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电子教案汪自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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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学电子教案,汪自成,20060812,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一)行政法的产生 1.市场经济所孕育出的个人利益至上观念及其利益本身,使以保障私益为目标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必要,此乃其经济基础;2.国家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且相互制约,使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行使为重要内容的行政法有产生的可能,此乃政治基础;3.民众日益增加的法治观念、日趋完备的法律规范、独立的司法体制等,成为其必不可少的法制基础。,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二)行政法的发展1.内容上从消极的秩序行政向积极的服务行政转变:行政强制色彩有所弱化,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增加;实质行政法治得到

2、推崇;行政程序得以强化;特别权力关系日渐萎缩;2.范围上从保障个人自由到关注民众的生存与发展,从关注实体权利发展到实体与程序并重,法律规制主体和利益保障主体的范围扩大。,二、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 1)有关行政的若干定义:消极说、积极说、综合说、形式与实质意义说、描述说等;2)行政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特征:主体的去个体化、目标的去私益化、整体性与能动性、法定性与裁量性、受监督性等。(二)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与责任以及行政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行政法的特

3、征1.一般特征:国内公法、政治性与技术性相统一、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具有多元性、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综合2.我国行政法的特点:实体法实体与程序并重成文法成文法为主、判例法为辅公私法不分公私法各成一体有独立行政诉讼制度但无独立行政法院(公、私法的划分标准),第二节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结果,一、调整对象行政关系1.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而形成或者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2.主要形态:组织关系、行为关系、行政监督与救济关系二、调整结果行政法律关系1.指受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使行政权而产生(形成和引发)的权利义务关系。(注意与行政关系相区分)2.构成要素:主体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公民与外国组织问

4、题)客体行为(作为与不作为)、物、精神财富 内容权利义务(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3.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1)产生条件: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 2)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3)消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和内容的消灭 原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消灭 原内容为新内容所代替4.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一、内容有关行政及与行政有关的活动1.从过程上理解:行政主体(权限)、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责任、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2.从范围上理解:秩序行政、服务行政、计划行政二、形式主要指行政法渊源 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

5、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行政法基本原则、判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问题),第四节 行政法的本质与作用,一、本质是指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要求(宪法整体利益相互间的利益关系,民商法私人利益间的相互关系,行政法私益与公益间的关系)二、作用:1.维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2.保障公私益的实现3.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指南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第五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特征与功能特征:基本性、法律性、特殊性功能:价值功能(价值宣示)、工具功能(克服成文法律的局限性)(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二、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1.

6、法律优先原则:1)法律优先于行政活动(效力、时间顺序上优先)2)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3)行政活动应优先适用法律4)行政行为应依据法律作出,至少是不违法,2.法律保留原则1)绝对保留(立法法的规定)2)相对保留二、职权法定与不得越权原则1)职权法定原则 2)不得越权原则三、比例原则1)适当性原则(行为目的上的要求)2)必要性原则(行为手段上的要求)3)衡量性原则(行政目的与侵害私益之间的衡量)四、诚信原则(注意信赖保护原则)五、公正原则六、公民权益保障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律规范与创制,第一节 行政法律规范,一、行政法律规范的构成 1.外部总体构成: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概念2.逻辑结构:行为模

7、式、条件假设与法律后果二、行政法律规范的类型三、行政法律规范的渊源1.一般类型:制定法、习惯法和判例法2.我国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宪法、法律(最狭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的决定和命令、行政规章、法律解释(含行政解释)、条约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3、对人的效力 4、对事的效力 5、效力等级(宪法条约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的效力问题),第二节 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一、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的内容及其类型(一)概念:行政法律规范的形成活动及其方式(通常所说的行政立法即是此意,以法律规范本身性质而非制定主体性质

8、来定义)(二)内容:立法和法律解释(国外含判例)(三)类型:1.国家立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2.地方立法(特定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行政立法(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特定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注意行政立法在广、狭义上的区分,本处是就制定主体性质而言的)4.授权立法(基于授权而非基于职权而发生的立法),二、行政法律规范创制体制及权限(一)立法体制的基本框架“多级多层次”1.主体上多级:1)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治州、自治县(旗)人大2)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政府、较大市政府2.效力上

