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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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阴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草案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 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再生资 源回收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 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 物。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 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 料(如橡胶

2、、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 玻璃等。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 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 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 再生资源。第五条 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 广。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 政管理登记条件,工商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 上,市行政

3、审批服务局核准工商注册登记后,通过省级共享 平台将企业信息共享给各相关部门。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 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还应当在取得 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 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 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市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 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 方式等。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 当对物品的名称

4、、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 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 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 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 安机关通报巡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 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 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 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 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 程

5、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 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 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 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第十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回收下列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各种危险品及其容 器,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 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三)来路不明的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 山、水

6、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国家规定的历史文物;(五)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涉案物品或者有涉案嫌疑的 物品;(六)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回收的其他物品。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十六条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分为四级,包括 生活垃圾分类可回收物暂存点、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再生 资源分拣中转中心(站)和再生资源交易集散市场。第十七条 市域内再生资源经营网点的设立须具备下列 基本条件:(一)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分拣中转中心(站)、交 易集散市场不应影响市容、不应影响社区居民正常生活。不 宜设置在水源地、文物古迹、涉外宾馆、风景名胜区周边; 铁路沿线、矿区、

7、输变电站、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 炼加工企业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得设点回收废旧金属;(二)中心城区、华山景区不得设置标准型再生资源回 收服务点、分拣中转中心(站)、交易集散市场;(三)城市一、二类道路及其与三类道路连接处50米 内不准设置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点。不扎堆经营,两个服务点 间距原则上不小于IOOO米;(四)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应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方 面的要求,经营场地全密闭,地面硬化处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 成立华阴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授权市 供销联社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 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行业

8、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市再 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 销联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发改局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 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 社会的重要内容,争取中、省、市专项基金,支持再生资源 回收体系建设。市公安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依法查处违规收购枪支、弹药、煤气罐等违禁品的违法 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及违法收 购赃物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无 照经营行为及其他违反市

9、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涉 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依法予以查封和取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 理及营业执照的审核签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 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 的行为进行处罚。市住建局负责物管小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市域规划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的网点,依法进行查处。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 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 处和清理整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负责落实 再生资源经营用地扶持政策。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再生资源

10、回收网点的规划布点; 建立完善回收工作台账并及时报送;做好日常巡查和监督管 理,组织辖区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行业专项 整治及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本辖区 无无照、无证经营等非法收购站点。第十九条市供销联社应当会同各镇办以及发改、公安、 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 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人 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 划。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 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第二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 履行如下职责:(一)反映企业的

11、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 政策和回收标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 指导。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 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办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凡超出行政许可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 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

1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 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 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 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 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 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 告,处500元以上IOoO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 不改的,处以IOOO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 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 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 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 制品O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供销联社、发改局、公安局、 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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