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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尹永强制作,劳动法,沈阳理工大学,2,第9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是衡量每一个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的尺度,也是计付劳动报酬的依据。)二、工作时间的法律特征:(1)工作时间制度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3)工作时间是法律明确限定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并得到同意,而不能超越法律规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4)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沈阳理工大学,3,二、工作时
2、间制度的分类:(我国的情况)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5天工作40小时;2、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夜班工作时间一般指当日晚22时至翌日晨6时,“轮班制”企业,夜班工作时间比白班少1小时,并按规定发给夜班津贴)、未成年工、哺乳期内的女职工。3、延长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突击性或季节性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紧急任务的职工(忙季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沈阳理工大学,4,张某是某合资大酒店的服务员,根据该酒店的规定,职工每天工作5小时,没有休息日。1999年9月的第一
3、个星期天,张某因家中有事不能上班,于是提出应有休息日,请部门经理批准。部门经理随后向总经理请示,总经理未予以批准。张某不服,又找到总经理当面商谈,张某说;“别的企业的职工每周都有两个休息日,我觉得我们每周至少也应安排一个休息日。”可总经理却说:“你怎么不想想他们每天工作时间是8小时,我们酒店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有5小时,每周工作时间总和只有35小时,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规定的40小时还少5个小时,所以我们不再安排休息日。不信,我可以给你看看有关规定。”最终双方还是未取得一致看法,于是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请求酒店给予其享受休息日待遇。仲裁委员会受案后,经调查确认该酒店
4、自1999年2月以来,对职工实行每日5小时工作制,但从不让职工星期天休息,仲裁委指出该酒店的做法是错误的,因而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该酒店给予张某每周一天的休息日。,沈阳理工大学,5,劳动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是关于劳动者周休日的规定,是职工根据国家规定在每周内法定的休息时间,其中“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应理解为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一次 24小时不问断的休息,即是说不管用人单位实行每日几小时工作制,都必须保证劳动者在每周内至少有一个连续一天的休息时间。本案中,酒店虽然每天仅工作5小时,但职工显然没有哪一天能24小时不间断的休息,所以是违法的。,
5、沈阳理工大学,6,4、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月、年、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5、不定时工作制度: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6、弹性工时制度:又称变形劳动时间,是指工作周时数不便确定的前
6、提下,在标准工作日的基础上按照事先规定的工作办法,由职工个人自主安排工作时间长度的工时制度。是标准工时制度的转换形式,体现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点。7、非全时工作时间制度:主要适用于商店、旅馆、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和一些事业单位的小时工。,沈阳理工大学,7,2005年3月5日,古某与上海某石油化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货运装卸组当工人。该厂的货运装卸工作一般随车辆、货运产品生产情况决定,具有不固定性,有时在上班时间无装卸任务,但下班后又因运输货物的车辆进厂需要立即装卸,装卸货物的时间也由货物多少而定。化工厂每月给予古某一定的加班工资。2006年10月,石油化工厂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企业部分
7、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古某的工作也在批准之列。2006年12月5日,当古某领取11月份的工资时,发现缺少了加班工资,遂大为不满,要求化工厂支付其在8小时以外工作的加班工资。但化工厂认为,古某有时也存在一连几天工作不满8小时的情况,由于对古某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于是拒绝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出示了自己保存的11月份的装卸记录,上面确有超过8小时后的超时工作时间记录。古某认为,自己8小时以外的工作有据可查,但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合同里并没有规定对他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将他的岗位认定为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沈阳理工大学
8、,8,50多岁的陈大爷一直在某单位宿舍担任门卫工作,去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陈大爷突然提出单位必须支付这些年的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14万余元。在担任门卫的10年间,陈大爷一直从事不定期劳动时间工作制,陈大爷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沈阳理工大学,9,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另外,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二集团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的批复中的企业保卫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
9、制的规定,本案原告的工作性质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属不定时工作制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地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原告作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不享受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休假,不能安排休假的应当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愿意支付陈大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但应当扣除被告已支付给陈大爷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7431元。,沈阳理工大学,10,第二节 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10、休息时间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的体现: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沈阳理工大学,11,二、休息时间制度的内容:(我国的情况)1、工间休息:即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我国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吃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工间操时间应算作职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20分钟。思考题:中午吃饭时间是工作时间吗?2、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3、周休息时间:即公休假,自199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如条件不具备也应灵
