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审查的法规依据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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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审查的法规依据提示,培训学校 孟跃鲜,大家下午好!,票据与结算业务,“票据无效、不予受理”;票据冻结、止付;各种结算方式的流程与风险点等四个部分票据丧失的补救程序;融入柜面业务操作中,供柜员操作中参考。,票据作为支付结算的原始凭证,是办理票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的唯一法定依据,其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是会计核算法定的基础程序。,由于票据功能、票据行为参予主体的多样性,其涉及的法律关系(票据法、民法、刑法、担保法、合同法等)亦具多重性;加上票据行为的特性(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独立性)又构成票据审查中判断票据行为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因此,票据的审查必须废除“单纯技术要素”审查的作法,实现向“法律主

2、体、法律客体、法律要素、法律文件”审查转化。以确保法律关系的有效性、经济合同的合法性。为此,掌握与票据审查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点,就成为审查票据、处理票据业务、防范操作风险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基于此,现依据票据法(以下引用简称为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引用简称为实)、支付结算办法(以下引用简称为支),就票据审查中须关注的法律法规要点,或者说是票据审查中的11个风险点:,审查票据无效,不予受理的内容,1、票据行为主体必须符合规定,法定资质不具备,行为无效2、未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3、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规定,不受理4、票据关键要素不得更改5、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

3、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第8条)6、伪造、变造票据7、必须记载事项,缺一项票据无效,不予受理。8、空头支票。9、背书及背书连续。10、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据 11、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一、各种票据对出票人的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的银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6条),商业汇票的出票人为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它组织。向银行申请办理汇票的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2、资信状况良好,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支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作用合作社

4、开立支票存款帐户的企业、其它组织和个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11条),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它组织 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资金的可靠资金来源(支第76条)另: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它票据当事人的资金。(支第77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它组织;(2)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3)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办理再贴现业务(1)认真审查

5、再贴现银行提供的各种凭证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必须达到合法、完整、有效,在所有复印件的背面贴现银行均应签写“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以及核对人员姓名、日期,并加盖贴现银行公章。(2)为防止企业诈骗或套取银行资金,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的间隔期、贴现(含转贴现)与再贴现的间隔期均不得少于3天。(3)对承兑银行与贴现银行均为同一家银行营业机构,出票人与贴现人均为同一家企业的商业汇票,以及非直接参与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不得给予再贴现。,商业汇票、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的签发日期顺序为:a.商品交易合同;b.商业汇票;c.增值税发票。如因特殊情况导致顺序不同的,应要求贴现企业出具相应的证

6、明材料;如贴现企业不能出具相应材料,则应向贴现银行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贴现银行应按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出具正式审查报告,并对审查结果负全责。,二、各种票据使用人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银行有对票据实质审查义务,必须识别票据或身份证件的真伪,如果“未能识别伪造变造票据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银行应承担民事责任”,1、票据当事人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格式的票据;(实第5条)2、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刷的票据、票据无效;3、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支第19条第2条),三、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

7、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它签章的效力。(票第6条)注意: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未经背书转让的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已经背书转让的,票据无效,不影响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出票人签章不真实的;出票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票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案例,15岁的黄某为某公司经理的儿子,007年8月16日黄某在其父亲公司签发了一张3000元的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汇票给玩具公司李某,李某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生意伙伴陈某,陈某又将其背书转让给市百货公司,在市百货公司向黄某请求付款时,黄某无力支付。市百货公司诉讼至法院,向陈某和李某行使追索权,要求其付款。,分析,法院受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黄某未满18

8、岁,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无效,其不承担杜撰义务。李某和陈某的签章不受黄某签章无效的影响,李某和陈某仍按汇票上记载的金额对市百货公司承担付款义务。,银行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银行承兑汇票的签章为该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加其法人代表人或者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签章。银行的汇票专用章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实第13条第1、3款),商业汇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实第14条),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项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在银行预留印签一致的签名或盖章,出票人为个人的,为与该项个人

9、在银行预留印鉴一致的签名或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和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法规定的,票据无效;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签章不符合票据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签章的效力。(实第17条。,四、票据关键要素不得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第5条第1款)另: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出票人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支第12条第1款),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五、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六、伪造、变造票据,

10、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第14条第1款)2、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它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3、本条所称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本条所称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支第14条第3、4款),七、凭证必须记载事项,缺一项票据无效,不予受理。,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

11、之一的汇票无效。,照开罚单!,支票须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如果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的支票不得使用。另: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八、空白背书与空头支票,空白背书:贴现票据没有记载被背书人(贴现行名称),理论上称空白背书。因为被背书人的记载事项,一旦发生空白背书,处理的办法是:找到、说明情况,让背书人(贴现申请人)补记。,空头支票,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

12、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票第18条第2款),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的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退票理由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所退票种类;、退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退票时间;、退票人签章。,高度是用来超越的!,九、背书及背书连续,背书及背书连续的分类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使用。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13、(票第27条),背书连续,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票第57条),背书的限制,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银行本票、支票仅限于在其票据交换区域内背书转让。(支第27条第2款),背书的禁止,、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支第27条第1款)、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

14、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支第30条)、票据被拒绝承兑,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支第31条)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备票据上的效力。(支第32条),背书日期瑕疵,票据贴现时经常出现票据上没有记载日期或背书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符的情况票据法第29条规定,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票据到期前到期。因此,贴现票据是否记载日期,不影响帻行的票据权利,但是在背书日期与实际日期不一致时,根据票据

15、的文义性,应以票据记载日期为准来确定票据权利的转让时间。,十、超过票据提示付款期限,1、商业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2、本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超过2个月。3、支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4、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另: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同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十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有效身份证件的审查。具体规定如下:办理支付结算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

16、份证件。(支第15条),十二、未按统一填制规定填制的票据,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支第10条),依据票据法第27条和第30条的规定,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杜撰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目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 人记载具有专长同等法律效力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出错付款条件的,属于票据法57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或变造者依法追偿。持票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1、未依据票据法第57条规定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以及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履行审查义务而错误付款的;2、公示催告期间对公示催告示的票据付款的;3、收到 人民法院止付通知后付款的4、其它的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条件的5、依照票据法第105条的规定,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贴现或者保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项金融机构与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责任。6、法院可以对银行承兑汇票或者保证金采取冻结但不能扣划。,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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