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卫健委澄清虚假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考社会评议责任落实制度公开指南、府信息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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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列表: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d。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I落实制度.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docx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

2、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机关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卫生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等,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的具体职责。

3、第五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委宣传部门建立新闻舆情监测机制,并实施24小时不间断监测。各单位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有力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本委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本委和直属单位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情况反映。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第六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

4、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单位确认。第七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第八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

5、下列程序进行。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名义澄清的,须经委领导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级批准。第九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委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第十条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省政府关

6、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一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委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委申请获

7、取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之外的相关政府信息。本委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研究、分析或者其它处理。第三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要求,由委行政审批办(以下简称受理机构)组织实施。第四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通过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进行网上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或到受理机构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委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第五条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

8、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不予受理。第六条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要件完备的,受理窗口人员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收件回执,告知申请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和费用收取标准(按照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执行),填写受理依申请公开登记表,即时备案。第七条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将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根据申请内容商有关处室(局),形成意见报委领导审定后答复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应当经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延期答复告知书,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

9、5个工作日。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材料需要更改、补充的,受理机构能够当场告知的,应告知申请人做相应的更改和补充;不能够当场告知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受理机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如属依申请公开信息,应根据需要进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应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应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信息,应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应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第九条依申请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前,应当

10、进行保密审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职能处室(局)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标有密级的文件;(二)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条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与本人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相关的,可以要求本委依法予以更改。厅相关处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

11、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相关流程审批并答复。无权更正的,应当通过委公开办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也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自行抄录。第十二条受理机构应当保存办理单,以及向申请人提供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第十三条受理机构应当按照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告知申请人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受理机构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第十四条本委工作人员在依申

12、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二)对申请人提供虚假政府信息;(三)未履行应向第三方征求意见义务的;(四)违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五)违反规定收费的;(六)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七)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第一条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政府信息公开预审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

13、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委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第三条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准确、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理念,推行层次管理,责任到人,各负其责。未经保密审查通过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以下步骤进行:(一)文件拟稿环节。由各处室(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意见,依据条例规定,在委Oa系统“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文件稿纸”上选择公文的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

14、开”“不公开”三种。(二)文件签发环节。由委办公室核稿时复核政府信息公开的属性,委领导最终审定公开属性。保密审查随着文件审批过程一并进行。(三)文件编号环节。各处室(局)在对签批的公文进行编号时,将审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收(发)文登记簿“附注”栏进行登记,以便统计年度报告数据。(四)发布信息环节。自主动公开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处室(局)自行将该信息录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门户网站后台“资源库”),编制索引目录,生成主动公开信息相关要素,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发布。(五)属于保密信息的,按密件管理,不予公开。既不涉密又未主动公开的,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

15、息管理规定办理。第五条各处室(局)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确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六条本委各处室(局)和直属各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七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的时间相适应。公开的时间以方便监督和不影响办事为前提,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等一般应事先公开;办事结果应及时公开;群众关注的其它重要事项,应随时公开。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海南省卫生健康委

16、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委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委的两个以上处室(局)或直属单位的,其中任何一个处室(局)或直属单位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均应与所涉及的其他处室(局)或直属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四条本委向

17、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第五条本委向征求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时,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在期限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第六条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由拟发布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第七条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

18、,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局)和委直属各单位。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第四条考核工作及结果作为机关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依据。第

19、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一)公开内容的完整性。各单位产生的政府信息是否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规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等要求划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不公开的是否有依据。(二)公开的及时性。各项公开事项是否按程序执行,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开。(三)信息的安全性。是否按规定对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或发布了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四)依申请回复情况。是否按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规定及时流转依申请材料,按规定按时回复有关申请内容。(五)服务与监督情况。在服务中是否被群众赞扬或发生群众不满意投诉情况,是否按群众的投诉和意见进行整改。(六)

20、信息公开的效益情况。是否存在因政府信息公开信息不正确、不完整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七)其它考核内容。第六条考核方法。评定等次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被考核单位按考核内容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和评定,确定等次后,通过委办公会议、网站、文件等形式进行通报。第七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

21、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是指对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和直属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公开评议,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有效开展的活动。第三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四条社会评议内容:(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要求,是否充分体现各处室(局)的职能特点,是否及时反映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基层和群众的认可,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第五条社会评议方式:(一