11、活安排,公差不能享用者,可以补休。),沈阳理工大学,12,午餐休息时间是否算作工作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一般,公司明确规定的午餐休息时间是不计算进工作时间的。但是,司法实践中对工作时间的认定,一般是按照员工是否因为公司的原因而无法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而认定的。有部分企业,因为有食堂,或者集体叫外卖,所以在制度中规定员工午餐休息时间不得外出,擅自外出者,按照擅自离岗处理。如果有这样的规定,那么这个午餐休息时间就不能剔除在工作时间之外,因为此时员工的时间因为公司的规定不能自由支配。一般在这种情况下,午餐休息时间会被认定为工作时间。要想避免午餐休息时间被认定为工作时间,就不能对
12、员工在午餐休息时间的活动场所进行限制,同时要在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午餐休息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实践中,还有些企业规定有班前会、早操,等等,但这些班前会、早操又都安排在上班前,同时又规定班前会、早操不得迟到,否则按规定处理。其实,这种操作也是有问题的,最终班前会、早操所占用的时间全部要被认定为工作时间的。,沈阳理工大学,13,4、法定节日:是指根据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法律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放假3天)5、年休假:即带薪休假(此制度产生于第一次世界
13、大战以后)。,沈阳理工大学,14,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
14、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5条 第3款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沈阳理工大学,15,案例一:2007年7月张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工作满一年后,张某向B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案例二:王某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2009年7月,王某向已经为其连续工作满一年的C公司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原则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
15、休假。然而,是不是只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享有带薪年休假呢?就这一问题,应当明确两点:首先,对于劳务派遣职工,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被派遣职工年休假,而被派遣职工无工作期间可充抵年休假;对于非全日制职工,到目前为止并不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沈阳理工大学,16,6、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第2条 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
16、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第3条 职工探亲假期:(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沈阳理工大学,17,第三节 加班加点制度 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
17、(时间具有特定性)2、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时间具有随意性),沈阳理工大学,18,3、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劳动法第41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劳动法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
18、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某食品加工厂忽然接到一份紧急生产任务,要在两天内赶出一批货物,厂领导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决定加班二小时。包装车间的沈某,从早晨起就头晕不适,四肢乏力,面色苍白。听说要加班,她认为自己无力参加,便找到厂领导请假。厂领导正为任务发愁,哪里肯依,劝说沈某几句后,沈某仍表示要回家休息。最终,沈某还是在厂领导未同意的情况下离去了,没有参加加班劳动。两天后,厂领导通知沈某,要她停职并作出书面检查,检讨自己的错误,其当月工资也将被扣发。(一)确定工作时间特别是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应当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为前提条件。劳动法对企业延长工作
19、时间作出限制性规定,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并规定了必要的程序,即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沈阳理工大学,20,(二)停止职工工作必须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否则是侵犯职工劳动权的行为。对于违反劳动纪律或有其他问题的职工,企业在行政处理时,可以让其停止工作进行检查。但在职工无违纪事实的情况下,不能随便就停止工作。劳动是职工的神圣权利,应当得到保护。在建立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企业必须为职工享有的劳:动权提供保障,而不能任意剥夺劳动的权利。(三)职工的工资不得随意扣除。工资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报酬,职工
20、的工资获得权和使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本案中,该食品加工厂对因身体不适不愿参加加班的职工扣发当月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一种任意扣除职工工资的非法行为。企业不得动不动就把扣发工资作为处理职工的一种手段。,沈阳理工大学,21,劳动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沈阳理工大学,22,案情简介: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
21、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周某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工作任务。一年以后,周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周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情况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时加班,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
22、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周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沈阳理工大学,23,第9章 工资法律制度第一节 工资概述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因为劳动者的生活保障及各方面的提高发展都离不开工资收入)1、不属于工资范围的劳动收入: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合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等),沈阳理工大学,24,2、工资的特征:工资必须是基
23、于一定的劳动法律关系所取得的劳动报酬;(精神产品创造者获得的报酬,虽然也是劳动所得,但不是工资)工资的分配,受国家法律规定和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但只是在实行宏观调控的前提下,由劳动组织内部依据法律、法规对工资分配自行决定,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工作人员的工资,仍由国家直接决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以实物、有价证券支付工资是属于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工资必须定期支付;(一般按月支付,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取得工资则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沈阳理工大学,25,某油厂产品积,无力向职工发放工资。厂长想出一条“妙计”,他让工人根据各人