9、多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二)立法权限划分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务院:执行性行政法规、18项职权性立法及其他授权性立法3.地方权力机关:执行性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事务、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共享事项4.国务院所属部门及特定地方政府:执行性行政规章,三、行政法律规范创制程序及其监控机制(一)创制程序1.法律:立法规划、提出议案、审议、表决、公布2.行政法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3.地方性法规:提出、审议、表决、报批(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公布、备案4.规章:立项、起草、审批、决定、公布、备案(二)监控机制 备案制度、批准制度、改变和撤销制度、立法审查制度,四、法律解释

10、制度1.法律解释:指有关国家机关或组织依法(或依授权)对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作出阐释、说明或补充的活动。2.法律解释的基本框架:1)立法解释 2)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答复”3)司法解释4)行政解释5)地方解释,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一、国外行政主体理论简介 1.法国 2.德国 3.日本二、我国行政主体概念1.广义上的理解:1)从法律实施上看2)从权力性质上看3)从权力归属上看2.狭义上的理解:是指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三、行政主体资格与分类1.资格条件:一定的社会组织、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职权、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后果2.几种主要分类:1)外部

11、与内部行政主体2)职权性与授权性行政主体,四、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权1.定义:指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2.特点:强制性、不可处分性、职权与职责统一性3.内容:立法权、许可权、确认权、检查权、奖励权、物质帮助权、处罚权、强制权、复议权等4.行政优先权: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各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二)行政职责1.定义: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2.内容:A、行政主体须按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B、须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C、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第二节

12、行政机关一、概念与特征1.定义:指依法设立的为完成行政职能并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职权、对国家内政外交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的国家机关。2.行政组织 行政机关(有法人资格)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3.特点:1)执行性2)行使权力的法定性与相对独立性3)本系统的统一性和层级性4)设置的适应性和活动的主动性5)公共性、服务性和专业性,二、我国行政机关的种类与权限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国务院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国务院 制定行政法规权、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全国各

13、项行政工作、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它职权*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是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具有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制定规章权、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直属机构的行政首长不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制定规章权、行政事项处理权、裁决争议权*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行政事务管理权、裁决争议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制定规章或发布决定、命令权、本区域行政事务管理权、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 发布决定和命令权、主管行政事项权*地方政府派出机关 发布决定和命令权、管理行政事务权*特区行政机关

14、 自主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三、行政机关间的隶属关系1.领导关系:垂直领导、双重领导、半垂直领导2.业务指导关系3.公务协助关系四、行政权限争议及其处理1.权限争议种类:积极和消极冲突2.解决规则:1)有相互隶属关系的上一级机关2)无隶属关系的共同上一级机关3)行政诉讼中法院的间接判断权,五、行政机关的法律规制(一)行政机关组织法(二)基本内容 法律依据、隶属关系、职责权限、机构设置、任职期限、人员编制(三)行政机关的结构与管理体制1.结构:纵向与横向2.管理体制:首长制 委员会制 层级制 职能制 集权制 分权制,第三节 被授权组织一、授权应具备的条件1.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1)须有法律

15、、法规、规章的明文授权(规章授权问题)2)须由有权的主体实施授权3)授出的行政职权具有可转让性4)须在法定范围内授权5)授权方式须是公开的书面公告方式2.被授权组织方面的条件:1)依法成立的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3)能独立承担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4)具有与所授职权相适应的技术和装备条件等二、被授权组织的类型1.行政性公司 2.事业组织3.社会团体4.基层群众组织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行使被授予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否则不是;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所授予之职权并独立承担其法律后果;3.可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第四节 受委托组织一、行政委托应

16、具备的条件1.行政委托的有效条件:1)须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且有必要(没有法律依据时不得委托)2)委托事项属委托机关权限范围3)委托事项范围须明确且应受到限制4)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5)不得再委托或者转委托2.受委托组织应具备的条件:1)组织条件(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而非个人)2)人员条件3)技术条件4)性质要求(公益性组织而非营利性组织),二、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1.可依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但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活动;3.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管理活动;4.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5.不具有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诉讼被告资格。三、与授权组织之间的区别1.权限来源上2.权力性质上