22、)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特邀医疗机构代表、患者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第六条委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第七条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向群众作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落实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规范对违

23、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委机关及委直属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行为所承担的责任。第三条委纪检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中违纪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按下列办法追究责任。(一)

24、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二)影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开展,且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三)情节严重,经教育拒不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的结果有异议,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委纪检委提出书面申诉意见。委纪检委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做出裁决意见,并下达书面通知。第七条隐匿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或者泄露依法应受保护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影响公共安全

25、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八条本制度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一、主动公开(一)公开范围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是:L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

26、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详细内容参见本机关编制的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机关网站或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省卫生健康委专栏(二)公开形式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址为:或(三)公开时限属于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依申请公开(一)受理机构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设在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卫生健康委窗口(委行政审批办)。(二)受理形式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本机关网

27、站或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专栏httphaiazwgkhzwkidex.shtml,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提交申请。2.纸质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尽量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

28、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65203035)咨询申请程序,若采用书面申请却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三)受理流程1 .审查收到申请后,受理机构将对申请表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2 .登记申请获取的信息如属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依申请公开分全部公开和部分公开。属全部公开的,将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属部分公开的,将出具部分公开告知书。属不予公开范围信息的,将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掌握范围的信息,将出具非本单

29、位政府信息告知书;如信息不存在,将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3 .答复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根据申请内容,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提供信息的,可将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时,本机关将分别处理,分别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四)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按照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收费办法(试行)执行(详见附件2)。申请公

30、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可向本机关提出减免相关费用的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相关栏目。三、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附件:L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试行)2.海南省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31、收费办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申请受理机关:申请人信息公民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邮政编码联系地址传真电子信箱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联系人电话联系地址邮编电子信箱传真所需信息内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载体形式(可多选)纸质口电子邮件口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选填部分所需信息的名称所需信息的索引号所需信息的用途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不申请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获取信息的方式口自行领取口邮寄或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告知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附件材料复印件委托授权书(有委托代理人的)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依申请提供政府

32、信息收费项目和标准表序V收费9H计,第位收费标淮(无)*注I险索件54rrd4,4Hit.Br*,丹49,2复制9纸张旅型.M1t(X白.令绞小更级图重复制JKitA4010.3AlB40.40.6OJ05BS0.20.3先势豆甸更1.5(金光看史用)T咚手改府修4(M4.Hy*FatMt.ft3(含也a#用)3部寄费纥等奥费标虚仅31军副定我行信的个C40.5个XfiK0.14收依ffi海雨有力政机美政府信息依R5公开收费管理办法(城仔)农村五保供认对象.发乡居戋氏佐生活矢4时复.峨取国家诜悔补助的化5I收比时今等.戈历垄他乡。人艮政府或街遗办事处出用的工效运明宪本人中港,情不政府筝息公开办

33、公卡审核,可以丸收相美债”.海南省卫生健康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是指本委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按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全委参与”的组织原则,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公开办”)组织实施。第四条委公开办负责编制、公布、更新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

34、称目录)和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组织协调委机关各处室(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处室(局)负责提供本处室职能范围内需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五条本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一)概况信息。包括本委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姓名和分工。(二)法规文件。包括本委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三)发展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委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四)工作动态。包括本委重要会议、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五)行政执法

35、。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六)公共服务。本委有关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医疗卫生信息。(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除上述6类信息以外的本委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六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委主任领导下的职能处室(局)负责制。下列信息不得公开:(一)标有密级的文件;(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三)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政府信息;(四)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政府信息;(五

36、)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七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平台包括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本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等。第八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办理流程。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处室(局)在起草公文时须标明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在公文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公开的公文录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委门户网站后台“资源库”),自行编辑、发布、管理。第九条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委公开办提交政府信息公开年度目录。目录内容包括每条主动公开政

37、府信息的名称、文号、发文日期、索引号等。委公开办汇总形成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目录,于每年2月份在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第十条各处室(局)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委公开办提交处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由委公开办汇总形成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经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审定后,于每年2月份在委门户网站、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发布。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H一条本委工作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一)不按规定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公开内容弄虚作假的;(三)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指南和目录的;(四)违反海南省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五)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六)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委信息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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