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第1个.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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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章 民事非讼程序,第一节 民事非讼程序概述民事非讼案件也称为民事非争议案件,是指当事人通过申请方式提交法院审理的非争议性民事案件。民事非讼案件以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为本质特征。所谓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有以下三种情况。1.当事人之间客观上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2.没有明确的争议相对人,因而在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有关民事问题时尚无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存在。3.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被拟定为没有争议,但允许被申请人在特定的时候表达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非讼案件的特征,民事非讼案件与民事诉讼案件相比,在构成和处理方面具有下列特征;1.民事非讼案件一般只有一方当事人。非讼案件之所以

2、只有一方当事人,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这类案件客观上就没有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存在或另一方当事人不明确,(2)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即虽然另一方当事人是明确的,但处于下落不明状态。(3)法律基于案件的特殊性而有意识的阻却另一方当事人参加审判,以使特殊程序能够实现某种合理的立法意图,2.民事非讼案件存在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民事非讼案件的事实有两个特性;其一,该事实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但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其二,该事实一旦经法定程序确认后,即能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3.民事非讼案件就其请求内容而言,申请人不是请求人民法院解决民事纠纷,而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某种事实以及由此所产生的

3、民事法律后果,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有关的民事问题。4.民事非讼案件具有审理上的特殊性。,民事非讼程序的意义,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是为了合理解决程序的设置与不同类型民事案件的审判需要相适应的问题,是为了解决民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要求。民事诉讼法设立民事审判特殊程序,不仅有效地解决了民事非讼案件在审判上的特殊需要,法院能够按照具有实效意义的特殊程序审理非诉案件,而且避免了非讼案件适用复杂的通常诉讼程序,从而降低了非讼案件的诉讼成本,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民事非讼程序的特征,民事非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

4、民事非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民事非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2.民事非讼程序不具有对抗性。3.民事非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4.适用民事非讼程序审理民事非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第二节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概述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特别程序的概述,(一)特别程序的概念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它是与普通程序(第十六章第一节)、简易程序(第十六章第六节)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二)特别程序与通常诉讼程序还具有的区别,(三)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1.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符合民事非诉讼程序特征的

5、第三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征的第一条民事非诉讼程序具有分立性和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四)本节应掌握的重点法条:,民事诉讼法第160至163、166至169、170至173、174至1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3至195、197、198条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条,考点 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特别程序的特点(一)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四类案件(二)特别程序的特点1.一审终审,不得上诉2.独任制审理,注意例外:

6、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案件适用合议制。3.非诉性。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涉及民事权益争议,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争议,应告知另行起诉,同时,裁定终结特别程序。4.审限短,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程序,(一)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案件资格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二)申诉处理前置,有异议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处理后仍有意见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有异议,先申诉,处理后,有意见,再起诉)也就是说,任何人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意见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必须先就该选民资格问题向选举委员会

7、申诉,选举委员会对该申诉处理后,如果仍然有人对该申诉处理结果有意见,才能向选举委员会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三)选民资格案件的 提起和审判程序,起诉管辖审判组织审理判决,选民资格案件,必须由起诉人在选举日的5日前向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组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必须采用合议制,而且只能有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审理开庭前通知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与选民名单的错误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没有起诉的公民,亦即公民本人)参加庭审主要是通过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的陈述、举证、质证以及对他们的询问,查明有关事实,确

8、认选民名单是否存在错误,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人民法院是判决是终审判决,(四)选民资格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除与特别程序中其他案件的审理程序存在共同之处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公民对选民名单的申诉为前置程序(三)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仅解决选民资格问题(四)选民资格案件不适用调解。选民资格的有无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以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与裁判均有时间限制 对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

9、民,以保证有选举权的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为终审判决,任何人不得声明不服。(六)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规定,如果特别程序没有规定的,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有特用特无特用普),本节应掌握的重点:,选举法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161条第164条第165条选民资格案件掌握:1.申诉处理前置2.起诉人没有资格限制3.审理中的参与人特殊4.管辖特殊5.审理组织审判员组成合议庭6.期限特殊: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三 宣告公民失踪,(一)概念1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为失

10、踪人案件。2 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指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失踪和人民法院审判宣告公民失踪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宣告公民失踪的程序1 申请2 受理3公告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从法律上推定公民失踪的必要条件。期间为三个月,从公告之日起算。(可指定财产代管人),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无顺序);下落不明已满2年;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条件,审查条件,不符合,符合,不予受理,4 审理 审查失踪事实是否存在5判决 公告期间下落不明人出现或查明下落或行 踪的,应当驳回申请,终结程序。(1)经审查,失踪事实确是存在的,公告

11、期满 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并为 其指定财产代管人(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a 不消灭失踪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与其人身有关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发生变化。b主要是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6 撤销原判决和作出新判决 财产代管关系终止,财产代管人应将财产及其收益返还,有权要求其支付因代管财产所必需的费用。,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出现,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证属实,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四)宣告公民死亡(一)概念1 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 最后依法居住地,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2宣告公民死亡程序,指利害关系