17、3.行为名义上4.责任承担上,第五节 行政公务人员,一、行政公务人员涵义与特征1.涵义:指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公务组织中具体行使行政职权、执行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重新界定、公务员与行政公务人员的关系)2.范围: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或受委托组织3.特征:1)是任职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组织中的人员2)是行使一定行政职权的人员3)与其组织之间存在一定的性质职务关系4)不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也不直接承担因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法律后果,二、行政公务人员双重身份及其区分标准(一)双重身份公民与行政公务人员(二)确定身份的必要性存在不同的行为后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三)

18、区分标准:1.单一性标准1)时间标准过于机械2)职责权限标准将越权行为推定为个人行为3)名义标准便于以权谋私4)实质目的标准难以准确判断2.综合性标准:六要素说 三要素说3.判断标准:1)实质标准行政职权行为 2)形式标准确属行政公务人员,三、行政职务关系(一)涵义:指行政公务人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公务员法有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二)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产生(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2.变更(1)罢免(2)撤职(3)辞去领导职务(4)免职,(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3.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职(4)

19、辞退(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退休,第六节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一、行政相对人1.涵义: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类型:外部相对人与内部相对人3.权利义务:4.法律地位:1)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或服务的对象2)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陈述、申辨、建议等)3)是行政行为的监督者(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二、行政第三人1.涵义:指在特定行政法律关系中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2.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3.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反射利益说 保护规范说 行政第三人公权说 事实上利益保护说等4.与行政

20、诉讼第三人的转换1)相对人起诉,行政第三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2)行政第三人起诉,相对人是行政诉讼第三人3)共同作出决定的一方机关被诉,另一方则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第四章 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的作用或地位*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基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关系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行为是联系行政主体与公益、私益的纽带,既能维护和保障公、私益,又能侵损之;*行政行为最能反映行政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且与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行政救济等行政法基本问题密切相关,可以作为研究行政法的突破口。二、行政行为界说1.主要学说简介:行为主体说 行政权说 公法行为说 2.涵义:行政

21、主体为履行国家行政职能、行使行政权力所作出的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志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3.行政行为的要素:1)意思表示与目的要素2)主体与权力要素3)法律规范与法律效果要素三、行政行为的特征主体专属性单方意志性(行政契约、行政指导等少数行为例外)效力先定性可诉性无偿性从属法律性(行政权力源于法律、行政行为受法律约束),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与形式,一、行政行为的内容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产生的具体影响 授益性内容 负担性内容 混合性内容 中立性内容 公益性内容二、行政行为的形式行政行为内容的外在表现形态1.书面文件形式:1)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规章及具有普

22、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2)非规范性文件:不具普遍约束力的书面文件、通知、批复、函、纪要等3)书面凭证:许可证、执照、证书等2.口头语言形式3.其他形式:动作姿势、科技手段(红绿灯)等,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主体或资格要件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权力要件3.法律效果的存在内容要件4.表示行为的存在形式要件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1.行为主体合法2.行为权限合法3.行为内容合法4.行为程序合法5.行为形式合法,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以是否直接处理具体人或事为区分标准1.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种情形:1)具体事件且相对人皆特定

23、;2)相对人特定但事件不特定;3)相对人不特定但事件具体2.两者关系:1)前者为后者提供依据和准则,后者使前者的普遍性规定得以贯彻实施2)两者的主要区别:对象不同是否特定效力规则不同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同前者是不特定人和事,后者是特定人或事适应性不同前者可反复适用可诉性不同前者不可诉,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以受法律拘束程度为标准区分意义:1)前者只存在违法问题,而后者既有违法又有是否公正合理问题;2)前者受司法审查强度大,后者的合理性一般不予审查三、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以法定义务、内容和方式为区分标准 前者是以积极作为形式表现出来的,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明确意思表示

24、或具体实施一定的动作行为;后者则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无明确的意思表示或外在动作行为(简单说就是“应为而不为”)四、行政法律行为与行政事实行为以是否具有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为区分标准1.涵义:前者是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而后者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作出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但能产生事实效果),2.行政事实行为的种类 执行性行为 通知性行为 协商性行为 其他建设、维持行为等3.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 我国目前是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的,但是,行政事实行为造成违法侵权后果的则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五、对内行政行为与对外行政行为六、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七、单方行

