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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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答复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428号法定代表人:钟芝清职务:厅长、厅党组书记现就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的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2)29号)(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答复人依法答复如下:一、答复人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对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的投诉事项进行联合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复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2、称投诉人)通过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的投诉书。投诉书中列明投诉事项为“L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治理、依法行政意识薄弱,对我公司提出的异议均未作出正面回复,严重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2.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次行政复议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封面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3.第一中标候选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说明未按要求签字,应予以废标而未废标二投诉书中列明请求及主张为“L依法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中标第一候选人进行第二信封初步评审;2.依法重新确定我公司为中标人”。答复人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投诉,并与湖北省

3、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启动联合调查处理程序,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2022年4月13日,答复人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投诉事项案情分析会,对投诉事项作出调查认定:未发现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经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经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说明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第2项“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情况属实。结合上述联合调查及认定的情况,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人于20

4、22年4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陈述和申辩通知书。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递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答复人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为联合调查的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联合监督部门),以书面形式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2022年4月19日,联合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后,形成一致意见,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应不予采纳。联合监督部门一致认为,申请人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L2(1)目-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行评审标准,关于“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2022年4月19日,答复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5、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24号令)第七十条等规定,向湖北交投京港澳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出具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2022年4月21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投诉事项进行重新评标。2022年4月25日,招标人根据重新评标结果,在湖北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和湖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重新评标的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为4月25日至4月27日。2022年4月26日,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2)29号),处理意见为:投诉事项2成

6、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根据,予以驳回。答复人于当日向申请人、次日向投诉人送达投诉处理决定。综上,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职权范围内联合调查并作出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将依法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范围事项交由原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评审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二、答复人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答复人于2022年3月23日收到投诉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投诉书,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投诉,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答复

7、人审查受理投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的规定。答复人受理投诉后,与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进行联合调查,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以及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中关于“有权受理投诉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规定。答复人履行了厅机关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邀请厅法律顾问武汉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全程参与了案件办理,出具了法律分析意见。厅长办公会多次组织专题研究,同意厅建设市场处的投诉处理建议。答复

8、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经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于2022年4月26日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将原件现场交付申请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将扫描件发送至其指定邮箱601038241;并于2022年4月27日将投诉处理决定原件邮寄投诉人,投诉人于4月28日签收。投诉处理决定的作出及送达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9、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的规定。三、关于对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相关主张的意见1.关于申请人主张“鄂交发(2022)29号文件并未得出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是否应当否决投标的结论”的意见答复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0、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的通知(交公路发(2017)142号)第八条第(一)项“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规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职责为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招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内容包括“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等。联合监管部门经过认真调查、听取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等法定程序,认定申请人投标文件所附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不符合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L2(1)目-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

11、响应行评审标准,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依法对评标出现的疏漏或者错误予以改正。2022年4月26日,联合监管部门共同作出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2)29号),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根据,予以驳回。该决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2.关于申请人主张“鄂交发(2022)29号援引的法律法规均指向评标错误,主要事实不清”、“鄂交发(2022)29号文件严重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违法”的意见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联合调查过程中查阅申请人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12、的签字,情况属实,认定事实清楚。投诉处理决定(鄂交发(2022)29号)中列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实际为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中援引的部分法律法规,而不是直接适用本投诉处理案件的规定。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第2.1.2(1)目一第二信封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关于“投标文件的签署”规定,投标文件应当“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5)目规定,第九章投

13、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招标文件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2.1款规定,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是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效力优先于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统称为“补遗书”)。“第1号补遗书”所附的“工程量清单”的说明特别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必须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说明,必须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及

14、计日工说明的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对以上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封面签字后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视为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答复人对招标文件(含补遗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等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没有将投诉事项“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列为偏差,也未对偏差性质予以认定。据此,答复人对原评标委员会评标出现的疏漏或者错误予以责令改正,属于依据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并无不妥。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不存在违法情形。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由原评标委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

15、法,就“工程量清单封面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字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评审意见,符合现行有关规定。相反,如若由联合监督部门对属于评标委员会职责的事项直接作出判定,则超出行政监督部门的法定职权,违背依法行政原则。被申请人投诉处理决定系对投诉人递交投诉事项所作的处理决定,并非对原评标委员会责令改正的决定。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2022年4月21日,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针对该投诉事项进行重新评标。申请人主张“重新评标在先,投诉处理决定在后”,认为投诉处理决定违反程序公正原则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另外,申请人援

16、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仅规定,异议答复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非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处理期间。申请人主张“投诉处理期间应予以暂停投标活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答复人和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的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2)29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故恳请复议机关对答复人和湖

17、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共同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予以维持。附件:1,证据清单、材料2.相关法律依据答复人:湖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6月1日附件1证据清单、材料1.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第1次)2,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投诉书3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招标投标投诉事项受理通知书4 .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JGATJ-2标段招标文件5 .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JGATJ-2标段招标文件第1号补遗书6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7 .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

18、工招标投诉事项案情分析会意见8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陈述和申辩通知书9 .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陈述和申辩通知的回复10 .关于对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投诉事项被投诉人陈述和申辩的认定意见11 .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责令改正通知12 .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评标报告复议(第1次)13 .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评标结果公示(第2次)14 .湖北省交通运输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湖北境鄂豫界至军山段改扩建工

19、程施工招标JGATJ2标段投诉处理的决定(鄂交发(2022)29号)15 .厅长办公会纪要16 .厅发文处理单(含厅法律顾问法律意见书)附件2相关法律依据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11号令)2004年8月1日-2013年4月30日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作修改,自2013年5月1日至今施行。第七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

20、及有效联系方式;(一)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十一条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21、,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十六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第二十一条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二十二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

2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2 .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21)7号)第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一)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相关请求及主张;(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

23、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第十六条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火线管行政监理部门按照职责受理,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监督;/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第二十一条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24、进行质证。第二十六条负责受理投诉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二十七条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25、务院令第613号予以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8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

26、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第七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

27、、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4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2016年2月1日至今施行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三)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四

28、)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5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交公路发(2017)142号)2017年10月

29、1日至今施行第二十三条对于投标文件存在的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依法判定其属于重大偏差还是细微偏差。凡属于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规定的重大偏差,或者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方法中未做强制性规定,但出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否决投标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于评标标准和方法前后内容不一致或者部分条款存在易引起歧义、模糊的文字,导致难以界定投标文件偏差的性质,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评标结束后,如招标人发现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者不完整,或者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标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招标人应当及时邀请原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评标报告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提出异议或者投诉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义务针对异议或者投诉的事项进行审查确认,并形成书面审查确认报告。审查确认过程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审查确认改变评标结果的,招标人应当公示评标委员会重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将审查确认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报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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