12、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以及人民法院审判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二)程序1 申请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 关系和财产关系,依照法定顺序)失踪后,生死不明的状态达到法定期限 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 提交申请书2受理 审查申请条件3公告 必经程序 期限为1年 或3个月4审理 查证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以及杳无音讯的事实5 判决 驳回申请 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a人身关系方面产生如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b财产关系方面产生如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其财产可以被继承c被宣告死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仲裁权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终止6 撤销原判决和作出新

13、判决婚姻关系继承人因继承法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概念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法第12条)【精神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

14、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民法第13条),一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或者不能完全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和宣告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案件。,审请和审判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称为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 构成:(二)审理和判决(三)撤销原判决与作出新判决,(一)申请与受理,申

15、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2.申请的事由只能是被申请人由于病理的原因导致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3.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4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二)审理和判决,申请人提供了必要的医疗诊断材料,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或所提供的医疗诊断材料不足以证明的,法院应当指定或聘请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二)审理和判决,民诉法第172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16、。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三)撤销原判决与作出新判决,判决生效后,该公民通过治疗恢复健康的,本人或其监护人都可以向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申请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法院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1)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民政部门。(3)竞合处理,(3)竞合处理:A、这两种利害关系人同时存在时,由近亲属行使申请权;B、没有近亲属的,由

17、与被申请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并经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行使申请权;C、没有这些人或者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其做申请人不同意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行使申请权,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如下事项: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认定公民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被认定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不能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 事实和证

18、据;申请人与被认定公民之间的关系。如果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鉴定结论也应当一并提交法院。,五.认定财产无主程序,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成程序将某项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所有权人不存在的财产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判决该项财产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例如:埋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所有人不明的失散饲养动物等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无法确定。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享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富意义 稳定 纷争认定财产无主程序:申请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撤销原判决与作出新判决。,条件,1.必须是有形财产,不能是无形财产或者是精神

19、财产2.财产的权利主体不明。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满法定期间,(一)申请和受理条件:1.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2.必须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口头申请无效)对于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反之,则不予受理。申请书不合格 限期补正管辖权错误 移送,(二)审理和判决财产无主 推定 公告公告是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必经程序,其目的是寻找财产的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1年。被申请认定无主的财产

20、无人管理的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在公告期间,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 终结特别程序,按照通常诉讼程序另行起诉。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至判决前),公告期间届满,无人认领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判决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前述判决和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三)撤销原判决与作出新判决 在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生效后,该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并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核实的,确认财产原所有人已出现的,应撤销原判决,作出新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新判决中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

21、规定,确定取得原财产的单位或集体组织须返还的财产或须赔偿的数额。,随堂练习,知识框架,民事诉讼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民事争议案件审判程序,民事非争议案件审判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1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不存在被告B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审理D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免交诉讼费,AD,2 人民法院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如何处理?A 裁定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B裁定转为简易程序C裁定终止特别程序,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D裁

22、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D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3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到庭的人包括()A 被告和原告B 起诉人C 与选民资格相关的公民D 选举委员会的代表,BCD,4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下列有关公告期间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B一般情况下,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C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6个月D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23、ABD,5 人民法院宣告甲为失踪人,指定乙为其财产代管人。2002年10月甲突然回来,经甲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了原判决。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 乙作为财产代管人的代管职责终止B乙为甲支付所欠税款的行为无效C乙无权向甲要求偿付支出的必要费用D乙应当将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退还给甲,AD,6 张文以3万元的价格将一名表卖给好友李进,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1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

24、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C民诉意见第193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7 下列可以作为无主财产认定的对象的是()A某无名作者的著作权B某注册商标专用权C

25、一台电视机D一栋房屋,CD,8 当事人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或者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提出申请的形式应当是()A书面形式B口头形式C既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D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书写有困难的,也可以用口头形式,A,9单选 下列()案件中,公告不是必经程序。A认定财产无主案件B宣告公民失踪事件C公示催告程序案件D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D,10 公民甲早年丧妻,甲于1999年5月失踪,到2003年7月一直下落不明,甲的儿子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为失踪人,人民法院经过公告审理,作出判决宣告甲失踪,指定甲的大儿子丙为财产代管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

26、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B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C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D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做出新判决,ABC,11 刘明因患有偏执性精神病,他的儿子刘亮向法院申请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判决作出以后,刘明经过治疗,精神痊愈,民事行为能力又得到恢复,于是,刘明自己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自己的行为能力重新判定。法院应当:A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的错误B适用特别程序依法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C适用普通程序裁定宣告原判决无效D适用普通程序依法作出

27、新裁定,撤销原判决,B 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适用的是特别程序。,12 某甲下落不明多年,甲所在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但某甲的父母和配偶均不同意提出该申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如果甲的配偶事后表示同意某甲单位申请宣告某甲死亡,法院就可以受理该申请B可以受理某甲原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C应当受理某甲原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D不应受理某甲原所在单位提出的申请,D,13 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1年后乙确知甲仍然在世,遂向法院申请撤销对甲的死亡宣告。依我国法律,该死亡宣告撤销后,甲与乙原有的婚姻关系如何?A自行恢复B不得自行恢复C经乙同意后恢复D经甲同意后恢复,B根据民通意见第3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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