25、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八、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九、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十、行政立法(与不特定相对人的对应关系)、行政执法(与特定相对人的单一对应关系)、行政司法(与特定相对人的三方关系),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1.公定力2.确定力3.拘束力4.执行力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变化形态1.行政行为的生效2.行政行为的失效3.行政行为的无效4.行政行为的撤销5.行政行为的变更6.行政行为的补正7.行政行为的转换,第五章 行政程序,一、行政程序立法概况 西班牙 奥地利 美国等 我国现状二、涵义与特征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为履行其职能而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阶段、

26、顺序及时限等程序过程。2.特征:三、行政程序的功能总体上看既有技术层面的功能,又有权力制约层面的功能1.保证依法行政的实现 2.保护相对人的权益3.提供相对人参与行政的机会和途径4.提高行政效率,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与制度,一、基本原则1.公正原则2.公开原则3.相对人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二、基本制度1.听证制度1)听证制度简介2)听证的功能一是便于发现案件真实情况,二是保障相对人平等有效参与行政决定3)听证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4)听证的适用条件对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将要作出重大不利处分5)听证的排除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决定、涉及国家安全、紧急情况、行

27、政执行行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件已确定的事实等6)听证的基本程序确定主持人通知当事人召开听证会调查与辩论记录(案卷排他规则)作出决定2.告知制度身份、事实认定和依据、决定内容、相对人权利及其救济3.公开制度依据身份事实与理由内容救济等4.证据制度5.回避制度6.时效制度,第三节 行政程序的当事人,一、行政程序当事人及其范围1.涵义:指进入行政程序之中并具有行政程序法上的法律地位的人,一般仅指行政相对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2.范围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1.听证权和陈述意见权2.卷宗阅览权3.要求保密权4.咨询权及询问权5.委托代理权,第四节 行政程序的运行,一、行政程序的启动1.依职权的主动方式2.依申请

28、的被动方式二、调查与取证程序三、决定程序四、执行程序,第六章 几种典型的行政行为及其制度,一、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1.行政许可立法概述2.行政许可的性质核准说(行政许可是对申请人是否局部行使特定权利的资格或条件的事先核准行为)、赋权说、解禁说、特权说等3.行政许可的功能:1)配置社会资源2)控制社会危险3)提高社会公信4.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规范行政许可的设立与实施,第一节 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一)可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2.有限资源配置事项3.需特定资格或资质的服务事项4.涉及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5.市场主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主体资格6.其他事项,(二)

29、设定主体及其权限1.法律、行政法规:法律可设定全部许可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而又需要设定许可时,行政法规可设定(国务院的“决定”)2.地方性法规:在法律、行政法规未设定情况下可设定许可,但不得设定资格资质许可、市场主体资格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以及地方保护的限制性许可3.省级政府规章:在上位法未设定而确需时可设定临时性许可,但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应提请本级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无设定权),三、行政许可的实施(一)实施主体行政机关 被授权组织 受委托行政机关 联合行政机关(二)实施程序1.申请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申请方式多样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应立即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不符合条件的要告知,否

30、则视为受理3.审查4.决定5.颁证(三)期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联合实施许可的为45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件,四、法律责任(一)设定责任(较行政处罚法先进之处)1.违法情形: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主体超越自身权限范围、程序违法2.责任形式:责令改正、撤销二、实施责任1.许可实施主体的责任:责令改正、追缴财物、行政赔偿(民事责任、刑事责任?)2.行政公务人员的责任:行政处分、刑事责任三、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 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请,第二节 行政处罚,一、行政处罚的一般原理1.行政处罚法立法概况2.行政处罚的涵义与特征1)涵义:行政主体基于

31、行政管理职权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行政惩戒。2)特征:(行政)惩戒性、(处罚对象)一般性、(适用)一次性3.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主体、处罚依据和程序法定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3)公正、公开原则4)一事不两罚款原则(NO.24)5)保障当事人权益原则,4.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 声誉罚 财产罚 资格罚 义务罚5.行政处罚的形式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罚款拘留(与刑事拘留、司法拘留相区分)没收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6.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的区别1)行政处罚与刑罚,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设定各种行政处罚(绝对保留限制人

32、身自由的行政处罚)2.行政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可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行政规章可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规章的罚款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上述四种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下位法只能在其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的上位法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行政处罚的实施1.实施主体1)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的机关(由国务院或其授权的省级政府决定)3)被授权

