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国际商法(全)》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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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素梅,国际商法,第一章:导论,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两大主要法系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法律制度概述国际商法的体系,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商法的概念(一)商法的概念:商法即商事法,是调整关于商事主体和商事交易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主体:所有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个体或企业。以企业为主。(统称商人)商事交易(商行为):商事主体对外的营利性经营行为。,(二)商法的地位和作用重要的基本部门法。其作用有:1、保护企业;2、促进交易发展;3、保护交易的安全进行。,二、国际商法的概念1、涵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调整对象与范围:商事组织与

2、商行为。,主要包括的法律规范合同法、买卖法、公司法、票据法、运输法、保险法等传统商法和调整新型国际商事交易与贸易的法律,如调整国际技术转让、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许可贸易、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技术 资金 和劳务在国际商事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比较: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不同点:1)两者的主体范围:前者仅限于各国商人与商事组织,如合伙企业及公司;后者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2)调整对象:前者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既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也调整国家或国际组织对国际经济活

3、动的管理与管制关系。3)基本原则:前者是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与公正原则;后者是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全球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法的渊源的概念:即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2、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如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等,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条约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各国必须遵守。,(2)国际惯例(世界通用的语言)。在长期 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并为大家普遍接受认可的商业惯例。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 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 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 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

4、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典型的贸易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3)国内法,四、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1、最早在古罗马的私法中就出现了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人法-11世纪威尼斯出现了商人习惯法(商人法),随后扩大到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这种是商人在欧洲各地港口或市集用以调整他们之间 的商事交易的法律和商业惯例,区别于当时封建王朝的地方性法律。3、商人法被纳入国内法-17世纪后,大陆法国家陆续制定了商法典(民商分立),如法国、德国、日本等。或将商法包含于民法典内(民商合一),如瑞士。而英美法国家无民法商法的区别,只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分。英国把商人习惯法吸收到普通

5、法中。4、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商法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特点是恢复了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并形成国际商法体系。,第二节 西方国家两大主要法系,西方两大法系: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日本等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印度等,一、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及其特点(一)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反映在法学和立法中为:1、大陆法各国把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2、大陆各国都主张编篡法典。,(二)渊源1、法律;2、习惯;3、判例(例外);4、学说(一般不是渊源,但对

6、大陆法起作用)。,(三)法院组织:层次基本相同,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三级普通法院: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专门法院: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另法、德、意等国设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二、普通(英美)法系之英国法,结构及特点:二元性结构,分普通法与衡平法,重视程序法。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1189年时已存),法院组织:高等法院:A、高级法院:(1)王座法庭:海事法庭/商事法庭;(2)枢密大臣法庭:公司法庭/破产法庭(3)亲属法庭B、王冠法院:刑事案件C、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内的第二级审判机关,如不服判决可向上议院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低级法院:A、郡法院:民事案件。不服

7、可向王座、王冠法庭上诉。B、治安法院:轻微犯罪行为的案件,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衡平法:金钱赔偿 返还财产 实际履行 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与答辩的方式 衡平法:不设陪审团,采取书面的方式,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等,归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包括不动产法破产法继承法等,归枢密大臣法庭管辖4.法律术语不同:两者使用各自特有的法律术语,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立法主要以单行法

8、规形式。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5.法律重心不同6.法律的分类不同,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公民实现法律规范的活动。这种意义上的法律适用一般被称为法的实施。狭义的法律适用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其职权范围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事项的活

9、动,特指拥有司法权的机关及司法人员依照法定方式把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例如,对于“合同方式适用合同缔结地法”这一冲突规范,如果合同的缔结地是英国,准据法即为英国的实体法;如果合同缔结地为中国,准据法即为中国的实体法。,一、意思自治原则(一)概念-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是法国法学家杜摩林于16世纪创立的。杜摩林在回答加涅夫妇关于夫妻财产如何处理的咨询时阐述了意思自

10、治的主张,之后,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规律,与资产阶级主张的“契约自由”原则相吻合,同时,这一原则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预见法律行为的后果,有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这有利于争议的迅速解决,因此,这一原则被世界各国普遍接受。,各国在立法中普遍规定了意思自治原则,承认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有选择适用法律的自由,但当事人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这种权利,各国法律规定是有差别的,这样,就有了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之分。,(二)无限意思自治原则和有限意思自治原则,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

11、一国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事实上,绝对的权利和自由是不存在的,主张无限意思自治原则的国家也认为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不能排除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第二,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有合法的目的。凡以胁迫、欺诈、恶意同谋等方式选择准据法,凡故意规避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选择准据法,均属无效选择。有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意思自治的表现,当事人选择合同的准据法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表现选择法律意图的方式有两种

