什么,答案(简析)王某的财产应由其养子于某全部继承。在养父王某去世之前收养关系是一直保持的,在被继承人王某去世时,也就是继承开始时,于某与王某的收养关系是存在的。依据婚姻法规定,养子女的权利义务等同于亲生子女,因而于某有继承权。由于王某无儿无女,没有其他继承人,其全部财产应由于某以儿子的身份继承。于某与亲生父母关系的恢复是在继承发生之后,且因于某未成年而与生父母关系必然恢复,所以并不因此而丧失继承权。,返回

6、,本章要点: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和法律概念;中国的婚姻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和展望。,第一、引 论,1.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生活单位。,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和本质,2.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返回,(二)婚姻家庭的功能 1.实现人口在生产的功能 一定数量的人口和人口的在生产,是社会从在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2.经济功能 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

7、社会中生产力和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二、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法制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法(一)1950年,婚姻法的颁新行及其立法精神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 平等,保护妇女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住义婚姻制度。”这就是1950年婚姻法在第1条中所作的最中要的规定。,(二)建国初期的贯彻婚姻法运动(三)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1.对基本原则的补充 2.对法定婚龄和禁婚亲的修改 3.扩大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 4.对离婚条款的增补,(四)1980年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1.关于总则 一是在

8、第3条的禁性条款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2.关于家庭制度 3.关于家庭关系 4.关于离婚制度,本章要点: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及其特征。婚姻家庭的法律渊源。,第二、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一)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和涵义 1.非纯粹的婚姻家庭法和纯粹的婚姻家庭法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和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 3.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法和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婚姻家庭法,(二)婚姻家庭法概念的表述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三)婚姻

9、 家庭法的特征 1.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性 2.婚姻家庭法 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理论性 3.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性规范,返回,二、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的行政规章(四)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六)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本章要点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是指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从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自然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根据亲属 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婚亲。,第三、亲属关系原理,一、亲属的概念 亲属的含义分化为两层:一是生物遗传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 亲属

10、。它泛指由婚姻,血缘所连接的一切具有血缘同源性,婚缘相关性的人之间的关系。二是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既得到法律确认,受到法律调整,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亲属,是亲属关系的主体在现代亲属法上的具体指向。,亲属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意义上的亲属有着四个鲜明的特性:1.亲属不仅是一种社会关系。2.做为法律关系,必然有赖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而且这种法律事实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不同。3.亲属具有严格的法律内涵,具有表现为主体省份上和财产上的权利义务。4.亲属作为人际互动关系,具有特定的组织形式或共同体结构。,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 凡是依照亲属 法规范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根据,就是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

11、。特点有四个:1.省份法律事实必须是亲属法确认的能够引起亲属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具有法律规定的预定性,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2.省份法律事实具有外在客观性 3.省份法律事实必须具有法律后果指向性 4.省份法律事实的具体表现分为两类,返回,二、亲属省份行为 亲属省份行为就是自然人有意识地引起亲属省份法律后果的行为。基本特点如下:1.亲属省份行为具有非切契约的“合同行为”性质 2.亲属省份行为的意思表示有明显的局限性 3.亲属省份行为对“行为能力”的界定有特定的规律性,4.亲属省份行为具有非代理性 5.亲属省份行为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6.亲属省份行为的无效,撤消应有独立的规则 7.亲属省份

12、行为具有要式性,三、亲属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一)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配偶关系因男女结婚而终止。配偶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二是因夫妻离婚而终止。(二)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1.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自然血亲是由于出生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自然血亲只能因一方死亡而终止。,2.拟制血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1)养父母与羊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2)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3.婚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亲属关系的效力一 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 1.扶养效力 2.继承效力 3.共同财产效力 4.紧婚效力 二 亲属在其他民事法律上的效力 1.法定代理效力 2.监护效力 3

13、.对失踪人、精神病人的申请宣告效,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 1.犯罪构成效力 2.告诉、和解效力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 1.回避效力 2.上诉、申诉效力 3.申请执行效力 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 六、亲属在国际法的效力,第八、父母子女关系,本章要点 父母子女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亲近的血缘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均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概说 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种类(一)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 父母子女关系也称亲子关系,是指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子女是人际关系中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但法律所调整的父母子女并非一定有血缘关

14、系,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也并不一定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二)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 1.自然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2.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二、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关系是指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1.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 2.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辅助义务 3.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4.父母、子女不履行救济,返回,三、父母与非婚生子女 1.父母与非婚生子女的概念和法律地位(1)非婚生子女的概念 非婚生子女是非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已婚男女与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

15、未婚 男女所生的子女子女,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2)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第25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所以非婚生子女在要求父母抚养,教育,继承遗产,以及赡养父母等方面享有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返回,四、继父母与继子女(1)继子女的概念 子女随父或母再婚,而与后母或后父间形成的关系,既夫妻一方与他方子女间的关系为继父母子女关系。(2)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 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教育的继子女间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规定。,(3)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 未形成抚

16、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子女,在法律上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生父与继母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既随解除。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为拟制血亲关系,能否解除应视具有情况而定。,五、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不解除父母子女关系 2.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 3.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 监护是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4.离婚后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专属子女 共同生活的一方.,返回,第九、收养,要点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

17、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形成要件;收养成立的拟制效力与解消效力;收养的无效及其法律后果;收养的解除等。,一、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收养的概念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收养的法律特征(1)收养是一种省份法上的行为,是用来创设特定的省份关系的。(2)收养是一种变更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行为,具有法定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3)收养行为创设的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返回,3.中国收养法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2)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合法权益的原则(3)平等自愿的原则(

18、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1.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实质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定种类,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既要符合民法中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又要符合收养法中有关收养行为的专门规定。,(1)被收养人的条件 丧失父母的孤儿 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条件 孤儿的监护人 社会福利机构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3)收养人的条件 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30 周岁,(4)当事人的收养合意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的被收养人的同意

19、,(5)关于在若干具体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关于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规定 关于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关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三、收养的效力 1.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2.收养的解销效力 解销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3.无效收养行为(1)无效收养行为的概念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的收养行为,这所说的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这种行为不具有收养的法律效力,是一种无效民事行为。,(2)确认收养无效的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收养无效的两种,

20、即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序确认收养无效和收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确认无效。(3)收养无效的法律后果 我国“收养法”第25款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四、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二:一市收养人或收养人死亡,因主体缺位而自然终止;二是收养关系依法解除,通过法律手段而人为地终止。,1.收养关系依当事人的协议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 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2.收养关系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而解除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3.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1)对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后果(3)与解除收养关系有关的其他规定,返回,辅导一主要介绍的是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概念、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非婚子女的关系、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等内容。,返回,辅导一的总结,谢谢光临,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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