33、组织4)受委托组织2.管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3.适用方法1)应予、不予、从轻(重)、减轻、单处、并处2)与刑罚、民事责任的竞合适用4.时效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四、行政处罚程序(一般程序)1.调查程序立案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 2.决定程序讨论初步意见告知(听证)正式决定 3.送达程序当场送达或作出后七日内送达4.执行程序相对人自己执行(一般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救济程序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行政处罚程序(简易程序)1.适用情形案件事实清楚且简单、罚款数额小、其他应当当场处罚的情形2.基本程序表明身份说明事实和理由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书执行备案,第三节 行政强制,一、行政

34、强制概述1.涵义: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职能而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强力方法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总称。*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或为实现特定行政目的而实施的暂时性强力方法与手段。*行政强制执行:行政主体为促使相对人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所施加的义务而采取一定强力方法与手段的行政行为。2.特征:1)前提是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A.应当是行政处理决定中所明确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中明确的义务能否成为前提?)B.有能力而故意不履行义务,2)执行主体是法定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执行对象物、行为、人4)不发生执行和解 3.性质 行政性 强制性 执行性4.我国行政

35、强制模式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二、行政强制执行与相关概念区别 1、与行政处罚的区别: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原则不同,2、与民事强制执行区别:申请执行人不同 执行根据不同 执行机关不同 执行对象不同 执行结果不同 3、与行政强制措施区别 实施条件不同 实施时间 目的不同 实施的机关不同 实施的程序不同,三、行政强制执行种类(一)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通过间接强制手段来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履行义务的相同状态的行为,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1、代履行(1)定义: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中的义务,由他人同样能达到相同目的时,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执行而征收代履行费

36、的制度。(2)条件:有相对方作为义务的存在,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不履行的义务是他人可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代履行人可为机关自己或第三人;代履行前应以书面形式告诫相对人。2、执行罚(1)定义:相对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而他人又不能代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赋予义务人财产上新的义务方式,促使其履行的一种方式。,(2)构成条件:有规定相对方义务的处理决定,而义务人不履行;只适用于不可替代的作为或不作为义务;须按法定数额实施;(二)直接强制执行1.定义:相对方逾期不履行义务,间接强制不能达到目的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适用其他方法,行政机关对义务人实施直接强制手段以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其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37、。2.构成条件:直接强制须有法律明确授权 应在穷尽间接强制手段后 应符合比例原则,四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条件-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前提*法律条件-由法律、法规授予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作出2.告诫*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行政机关应当告诫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将实施强制执行。3.准备执行4.实施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的,则程序是申请审查执行,第四节 行政合同(契约)一、行政合同概述 1.定义: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2.特征:(1)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

38、;(2)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双方意思表示需一致;这种特权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认可;以对方违反公共利益为前提,以给予适当补偿、恢 复其经济平衡为代价。,(4)在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管机关享有优益权;3.作用 1)既保证国家行政目标的实现,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关系,杜绝不负责的官僚主义;2)可以发挥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生争议有根据;4.分类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国有土地使用合同企业承包管理合同,二、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1.缔结 1)缔结原则依法缔结 2)缔结方式(1)招标(2)拍卖(3)邀请发价(4)直接磋商2.履行 1)特点:行政机关在履行

39、中拥有特权 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平衡,2)原则(1)实际履行:按合同规定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 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履行;例外:合同标的物已经灭失 对方迟延,原履行无必要或造成更大损失 行政机关已采取了代执行的制裁措施(2)自己履行:相对方自己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任何条款都不违反合同规定;,3.双方权利和义务A、行政机关权利;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哪种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机关来决定:相对方不当履行,行政机关有权禁止;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变更目的只能是因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变更后对相对方的损失应补偿;3)单方解除合同权;因情势

40、变更,原合同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根据 直接依据法律;依合同规定解除条件;4)制裁权: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毁约,行政 机关具有制裁的权力。,制裁手段:(1)金钱制裁: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强制继续履行;(3)代执行;(4)解除合同;B、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相对方特权:特权行为的补偿权;因发生经济变动、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情况,致合同难以发生履行,相对方不可预见的补偿权。,4.变更和解除 1)行政合同的变更;2)行政合同的解除单方解除和约定解除;3)变更或解除的法律后果:双方按变更后权利义

