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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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6月6日市政府七届8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覃伟中2023年6月29日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2、,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监督管理。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照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通过专用设备运输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第四条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和行业管理,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合同范本;(二)指导、协调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开

3、展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三)统筹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四)建立全市统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信息化管理平台;(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会同市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选址研究,做好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布局规划。第六条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竣工验收备案、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批殂!监督管理等工作;(二)负责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

4、砂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三)督促辖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落实搅拌运输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统筹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用地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违反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站点的行为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环保审概口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辆超限、非法营运等监管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对预

5、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道路通行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第八条市、区主管部门推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市工程建设领域绿色创新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示范项目予以资助。第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协助市、区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做好各类专业服务、业务培训等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生产站点的设立第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应当符合

6、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标准的规定,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满足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和绿色发展的要求。设立(含新改扩建,下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应当在办理报建手续前向区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一条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办理报建手续。利用临时用地建设的,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第十二条交通、水务、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需要配建专业站点生产特种类型预拌混凝土的,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报建手续。区政府、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从严控制专业站点的设立,督促专业站点申请人在办理项目联合验收前拆除生产

7、设施设备。专业站点无需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专业站点的日常质量和安全生产纳入项目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章关于销售和运输等规定。专业站点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仅供该项目使用,不得对外销售或者向其他项目供应。专业站点在项目办理联合验收前应当由相关配建主体自行拆除。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建成投产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通过竣工验收后,生产企业应当按照

8、国家、广东省相关规定申请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及资质证书注明的生产地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拆除或者搬迁后应当及时告知区主管部门,区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第三章生产、销售和运输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并按照规定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绿色环保和职业健康等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销售,并对其生产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

9、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I。搅拌设备操作人员、材料员、实验员、检验员等必须经过专项培训后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搅拌运输车辆驾驶人员等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上岗。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取样、检验,并按照规定留存样品、对检验资料存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袋装水泥。鼓励在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中科学合理应用绿色再生骨料。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合同约定设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10、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通过系统试验制定出常用配合比表,并通过定期验证或者根据材料的变化对常用配合比表及时修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配料计量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定期校准或者检定。第十九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合同约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出厂检验,记录检验结果,并且存档备查。经检验,所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处理,不得出厂销售。第二十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其他单位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二)将生产站

11、点的场地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者租赁其他生产站点的场地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三)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规定的项目、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第二十一条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制度,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负责本站点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责任,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第二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行业发展相关统计数据。第二十四条从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经营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在交通运输部

12、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在限行路段的车辆通行证,并且依法进行运输,严禁超限超载超速。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建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闭环管理。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考虑道路运输因素和施工现场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因道路堵塞或者施工现场准备不足等原因造成搅拌运输车辆停候时间过长、坍落度损失较大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处理,严禁向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加水。第二十六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要求,生产单位应

13、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粉尘、噪声、污水等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运输单位应当保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防扬撒、防噪音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七条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工程项目需要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少量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应当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并经相关部门批准。房屋、轨道等工程项目由市、区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批准;交通、水务等工程项目由交通、水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批准。第二十八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

14、土。鼓励建设、施工单位选择通过绿色生产达标考核并且信用良好的生产站点提供的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第二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硬底化、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条件。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进行进场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并且负责对试样同条件养护。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进行监督见证。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不得使用;已

15、经使用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关技术标准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提供的技术交底资料进行施工,并且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浇筑、振捣及养护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见证取样送检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发现以下情况,应当予以制止,并且要求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者签发工程暂停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市、区主管部门报生0(一)违反规定使

16、用袋装水泥的;(二)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使用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四)向不具备相应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擅自建设,违反土地、规划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街道办事处依照职权查处。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交通、水务、城市轨道等建设工程项目配建的专业站点对外销售或者向其他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

17、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擅自生产预拌混凝土或者将资质证书转让、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生产预拌混凝土的,由区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性能不符合要求并出厂销售的,由区主管部门

18、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从事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向违反城市规划或者土地管理规定的项目、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项目供应预拌混凝土的,由规划土地监察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行业发展统计数据或者报送虚假数据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九条建设或者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

19、二十七条规定,在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使用袋装水泥,或者自行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向未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涯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对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进行检验、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或者预拌砂浆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四)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浇筑、振捣和养护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发现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未予制止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市、区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市、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第四十三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企业超限超载的源头治理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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