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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行政执法中常见的问题,河南省税务培训中心郭丽霞,某税务人员说:“纳税人的住宅不能实施检查。”这种说法对吗?,如果纳税人在工商登记时将住宅登记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则可以实施检查,否则不能实施检查。,某企业用其办公楼作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经双方协商订立了担保协议。银行认为自己的债权是担保债权。该债权是否是担保债权?,该债权不是担保债权,因为双方未作抵押物登记。,某稽查局在对某企业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实施扣押时,该企业的经理说,该批商品已经捐献给了见义勇为基金会,并已经签定了赠与合同。稽查局能否扣押该批商品?,可以。因为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当事人未将商品送出,则赠与合同还未生效。,欠缴
2、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税务机关欲行使代位权。纳税人说,他已经与债务人协商,并也请人在调解。税务机关能否行使代位权?,可以。因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怠于”定义为“债权人最终不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到期债权”,所以尽管纳税人以协商和调解等积极方式在主张债权,但是其行为仍然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某税务局进行征管质量交叉检查发现,某大厅已经生效的的税务处罚决定书没有送达回证,决定补齐并扣分,法律文书递交给当事人都称为送达,但方式有不同(1)直接生效。文书制作完毕后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2)送达生效。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
3、送达当事人,这时才需要有送达回证。(送达方式?),某市国家税务局接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申报通知书,通知书称,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税务局一纳税人的破产申请。税务机关该怎样申报税务债权?,税务机关申报的债权是税款和滞纳金(结止到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不包括罚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第1项。,某县税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某纳税人有偷税嫌疑,决定派税干李某继续调查,李某经过进一步调查确定纳税人偷税,并已构成了犯罪。李某立即报告了正职负责人,正职负责人经过5日审查,决定移送公安机关,并在48小时内移送到本机关。问:1、税务机关的行为有什么不妥?2、假如正职
4、负责人不同意移送,该如何处理?,1、(1)应当组成两名以上税务人员的专案组;(2)正职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审查完毕;(3)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同级公安机关。2、如果不同意移送,则应当由正职负责人亲自填制不予移送的理由。,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吗,在理论和实践中,有不少人认为责令限期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申戒罚(见总局X+Y+Z教材发票管理第85页)。从理论上看,行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破坏了原有的行政秩序,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是对其科处新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让行政相对人以后不再重犯此类行为。责令限期改正是行政机关让行政相对人完成原有的义务,修补被其破坏的行政秩序。两者是行政机关
5、行政工作的两个方面,只有“双管齐下”,行政机关的工作才能真正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发票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征管法第72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和停止供应发票,它是不是一种行政处罚呢?总局X+Y+Z教材法律基础知识、发票管理认为是一种行政处罚,但是在总局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中,将其单独列举为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而未归类在行政处罚行为中。新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将“停止出口退税权”归类于行政处罚行为中,同处于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都属于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给予限制的“收缴和停止供应发票”为什么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调整定额行为能否适用复议前置规定,定期定额纳税人计某收到税务机关的定额核定(调整
6、)通知书后,第二天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对调整定额行为实行复议前置,计某应先缴纳税款,才能申请复议。对调整定额行为不能实行复议前置,即便是调整当月定额,其税款也应于次月缴纳。否则税务机关就是提前征收税款。有人认为,调整定额是计税依据,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因为定额调整后,在计算税款时才成为计税依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2000年7月1日立法法实施后,现行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在税务执法工作中成为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对发票违法行为适用“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的时候,如果发票管理办法是部门规章,那么适用发票管理办法给予违法行政相对人“没收非法所得
7、”的行政处罚的依据就是错误的,因为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部门规章无权设定“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因为发票管理办法是由当时的财政部部长刘仲黎签署的财政部令,因而是部门规章。所以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对发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的数量和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都应慎重。,祝同志们,工作顺利身体健康,第17条第5款,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抵押物登记,第41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61条第1项,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签字的意义,表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行为的认可1、违法事实的确认;2、当事人权利的行使;3、处罚行为程序的合法表明当事人已经获得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