12、:明示的意思自治和默示的意思自治。明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前或在争议产生之后,以文字或言词明确作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应适用的准据法的情况下,通过缔约行为或其他一些因素来推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合同受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支配。,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最强联系原则,重力中心原则,是指法院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这些因素通常包括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从事业务活动的场所以及个

13、人的意愿等。,我国法院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时,要求综合考虑当事人国籍、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务所在地等与交易有关的全部事实。如果当事人选择的国家存在多个法域,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选定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定的,则适用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域的法律。,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菲达电器厂、菲利公司、长城公司无单放货纠纷再审案,1.案情简介1993 年 7 月 29 日,菲达电器厂(以下简称菲达厂)与新加坡艺明公司以传真的方式签订了一份灯饰出口协议书。协议书签订后,菲达厂委托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办理出口手续。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以托运人的名义,把装有菲达厂货物的两只集装箱装上美国总统轮船

14、公司(以下简称美轮公司)所属货轮,委托该公司承运,美轮公司为此给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分别签发了一式三份记名提单。双方约定适用美国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上述货物运抵新加坡后,买方艺明公司未依协议付款,美轮公司却在艺明公司未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应其要求而将货物交付。因此,持有上述两票货物全套正本提单的菲达厂以美轮公司无单放货为由,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长城公司和菲利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该诉讼,并表示支持菲达厂的诉讼请求,美轮公司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2.判决结果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美轮公司赔偿菲达厂货物损失 98,666.148 美元及利息。在一审中,广州海事

15、法院是根据中国海商法,民法通则及国际惯例做出一审判决的。美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本案属于侵权,不受当事人双方原有运输合同的约束。在此基础上,该院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了中国相应的实体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美轮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请求中止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在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双方约定适用美国 1936 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或海牙规则。对法律适用的这一选择,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是合

16、法有效的,应当尊重。最终做出判决: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和广州海事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菲达厂对美轮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菲达厂负担。,国际贷款协议纠纷案,1.案情简介1986 年,被告与广州某公司合作经营广州华丽宫大酒店。同年 9 月,被告为筹措资金与原告签订贷款协议,约定(1)由原告贷款 780 万港币给被告;(2)借款期限 5 年;(3)被告在 5 年内分 9 期还本付息;(4)利率以香港中国银行港币优惠利率加 1%计;(5)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订立之后,被告于 9 月先后三次从原告处提取港币 780 万元,后被告共支付利息 16 万余元港

17、币。至 1991年 4 月 30 日,被告欠到期本金 606 万余元港币,利息与复息 417 万余元港币和罚息 83 万余元港币。原告多次索偿未果,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判决结果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贷款协议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双方约定的利率、利差、复息等内容都与中国法律没有抵触,因而贷款协议是有效的。被告应承担偿还本金、利息等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45 条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本案贷款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其争议的处理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国法律。这是复合法律选择,需双方再协商才能确定。诉讼中

18、双方均愿选择中国法律。据此,处理本案的准据法就是中国的实体法。,2000年3月6日上午10时左右,俄罗斯商人艾立科与一中国朋友从宁波市开元大酒店打的到汽车南站,准备乘高速大巴到上海参加“华交会”。车到南站后,艾立科与其朋友下车,交11元出租车费,拿起行李走了,把一个装有贵重物品的手提包遗忘在出租车内。司机发现皮包后,开车回南站寻找失主,未果。艾立科丢包后,到宁波人民广播电台播发寻物启事,称送还丢失皮包将给以酬谢。3月8日,艾立科又在宁波晚报上刊登寻物启事,承诺将付给还包人酬金8888元,并公布了联系方式。3月8日下午2时许,拾包司机在一男子陪同下,到艾立科住的客房送还皮包。艾立科兑现承诺,付了

19、酬金。艾立科皮包失而复得后,委托中国籍的朱女士向宁波市公管处投诉。公管处几经周折,查到收受酬金的出租车司机。3月9日,公管处通知拾包司机到公管处说明情况。拾包司机承认接受酬金的事实,并写下“拾物经过”。3月10日,司机将酬金交到公管处,由公管处交给失主。公管处以“举报待查”为由,暂扣出租车司机上岗证,要求在指定时间和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出租汽车司机既憋气又窝火,拾到的皮包,还了,收受的酬金,交了,上岗证,被扣了,而且还落得个贪财的哥的名声。于是,他决定打官司,向宁波市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管处返还酬金。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判决驳回原告起诉。问:1本案中有哪些涉外民事关系?2这些

20、涉外民事关系应以何国法律作准据法?,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案例讨论,第三节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一、中国法律的渊源(一)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和颁布实施的法律,也称成文法。我国的成文法主要表现为:1、宪法;2、法律;3、行

21、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行政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中国法律的渊源(续),(二)法律解释1、立法解释:制定法律的机关所作出的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及省级人大常委会等)。2、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3、行政解释: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在依法处理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对相应的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此外,判例在我国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二、与国际商法联系紧密的中国民商法,与国际商法联系紧密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环境保护