41、务履行,解除权利、义务终止;单方解除应给相对方补偿。5.消灭 1)合同履行完毕;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3)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4)行政机关因公益需要,单方解除;5)因相对方过错而采取解除合同的制裁;6)不可抗力,履行已不可能;7)行政机关有严重过错,法院依双方申请判决解除;,一、合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见前面行政行为概述部分相同内容二、行政违法与行政不当(一)行政违法1、定义: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2、特点:是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有行政行为为前提)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主观上有过错(二)行政不当 指行政主体及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

42、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第七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一、概述1、涵义: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2、构成要件:主体是行政主体及执行公务的人员产生前提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法律责任须有主观上故意,第二节 行政责任,1、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抽象行为履行职务变更行政赔偿,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二、行政公务人员承担行政责任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

43、歉、承认错误退赔、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经济制裁措施三、行政责任的追究1、权力机关的追究2、行政机关的追究行政主体自我承担责任上级机关以撤销、纠正或责令等形式要求行政主体承担责任行政复议制度3、司法机关的追究,第八章 监督行政,一、概述(一)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涵义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2、监督行政是指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依据法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办事的监督。司法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事前监督 事中监督 事后监督 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 无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的关系,1、相同点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目

44、的2、区别:,二、一般行政监督,(一)一般行政监督的种类1、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国务院对各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督上级政府对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监督2、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3、政府各工作部门间的监督(二)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1、报告工作 2、执法监督检查 3、审查批准 4、备案 5、行政复议,三、行政监察,(一)概念和特征1、定义:指各级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行政任命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及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纠正、惩戒,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2、特征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对象是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和行政

45、机关任命的人员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是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二)监察权力 检查权 调查权 建议权 处分权(三)行政监察程序 受理立案调查审理处理结案,(一)概述1、监督根据:宪法“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民主 集中制;2、监督对象:政府及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人员;3、监督性质:监督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工作是否有成效;4、监督内容:政策监督:对政府有关政治、经济、文化、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基本政策是否适当;法制监督: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监督;财政监督:对政府财政收支是否合理的监督。,四、权力机关的监督,1、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的情况;2、执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

46、情况;3、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有无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重要人事任免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的情况;5、办理代表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情况;6、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情况;7、本行政区内国民经济和社会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8、本行政区内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9、重大行政措施,如物价调整,体制改革,重大灾害防治与处理,大型基本建设等实施情况;10、本行政区内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二)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内容,1、听取和审核工作报告;2、通过决议责成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监督其实施;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决算;4、质询和

47、询问;5、视察和检查;6、调查;7、受理申诉、控告、检举;8、改变或者撤销本级政府发布的违法和不适当的规划性文件;9、罢免和撤职;10、对政府及其组成人员的工作进行评议。,(三)权力机关监督方式,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争议与行政救济1.行政争议: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发生的争执。2.行政救济:指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以及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的法律救济制度的总称。1)行政救济的种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行政救济的方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无效、责令履行义务、司法执行措施(如划拨、罚款等)、行政赔偿(二)行政复议:1.定义:指行政相对

48、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予以审查和裁决的行政活动和制度。,第九章 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特征(1)主体为行政复议机关;(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3)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为条件;(4)是一种有严格程序的行政司法行为;(5)既是一种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3、行政复议的作用(1)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2)有益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4.行政复议的原则(1)合法原则;(2)合理原则;(3)公开原则;(4)及时原则;(5)便民原则。,(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NO.6-7)

49、1.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变更、中止和撤销许可证照、行政确权、侵犯经营自主权、变更、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不作为(如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等),其他行政行为。2.行政规范性文件1)种类:国务院各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政府的规定2)条件:是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 须一并提出申请(二)不能申请复议的行为(NO.8)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3.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二、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复议的管辖与机构(一)行政复议管辖(选择管辖为原则)1、政

50、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一般可选择、垂直则上级2、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上级政府(含派出机关)3、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行为:原级复议,然后或起诉,或者由国务院作出终局裁决4、派出机关(机构)的行为:设立其的行政机关5、被授权组织的行为:直接管理其的行政机关6、共同行政行为: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7、被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8、转送管辖:先由县级政府复议机构接受申请,7日内转送有管辖权机关(二)行政复议机构1、设置(1)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构;(2)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复议机构;2、职责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四、行政复议参加人(一)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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