24、工资领出与工资相符的瓶装油(根据出厂价换算)鼓励职工自己销售以换成货币。其中胡某每月工资为300元,每瓶油出厂价为25元,到发工资那天,他带着沉沉的十二大瓶油回家了。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也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如果炼油厂确实因为种种原因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应当按照劳动部1995226号文件规定的精神,妥善解决工资支付问题,即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的时间按照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的规
25、定执行。,沈阳理工大学,26,二、严禁非法扣除职工的工资的立法:任何单位,凡不具有法律规定的扣发劳动者工资情形的,均无权扣除劳动者的工资。法律规定的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因劳动者自己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对应负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依据应是依法做出的判决、裁定、仲裁文书等法律文书)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其他款项;对违纪职工处以的一次性罚款;企业行政领导人员因违法而承担的罚款。注:扣除以上的经济赔偿、罚款或依法扣除的款项,每月均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26、沈阳理工大学,27,郑某是某食品厂肉制品冷库的管理员。他与食品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若因职工工作失误经单位造成损失,应按实际损失额赔偿,如果无力赔偿,则扣发工资以抵偿。因食品厂所在地经常停电,工厂专门在冷库配了一台发电机,以备断电时用。1998年8月7日晚郑某值夜班时,因家里有事回了家,他走时也没找人代班。不想他刚走不久就停电了,待郑某次日凌晨回到冷库,库存的肉制品已全部变质,损失3万多元。食品厂依合同约定决定由郑某赔偿。因郑某无力赔偿,公司不仅扣发其全部工资。还经常安排他加班,说是为了加快还款进程。3个月后,郑某在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后,请厂里少扣一点工资,但被拒绝。,沈阳理工大学,28,
27、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作了规定:(1)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5)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在发生以上情形时,必须给劳动者留下必要的生活费用。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食品厂可以扣发郑某的工资
28、,但全额扣发的作法是违法的。扣发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郑某当月工资的20%。,沈阳理工大学,29,三、特殊情况下工资的种类及支付规定 1、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期间,按规定标准支付工资;2、加班、加点工资:延长工作时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3、劳动者婚丧假期间(劳动者本人结婚以及其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4、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职工在探亲假(职工探望配偶、父母所依法享受的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
29、的标准工资发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6条),沈阳理工大学,30,案情简介 小俞为北京某服装厂正式员工,在该厂工作第三年的某一天,因雨天路滑,在回家途中不慎摔倒,左脚踝骨骨折,经医生诊断,需修养一段时间才能上班。小俞所在的公司认为他受伤与公司没有关系,不是工伤,小俞可以养病,但是要停发他在养病期间的全部工资,直到他能够正常上班为止。小俞不服,认为自己作为劳动者应当享受医疗期待遇,服装厂应该发给自己养病期间的工资。遂将公司诉之劳动仲裁委员会
30、。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定该服装厂应当给予小俞医疗期待遇,并补发小俞医疗期的工资。,沈阳理工大学,31,焦点一:小俞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本案中,小俞虽然是在下班途中受伤,但他因自身原因“不慎摔倒”而受伤。从上期对工伤保险诸多问题的探讨可以看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下班途中的工伤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因此本案小俞左脚踝骨骨折不能认定为工伤。,沈阳理工大学,32,焦点二:小俞是否可以享受医疗期待遇,他的医疗期应当如何计算,医疗期是指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31、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沈阳理工大学,33,焦点三:医疗期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沈阳理工大学,34,案情:李某因工资经常被公司克扣,为实施报复,趁单位放假之机
32、,翻墙潜入生产车间将公司的一台手提电脑(价值3万余元,内存有商业机密)盗走,并在车间留一张纸条,写明:“老板,我图的不是你的东西,如果你在1天之内将2.5万元钱(相当于李某自己核算的被克扣工资)打入此账户,我将电脑还回来,否则2天后我将电脑砸坏。”落款为李某。而后,李某将电脑藏在家中。被盗公司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找到李某后,李某交代了事实经过,并主动从其家中将电脑交出。分歧意见:就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因为他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公司电脑,并且客观上也控制了财物。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虽然李某盗走了电脑,但在主观上对该电脑并不
33、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目的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工资,但其写纸条进行要挟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某这种为讨回工资将他人财物控制的行为属民事自救行为,不具有刑事违法性。,沈阳理工大学,35,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必须合法案由:湖北某男子张某在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多年,2008年9月中旬离开该厂后因公司欠张某工资,张某多次催讨自己的工资,但都没有结果。2009年10月的一天上午,张某再次来到其工作过的电子公司讨薪,在遭到公司负责人的拒绝后,张某一气之下从其住处拿来一瓶煤气罐,回到公司负责人的办公室。公司员工上去劝阻时,张某便打开煤气罐阀门,手拿打火机威胁公司负责人结算工资
34、。该负责人见状,答应给其结算工资,在稳住张某的情绪后,公司员工趁机夺下了煤气罐。,沈阳理工大学,36,我于2005年初到一家服装公司工作,但一直没有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该公司的经营出现了困难,开始拖欠我们的工资。公司负责人承诺,等公司的资金周转过来,再补给我们,并且还给我们打了工资欠条。到目前为止,该公司共拖欠我六个月的工资,共计15000元。不久前,我跟公司负责人发生了纠纷,该公司将我辞退了。我拿着工资欠条向该负责人讨要工资,该负责人却说,公司从未与我签合同,我们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同意向我支付工资。对此,我觉得非常气愤,想到法院去起诉这家公司。请问,我拿着工资欠条可以直接到法院
35、起诉吗?(孙海),沈阳理工大学,37,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发生后,要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2006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