22、法、外汇管理条例、公司法、证券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审判全国重大刑事案件和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对在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设在县级;中级人民法院设在地区级,主要审理涉外及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和基层法院移送的第一审案件及基层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具有全省性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及中院的上诉抗诉案件。3、专门法院:我国设有军事、铁路、运

23、输、森林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司法制度(续),(二)我国民商案件的主要审判制度1、审判公开:人民法院民商案件的审判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涉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离婚和涉商业秘密且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2、两审终审制:民商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3、合议制(独任审判除外):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多数人的意见为合议庭意见。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

24、是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和诉讼活动的制度。,北京金海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海、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管辖异议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海耳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海尔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大海公司)原审被告:杭州祝强医疗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祝强公司)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 原审被告:杭州日报社 原审被告:安徽日报社 原审被告:福建工商时报社 一审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3号 二审

25、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0)知终字第11号,起诉与答辩: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海耳公司与王海、大海公司、祝强公司、大众日报社、杭州日报社、安徽日报社、福建工商时报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王海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北京市,作为第一被告的王海户籍所在地也不在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一审判理和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

26、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有多个被告,虽然作为第一被告的王海户口所在地不在北京市,但被告之一大海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属于本院辖区,且王海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金海耳公司选择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王海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与答辩:上诉人王海上诉称:本案的多个被告集中在山东、浙江两省,作为第一被告的我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北京,作为第二被告的大海公司也有可能在近期迁址深圳,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管辖地的规定,本着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原则,请

27、求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0)高知初字第33号裁定,指定此案由其他有管辖权,且适于管辖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金海耳公司未作书面答辩,安徽日报社对此裁定无异议,其他当事人未作书面答辩和提出书面异议。,二审判理和结果:二审法院认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的大海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明,该公司的住所地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24号403室,属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侵权案件均有管辖权,且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据此,王海提出的关于第一被告的住所地不在北京市、多数被告集中在山东

28、省、浙江省、大海公司要迁址深圳等上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行使管辖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第四节 国际商法的体系,国际商法体系是发展变化的,大体应包括:商事主体法(包括商事组织、商事代理、商业登记等);商事行为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海商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产品责任法、票据与国际结算法、国际资金融通法);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包括国际民事诉讼、国际商事仲裁)。,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概述合同的成立卖方和买方的义务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第一节

29、货物买卖法概述,一、西方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一西方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国内法(一)国际货物买卖的含义:指有形动产的跨越国境的买卖。(二)买卖法的形式1、大陆法:民商分立的国家将有关买卖的法律编入民法典内。此外还订有商法典,专门就商行为、海商、保险、票据或公司等作出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别法。如法国、德国。民商合一的国家将买卖法规定在民法典或债务法典中。2、英美法:买卖法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普通法,即由法院以判例形式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成文法;二是有关货物买卖的制定法。

30、如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1979年修订。美国1977美国统一商法典。,二我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1、民法通则2、合同法3、对外贸易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一)、国际私法统一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缩写:UNIDROIT-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分别于1972年8月18日和8月23日生效。批准的国家缺乏广泛的代表性。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31、on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简称UNCITRAL)-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至今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共有近70个,中国于1986年12月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四、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华沙牛津规则(针对CIF)(三)、美国1941对外贸易定义:解释常用贸易术语,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FOB,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of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CISG)1980年3月10日至4月11日,联合国在

32、维也纳举行了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会议。62个国家的正式代表,以及1个国家和8个国际组织的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出席了这次会议。包括中国代表在内的5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从而通过了该公约。中国于1986年12月11日递交了该公约核准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2006年底,公约共有70多个缔约国。,(一)公约的内容,公约除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Time of entering into force-Jan.1,1988China:Sep.30,1981,signe

33、d;Dec.11,1986,ratified.At the time of ratification,China declared two reservations that China is not bound by Art.1(1)b,Art.11 and something relative to Art.11.Contracting States(CS):12 original CS,Dec.2007,69 CS,The CSs of the CISG,Argentina,Australia,Austria,Belarus,Belgium,Bosnia and Herzegovina,

34、Bulgaria,Burundi,Canada,Chile,China,Columbia,Croatia,Cyprus(2006),Czech Republic,Denmark,Ecuador,Egypt,El Salvador(2007),Estonia,Finland,France,Gabon(2006),Georgia,Germany,Greece,Guinea,Honduras,Hungary,Iceland,Iraq,Israel,Italy,Kyrgyzstan,Latvia,Lesotho,Liberia(2006),Lithuania,Luxembourg,Mauritania

