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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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提 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及第三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其特征包括:(一)社会组织(二)行政权(三)以自己

2、名义(四)承担法律后果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政主体。这些特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二、职权行政主体 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一)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立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和监督的机关。(二)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因工作需要,经有权机关批准而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承担该区域内各项行政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三、授权行政主体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

3、成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一)授权的形式 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授权应当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规章也可以进行授权。授权的形式应限于法律和法规。(二)授权的内容 1.授权的内容,授权法上必须规定明确。2.行政权的授予应当遵循一定的条件。3.行政权的授予对象也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三)被授权的组织类型 1.行政机构 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设组织、派出组织。(1)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3)行政机关中依法定授权而设立的行政机构

4、,2.行政性企业3、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食品卫生法授权卫生防疫站、食品卫生监督站对食品卫生进行检查监督,给违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处罚。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如代税务机关收税,代民政机关发放救灾款、救济物资,代统计机关办理有关统计事项等。5、有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市规划管理处是行政主体吗?某市通讯器材厂于1992年8月15日向该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申请装修该厂门面。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市通讯器材厂在距离厂外墙0.3米内进行装修,但该厂超出了上述核准的装修范围。该市规划管理处发现后,认为市通讯器材厂装修门面虽经城管部门审批同意,但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违章建筑,且

5、该建筑已超出城管部门的审核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使用,就于1992年9月16日、9月22日和10月15日3次向市通讯器材厂继续施工。1992年10月21日,市规划管理处向市通讯器材厂送达了某规处字(1992)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限通讯器材厂接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拆除非法建筑;(2)罚款300元。处罚决定书上加盖城市规划管理处的印章。,评析本案中市规划管理处是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所属的执法机构,承担主要的执法任务,但是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个类行政处理决定,而只能以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为的后果也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来承担。因此,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不是行政主体。,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在给市通

6、讯器材厂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加盖自己的印章的行为,表明它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处罚,因此,该处罚行为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明确授权行使管理职权的组织为行政主体;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非经法律、法规授权,一律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其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

7、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般说来,相对人的权利有:1.自由权2.平等权3.了解权4.参与权5.请求权,相对人的义务需要作具体区分:外部相对人的义务总的说来有遵守行政 法规范、服从和协助行政管理、执行行 政行为等。内部相对人具有与外部相对人类似的义 务,并且有不得参加罢工、游行示威和 应廉洁奉公等外部相对人所不具有的特 殊义务。,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一)行政法规范的适用 在行政法规范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相对

8、人应适用行政法规范。在不同于民事主体的特殊领域,即使没有行政法规范的明文规定,也不能适用民商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原则来认定和处理。(二)民法规范的适用 同于民事主体的领域,适用民法规范,包括相对人的身份及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基于民事纠纷进行的行政裁决和劳动争议仲裁等。才外,行政法规范中有准用(民法规范)性法律条款时,亦适用民法规范。,附:第三人(一)第三人的含义 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亦称“行政第三人”。多数情况下,第三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相对人的地位相当,其权利义务和法律的适用也与相对人相同。特殊情况下,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是行政机关,并且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而不是作为机关法人的行政机关。,(二)第三人资格的认定认定标准:与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的利害关系: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判例采纳“行政第三人公权说”,即即使在特别法上未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只要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在受到行政行为影响时,就属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受影响的人都可以成为行政第三人。至于行政机关是否行政第三人,则主要是看是否存在两个由不同行政主体作出的互为否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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