35、,Mexico,The CSs of the CISG,Moldova,Mongolia,Montenegro(2006),Netherlands,New Zealand,Norway,Paraguay(2007),Peru,Poland,Republic of Korea(2005),Romania,Russian Federation,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Serbia,Singapore,Slovakia,Slovenia,Spain,Switzerland,Syrian Arab Republic,The former Yugoslav Re

36、public of Macedonia,Uganda,Ukraine,U.S.,Uruguay,Uzbekistan,Zambia,(二)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Case 3:Merchant(S)in Italy sells machinery to merchant(B)in New York.The sales contract contains provisions which specify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ies,but it sa

37、ys nothing about the applicable law.Later,claiming that the goods delivered do not“conform”to the contract,B brings an action for damages against S in a New York(Federal)court.,Case 3:It involves a contract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Contracting States,i.e.,States wher

38、e the CISG treaty has entered into force.,Case 4:Merchant B in England orders 10 dozen down-insulates coats from manufacturer S in Canada.S accepts the order and ships the goods to B.Later,claiming that the goods shipped do not conform to the contract,B refuse to pay the price agreed.,Case 4:A Canad

39、ian court could not apply the CISG Art.1(1)(a)in this situation,simply because the United Kingdom is not(yet)a CISG CS.But the rule in Art.1(1)(b)might lead that same court to apply the Convention,if the relevant Canadian conflict-of-law rules i.e.,the“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PIL)to whic

40、h Art.1(1)(b)expressly refers call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Canadian)sellers law.,Case 5:S in Texas sells 10 industrial machines to B in Tokyo.The short-form contract between the parties does not specify the applicable law.Later,claiming the goods delivered do not conform to contractual specificat

41、ions.B sues S in a American court.,Case 5:In this situation,a American court could not apply the Convention by virtue of Art.1(1)(a),since Japan is not(yet)a CS.But the America court would not apply the Convention by virtue of Art.1(1)(b)either,because the U.S.has“declared”that American court does n

42、ot apply the Convention in a situation like this.,公约不调整的范围,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2经由拍卖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际控制之下的,因此,亦不受公约的支配。,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所以,自然也就不能适用旨在确立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的公约了。4公债

43、、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6电力的销售。电力的销售亦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其传输无须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亦不宜适用公约的规定(以上属公约第2条)。7.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当事人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公约第3条)。,Article 2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a)of goods bought

44、for personal,family or household use,unless the seller,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b)by auction;(c)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d)of stocks,shares,investment securities,neg

45、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e)of ships,vessels,hovercraft or aircraft;(f)of electricity.,Question:Which case must be bound by CISG?,Case 6:Seller A(America,his business place is in China)and buyer B(China)concluded a contract of electricity.Case 7:Seller(Canada)and buyer(America)concluded a contra

46、ct of hovercraft.Case 8:Seller(Russia)and buyer(New Zealand)concluded a contract of corn.The buyer bought the corn for household use.Case 9:Seller(English)and buyer(France)concluded a contract of steel.Case 10:Seller(Norway)and buyer(France)concluded a contract of steel.,第二节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条件要约承诺合同的形式合同

47、的内容,一、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尽管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在理论上还存在分歧,但综合起来看,各国对合同有效成立的要求主要有以下几项:1、当事人之间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协议;2、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3、合同必须有对价(英美法)或合法的约因(大陆法);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5、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6、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自然人订立合同的能力(1)中国法:a.完全行为能力;b.限制行为能力;c.无民事行为能力(2)德国法:a.完全行为能力(18周岁);b.限制行为能力C.无行为能力:-未满7岁的儿童;-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不能自由决定意志,而且按

48、其性质此种状态并非暂时者;,(3)法国法:没有无行为能力与限制行为能力的区别。民法典1124条规定,无订立合同能力的人包括:a.未解除亲权的未成年人;b.受法律保护的成年人,包括官能衰退者和因挥霍浪费、游手好闲以致陷入贫困者。(4)英美法:缺乏订约能力的人:a.未成年人;b.精神病者;c.酗酒者。可能产生结果:a.具有拘束力;b.无效;c.可撤销。,2.法人的订约能力-德国民法典在世界上最早确立了法人制 度。-“越权无效原则”。3.外国商事主体的认许-指对外国商事主体资格的承认和许可,英美法的对价,1)对价是诺言的回报或诺言的代价含义:-它使诺言人对诺言产生约束力-诺言人为得到对价而作出许诺,

49、受诺人为得到诺言而提供对价-它可以是一项诺言,行为或不行为2)过去的对价不能使诺言得到强制执行3)对价是诺言的交易对象4)对价与诺言在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法律规定的义务不能成为对价6)已经存在的合同义务,不能视为对价7)对价必须合法,约因制度,指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即订立合同的“理由”。,二、要约,1.要约的概念 公约第14条对要约的概念作了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Arti

50、cle 14(1)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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